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流转典型案例范文

土地流转典型案例范文引言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其他经济主体或个人使用的一种经营行为。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流转在中国农村广泛开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土地流转的影响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农民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案例1. 案例背景某村农民合作社与当地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企业用于种植特色农产品。
2. 案例分析•土地流转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与企业合作,农民合作社能够获得更高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企业获得了稳定的农产品供应。
通过与农民合作社合作,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3. 案例启示•农民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双赢。
农民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更好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增加收入;企业可以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提高竞争力。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农民合作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与企业合作的能力。
二、农民个体户与农业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案例1. 案例背景某村农民个体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与企业合作种植农产品。
2. 案例分析•土地流转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民个体户通过与农业企业合作,获得了更好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农业企业获得了扩大生产规模的机会。
通过与农民个体户合作,农业企业可以利用更多的土地种植农产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3. 案例启示•农民个体户与农业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可以实现互利共赢。
农民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更好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增加收入;企业可以利用更多的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力。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个体户的扶持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农民个体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与企业合作的能力。
土地流转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县某村村民李某,因家庭原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3月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将其拥有的5亩耕地流转给本村村民张某,流转期限为5年,每年流转金为每亩1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流转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因个人原因与张某关系紧张,双方在土地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争议焦点:1. 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2. 土地流转金的支付问题;3. 土地流转合同的解除条件及程序。
案件审理: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应认定为有效。
二、关于土地流转金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第二年的流转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张某应向李某支付第二年的流转金。
三、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解除条件及程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解除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李某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1. 驳回李某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诉讼请求;2. 裁定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某支付第二年的流转金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土地流转纠纷,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土地流转合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土地流转的合法性。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土地流转合同有效,体现了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的保护。
2. 土地流转金的支付问题:土地流转金是土地流转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探讨法律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甲方:某村村委会乙方:某村村民甲(二)纠纷事实某村村民甲原承包土地50亩,因家庭原因,甲拟将土地流转给其他村民。
甲与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流转给乙。
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土地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
甲与乙在签订口头协议后,乙开始耕种甲的土地。
(三)纠纷原因1. 甲方村委会未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关键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2. 乙方在流转土地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三、调解过程(一)调解机构某县人民法院(二)调解员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三)调解过程1.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调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村委会同意乙方继续耕种土地,但乙方需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5. 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案例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调解结果1. 甲方村委会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2. 通过调解,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本案调解成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启示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案例一:合同条款不明的纠纷。
有这么一个案例,老张和老李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
合同就简单写了老张把自己的几亩地流转给老李种,租金每年多少,但是对于土地用途只是模糊地写了“农业用途”。
结果呢,老李觉得种果树也是农业用途,就在地里种满了果树。
老张却觉得老李应该种粮食,像以前一样保持土地的基本耕种状态。
点评:这就像是两个人去旅游,只说了个大概目的地,没说具体要干嘛。
合同条款不明就是给以后的矛盾埋雷。
在土地流转合同里,土地用途得写清楚喽,是种粮食作物,还是可以发展果园,或者是搞养殖,都得明明白白。
不然就像老张和老李这样,各有各的想法,最后只能闹到法庭上,伤了感情还浪费时间和精力。
这就告诉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千万别嫌麻烦,把细节都敲定好,哪怕找个懂行的人来帮忙看看条款也好啊。
案例二:流转期限的乌龙。
小王把土地流转给了一个农业公司,合同上写着流转期限是“五年,从2020年开始到2025年结束”。
可是后来农业公司在2023年的时候就说不租了,小王当然不同意啊。
农业公司却辩称,他们以为这个五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他们公司效益不好,所以想提前解约。
点评:这个农业公司就有点耍赖皮了。
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的五年期限,就好比你租房子,合同写租一年,你不能住了半年就说不租了吧。
这就是没有契约精神。
对于土地流转合同来说,流转期限得明确无误,而且要有违约条款。
要是一方想提前解约,得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么赔偿对方的损失,都得在合同里写清楚。
不然,像小王这样,本来指着土地流转的租金过日子或者有其他规划的,就被打乱了,多冤啊。
案例三:租金支付的混乱。
刘村把一片土地流转给了一个外地的老板。
合同约定租金每年分两次支付,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可是这个老板第一年就只给了上半年的租金,下半年的租金拖拖拉拉一直没给。
刘村村民们找他要,他就各种借口,一会儿说资金周转不开,一会儿说收成不好还没回本呢。
点评:这老板的做法就像是吃饭只付了一半的钱,还想赖账。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土地流转创新模式案例评析

土地流转创新模式案例评析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转移到其他经营者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或土地流转费的行为。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的最优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土地流转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本文将对几个土地流转创新模式进行案例评析,探讨它们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第一个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但由于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逐渐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将土地集中经营,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产品的产量。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可以通过租金或土地流转费获得收益,同时专业合作社也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
优点: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业合作社具备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通过科学种植、综合管理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自由选择:农民可以选择将土地流转给符合自己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3.分散风险:由于专业合作社集中了大量的土地和农业生产资金,可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减轻农民的经营风险。
缺点:1.土地流转难度: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限制较多,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
2.收入分配问题:由于专业合作社集中了土地和农业生产资金,容易导致农民个体经济部门的收入减少。
