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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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认证(美国):

保险实验室认证标志。进入美国的货物,很多都需要有UL标志。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目前,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总部设在芝加哥北部的Northbrook 镇,同时在台湾和香港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实验室。

CE认证(欧盟):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有关CE标志的产品:符合欧盟的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的等一系列规定。是产品在欧明境内销售的市场准入证明,目前有20多条欧盟指令规定CE涵盖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安全要求。

CE标志对贸易和工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符合欧洲标准指令的产品才可贴CE标志。一般而言,欧洲指令的要求适用于最终产品和其它部件的销售。对于绝大多数电子,电器类产品而言,申请CE认证必须符合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指令(EMC)。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现今执行的指令主要有如下:

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机械玩具简单压力容器个人护具

衡器活性移植医疗设备燃气设备电讯终端设备防爆设备

EMC认证(欧盟):

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直译是"电磁兼容性"。意指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既不对其它设备产生干扰,也不受其他设备的电磁能量干扰的能力。EMC这个术语有其非常广的含义。如同盲人摸象,你摸到的与实际还有很大区别。特别是与设计意图相反的电磁现象,都应看成是EMC问题。

电磁能量的检测、抗电磁干扰性试验、检测结果的统计处理、电磁能量辐射抑制技术、雷电和地磁等自然电磁现象、电场磁场对人体的影响、电场强度的国际标准、电磁能量的传输途径、相关标准及限制等均包含在EMC之内。

拥有EMC标志的产品,表明该产品的电磁兼容特性符合欧洲标志,EMC标志的适用范围为各类电器产品。

VDE认证(德国):

VDE是德国国家产品标志。VDE的全称是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意即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它成立于1920年,是一个国际认可的电子电

器及其零部件安全测试及出证机构,是欧洲最有测试经验的试验认证和检查机构之一,也是获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及国际CB组织成员。在欧洲和国际上,得到电工产品方面的CENELEC欧洲认证体系、CEC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的欧洲协调体系、世界性的IEC电工产品、电子元器件认证体系等的认可。评估的产品非常广泛包括家用及商业用途的电器、IT设备、工业和医疗科技设备、组装材料及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等。

VDE标志主要适用范围为各类电工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等。

VDE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在电器零部件认证是欧洲最权威的认证。

根据申请按照VDE规范或其他公认的技术标准对电工产品进行试验和认证。因而它向公众提供了一种保护性服务,避免电器在使用时造成危害和产生无线电干扰。VDE一P的试验和认证特别适用于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工具、娱乐电子设备、医疗电气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安装材料。电线、电缆和电子元器件。VDE—P 还对电器所产生的无线电干扰进行测量,在需要时也测量电磁兼容性(EMC)。

GS认证(德国):

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 (德国安全)的意思。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

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虽然GS是德国标准,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而且满足GS认证的同时,产品也会满足欧共体的CE标志的要求。

在德国和欧洲,GS标志是最常见的第三方产品质量和安全认证的标志,GS标志适用产品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家电产品,信息产品,电动及手动工具,影像及音响产品,灯具产品,电子检仪器,健身器材,玩具,办公室家具等。

3C认证(中国):

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是国家对19类132种涉及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电器产品所要求的认证标志。已取代长城,CCIB(商检)标志,CCIB(商检)标志及EMC(电磁兼容认证)。

产品目录中包括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服务器等12种IT产品,还有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中国强制认证依据产品类别由不同的认证机构实施,机构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代表中国参加IECEE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评定组织),中国汔车产品认证中心等。

对产品的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防电磁辐射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购买计算机时,应认准确3C标识,以合证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FCC认证(美国):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由COMMUNICATION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

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一些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

CSA认证(加拿大):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

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

SASO认证(沙特阿拉伯):

国际符合性认证计划(ICCP)是由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1995年起率先执一项对规定产品进行包含符合性评定、装船前验货及认证的综合计划,以保证进口的商品出运前能全面符合沙特的产品标准。

此方式最适于发货非常少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每次出货前需申请装船前的验货(PSI)以及装船前的测试(PST)。两者都合格了就可获得CoC证书(CoC证书由SASO授权的SASO Country Office(SCO)或由PAI授权的PAI Country Office(PCO)办理签发)。

