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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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6〕290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5日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扬尘控制,以及旧房按期拆除,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2号)、《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须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区城乡建委、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配合,负责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对本辖区内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现场实行例巡检查不定期抽查。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实行征收项目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请参与本区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拆除、爆破三级以上相应资质;2.三年以上从事房屋拆除工作经验,在本区从事过房屋拆除工作,且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3.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担拆除施工所需的自有资金;4.有一定的施工机械工具和安全设备;5.有固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营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代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57号)和《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20号),设立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区公管办承担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职责。

(三)加强按照规定提出财税扶持政策建议,并负责财税扶持政策的审核工作。

(四)加强民生保障。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

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2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资源型项目管理的通知》(九龙坡委办〔2008〕5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2〕16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及类别评审范围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及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建设项目。

其评审类别为:(一)预算评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计划外新增,且立项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实施评审。

立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个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审,也可以委托财政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招标范围内工程费用作为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和投资控制的限额。

(二)预算变更评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计划外新增,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单个建设项目实施评审,其结果作为区委、区政府调整投资的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YYY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委负责设立。

区发改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每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立项审批程序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提出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综合平衡,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征询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分别下达立项批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45号)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

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

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2日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一、总说明(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经2019年1月9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及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规范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本次公布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涉及30个部门314项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不得在目录之外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今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将会同相关审批实施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简政放权进程、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区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发布新的版本。

二、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

在公布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基础上,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对动态调整事项,逐项编制完善服务指南、流程图和审查工作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

三、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按照“全渝通办”要求,推行“一网一门一次”高效服务模式,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融合发展。

凡是能够通过网络提取、核验的材料信息,不让群众提交;凡是能够通过一个窗口受理、联办的事项,不让群众跑多个窗口;凡是能够一次办成的事项,不让群众来回跑。

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路的次数,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8〕312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和落实市政府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计划,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九龙坡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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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投资的相关办法和管理规定,综合平衡政府投资,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各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设立。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目标要求,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每年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从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分政府主导、社会主导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三大类。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全区项目运行情况,在年中适时对全区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全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是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区财政部门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未纳入年度计划、特别重要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会商,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投资量进行认真匡算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按照规定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包括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议;(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国家、市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进行核准的应在项目下达投资概算前进行核准。

项目资金来源中,政府投资(含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业平台资金、镇财政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不含),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书获得批复后,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业主单位、招标方式、建设时序等事项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其中1000万元以上(不含)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技术、工程、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

拟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专章编写,融资方案经审定后,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同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二)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四)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六)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其它项目除外。

土地平整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进行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或涉及环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进行评审,直接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未获得可研批复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初设审查。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编制,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能够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二)能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概算的依据;(三)能够满足主要设备、仪器、材料招标、加工、订货的基本需要;(四)能够指导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资概算审批申请书;(二)投资概算审查报告;(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并下达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履行项目审查程序。

(一)概算投资规模超过可研批复10%以上的;(二)初步设计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三)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设内容不一致,且增加的建设内容规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评审部门按照项目施工图,对立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最高限价和投资控制限额的依据。

经区财政预算评审后工程费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的项目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且项目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以内、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以内且单项变更未超过合同总价10%的,应当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二)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在变更实施之前,由业主或代理业主单位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变更评审。

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和区财政评审部门预算变更评审结果对项目变更进行审批。

以上变化如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批准。

如不立即施工变更内容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分管区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调整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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