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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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府办〔2020〕312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苏州12345运行要求第五章寒山闻钟论坛运行要求第六章资源整合第七章决策分析第八章绩效评估第九章督查督办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规范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苏州12345)的运行管理,切实办好企业和群众诉求,推动形成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参与、全社会监督的作风效能建设良好态势,根据《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和《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12345是市委、市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全市性非紧急类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是百姓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政府听取民意的重要窗口、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苏州12345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苏州12345服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应对、正面引导,便利企业、方便群众,严格保密、保障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

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二篇)

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二篇)

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是为了增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协同合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机制。

下面将详细介绍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制定是基于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协调不畅、信息不畅等问题,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协同,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目的在于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单位的领导能够就重要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实现各单位间的工作协同和目标协调。

二、机构设置和运作流程1. 联席会议组织机构:(1)会议主席:由各单位的领导轮流担任,每次会议前确定。

(2)会议秘书:由主办单位指定一位秘书负责会议日程、记录和发布会议纪要等工作。

2. 联席会议的召开:(1)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时间间隔一般为一个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临时召开:在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3. 会议议程:(1)主席单位负责编制联席会议议程,并在会议前将议程发送给各成员单位。

(2)议程内容包括重要工作事项的汇报、讨论和决策,成员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等。

每个议题讨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确保会议的高效性。

4. 会议纪要:(1)会议秘书在会议期间记录会议内容,并于会议结束后尽快整理成会议纪要。

(2)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各项议题的讨论情况、决策结果、分工和责任等。

会议纪要经过会议主席主持并所有成员单位的确认后,即视为有效。

5. 会议决策机制:(1)一致通过: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会议主席宣布通过,相关单位按照会议决策执行。

(2)多数通过:在某些情况下,各单位对问题意见未能一致,一般采取多数通过的方式进行决策。

在多数通过的情况下,所有成员单位必须支持并按照决策结果执行。

三、工作作风和管理要求1. 会议纪律:(1)准时开会:会议对时间的要求非常严格,成员单位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2)严守纪律:会议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严禁个人攻击和相互指责。

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解决重大事务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讨论决策的问题,制定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的宗旨是实现高效、科学、公正、公开的决策,促进部门间的相互支持和协调发展。

二、会议的组织和召开1.联席会议应该由各参会部门的主管高级领导共同发起,由其中任命的联席会议主席予以组织召开。

2.联席会议的召开应事先制定会议议程,明确会议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等信息,并及时通知各参会部门。

三、会议的参会人员1.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一般应包括各参会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2.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确保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的议事规则1.会议应按照先讨论再决策的原则进行。

首先,由主席通报会议目的和议程,各参会部门介绍相关情况。

然后,就问题的核心议题展开深入讨论,征求各参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根据讨论结果,逐个审议决策方案并形成最终决议。

2.会议期间,各参会部门应发言时限,确保每个单位都有充分发言机会,并鼓励直言不讳、坦诚交流。

3.会议的决策结果应当经过全体参会人员的表决,以简单多数原则确定。

五、会议的记录和归档1.联席会议的记录应由会议秘书负责,记录要准确、详细,并保存归档。

2.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出席人员名单、各参会部门的发言意见、会议的决定等内容。

六、会议的贯彻与督促1.会议召开后,各参会部门应按照会议决定和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落实,确保决策的执行力和效率。

2.主席应定期组织联席会议的复核评估工作,对决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七、会议的改进1.联席会议的组织者应定期组织会议评估,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相关工作。

2.各参会部门应及时反馈会议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会议制度的不断完善。

八、附则1.本制度自规定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由本机构内部进行披露。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联席会议的主席和召集单位所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府[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苏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苏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区经信委(局);工业园区经发局;新区经发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苏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苏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苏经信担保〔2011〕261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报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第五条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苏州市经信委”)是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融资担保发展政策,研究提出苏州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地税发[2007]4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国际税收工作协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我省国地税部门之间国际税收管理的协作配合,确保国际税收执法一致性和规范性,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0号)精神,现对我省国地税国际税收工作协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一)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前一阶段问题,制定措施,沟通交流,确定和协调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二)专人负责制度各地应明确相关业务部门为国地税国际税收管理协作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定期沟通并负责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开展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协作(一)关联企业间反避税工作1、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定期交换转让定价调查立、结案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表(总局电子格式)。

2、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按季交换转让定价立、结案企业的反避税项目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申报信息,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价格费用信息、劳务费用信息、转让有形、无形财产价格信息、融资利率信息,企业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行业利润信息,可比对象的设定标准等。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1、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按季(或月)、次交换前来办理税务登记或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的非居民信息以及建设、文化、体育、外经贸等相关主管部门转来的信息。

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外国企业名称、境内相关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

2、国税局、地税局一方判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根据《江苏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苏安监〔2011〕150号),制定本规则。

(二)联席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协调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组成(一)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4个部门(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以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分管负责人各1名组成(名单见附件2)。

三、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省各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拟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各项准备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调查了解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通报;完成联席会议或领导交办事项。

四、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会议形式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

(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成员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并视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苏府办〔2020〕310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分中心建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分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因安全或场地限制等因素,无法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受理、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业务主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苏政办发[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史和平副省长召集人:王志忠省政府副秘书长徐一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成员:魏然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戴跃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殷翔文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秦省科技厅副厅长李建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王立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译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于红霞省环保厅副厅长顾小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凌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蔡恒省农委副主任陶长生省水利厅副厅长赵进省商务厅副厅长蔡荣国省国资委副主任何声贵省地税局副局长杨勇省工商局副局长伍祥省统计局副局长张前省质监局副局长聂振平省金融办副主任沈晓红南京海关副关长程明红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李文森人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葛翎江苏保监局副局长张春平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戴跃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能统筹协调全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拟定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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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经管委会同意,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管委会领导下,结合园区实际,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组织迎查和自查工作。

二、会议成员
各职能办、局及各镇,明确1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明确1名中层工作人员担任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同时抄报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研究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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