北欧四国Nordic产品认证:

北欧四国是指挪威,瑞典,芬兰,丹麦。该四国的认证机构之间定立了协议,互相认可彼此的测试结果。换言之,只要您的产品获得其中北欧四国中任何一个国家的认证,如果您还需要其余3 个国家的认证,您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进行检测,就可

以轻易的取得证书。

Nordic产品认证范围包括:工业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气产品、个人防护用具等、家用产品。

德国TUV莱茵产品认证:

TuV标志是德国TuV专为无器件产品定制的一个安全认证标志,在德国和欧洲得到广泛的接受。同时,企业可以在申请TuV标志时,合并申请CB证书,由此通过转换而取得其他国家的证书。而且,在产品通过认证后,德国TuV会向前来查询合格元器件供应商的整机厂推荐这些产品;在整机认证的过程中,凡取得TuV标志的元器件均可免检。

Ek认证(韩国):

韩国的安全认证体系采用EK 安全标志。韩国产业资源部(MOCIE)技术标准局(ATS)是指定EK安全认证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韩国检测实验室(KTL)、韩国电气检测所(KETI)和电磁兼容性研究所(ERI)是ATS指定的可颁发EK 安全标志的认证机构。在产品EK安全标志的认证中,安全检测占主体,而电磁兼容性的检测则是补充性的。

该安全认证体系是为杜绝电器产品造成的电击、火灾、机械危险、烫伤、辐射、化学等危害而设立,它一方面照顾了电器产品安全管理的实用性,避免了消费者用电危险;另一方面又整体完善了电器产品安全管理机制(例如电器安全适用标准及检测程序),从而有效地应对了国际化带来的影响。通常,输入电压在50伏至1000伏区间的电器产品都在此认证计划内。

TCO认证(瑞典):

瑞典专来雇员联盟就电磁场制定的更高标准,必须对生态,能源,辐射及人体工学

等四方面符合标准,是针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所设定的认证标志,用于规范显示器的电子和静电辐射对环境的污染。

IMQ(意大利):

意大利产品安全认证标志。

HK:

香港安全认证标志

OVE认证(奥地利):

奥地利安全认证标志

LVD认证(欧盟):LVD

LVD,低电压指令。LVD是针对工作电压在交流电50V~1000V之间,直流电

75V~1500V之间的电气产品的认证。

EMI认证(日本)

在电气干扰领域有许多英文缩写。EMI(Electro Magnetic Interference)直译是电磁干扰。这是合成词,我们应该分别考虑"电磁"和"干扰"。

所谓"干扰",指设备受到干扰后性能降低以及对设备产生干扰的干扰源这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如雷电使收音机产生杂音,摩托车在附近行驶后电视画面出现雪花,拿起电话后听到无线电声音等,这些可以简称其为与"BC I""TV I""Tel I",这些缩写中都有相同的"I"(干扰)(BC:广播)

第二层含义,即干扰源,也包括受到干扰之前的电磁能量。

其次是"电磁"。电荷如果静止,称为静电。当不同的电位向一致移动时,便发生

了静电放电,产生电流,电流周围产生磁场。如果电流的方向和大小持续不断变化就产生了电磁波。

电以各种状态存在,我们把这些所有状态统称为电磁。所以EMI标准和EMI检测是确定所处理的电的状态,决定如何检测,如何评价。

EMS认证:

ectro Magnetic Susceptibility)直译是"电磁敏感度"。其意是指由于电磁能量造成性能下降的容易程度。为通俗易懂,我们将电子设备比喻为人,将电磁能量比做感冒病毒,敏感度就是是否易患感冒。如果不易患感冒,说明免疫力强,也就是英语单词Immunity,即抗电磁干扰性强。

PSE认证(日本):PSE标志- 日本产品安全标志,日本的DENTORL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其中,165种A类产品应取得T-MARK认证,333种B类产品应取得S-MARK认证。

JIS认证(日本):

