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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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
• 披露主体
–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主体。包括:标准提案人、标准制 定工作组的所有成员、TC委员、提供技术提案的单位 或个人。 – 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主体。是指除了标准项目提案 方、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的委员、向标准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个人以外的主 体。
• 没有按要求进行披露的责任
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 定(暂行)》正式发布
第一章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 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 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 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 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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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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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 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责成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 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除 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 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国家标准,并 责成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修订该标准 。
规范性引用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 结构和编写 –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 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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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 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 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 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 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 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 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 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以书面或电子媒介的形式直接或者通过代理间接正式提交的关于 标准技术内容的建议材料。
• 专利处置要求 •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特殊程序
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
4.1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 4.1.1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宜尽早 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参与的组织或个人 包括项目提案方、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的委员、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个人等。 4.1.2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 程中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4.1.3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录A的 表A.1),并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 所属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已授权专利的证 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 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 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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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九条 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 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 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 ,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 ,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 实施许可。
4.2.3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作出的必要专 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 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 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 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 的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 、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 明。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4.2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4.2.1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 人应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表A.2)和/或通用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表A.3)。 4.2.2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时,应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
• 披露什么
– 必要专利
• 向谁披露
–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披露时间
– 在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整个阶段尽早披露
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
• 披露要求
– 在披露必要专利信息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 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 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 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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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条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 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 ,国家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草案报批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同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专 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 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 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草案不予批 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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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 发布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 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依申请,公示期可以延长至60 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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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 ,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 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应当适用本规定,该国 际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 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 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 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 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 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 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 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标准中专利问题的处置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CNIS 朱翔华 zhuxh@cni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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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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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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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标准
–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 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引自 GB/T 20000.1—2002,定义2.3.2 ]。 – 在该定义之后还有一个注:“标准宜以科学 、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 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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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十九条 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应 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 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 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 及专利的标准》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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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 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 的专有权利 属性: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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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 专利进入标准的原因
– 知识产业的崛起推动了专利密集度和复杂性的 增强
– 包含专利的技术构成了标准不可替代的技术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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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 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 • • • • • • •
共5章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专利处置要求 5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特殊程序 6标准实施中的专利处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准制定过程中处置 涉及的专利所使用的表格
范围
• GB/T 20003的本部分规定了标准制定和修订 过程中专利问题的处置要求和特殊程序。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提及的专利包括 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 本部分适用于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的制修 订工作,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 术文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可 参照使用。
–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 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 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 许可。
许可声明表的效力
术语和定义
• 必要权利要求 essential claim – 实施标准时,某一专利中不可避免被侵犯的权利要求。 必要专利 essential patent – 包含至少一项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 关联者 affiliate – 直接或间接控制法律实体A,或受法律实体A控制,或与法律实体A共同受另一个法律实体 B控制的法律实体。 注:控制是描述一个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个法律实体中超过50%表决权的股 份,或者在未达到前述50%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拥有决策权的状态。关联者不包括 以国家作为关联者的法律实体。 技术建议 technical contrib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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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 位应当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尽早报送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 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 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 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标准与专利代表不同的利益取向 – 专利技术提高了标准的技术水平 – 标准的实施扩大了所含专利技术的传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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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 涉及专利的标准产生的影响
– 增加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复杂性
– 既能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也可能导致产业垄 断
– 既能推动创新成果良性循环发展,也易抑制技 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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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标准和专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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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按照《标准 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可以参照 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零一四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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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 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 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 ,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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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 第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 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 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 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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