适用范围:1.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地区:对于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地区,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能够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农民素质较低的地区:对于农民素质较低的地区,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能够通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3.农民意愿强烈的地区:对于愿意将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选择专业合作社作为承包方能够满足其需求。
第二个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企业或投资者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不仅限于农民和专业合作社,还包括企业或投资者。
转让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流转和交易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案例涉及一起土地转让纠纷,旨在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探讨土地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随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付款义务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可以要求赔偿因乙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 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转让合同》,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4.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可以要求赔偿因乙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 相关司法解释四、案例启示1. 土地转让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原则,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纠纷。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案例一:手续不全的糊涂流转。
小张和老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小张把自家的三亩地流转给老李种蔬菜。
但是他们就简单地写了个纸条,上面写着“小张的三亩地给老李种,每年老李给小张1000元”,连个具体的流转期限都没写,也没有到村里备案。
点评:这就像是小孩过家家似的,太不正规啦。
土地流转合同可不是这么简单一写就行的。
流转期限得明确,不然这就像个没头的苍蝇,不知道什么时候算个头。
到村里备案那可是很重要的一步,就好比结婚要去民政局登记一样。
村里备案能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也能避免很多后续的麻烦事。
比如说,如果小张后来又想把地转给别人,那没有备案的话,这中间就容易乱成一锅粥。
而且,这种简单的纸条形式,万一有了纠纷,打起官司来都很难说得清楚,吃亏的可能就是双方啦。
案例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大乌龙。
老王和一家企业签了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上说流转土地用于种植花卉。
结果这个企业把地平整了一下,盖起了厂房。
这可把老王急坏了,村民们也有意见。
点评:这企业可真是乱来啊。
土地流转合同里规定的土地用途那可是雷打不动的。
就像你租了个房子说住人,结果你改成开工厂,房东肯定不答应呀。
对于土地来说,这是有严格的规划和管理的。
种植花卉的地用来盖厂房,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呢。
老王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可能没考虑到要在合同里加上一些限制条款,防止企业乱来。
企业呢,也是贪图方便或者想省钱,觉得这块地空着就可以随便用,这想法可大错特错了。
这就告诉我们,在土地流转合同里,土地用途一定要明确规定,而且要有相应的监督和违约责任条款,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案例三:租金纠纷,合同不明惹的祸。
赵大哥把土地流转给刘老板种果树,合同里写着租金每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
但是怎么个调整法没说清楚。
结果到了第二年,刘老板说按照去年的价格稍微加点就行,赵大哥觉得市场上水果价格涨了很多,土地租金应该大幅提高。
两个人就吵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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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和突破案例1: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某父亲,之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
2001年6月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
2004年,某之父因病去世。
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某从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
但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阻挠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
为此,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
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所以由此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被告所有。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是自愿流转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这也可以在《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得到验证,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之父与被告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南头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征用土地补偿款。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主体种类与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在此案件中,有如下法律要点要解决: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主要方式。
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为适应这一快速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各式各样了。
从法律学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于合同成立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本村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就是基于原始取得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继受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从原始取得的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继续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村民某之父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2001年6月某之父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因而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4年某之父因病去世,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继续承包,其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地。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问题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物权地位得到确认,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消灭而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的方式,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没有发生改变,故不必申请登记。
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
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
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30至50户人家,本村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中,除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有原始登记外,其他继受取得如:村民某父亲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村民某父亲2001年6月从本村某处互换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2004年某作为继承人从某之父处继承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地的流转方式的主体变更一般都不会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也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本案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转让、互换的效力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该法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经发包人同意没有强调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就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而实践部分都是这么操作的。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这里增加了一个但书,扩展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发包人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都不必然导致无效,只有发包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认定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40条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依法原始取得合同约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所以,1998年3月,村民王某和某父亲就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转让协议有效;2001年6月,村民某将其依法承包经营的位于南头5亩土地与某之父受让于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5亩承包地互换,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包方同意,但是协议的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的行使撤销权的限期已过。
又根据2009年5月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更进一步地限制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合法有效的。
第四,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补偿主体的问题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