自愿性认证制度,是日本标准化组织(JIS)对经指定部门检验合格的电器产品组织颁发的产品标志,S标志是强制性的,*S标志是非强制性的。

不管是哪国的安全认证,都对爬电距离,抗电强度,漏电流,温度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爬电距离指沿绝缘表面测得的两个导电器件之间或导电器件与设备界面之间的最短距离。UL和CSA安全标准强调了爬电距离的安全要求,这是为了防止器件间或器件和地之间的打火从而威胁到人身安全。抗电强度的要求是在交流输入线间和交流输入与机壳之间由零电压加到交流1500V或直流2000V时,不击穿或拉电弧即为合格。关于漏电流的要求,UL和CSA均要求暴露的,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与大地相接。漏电流的测量是通过在这些部分与大地之间接一个1.5KΩ的电阻,测其漏电流。开关电源的漏电流,在260V交流输入下,不应超过2.5mA。

温度的要求,安全标准对电器的温度要求很重视,同时要求材料有阻燃性。对开关电源来说,内部温度不应超过65℃,如果环境温度是25℃,电源的元器件的温度应小于90℃。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源在刚开始用时对使用者并没有什么直接的不良影响。但用久了以后,由于潮湿的空气和灰尘的影响可能导致高压区短路,不但造成电源本身损坏,还会严重影响其他电脑配件。

ROHS 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中文版),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目前RoHs只有检测报告而没有证书,因为ROHS目前只是指令,它还不是标准或法规,所以RoHS目前只有检测报告,没有ROHS证书。在欧盟最早发布的RoHS指令中,一共列出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其他有害物质可能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进一步补充进来。在

2005/618/EC中附件1中,对2002/95/EC质量的5.1条款进行了补充,限定了铅、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的质量百分比上限为

0.1%(1000ppm),镉的含量上限为0.01%(100ppm)。

绿色产品:一般意义上,把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的产品称为绿色产品。在此之前,先有过无铅产品(Pb-Free),主要是针对电子元器件的引脚及焊接工艺而言的。而绿色产品的概念则涵盖了所有交付最终用户的产品的每一部分都能够符合RoHS 指令的要求。即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PCBA,外壳,组装用的紧固件,外包装等都能够达到要求。

CPSC/CPSIA认证

美国总统布什于2008年8 月14 日正式签署生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HR4040),成为法律

CPSIA 影响着美国所有生产、进口、分销玩具、服装和其他儿童产品及护理品的相关行业。所有制造商应该保证其产品符合该法案的所有规定、禁令、标准或者规则,在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中,除了DINP、DIDP及DNOP暂时被禁止使用,直到CHAP研究报告出台后再决定是否解禁或列为永久禁止使用外,DEHP、DBP及BBP已被永久禁止使用。现在,所有相关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以前,必须通过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认可检测机构检测,否则将面对巨额罚款并导致出口中断。

各国电子产品认证简介

各国电子产品认证简介(转载) UL认证(美国): 保险实验室认证标志。进入美国的货物,很多都需要有UL标志。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目前,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总部设在芝加哥北部的Northbrook镇,同时在台湾和香港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实验室。 CE认证(欧盟):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有关CE标志的产品:符合欧盟的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的等一系列规定。是产品在欧明境内销售的市场准入证明,目前有20多条欧盟指令规定CE涵盖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安全要求。 CE标志对贸易和工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符合欧洲标准指令的产品才可贴CE标志。一般而言,欧洲指令的要求适用于最终产品和其它部件的销售。对于绝大多数电子,电器类产品而言,申请CE认证必须符合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指令(EMC)。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现今执行的指令主要有如下: 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机械玩具简单压力容器个人护具 衡器活性移植医疗设备燃气设备电讯终端设备防爆设备 VDE认证(德国): VDE 是德国国家产品标志。VDE的全称是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意即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它成立于1920年,是一个国际认可的电子电器及其零部件安全测试及出证机构,是欧洲最有测试经验的试验认证和检查机构之一,也是获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及国际CB组织成员。在欧洲和国际上,

3C认证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3C认证管理制度 (2007A版定稿) 编制:品管部 审批: 生效时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职责 (2) 第三章 3C认证的实施经办 (3) 第四章 3C认证的日常管理 (4) 第五章附则 (5)

