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盘点中国建国以来外交部女发言人(组图)

盘点中国建国以来外交部女发言人(组图) 盘点中国建国以来外交部女发言人(组图) 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以自己独特的思维力量与语言风格,诠释着中国国策。面对中外记者的“刁招”、“怪招”、“险招”……她们沉着应对,智解妙答,使自己也成为充满神秘与峰回路转的风景,她们便是中国外交部的女发言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制度建立以来,到目前为止,一共产生了5位女发言人,这“五朵金花”分别是李金华、范慧娟、章启月、姜瑜和华春莹。 华春莹,女,1970年4月生,江苏人,大学本科毕业。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秦刚16日宣布,新闻司副司长华春莹任外交部新发言人,下周一她将首次主持外交部例行发布会。秦刚介绍说,华春莹从事外交工作20年,曾在欧洲司以及欧洲和亚洲地区工作,有着丰富外交经验和良好沟通能力。“美”、“漂亮”、“气质好”,是网友评价华春莹时用得最多的词汇。 第一位女发言人——李金华 李金华1932年9月生于山东省济南市,自小在天津长

大。幼年失怙,靠寡母、兄嫂养大。1949年考入南开大学 历史系。1953年毕业。22岁那年,分配至新闻司前身的外交部情报司图书资料室工作。从那时候开始,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四十余载的外交生涯里,李金华差不多有一半时间是在新闻司度过的,历任科员、副处长、参赞、副司长,并成为外交部建立发言人制度以来的第7位发言人和第一位女发言人。 在1987年至1991年间,李金华在外交部数十次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频频亮相,唇枪舌剑之中,阐明中国政府外交政策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原则立场。李金华后被任命为中国驻新西兰大使,成为新中国第二位派驻大洋洲国家的女大使。 第二位女发言人——范慧娟 范慧娟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26岁那年她被分配到外交部工作,在经历了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外交部新闻司、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等工作之后,范慧娟以新闻司副司长身份,出任第11位外交部发言人,外 交部第二位女发言人。1993年12月,范慧娟被任命为中国第五任驻爱尔兰大使。 第三位女发言人——章启月 1999年1月26日,章启月第一次主持外交部记者招待

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 成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下列国家短期旅 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序号协议国互免签证的证件类别生效日期备注 1 阿尔巴尼亚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8.25 2 阿根廷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3.08.14 3 阿曼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10.04.16 4 阿塞拜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94.02.10 团体旅游1994.05.01 5 埃及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7.01.27 6 巴哈马外交护照(短期访问需停留30天以上人员,需事先办妥签证)2009.06.15 7 巴基斯坦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8.16 因公普通护照1988.04.30 8 巴西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4.08.10 9 白俄罗斯外交、公务护照;团体旅游1993.03.01 10 保加利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87.07.17 *3 11 贝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附有“公务证明”的普通护照1993.11.06 12 秘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4.05.12 13 波黑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14 波兰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机组人员证件1992.07.27 15 玻利维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11.15 公务普通护照2008.01.18 16 朝鲜外交、公务护照1956.10.01 因公普通、因公团体护照1965.01.01 17 赤道几内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01.01 18 俄罗斯团体旅游2000.12.01 外交护照,随车执行公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指定定期机组人2001.05.25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编号:0600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建议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三章户籍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居民人口登记和户籍管理,保障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的中国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以上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居民实施户籍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对居民各项工作生活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居民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也同时拥有依法接受户籍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居民出生地、定居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居民户籍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为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户籍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户籍登记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七条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 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现就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继续教育时间:2018年4月23日下午3:00分。 地点: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2号楼三层(闽侯县上街马保村,导航定位:丰阳物流)。 二、参加人员 被“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暂停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名单附后)。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教育是加强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监管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参加继续教育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复习准备工作,并确保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全员参加,不得缺席。 (二)严肃继续教育纪律。本次继续教育采取为网络计算机教学模式,参加人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及笔记本电脑(硬件配置要求:win7 i3处理器,内存2G以上;浏览器要求chrome或360浏览器;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提前30分钟进场,并做好电脑系统的调试工作。在课程测试前,监考人员将向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宣布《考场规则》,并严格对照身份证,防止冒名顶替等问题。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及电子储存设备、通讯工具等入场。总队将应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课程测试全程录像,发现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当场取消继续教育资格。 (三)严惩作弊行为。对夹带资料、携带电子设备、打电话、发短信、冒名替考等各种形式作弊的人员,一律取消课程测试成绩,纳入“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黑名单,参加人员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在一年内不予在福建省内注册并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所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吊销该机构相应资质证书。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8年4月13日

