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民法典第七编和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目录第七编侵权责任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损害赔偿 (3)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第四章产品责任 (7)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1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2)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13)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4)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5)附则 (17)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指对个人或者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
导致他人受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编,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该编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遵循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最初原则和基本原则,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涉及判断主观因素的情况,应根据证据推定原则,看是否具备了故意、过失等主观上的侵权要件。
其次,损害赔偿应该根据事实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
给予合适的赔偿。
同时,应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得过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情况进行判断,可
以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愿承担责任、法定承担责任、判定义务人承担责任等。
最后,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对于故意侵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对于过失侵权,则可以针对过失的程度和情况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的判断。
论定作人之责任

基金项 目: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 目(9K 3 ) 0 J 23 作者简介 : 杨丽珍 , , 女 陕西 澄城人 , 西北大学教授 , 从事 民法学研究。
①关于定作人之 责任 , 有学者称之为“ 定作人指示 过失 责任 ”王利明主编《 , 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 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 ( 社 20 年版 )杨立新著《 04 、 侵权法论 ( 2 ) ( 民法院出版社 20 第 版 》人 04年版)江平 主编《 、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 (
与定作人 承担连 带责任 。 .
关键词: 定作人; 承揽人 ; 替代责任 ; 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 :93 D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0023 (00 0 -11 4 A 10 -7 12 1 ) 1 4 - 0 0 承揽合 同是承揽人按 照定作人 的要求 完成工 作,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 同② 。承揽 人作为独立 的合同当事人 , 通过完成特定工作以换 取定作人支付的对价 , 是在为 自己的利益而行为 , 因 而在承揽工作中, 承揽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 自 负其责 , 定作人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若定作人定 作、 指示或者选任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定作人应 否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 , 其责任的性质、 构成及责 任形态又将如何?我国《 民法通则》 对此未有规定。 20 年 1 03 2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解 释》 结合实践 的需要 , ) 第一次对定作人责任作出了
学出版社 20 04年版) 曾隆兴著《 、 详解损害赔偿 法》 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20 ( 04年版 ) 史 尚宽著《 、 债法 总论 》 中国政 ( 法大学 出版社 20 00年版) 黄立著《 、 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 0 2年版 ) 均使用这一称谓 。笔者认为 , 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在民事关系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确立了公民、法人和组织在侵权行为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过错原则:侵权责任规定基于过错原则,即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故犯,过失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粗心或违反了注意义务而造成侵权行为。
3.损害赔偿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利益损失等。
4.谨慎原则:对于法定侵权行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预见和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如危险性活动,侵权者应承担严格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法定依据1.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侵权行为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护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等。
3.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遭受了实际损害。
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况。
例如,当侵权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并对相应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1.民事责任: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致死:对于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况,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还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亲属生活费用补偿等。
关于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正文】第××条【关于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有过失,或者违反法定不可移转的义务的,应当对受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承揽人追偿。
【立法理由】1、定作人是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由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因而承揽人在进行承揽事务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承揽人的工作受到定作人的控制、指挥或者所承揽的工作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定作人的侵权责任,在英美法上也叫作“非代理责任”。
2、英美法上的相关制度。
在英国,雇主要为雇员承担替代责任,其原则是:雇员在其受雇佣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雇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共同” 的责任或“分别”的责任,但是雇主不对一个“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为,雇主使用独立承包人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出特定的结果”,雇主对于他“没有权利指导他如何工作”,而听任于独立承包人的自觉。
在这里,雇员和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个服务合同(contract of service),雇主与独立承包人之间存在着一个“提供服务的合同”(contract for services)。
此之所谓“独立承包人”包括大陆法上的承揽人,雇主包括定作人。
但是,英国的上述原则也存在许多例外,即在例外情形下,雇主要为独立承包人承担一种“严格的而非代理的责任”(即非替代责任),这种责任可能产生于下列情形:第一,成文法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定作人/承揽人/承揽合同/替代责任内容提要: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具有行为人与责任人相分离的特征,但又不同于雇主决定了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责任的承担上,定作人应与雇主承担相同的责任。
我国未来侵权法应当明确地规定此种责任。
定作人是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由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因而承揽人在进行承揽事务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承揽人的工作受到定作人的控制、指挥或者所承揽的工作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定作人的侵权责任,在英美法上也叫作“非代理责任”。
[1]此种责任,最早确立于英美法,后来被日本民法典吸收,随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则》对此未作出规定,直到2003年12 月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中才明确作了规定。
然而,由于本条规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定作人的侵权责任进行深入探讨,以便为我国未来侵权法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定作人侵权责任的特征与性质(一)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指承揽人依据承揽合同在执行承揽事务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不法侵害第三人的权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定作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即承揽合同关系,这是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前提。
所谓承揽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正是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公平正义和利益衡量的考虑,要求定作人对承揽人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 侵权行为是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务过程中发生的。
执行承揽事务,也就是完成承揽事项。
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超出承揽事项范围的行为,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事项已经完成,并已交付工作成果给定作人,此时因工作成果的原因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虽然应由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属于本文所指的侵权责任,而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3. 这种行为侵害的是承揽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承揽人或定作人自己的权利。
[2]如果因承揽人的行为导致承揽人或定作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依一般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决定之,定作人不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4. 行为人与责任人相分离。