3C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品3C认证是有关产品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它不但是产品市场销售所必须的通行证,而且是产品品质和公司实力的标志,与公司形象及客户、消费者对公司的 信心密切相关。 第二条为加强本公司产品3C认证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3C认证的经办程序和获证后的应用,以便把产品3C认证中所取得的信息和特殊要求,应用到产品的开发、生产等 方面,提升公司产品品质,确保产品3C认证在促进产品销售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品管部负责3C认证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 负责产品3C认证的具体经办,包括申报、测试和取证等过程的实施; (二) 负责向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3C认证法规、政策咨询,把最新的政策、通知等及时 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证法规和认证产品知识的培训; (四) 负责“3C”标志使用规范的备案和实施; (五) 负责认证执行情况和“3C”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 负责认证事务的日常管理和证书、获证产品有效性维护; (七) 负责认证变更的实施和备案; 负责认证过程中不合格项目、整改项等信息的反馈。 第四条其它部门责任 (一)开发部负责3C认证的立项申请,样机制作、样机整改和资料准备等; (二)开发部负责“3C”标志使用方案的确认; (三)生产部对产品生产与认证要求的一致性负责; (四)采购部负责相关零部件3C证书的管理;

c认证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

3C认证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关键词:3C认证,质量管理体系 导语:“3C”是“中国强制认证”首个英文字母组合的简称,是国家强制认证的一种,是对产品的认证。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体制和“3C”认证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但受权的认证机构很多。这些认证背后究竟有怎样的区别? 3C认证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一些强制认证的标志。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于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一些日常用品上的“认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关注力也越来越大。今天,笔者就以经常接触到的3C认证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例,详细讲述两者之间的区别。 “3C”是“中国强制认证”首个英文字母组合的简称,是国家强制认证的一种,是对产品的认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级,下称“认监委”,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负责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受权的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即CQC,司局级,国家质检总局直属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双重领导)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通常每种产品受权的认证机构有2-3家。“3C”认证的前身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认证)”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管理

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后,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底推出“3C”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的规定部位加贴“3C”标识。 因为有些产品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所以,国家要对这些产品进行强制认证。 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体制和“3C”认证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但受权的认证机构很多。它是对工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即管理方式)的认证,通过认证的工厂能说工厂的管理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不能说工厂的产品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是自愿性的,国家不强制执行。 “3C”认证最常用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发证后监督”,“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是通过检查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判断工厂是否具有生产和型式试验的产品保持一致的能力,即查体系的目的是看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关注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是否能达到要求。而且其在监督检查的时候还重点关注产品的整体结构、关键元器件是否和型式试验时保持一致。 而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方式是“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发证后监督”,认证的目的是通过对工厂质量

产品认证基础-第三章 产品认证方案

第三章产品认证方案制定和实施与管理 3.1产品认证方案制定 ●制定产品认证方案是实施产品认证的关键过程之一。 ——在根据实际需要对某类产品实施认证时,首先是建立产品认证制度或制定产品认证方案,或者建立某一领城产品认证制度,再依据产品认证制度制定更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产品类别实施方案。 产品认证方案是指针对特定的产品,适用相同的规定要求、具体规则和程序的认证制度。 ●产品认证方案规定了实施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和管理要求。 ●产品认证方案执行附录A中的合格评定功能法。 3.1.1方案策划与准备 ●在实施产品认证前需要有相应的认证方案。每个认证方案有一个所有者。 ?方案所有者类型 ●方案所有者:是指负责制定和完善特定认证方案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是: ——产品认证机构 ——政府和监管部门 ——采购机构 ——非政府组织 ——行业和零售协会 ——认证机构团体 ——消费者组织。 ?方案所有者类型