外交部发言人为何“答非所问”

外交部发言人为何“答非所问” 长期以来,外交一直被蒙上一层神秘色彩。《外交部发言人揭秘》近距离介绍了外交部发言人、外交部新闻发布机制,并探讨了外交中面对媒体的策略和技巧。 有些人觉得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问题时回答有时不是很切题,有点答非所问,让人不知所云。并且发言人总说些“我们注意到……的表态”、“我们注意到……的报道”、“我们将继续关注……”等没有什么意义的话,好像总在说废话。 确实,外交部发言人的表态中有时有答非所问、说套话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大透明度,增加信息量。但另一方面,公众也应了解外交语言在某种程度上与常态语言是有所不同的。外交语言往往更委婉、含蓄、模糊。所谓委婉,就是有些问题不便或不能直说,就用婉转、含蓄的语言表达出来,在不失本意的情况下让对方领悟。因此,外交语言有时就不是直白式的一问一答,会绕点弯子或声东击西,需要注意其字里行间或留意其弦外之音。 为什么外交语言会与常态语言不同?这是由于外交的特殊性,外交斗争的复杂性决定的。 1、外交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主权平等,应该相互尊重。在语言上也要更讲究,往往注重温文尔雅,讲究点到为止,不会让对方过于难堪。 2、外交斗争中,风云变幻,各种情况和可能性都可能会存在。一般都会避免把话说绝,说满,留有一定余地,以免被动。弱小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由于其实力和地位决定,要在国际上立足和发挥影响,往往会更讲究策略,语言会更含蓄婉转。 3、双边外交活动或多边谈判的协议或协定往往是双方或多方商定或谈判妥协的结果,往往用彼此都能接受的语言文字表述,有时难免会含糊其辞。 李瑞环同志一次访问香港时面对记者提问就运用了反诘的技巧。一记者问:“您刚才在讲话中强调了团结的重要性,这是不是指香港人不够团结?”李瑞环答:“如果我祝你身体健康,是不是指你身体不健康呢?”听到这一回答,许多记者禁不住鼓起掌来。 1990年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李肇星就运用了幽默和诙谐的技巧。当时一位西方记者问发言人李肇星:“请问邓小平先生目前健康状况如何?”李肇星答:“他健康状况良好。”另一位记者穷追不舍:“邓小平先生是在医院里还是在家里拥有良好的健康状况?”李肇星答:“我不知是你有这样的嗜好,还是贵国有这种习惯,在身体好的时候住在医院里,身体不好时反而待在家里。”李肇星以轻松幽默的方式回答这一问题,令对方相形见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感谢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感谢信 外交学院: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是2006年我外交工作中的大事,也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外事活动。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的通力合作和细致工作,峰会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中非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创了中非友好关系发展的新局面。 贵校在教学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应我部要求,推荐了36名学生参与峰会接待工作。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36名同学认真负责、不辞劳苦,工作得力,表现突出,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得到各方好评。 谨对贵校给予我部及北京峰会的大力协助表示衷心感谢,并对36名同学的辛勤工作提出表扬! 此致! 外交部干部司 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学生名单: (英语系) 何磊张一诺徐黛竹韩冰宋超王语眉徐菲张希谭苏梁江生崔立尹楠许圆圆王研付思明孙睿肖维谢雨岑陈文君钱莎莎龚成 (外语系) 刘杰吴芳徐青王展超张雪张雪飞吕佳晨文佳琳德莉李文翠姜睿君陈小珺张亚丽田小顷何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函【2006】695号 感谢信 外交学院: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于11月3日至5日举行,获得圆满成功。 贵校推选了一批政治素质高、语言能力和综合能力均强的志愿者参与峰会筹委会秘书处新闻组工作。他们对待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富有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出色完成了任务。 何磊、陈文君、龚成、王研、崔立、韩冰、钱莎莎、宋超、谭苏、梁江生、张希、肖维、许圆圆、张一诺、徐黛竹、付思明、徐菲、尹楠、谢雨岑、王语眉等同学自10月8日投入新闻组工作以来,认真接受培训,积极落实分管任务。何磊、陈文君、龚成、王研、崔立、韩冰、钱莎莎、宋超、谭苏等同学在采访组工作,先后参与对外联络和现场管理工作。他们每人负责4个非洲国家的记者联络事宜,任劳任怨,悉心照顾非洲记者的食宿交通,尽力满足他们的采访需求,以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耐心真诚的态度回应记者的关切;进行现场管理时照顾大局、听从指挥、应变能力强。他们工作成效显著,赢得采访组同事和中外记者一致好评。 梁江生和张希同学服从分配,全身心投入机场迎送组工作,在专