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行为人是承揽人而不是定作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中,以自己的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但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定作人,定作人为有过失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不同于雇主的替代责任。
虽然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代人受过,甚至在有些国家定作人的责任可以适用雇主责任的规定,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1)虽然二者在责任人和行为人之间都存在着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但是前者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后者则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 ( 2)虽然都是代人受过,但是雇主的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代责任是一种常态,是原则;而定作人的侵权责任则是一种例外,也就是说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才负责; ( 3)雇主的替代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否则就不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而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有时是过错责任,有时则为无过错责任。
(二)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关于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需要从以下问题着手进行讨论:1.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还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 多数学者认为,定作人的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各国法律对此大都有特别规定;二是此种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人受过,也就是说,本来属于承揽人的行为所致的损害,但却由定作人为之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有的学者将之归类为准侵权行为 [3],也有的学者直接将其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 [4]。
但日本的学者大多认为定作人的责任并非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而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
[5]还有的学者则区别情况,分类定性,认为定作人有两重责任,即就自己之过失行为负责者,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就承揽人因执行定作人有过失之承揽事项,而因承揽人之过失所加于他人之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害者, 负特殊侵权行为之代理责任(替代责任) 。
[6]对此,笔者认同之。
2.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自己责任,还是一种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依照是否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两种。
所谓自己责任,即是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在侵权法理论上称之为“对自己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大多数的侵权行为属于此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最为典型的替代责任就是雇主对雇员因执行职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属于上述哪一种? 本文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形的责任来确定。
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概括言之,不外乎两种:一是承揽人执行承揽事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定作人对此有过失的,此时定作人所承担的责任就是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属于自己责任。
比如,因为定作人的指示存在过失、定作人选择了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承揽人或者根据工作的性质随时提请承揽人注意而没有提请注意等等。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定作人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承揽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7]二是承揽人执行承揽事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定作人没有过失的,定作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属于替代责任,是代人受过。
此种责任情形主要有:其一,承揽工作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定作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存在任何过失,定作人也应对由此发生的损害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其二,定作人对受害人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或不得转移的义务) ,例如承运人对旅客所承担的安全运输的义务、铁路将其铁轨适当地加以封围的义务、市政府保持其街道得到维修的义务、确保交叉路口安全的义务、不堵塞高速公路的义务、确保房地产安全而不损害商业来访者人身健康的义务、根据契约予以维修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可以由自己亲自履行,也可以通过契约交由其他人履行,但是,如果其他人未履行此种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仍然由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8]3.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还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前所述,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有的属于自己责任,有的属于替代责任,如果属于自己责任,就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问题的是,当定作人的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的立法、判例不尽相同。
英美法倾向于严格责任,认为是一种“严格的非代理责任”。
德国的立法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法国在理论上将雇主的替代责任分为两个方面,即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和危险责任。
[9]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虽然仿照德国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比德国又进一步,即依据其民法典第188条第2项的规定,当雇用人反证推翻自己的责任后,法院尚得因被害人的申请,斟酌雇用人与受害人的经济情况,令雇用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赔偿。
有学者认为,这已经接近于英美法上的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格责任了,但还不够,还不足以满足人们的法律感情,亦不足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之状况,因而主张应明确规定严格责任为宜 [10]。
本文认为,当定作人的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原因在于:第一,替代责任是指代负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而非就自己之行为负责,所以论其性质,系属无过失责任;第二,当定作人承担替代责任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更具合理性。
尽管在理论上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主张“控制与监督”说者,有主张“公共政策”说者,还有主张“注意义务”说者,其实“替代责任理论并非源于任何极其清楚的、具有严密逻辑的法律原则,它实际上源于社会的安排和便利以及朴素的正义” [11];第三,我国有学者认为,替代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理论与雇员的过错责任难以协调,即当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如果雇员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时,雇主因为承担严格责任而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的 [12]。
在笔者看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替代责任是就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如果他人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说不构成侵权行为,替代责任人当然也无需就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根本不存在雇员没有责任而雇主却代他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一)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 须是责任人与行为人处于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中。
在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中,实际加害人与责任人是分离的,但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责任人可以对任何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必须是相互之间处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才有承担责任的必要,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就是承揽合同关系。
在实践中,有时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十分明朗,很容易导致责任的认定出现偏差。
因为存在雇佣关系时,雇主通常要为雇员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由雇员自己承担,但是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标准来完成工作,而不需要接受来自定作人的具体支配、控制和指示,具有独立性,因而在通常情形下定作人不对承揽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承揽人与定作人接近于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时,才由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那么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身份是雇员还是承揽人? 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一个普遍被人们接受的的标准,往往是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灵活决定,这些因素一般是: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予以确定,无合同规定时方可考虑其他因素; (2)受雇时间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 如果是长期固定的,则可能是雇员,一个临时工不能算作是雇员; (3)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还是应急的? 如果从事的是雇主日常的业务,则可能是雇员;如果被叫来处理一些临时事务则不算雇员; (4)该工人是否另有自己的雇主和业务? 如果有,则很可能是独立的承揽人; (5)工作的地点在哪里? 雇员必须在雇主规定的地方工作,但承揽人则可以在任何地方工作; (6)是谁提供工作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工具和设备? 雇主肯定要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但承揽人一般是自备工具; (7)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 雇员领取工资的时间和方式一般都比较固定,如一个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