方案所有者类型有: ——认证机构,其制定的产品认证方案仅供自己客户使用; ——非认证机构的组织(例如:管理部门、贸易组织、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其制定的产品认证方案由一个或多个认证机构参与实施。 ?方案所有者类型 ●认证方案可能有不同的体现形式: ——一个认证机构可制定一个仅供机构为其客户实施认证使用的认证方案; ——一个组织(如监管部门或贸易组织等)制定的认证方案,可能邀请一个或多个认证机构运作其方案——一些认证机构联合体(可能来自不同国家)可能共同建立一项认证方案 ——一个生产组织可建立其产品认证方案,包括检测、检查和审核,以及发布符合性声明?方案所有者类型 ●如果认为有必要运行几个使用同样规则、程序和管理的方案,方案所有者可将共同的程序和管理手段整合到一个产品认证制度中,在该产品制度下,可执行不同的方案,不需要针对每个方案重复设置管理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方案所有者将成为制度所有者并负责制度的管理以及在制度内运行的各方案的管理。 ?方案所有者的职责和责任 .产品认证方案所有者应为法人实体,政府性质的方案所有者因其具有政府职能,可视为法人实体。 方案所有者应: 对方案的目的、内容和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不断修改、维护完善方案,并在需要时提供指导;

各国产品认证标志大全图案

附录A: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1、标志图案 2、图案尺寸 注:a为大于10mm的整数尺寸。 3、图案说明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由“energy”的第一个字母“e”构成一圆形图案,中间包含了一个变形的汉字“节”,寓意为节能。缺口的外圆又构成

“CHINA”的第一字母“C”,“节”的上半部简化成一段古长城的形状,与下半部构成一个烽火台的图案一起,象征着中国。“节”的下半部又是“能”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N”。整个图案中包含了中英文,以利于与国际接轨。 整体图案为蓝色,象征着人类通过节能活动还天空和海洋于蓝色。

UL标志简介 在产品上或和产品相关地使用UL的列名、分级、认可标记是UL指定的用来区分在UL跟 踪检验服务下生产的产品的唯一方法。某一公司的名字在UL的产品目录上出现,并不表示 该公司的所在产品都是UL列名、分级或认可的,只有那些带有UL标记的产品才能认为是 在UL跟踪检验服务下生产的产品。 针对UL不同的服务种类,UL标记可以分为三在类,分别是列名、分级和认可标记,这些 标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UL的图案符号,这些符号都是UL的注册商标。三种符号分别 用于三种不同服务的产品上,不能混用,否则可认为是假冒产品。由于分级标记在我国比较 少见,因而下面只介绍列名和认可两种标记。UL的服务不仅依据美国UL标准,也依据加 拿大标准(C-UL),由此,UL标记也分为用于UL产品和C-UL产品以及两者都满足三种, 各种标记分别见下表: 注意:在2008年1月之前,对于同时为UL和C-UL列名或认可的产品,可以同时加贴UL和C-UL标记,但到2008年,则必须使用上表中第三列的标记。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 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 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 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世界各国认证简介

世界各国认证简介 新加坡PSB认证 新加坡消费品保护法规1991指定新加坡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作为产品安全职能机构,负责对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注册方案(CPS)涉及的产品进行许可和注册。只有带“SAFETY”标志的注册产品才能在新加坡销售。 目前新加坡只要求安全而对EMC只是自愿原则。安全要求:在IEC标准要求下,产品还要符合热带条件测试。 新加坡电压:AC 230V\ 50Hz 验厂:一般需要(如果通过莱茵CB去申请有莱茵的工厂检查报告可以不再工厂检查)。 说明书:要求英文 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申请周期:一般3-4周。 瑞士SEV 为非欧盟国家,在产品认证方面未加入欧盟的CE制度。因此瑞士的产品法规有自己的要求,瑞士的SEV低电压产品法规规定:进入瑞士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需要取得S-PLUS标志。此标志包含了产品的安全性也涵盖了电磁兼容(EMC)的要求。 电压:AC 23厂 说明书:法语0V/50Hz 验厂:无需验、意大利语或徳语(注,现在好像需要验厂) 认证周期:如用CB申请需2-3周。无CB需4-6周。 匈牙利(Hungary) 匈牙利的电工产品实验是依据关于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按照匈牙利的电气标准而进行的强制实验。 认证机构:Magyar Elektrotechnikai Ellenorzo Intezet-MEEI 认证标志:S-Mark MEEI Mark 认证要求:安全及EMC都要求 电压:AC 230V/50Hz 验厂:需要或指定机构的验厂报告 说明书:匈牙利文 认证周期:S-Mark 1-2 周(有CB的时间) MEEI 2-3 周 (有CB的时间) 申请方式:CB报告或GS报告+EMC报告的基础上申请。 土耳其(Turkey) 土耳其标准学会(TSE)认证中心是土耳其国家认可权力`机构,对其国內及进口的工业电器设备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但不是强制要求,目前CE标识是强制的. 认证要求:目前只要求SAFETY.根据IEC标准测试.