公安部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2010-12-29 10:20:49 ——兼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第6条和第18条 的相互关系 李旺 【作者简介】李旺(1964-),男,汉族,辽宁辽阳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两个连结点,构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尤为重要。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草案关于国籍、住所的确定和在住所冲突时住所地法的确定都做出了规定,本文围绕立法草案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连结点/国籍/住所/国际私法立法 我国正在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即《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6条和第18条就国籍连结点的确定和住所的冲突作出了规定,本文就此加以梳理,并就上述《草案》第6条与第18条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籍依照各国的国籍法加以确定 (一)国籍的确定依相关国家的国籍法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籍属于各国的国内事务,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国籍法,在什么条件下赋予国籍由各国自己决定。《草案》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规定来看应该排除适用法院地法。而国际私法学界早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9条规定“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依该

国籍产生疑问时所涉国家的法律确定”。那么我们从这两者的规定可以得出国籍的确定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即国籍法,采取的是“领土法主义”的方法。 根据领土法主义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方法如下:如自然人甲某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中国,依照我国《国籍法》第4条甲某出生时取得中国国籍。2001年甲某迁往加拿大,并于2005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取得了加拿大国籍。那么在根据冲突规范要适用甲某的本国法时,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看其是否具有加拿大国籍,此时应该依照加拿大的国籍法来加以判断。加拿大政府依照其本国国籍法赋予甲某国籍表明其具有加拿大国籍;其次我们看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前所述甲某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那么问题在于在2005年甲某取得加拿大国籍后是否还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我国《国籍法》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可见,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通过申请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并不需要到我国的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就丧失中国国籍。由此,可以得出甲某在2005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并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在国际私法上应该以加拿大的法律作为甲某的本国法。 (二)国籍的冲突依照国际私法的相关制度来加以解决 由于采取领土法主义的方法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那么就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草案》第17条就此作出如下规定: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以与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结合上述规定,自然人可以分为只具有A国国籍、具有A、B两国国籍以及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三种情况。 解决因国籍冲突而产生的本国法的确定问题是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重要任务,因为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英美法系国家多适用当事人住所的法。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 按国藉法合约于一九三○年四月十二日订于海牙附有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特别议定书我国代表 (吴凯声) 签字时声明保留公约第四条又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则未加入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我国立法院通过一九三四号 (民国二十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我国民政府将已签字部分批准对该公约第四条仍声明加以保留 (完)各缔约国 (国名从略)以为由国际协议解决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极为重要深信使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均应有国籍之事实为国际公共所注意承认人类在本范围内所悉努力向往之鹄厥在将一切无国籍及二重国籍之事悉行消灭。 亦知在各国现时社会经济状况下欲使上述问题普遍解决决不可能。然仍愿于次编纂国际法时将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之可于现时成立国际协定者解决藉作初步之企图。 为此决意订定公约简派全权代表如次 (代表衔名从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 第二条关于某人是否隶属某特定国家国籍之问题应依该国之法律以为断。 第三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有二个以上国籍者各该国家均得视之为国民。 第四条国家关于本国人民之兼有他国国籍者对于该第二国不得施外交上之保护。

第五条在第三国之领土内有一个以上之国籍者应视为祇有一个国籍在不妨碍该国关于身份事件法律之适用及有效条约等范围之内该国就此人所有之各国籍中应择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国家之国籍或在诸种情形之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切之国家之国籍而承认为其唯一之国籍。 第六条有一个以上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自愿取得者经一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但该国给与更优出籍权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国外有习惯及主要之居所而适合其所欲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许可不应拒绝。 第二章出籍许可书 第七条一国之法律规定发给出籍许可证书倘领得证书之人非有另一国籍或取得另一国籍时此项证书对之不应有丧失国籍之效果。倘领得证书之人在发给证书国家所规定之时间内不取得另一国籍则证书失其效力但领得证书之时已有另一国籍者不在此限。 领得出籍许可证书者取得新国籍之国家应将其人取得该国籍之事实通知发给证书之国家。 第三章已嫁妇人之国籍 第八条倘妻之本国法规定为外国人妻者丧失国籍此种效果应以其取得夫之国籍为条件。 第九条倘妻之本国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之国籍变更妻因而丧失国籍时此项效果应以其取得夫之新国籍为条件。 第一○条夫在婚姻关系中归化倘妻未曾同意此项归化对妻之国籍不发生效果。 第一一条倘妻之本国法规定为外国人妻丧失国籍时在婚姻关系消灭后非经妻自行请求并遵照该国法律不得回复国籍倘妻回复国籍即丧失其因婚姻而取得之国籍。

