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美宝上户口是否违反中国国籍法

美宝上户口是否违反中国国籍法

众所周知,中国是单一国籍国家,不允许双重国籍,因此,美宝有了美国国籍,再上中国户口,这不是明显双重国籍吗?但是,如果真的是双重国籍,派出所怎么能明知故犯,给这些美宝上户口呢?各种原因,我们一点一点来分析。

中国国籍法对于国籍的认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以上是中国国籍法的三条规定,基本说清楚了国籍的属性:1.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只能有一个国籍2.跟随父母认国籍,属人政策,与美国属地政策不同3.提到即使出生在国外,只要父母不是长期定居在国外,也还具有中国籍美宝是第三种情况,出生在国外,父母不是长期定居国外,所以美宝具有中国籍,这点不错。

但是美宝是不是双重国籍呢?中国单一国籍政策在美宝问题上面很难自圆其说中国单一国籍的制定,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不仅仅跟国内当时闭关锁国政策有关,也与整个国际形势有关,具体大家可以网上搜索。

可以说,中国单一国籍的制定并未经过严格的思考和战略性规划。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国走向世界,单一国籍的政策也是受到很大的挑战。

拿我们美宝来说,一旦出生就是美国国籍,按照中国国籍法,父母是中国人并且长期定居中国,所以也是具有中国国籍,这是与生俱来就具有的双重国籍,在美国和中国都是合法具备,美中两国都不能拒绝他们的国籍。

美国没有强制要求单一国籍,做法很简单:你有其他国家国籍我不管,反正出入美国只要使用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就行。

中国因为单一国籍的限制,做法就很奇怪了:我不承认你是美国国籍,你进入我们中国边境使用美国护照,我压根不认不看;我承认你是中国籍,但我不给你中国国籍证件(中国护照),只给中国旅行证。

这个证件就是因为要保持单一国籍硬造出来的(中国旅行证的历史由来及奇闻趣事),其他国家没有,国际不通用,别的国家看了你有中国旅行证和美国护照,还是认为你只是美国人,不会认为你既是中国人也是美国人,中国也因此保证了,在国际上中国人只是单一国籍。

加入外国国籍中国法律规定(3篇)

加入外国国籍中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民海外,加入外国国籍。

我国政府对此持开放态度,但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

二、我国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我国关于国籍问题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自愿申请;②具备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④放弃中国国籍。

(3)申请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于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2)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我国关于护照管理的法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其护照。

(2)中国公民因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护照后,再次申请中国护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律解读1. 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意味着中国公民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必须放弃中国国籍。

这是出于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考虑,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2. 加入外国国籍的条件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

这要求申请人在选择加入的外国国籍时,要了解该国的法律、文化、风俗等方面,确保自己能够适应。

3. 放弃中国国籍放弃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必要条件。

入籍的法律规定(3篇)

入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籍,是指一个外国人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某国国籍,成为该国公民的过程。

国籍的取得是国家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个人基本权利之一。

不同国家的入籍法律规定各异,但普遍遵循国际法和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我国入籍的法律规定,包括入籍的条件、程序、权利与义务等。

二、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无论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自愿原则:入籍应当基于个人自愿,不得强迫。

3. 单一国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三、入籍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居住条件:申请人须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且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不得中断。

2. 工作或学习条件:申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稳定的工作或者学习,且工作或学习期间不得中断。

3. 生活来源条件:申请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能够自立。

4. 品行条件: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

5. 其他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还须具备其他条件,如婚姻状况、家庭关系等。

四、入籍的程序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

3. 审批: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者批准其加入中国国籍。

4. 登记: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五、入籍后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 享有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享有法律保护,不受歧视和迫害。

2. 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参与国家建设,履行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和荣誉。

六、特殊情况1. 华侨:华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管理问题

外籍人员管理问题

外籍人员管理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我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

那么,对于外籍人员的要注意到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看吧!中国内地调控外国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以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一些涉及外籍劳动就业的问题在法律上缺乏明文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标准,这也就引发了这样的困境,资源管理人员在管理外籍员工的操作过程中常常无据可依。

由此,很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都对招用外籍员工就业的问题非常感到头痛。

比方,招用外籍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外籍员工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劳动法以及外籍员工享受那些福利待遇等等问题。

所以,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掌握好外籍人员劳动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把握好对外籍人员劳动管理的相关准那么,在不违反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公平合理原那么的前提下,合理处理与外籍人员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而且紧迫的课题。

一、哪些人属于外籍人员?判断外籍人员的标准是什么?外籍人员,也称外国人,通常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内地)工作和居住的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的规定,“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具体涵义,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但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

由此可见,一般我们所称的“外国人来中国就业”中的“外国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该人员不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该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比方是港澳台人员、华侨等,那么不属于外国人。

其二,该人员在中国内地没有取得定居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2.07.31•【文号】公发〔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公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国籍法第5条考题

国籍法第5条考题

国籍法第5条考题一、国籍法第5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可以主动放弃中国国籍。

具体而言,中国公民放弃中国国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有居民身份证明;3.在国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二、中国公民放弃国籍的程序与要求1. 申请放弃国籍中国公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放弃国籍:•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在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放弃国籍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明;•在国外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证明材料。

2. 放弃国籍的审批程序放弃国籍的审批程序如下:•使领馆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放弃国籍的条件;•如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国籍权威机关办理放弃国籍手续;•取得放弃国籍证明。

3. 放弃国籍的法律效果放弃国籍后,中国公民将不再享有中国国籍,并丧失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放弃国籍将导致以下法律效果:•不再受中国法律保护;•不再享有中国公民的权利和福利;•不再享有中国护照和旅行证件的使用权;•不再享有中国领事保护。

三、放弃国籍的利与弊1. 放弃国籍的利•取得外国国籍后,可以享受外国公民的权益和福利;•可以在外国享受更好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福利;•可以更方便地在外国工作、生活和旅行。

2. 放弃国籍的弊•失去中国国籍后,将不再享受中国公民的权益和福利;•可能面临外国语言、文化和社会适应的困难;•在涉及国际事务时,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的限制和限制。

四、放弃国籍的注意事项1. 法律风险放弃国籍是一项重要的决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

在放弃国籍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后果。

2. 后续手续放弃国籍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外国国籍、办理居留许可等。

应咨询所在国的移民机构,了解具体办理流程。

3. 考虑未来放弃国籍是一项长远的决定,需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和生活计划。

应充分评估放弃国籍对个人、家庭和职业的影响。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
•【公布日期】2008.09.05
•【文号】公境[2008]2204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籍
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21年版
工作规则
3
公路巡逻民警
队警务工作规

公安机关窗口
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
用枪管理规定
1
4
2
5
公安派出所执
法执勤工作规

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辞退办法
3
公安机关督察
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执法
公开规定
1
4
公安机关维护
民警执法权威
工作规定
5
公安机关执法
质量考核评议
规定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暂行管理规定
公安部、商务
部、卫生部、
海关总署、国
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关
于将羟亚胺列
入《易制毒化

学生
品部
管、
理公
条安
例》

、告
司法部关
的公
于印发《戒毒
医疗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
通知
3
1
4
2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
犯罪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依法惩治袭
警违法犯罪
行为的指导
意见
05
公安部关于
印发《公安
机关代为保
管涉案人员
随身财物若
干规定》的
通知
02
04
06
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佩带
使用枪支规

人民警察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