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防范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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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揭秘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揭秘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揭秘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在掌握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揭秘非常重要。

一、内幕交易现象存在的原因内幕交易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往往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而普通投资者无法获得这些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内部人员在交易中占据了较大的优势,容易进行内幕交易。

2.监管不力: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监管不力也是内幕交易盛行的原因之一。

如果监管不严,内部人员则会更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背离诚信经营的原则。

3.利益驱动:内幕交易往往源于个人的利益驱动。

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得巨额利润。

这些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忽略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伤害。

二、内幕交易带来的危害内幕交易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

1.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内幕交易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那些没有获取内幕信息的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这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也减弱了投资者的信心。

2.侵害投资者权益:内幕交易造成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失。

那些没有获取内幕信息的投资者在交易中难以与内部人员竞争,往往会在内幕信息公开后遭受损失。

这不仅影响了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也减少了他们对市场的信任。

3.损害公司声誉:内幕交易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损害。

一旦公司内部人员涉嫌内幕交易,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投资者的质疑和社会的谴责。

这对公司的形象和信誉都是致命的打击。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揭秘为了防止和打击内幕交易,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揭秘。

1.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调查和监控。

同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

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

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财务舞弊现象在一些企业中逐渐凸显出来。

财务舞弊不仅给企业带来损失,还对整个市场信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成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一些措施和方法。

一、强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防范财务舞弊的第一道防线。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运作。

同时,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财务舞弊的能力。

二、加强财务报告监管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财务舞弊最容易发生的地方。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管和审查力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同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强化其独立性和职业道德。

三、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权威验证。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对财务舞弊的识别和查处能力。

四、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企业状况和运营情况的重要方式,也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的重要途径。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规范和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对关键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并加强对披露信息的验证和核实。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财务舞弊往往伴随着股市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股市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查处,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六、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是防范财务舞弊的基础。

金融监管机构应与立法机关密切合作,加强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违法者的恐惧感和敬畏感。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七、加强国际合作财务舞弊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共同解决。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概念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资者权益形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事项,一旦被公众知晓,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转让、重大合同和法律诉讼等。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内幕交易是被明令禁止的。

未经内幕信息的公开,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和泄露相关证券,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公正交易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不仅限于证券买卖,还包括证券买卖的准备行为和与买卖证券有关的其他行为。

其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具体范围,如公司内部人员、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等。

再者,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尽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开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后果。

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而民事赔偿则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管,我国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他们负责核查、调查和惩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六、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近年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范围内幕交易是指有关上市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知情人员购买或销售相关股票前就已被泄露,从而通过交易获取不公平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计划、重组计划、财务状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内幕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内幕信息,确保市场公平性。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信息的判断与披露时机:内幕信息是指能够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判断指标,并在信息确认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披露。

2. 内幕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内幕信息披露应包括具体事项、影响程度、公告日期等内容,并采用正式公告、信息披露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3. 内幕信息处理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信息获取、传递、保存的权限与责任,加强对潜在泄露风险的防控。

三、内幕交易禁止与惩罚为杜绝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内幕交易实行了严格的禁止规定,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未经上市公司合规披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等交易行为,即视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2.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涉及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多种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保全财产、暂停交易、停牌并撤销交易,以及监禁等。

3. 投资者损害赔偿: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内幕信息泄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监管措施与加强风险防控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与措施:1. 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监测: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与追踪,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潜在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内幕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内部股东等基于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以谋求私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给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造成了重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一、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对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1. 公司内部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信息,包括内幕交易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内部人员的身份、交易的金额和时间等。

这些信息必须以公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披露。

2. 内幕信息泄露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对于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报告。

二、内幕交易禁止与查处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和滥用,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与查处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将予以法律制裁。

1. 内幕交易禁止: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禁止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或衍生品。

这一禁止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旨在防止内幕信息的利用及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内幕交易查处:监管机构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

涉嫌内幕交易的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停职、禁止从事有关金融活动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与违规责任为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法律要求的有效执行,各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责任。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运营和管理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章制度涵盖了公司治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范、关联交易管理等多个方面,是公司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石。

一、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是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的核心部分。

它明确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

首先,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商业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操守。