产品认证制度

产品认证制度 一、总则 1.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搞好产品质量是企业的宗旨。 2. 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参加公司的质量工作会议,并进行贯彻。 3. 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好产品的质量。 4. 要对施工操作现场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认真处理质量事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5. 对原材料进厂实行质量验收,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予以调换、返工或退货。 6. 做好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工作,定期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方面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与技能。 二、原材料认证制度 1)原材料必须有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按有关检验项目、批次规定,严格实施进场检验。 2)水泥:采用合格的大厂产品。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均进行氧化镁、三氧化硫、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多项指标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钢材:用于本工程的钢材均进行拉伸、冷弯、常温冲击和低温冲击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能用于施工。 4)砂石料等地材:用于本工程砂石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粘土块含量、云母含量、有机物含量、硫化物、坚固性、密度及吸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抗压强度、压碎值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用于相关项目施工。 5)混凝土: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要进行耐久性(如抗渗性、收缩和徐变等)、抗压强度和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坍落度等试验,确保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三、重点工程施工工艺认证制度 1)路基工程 ①施工前首先对路基填料进行试验,对于有机质含量、液限、塑性指数超过规范标准的填料及不能用于填方的风化石,均禁止往路基上填筑。对地形、地质变化处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处理。

ISO质量体系认证详解

ISO质量体系认证详解 2004-10-28 9:15:07 A 质量认证的主要类型 ISO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一书,将国际上通用的认证型式归纳为以下八种: 第一种:型式试验。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试验,来检验样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这种认证只发证书,不允许使用合格标志,只能证明现在的产品符合标准,不能保证今后的产品符合标准。 第二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这是一种带监督措施的型式检验。监督的办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抽样进行检验,以证明认证产品的质量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与第二种认证型式的区别在于,以工厂样品随机检验或成品库抽样检验代替市场样品的核查试验。 第四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这种认证制是第二、三两种认证制的综合。从产品样品核查试验来看,样品来自市场和工厂两个方面,因而要求更加严格。 第五种:型式检验加工厂质量体系评定加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加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这一型式的认证,既对产品作型式试验,又对与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供方的质量体系对其生产设备、材料采购、检验方法等能否进行恰当的控制,能否使产品始终符合技术规范。第五种型式试验的认证通过后,可证实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供方,确能控制其生产活动,确能在标上合格标志前明确鉴别出不合格产品,将它们从合格产品中分离出来并加以纠正。 第六种:评定供方的质量体系。这一认证型式已逐渐被国际上所接受。ISO导则48《供方质量体系的第三方评定和注册导则》规定,对供方质量体系作评定的依据是ISO9000标准系列,但对供方质量体系的评定不能代替对产品的认证,因此通过质量体系评定的企业的产品不能使用合格标志,认证机构只给予与该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注册登记,发给注册号和注册证书,表明该体系是根据ISO9000标准系列中某一个质量保证模式作过评定,取得注册的权力。 第七种:批量试验。这是依据统计抽样试验的方法对某批产品进行抽样试验的认证。其目的在于帮助买方判断该批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这一认证型式,只有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有效地执行。一般说来,这种型式的认证较少被采用。 第八种:全数试验。对认证产品作百分之百的试验后发给认证证书,允许产品使用合格标志。在某些国家只有极少数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进行全数试验。 以上八种认证型式中,第六种是质量体系认证,第五种认证型式是最复杂、最全面的产品认证型式。这两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也是ISO向各国推荐的认证制,ISO和IEC联合发布的所有有关认证工作的国际指南,都是以这两种认证制为基础的。但是,上述八种类型的质量认证制度所提供的信任程度都是相对的,即使是比较完善的质量认证制度也会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很难做到对全部出厂的产品由认证机