公安部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中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

中泰国籍法之对比

中泰国籍法之对比 摘要:中国、泰国同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共性,但在很多方面如法律的形式、原则、内容或程序中仍然有很大的区别。本文针对中泰两国的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以及泰国国籍法修正案进行分析,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并找出法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对中泰两国国籍法的完善提出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国籍法修正案法律条款 所谓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和利益。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比中国、泰国的国籍法,希望对法律的规定中出现的漏洞进行改善,从而充分实现自然人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泰国和中国同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在基本国情和生活习俗上会有一定的相同性,因而,在国籍法上也有许多相同的政策: (1)在国籍的取得上,两国均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在中国,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无论本人是否出生在中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出生在外国,且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便不能具有中国国籍。对于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如果其出生在中国,那么也具有中国国籍。在泰国也一样,只要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具有泰国国籍,无论他们的孩子是否出生在泰国都具有泰国国籍,但是,由泰国国籍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和中国国籍法第三条可以看出泰国和中国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所以,一旦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申请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同时拥有本国国籍。在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申请本国国籍这一方面,两个国家的做法也很相似,只要其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申请加入。 (2)在国籍的丧失规定上,中国国籍法在第九、十、十一条规定自愿加入他国国籍、申请退出本国国籍受批准而丧失中国国籍;泰国国籍法在第十三、十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常用西班牙语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常用西班牙语 abogar por 主张 acuerdo 协定 administración 政府 alianza 联盟 amenaza recíproca 相互威胁 aprender las lecciones de la historia 以史为鉴armamento 军火 asunto interno内政 auto control 自我克制 bando independentista 台湾分裂势力 batalla 战役 buena vecindad 睦邻 buena vecindad y amistad 睦邻友好 caracterizarse por 以。。为特点 Carta de la ONU 联合国宪章 chantaje nuclear 核讹诈 cinco principios de coexistencia pacífic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coexistencia pacífica 和平相处 comunidad internacional 国际社会 conceder importancia a 重视 concerniente a 有关的 condenar 谴责 conferencia会议 conflicto 冲突

conflicto regional 地区冲突 consenso 共识 convenio 协议 declaración 宣言 definido 明确的 dependencia recíproca 相互依存derechos humanos 人权derivado 来源于 descartar 排除 diálogo对话 diplomacia 外交 disputa 争端 distensión 缓和 economía 经济体 economía abierta 开放式经济 economía mercantil 市场经济 eje 轴心 en gran medida 很大程度上 en términos generales 从总体上看 enérgicamente 坚决enfrentamiento 对抗 equilibrio 平衡 equilibrio de fuerzas 力量平衡erradicar 根除 escalada del conflicto 冲突升级esforzarse por 努力 estabilidad 稳定 estado soberano主权国家estrategia 战略 estrategia fundamental 基本战略expansión 扩展 foco de tensión 焦点globalización 全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恢复中国国籍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须知 来源:公安部时间:2008年05月13日 一、申请条件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二、受理、审批机关 受理恢复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授权各驻外使领馆审批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 三、申请手续 (一)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恢复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

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 拉脱维亚移民网为大家介绍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章总则 下列名词在本文中系指: 外国人—外国公民 无国籍者—根据某国法律不被承认为某国公民的人 双重国籍者—拥有多国国籍的人 入籍化—加入国籍(注:拉接受前苏联公民加入拉籍的规定和程序) 后裔—直系血亲后代 非公民—根据《关于无拉脱维亚或其它国家国籍的前苏联公民身份法》的规定持有拉脱维亚非公民护照的人 第一条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 一、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系公民与拉脱维亚国家司法关系的基本依据。 二、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系公民与国家相关联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第二条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的所属 下列人员具有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 一、1940年6月17日在拉合法登记的拉脱维亚公民及其后裔(1990年5月4日后获得其它国籍的除外); 1、在拉合法登记并定居的、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已按有关国家法律退出其国籍的拉