其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管理层的工作、审核重大决策等。

为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通常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受公司内部利益关系的影响,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其次,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内部欺诈、错误和违规行为。

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展示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途径。

公司必须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编制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财务报告应经过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财务报告中,公司需要详细披露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重要财务信息,以及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关联交易、或有负债等事项。

同时,还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解释,帮助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关键制度。

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重大合同、董监高人员变动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等。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应建立内部的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信息传递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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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防范与控制摘要: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债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指使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1],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内部交易已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必须摘除,以除后患。

关键词:内幕交易;防范;利益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一、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危害1.内幕交易严重侵蚀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内幕交易的主要参与人是上市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他们利用预先得知的内幕信息,大肆购买或出售公司的股票,以获取高额投资利润,或减少自己的投资损失。

这就使得广大的不明真相的社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蚀。

比如近期较轰动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利用其掌握的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的利好消息,以他人名义预先大量购买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股票达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2]。

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预计将使13万股民的利益受到侵蚀。

2.内幕交易严重妨碍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的,而内幕交易使得社会公众无法获得公平的市场信息,只能靠运气投资,甚至是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过多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使得社会公众更多的失去了对证券投资的信心。

人们不再单纯的相信社会上会有“股神“的存在,所谓的股神只不过是内幕人员策划制造出来的神话。

社会公众的冷静带来的将是证券市场的停滞发展。

3.内幕交易将助长官员的贪污腐化行为。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者除了上市公司的高管,更有很多是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利益的驱使下,假借其他人的身份在证券公司开设户头,用自己贪污的资金大量的购入证券,证券投资首先变成了贪官们洗钱的工具。

在能够掌握有关上市公司内幕消息时会有意泄露给家人及其他亲戚朋友,从而获取高额的收益。

比如广东中山的“李启红案”,李启红身为中山市的市长,在筹备公用科技集团公司重组前,将信息泄露给其丈夫和亲戚朋友,并大量的购入公用科技集团公司的股票,李启红家族共投入669万余元,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3],若不是东窗事发,李启红将为其贪污犯罪找到了最佳的洗钱方式。

二、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频发的原因分析1.高额收益使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铤而走险。

内幕交易带来的必将是巨额收益轻松入账,为贪污腐化行为找足了借口,或者是巨额损失的规避,在股票市场上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的“股神”。

高额收益的诱惑使得掌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完全不顾法律的约束,不顾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从事内幕交易。

且内幕交易呈现频发且逐年上升的势头,据证监会通报,2011年上半年新增内幕交易案件45起,2012年上半年新增96起[4],涉案金额巨大,在证券市场掀起了不小的震动。

比如肖时庆案非法获利1.04亿元,李启红案非法获利1983万元,黄光裕案件中黄光裕个人买卖股票账面收益为348万余元,指使他人买卖股票账面收益为3.06亿元[5];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案件中,杜兰库单独操纵买入高淳陶瓷股票223000股,获利2470351.38元,同时将消息泄露给杜丽梅等人,导致其他人获利12019744.91元[5]。

这一个个的天文数字令普通人羡慕,也令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

2.内幕交易隐蔽性高,难于被查处。

内幕交易案件之所以居高不下,与案件的隐蔽性高,很难轻易被查处发现有直接关系。

由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特别多,而且为防止出现意外,从事内幕交易的涉案人员改进了作案手段,一般不会自己直接参与买卖股票的行为,而是指使操纵其他关系人利用他人的户头买卖股票,甚至是采取异地利用他人姓名多头开户,即使证监会发现某股票的异动,也很难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直接联系在一起,因为内幕信息的传递没办法求证,最终只能无奈的将案件搁浅。

比如,李旭利内幕交易案件中,为规避风险,李旭利是利用亲戚公司下面的一个员工名字进行账户开户,而且,从来不会自己下单操作。

尽管案件最终被破获了,但过程是相当曲折的。

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致使大多数的内幕交易并没有被发现,查处的仅仅是其中的个案,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6]。

查处的案件与案件的实发数量相差甚远,大大降低了内幕交易的风险,增加了对内幕信息知青人员的诱惑,导致案件频发。

3.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严密,处罚力度低。

我国的《证券法》是严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和经济上的处罚。

但是,《证券法》总体上来说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有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疏漏,给犯罪分子进行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