各国产品认证的标志图标

各国产品认证的标志图标 CE标志 CE标志是制造厂商的产品符合相应指令要求的自我声明,为欧盟成员国共用的设备和产品合格性标志。 为促进欧洲各国之间贸易和并面向世界市场, 欧盟先后颁发公布了十几个CE 指令(EEC), 其内容涉及低电压(LVD), 电磁兼容(EMC), 机械(MD), 压力容器, 医疗设备(MDD)等各个方面. 、性质:自愿性 我们常涉及的为低电压指令LVD 低电压指令LVD:和谐各成员国有关设计用于特定电压限值内的电气设备 法律的1973年2月19日理事会指令73/23/EEC Council Directive 73/23/EEC of 19 February 1973 on the harmonizati on of the laws of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ical equipment designed for use within certain voltage limits 低电压指令覆盖了所有标称供电交流电压为50~1000V和所有标称直流电压为75~1500V的电气产品,要求其符合一定的电器安全要求. 为了明显表示产品符合其低电压指令,必须将CE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如果CE标志不能标识在产品上的话,也能够标识在产品包装上、用户讲明书上 或保证书(担保书)上。制造厂商用CE标志标明产品的方式,是告之欧共体各国政府,他的产品是合法销售的,产品是符合包含在CE标志中的官方要求的。然而,CE标志不是消费者认可的标志,仅仅是欧共体各国政府准许 进口的认可标志。

图片贴不上来 認證機構:SABS 標誌:LoA + CoC 性質:強制性自願性 要求標準:安全+ EMC安全 工廠檢驗:非必要條件必要條件 CB體系會員國:是 技術資訊 電壓:220 Vac 頻率:60 Hz 插頭:南非規格SABS 164-1或SABS 164-2 簡介 南非國家標準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SABS) 是南非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要紧負責產品以及系統方面的認證。除了制定標準以外,S ABS對符合規範的產品,會依據相關規範標準頒發證書並授權使用其標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

质量体系CQC产品认证的认证程序

CQ C产品认证的认证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 —申请(意向申请、正式申请) —型式试验 —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颁发和管理 —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申请人向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提交意向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信息,制造商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生产厂信息(包括质量体系的状况和体系获证情况等);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 另外,还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如: 产品说明书、使用维修手册、产品总装图、工作(电气)原理图、线 路图、部件配置图、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安全关键件一览表等。 若申请的产品是电工产品,需做电磁兼容型式试验,还需补充提供下 述技术资料: 1)电磁兼容性技术标准; 2)可能影响安全性能的产品变更情况说明; 3)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检验报告(按型号提供); 4)所有的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

如果所申请的产品是已获证型号产品的变更,或与已获证产品有联 系,申请人应在意向申请书中做出说明。 申请人也可指定代理人为其申请CQC产品认证,但代理人必须有申请人的授权书。 2.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产品或同一生 产厂在不同地点生产的同型号产品,应分别申请。3.CQC产品认证部会同分包实验室审查申请资料后,划分产品单元, 并就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检测项目和所需样品数量同申请人达成一致 意见后,由分包实验室向CQC报产品检测费用。 4.CQC产品认证部会同业务代表根据生产厂的质量体系状况,确定 生产厂质量体系的审核人天数,并确定相应的体系审核费。 5.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发CQC产品认证报价单。报价单包 括认证收费的详细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检测标准和样品数量等。 6.申请人在报价单上签字盖章并返回后,CQC产品认证部向业务代 表下达任务通知书,委托业务代表与申请人签定认证合同,并向申请 人发正式申请书。申请书中包括有需补送的资料、申请方的责任及需 附送的《质量体系情况调查表》等。 7、当下述条件都满足时,即进入样品检测阶段,CQC产品认证部将 向有关分包实验室下达任务通知书,通知实验室准备接收样品进行检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引??? 言 ??? 本规则适用于如下认证制度: ??? 确定符合产品标准的第三方认证制度。该认证制度是通过对产品的初次检验和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定来进行的,在授予认证之后还要对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从工厂和市场抽取的样品进行监督检验。 ??? 注:这种认证制度模式相当于ISO/IEC出版物《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中所述的第五种制度。选择这一制度是因为它最全面,而且能够作为制定其他认证制度的最好的基础。??? 认证的表述可采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形式。 ??? 实施国家级认证制度的认证机构,至少应具有一个适当的组织机构,并利用符合ISO/IEC 17020和ISO/IEC 7:1994(最新版本)要求的人员、设备和运行程序。 ??? 在该认证制度下的任何认证方案,作为先决条件都需要有一个适合于认证目的的标准(见ISO/IEC导则7:1994)。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1 引用文件 ? ISO/IEC导则2:1996 《标准化及相关活动?? 通用术语》 ? ISO/IEC导则7:1994 《关于制定用于合格评定的标准的指南》 ? ISO/IEC导则23:1982 《第三方认证制度表示标准符合性的规则》 ? ISO/IEC 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ISO/IEC 17020:1998《各类检验机构运行的基本准则》 CNAB注:在“引用文件”中,CNAB引用最新版本的ISO/IEC 17025替代原ISO/IEC导则25,ISO/IEC 17020替代原ISO/IEC导则39。 2 定义 ? ISO/IEC导则2 :1996《标准化及相关活动?? 通用术语》中有关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3 基本条件