脱维亚族和利夫族人; 2、在拉合法登记,根据1919年8月23日《国籍法》第7条规定丧失拉国籍,在拉定居的妇女及其后裔具有拉国籍(1990年5月4日后获得其它国籍的除外); 3、在拉合法登记并定居,在拉语普通全日制学校,或俄—拉双语普通全日制学校拉语教学班就学并取得初等或中等教育,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已按有关国家法律退出其国籍者,及其未满15周岁、在拉定居的子女。 二、按《国籍法》规定通过入籍化或其它方式获得拉国籍者; 三、父母不明、在拉生活的儿童; 四、父母不明、在孤儿院或寄宿学校生活的儿童; 五、父母双方为拉公民,无论本人出生在何地,均具有拉国籍。 第三条父母一方为拉公民者的国籍 一、父母一方为拉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本人出生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具有拉国籍: 1、本人出生在拉脱维亚; 2、本人出生在国外,其父母双方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其出生时的定居地在拉脱维亚; 二、上述两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可自行协商为子女选择国籍; 三、父母一方是拉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在本人出生之时,父母双方均不在拉定居,父母双方可自行协商选择子女国籍。 四、父母一方为拉公民,另一方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者,本人无论出生在何地,均具有拉国籍。 第三(一)条1991年8月21日后在拉出生的、无国籍者或 非公民的子女之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臵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的模糊修辞策略分析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的模糊修辞策 略分析 近代模糊理论的出现开拓了语言学的研究领域,在对美国学者查德提出的模糊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现代语言学家通过对模糊语言学的研究纠正了将精确作为语言交流唯一准则的偏见,激发了人们研究语言中不确定性的兴趣,认识到模糊现象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合理的模糊不仅不会妨碍语言交际,反而能够促进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增强语言的表现力,提高交际的效率。 模糊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对修辞学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它为传统的修辞学开辟了一个新的分支学科—模糊修辞学。模糊修辞学的研究内容是如何通过精心地选择模糊语言材料来表达意旨,交流思想,从而在言语交际活动中提高语言表达效果。 虽然这门新兴学科起步较晚,但随着对其研究的深入,模糊语言在交际中的表达功能和修辞效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已有众多中西方学者将模糊理论运用于各种文体的语言分析。而将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与外交语言相结合,从而探讨模糊外交辞令的功能和修辞效果是对模糊修辞进行分析的其中一个方向,但外交语言的范围实在广阔,不同种类的外交语言有着不同的语言特点,不能一概而论。 这促使本文作者选择了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这一外交语言的分支作为本文研究模糊修辞策略的使用的一个立足点。在进行研究以前,作者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在需要利用模糊措辞应对中外记者提问时,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会利用哪些模糊修辞手段解决问题;二是新闻发言人答问时运用的模糊修辞策略主要起着什么作用。 该研究的一个主要方法是对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的模糊修辞

策略进行文本分析,因此作者自建了一个专门的语料库以便研究。该语料库中所有材料来自于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的例行记者会文字记录。 语料库是由作者随机抽取2008年全年96场例行记者会中的48场偶数场记者会的文字记录组成的。语料库中总共包含543对问答,由于是对新闻发言人所使用的模糊修辞策略进行分析,因此只是对543对问答中新闻发言人的回答进行分析。 作者将新闻发言人所使用的模糊修辞手段分为两类:即模糊词语(包括各种词类)和模糊限制语(包括直接缓和语、间接缓和语、程度变动语及范围变动语四类),并将对新闻发言人在语言系统的三个层面(词汇层面,句法层面和语篇层面)上对这两种模糊修辞手段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模糊修辞的实例进行文本分析,除开文本分析,作者还对各种模糊修辞手段在不同语言层次上的出现次数加以统计,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期研究结果更具说服力。经过分析讨论我们发现模糊修辞可以帮助新闻发言人利用精简的文字传达足够的信息,并提高言语表达的灵活性,减少精确措辞以致承担责任的风险;同时它也可以使新闻发言人的语言表达更加贴切得体,尽显含蓄和礼貌;并更能创造出一种和谐的交际氛围。 因此模糊修辞能够使新闻发言人的答问更加易于被人接受,避免措辞直接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在世界面前塑造一个更好的中国形象。总而言之,通过对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的模糊修辞策略分析可以使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外交语言及其运行机制的理解,了解新闻发言人说话的真正意图。 同时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充实了模糊修辞的研究体系,并对日常生活普通人掌握模糊修辞手段,在人际交往中准确而恰当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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