比如在内幕交易人员的认定上就缺少严密性。

《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规定的主要是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关联人员及证券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实际上,除了这些人员,还有很多人员也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往来银行、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公务人员。

这样的疏忽使得有关人员可以放心大胆的从事内幕交易。

再比如,《证券法》第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何认定由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却没有详细具体的解释,这就使得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投资人的索赔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无法认定这之间的因果关系。

投资人无法索赔意味着降低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力度。

另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降低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

《证券法》202条明确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从条文中的数字可以看出,对单位犯罪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是非常轻的,增加了对这部分人员防控的难度。

4.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不到位。

证监会从成立之初,就承诺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也曾放出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狠话,但是,内幕交易案件居高不下,这不能不说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缺失是有直接关系的。

我国的证监会总是雷声喊得很响,但在执行时又总是带着管管相互的作风,处罚力度偏低,明显存在不作为的嫌疑。

这主要表现在,比较轰动的内幕交易大案要案通常都是先由媒体或其他偶然因素披露,证券监管部门才会引起高度的重视,很少有监管部门主动查处的大案要案。

即使内幕交易案件被查处了,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只是以警告为主,或不了了之,没有任何处罚的下文。

即使是被媒体穷追猛打的“江苏琼花”事件,也仅仅是以几个懂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辞职而草草收场。

证监会享受监管的权力,却不承担任何监管的责任,对证监会的不作为,国家政府却没有任何的处罚措施。

这就使得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三、防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对策措施1.采用各种手段,提高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效率。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防控内幕交易案件中依然离不开这一法则。

随着内幕交易案件隐秘性的提高,单靠证监会自身的力量有时很难轻易查处,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相关责任人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嫌疑,许多案件只能被搁浅,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举报奖励制度,并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信息。

对举报人必须实行重奖,吸引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查处内幕交易案件中来。

其次,可仿效西方国家,采取责任人举证制度。

证监会负责监视市场上的价格异动情况,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责任人由其自行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可能,否则,将推定其存在内幕交易。

2.建立严密的法律制度,增强处罚力度。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不能给犯罪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我国的《证券法》必须不断的进行完善,对可能的漏洞及时进行弥补,尤其是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法律条文必须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增加其可操作性,不给犯罪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也为证监会的执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例如,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把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往来银行及政府公务人员等均包括在内,增加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规定,要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广大的社会投资人在内幕交易中的损失确定方法,使社会公众能依据法律进行索赔。

证券法在进一步完善的同时,更要增强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的几十万、几百万的处罚显然起不到震慑的作用,要在高额罚款的基础上,加大对其他社会公众投资人的民事赔偿额度,更重要的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杀一儆百,让存有内幕交易之心的人员消灭在萌发状态。

3.建立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

彻底遏制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仅靠建立严密的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证监会不去主动的严格的执行法律,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因此,笔者认为,防控内幕交易的关键是要从治理证监会开始,要建立对证监会的司法监管和社会监督制度,并要对证监会建立直接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在证券监管部门内部建立严格的职责规章制度,并要建立互查制度,对于证监会的相关责任人在内幕交易监管中的不作为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尤其是对严重失职、直接参与内幕交易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更是要坚决而彻底。

证监会必须真正的发挥证券市场警察的职能,为广大的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不要总是空喊口号,要主动积极的查处可能的内幕交易案件,秉着为投资人负责的原则,对内幕交易的责任人给予严厉的处罚。

除行政处罚外,更重要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让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内幕交易的后果望而生畏。

4.建立证券市场自律协会。

会计界有会计协会,律师界有律师协会,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各个上市公司也应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协会不具有法律执行力度,但却会在协会内部制定行业道德标准和守则约束各成员的行为,更多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遵守行业规章,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成为各个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1]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2]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启动 13万股民可索赔.http://.[3]李启红案:靠内幕消息他们赚了多少钱?.[4]证监会:2012年上半年新增内幕交易案件96起.http:///ss2012080300004428.shtml.[5]黄光裕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http:///html/2012-05/23/content_577024.htm?div=-1[6]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http:///fzdt/newshtml/yjdt/201205221358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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