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区别

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区别 一、关于我国目前认证的类型 我国目前认证的类型主要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CCC国家强制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CQC自愿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分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道德责任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 水泥企业的认证主要有:水泥产品质量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概念 1、关于认证 ISO\IEC指南2中关于“认证”的定义是:“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2、关于产品质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是:“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以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3、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定、确认并颁发体系认证证书来证明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三、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同之处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两者同属认证的范畴,都具有独立的第三方质量认证的特征。具体地讲相同之处:1、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都具有独立的第三方质量认证的相同认证特征。 2、申请认证方都必须具有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四、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不同之处 1、认证对象不同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如各品种等级的水泥产品。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可以进行等级品认证,如优等品认证、一等品认证、合格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不考虑产品的等级品。 2、获准认证的条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提出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二)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三)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水泥产品质量获准认证至少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2)、产品质量符合《水泥产品认证补充技术条件》要求;3)、

各国认证标准

各国认证标准-图标

VDE是德国国家产品标志。VDE测试机构和认证协会是德国电器工程师协会的下属机构,它成立于1920年,作为一个国际认可的电子电器及其零部件安全测试及出证机构,在欧洲乃至国际上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目前世界各地客户对VDE认证的需求呈不断上升之趋势。VDE测试机构和认证协会根据现行欧洲及国际标准,每年大约为2200个德国客户及大约2700个国外客户进行18000次的测试。时至今日,全世界已有超过200000种产品拥有VDE安全认证证书。 VDE的全称是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 意即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成立于1920年,是欧洲最有测试经验的试验认证和检查机构之一,是获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及国际CB组织成员。在欧洲和国际上,得到电工产品方面的CENELEC欧洲认证体系、CEC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的欧洲协调体系、世界性的IEC电工产品、电子元器件认证体系等的认可。评估的产品非常广泛包括家用及商业用途的电器、IT设备、工业和医疗科技设备、组装材料及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等。 VDE认证产品范围 关于VDE的测试领域主要有七个方面: ⑴电热和电动器具如:三明治炉电动工具 ⑵数据处理及医疗设备如:电子血压计数据处理设备 ⑶灯具及电子产品如:灯具开关 ⑷电缆及绝缘材料如:电线绝缘套管 ⑸安装器材及控制器件 ⑹电子零部件 ⑺ EMC测试 CE认证介绍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什么是CE Marking(CE标示)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详解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详解大中文章来源: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6-06-16 字体: [ 小] A 质量认证的主要类型 ISO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一书,将国际上通用的认证型式归纳为以下八种:第一种:型式试验。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试验,来检验样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这种认证只发证书,不允许使用合格标志,只能证明现在的产品符合标准,不能保证今后的产品符合标准。第二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这是一种带监督措施的型式检验。监督的办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抽样进行检验,以证明认证产品的质量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与第二种认证型式的区别在于,以工厂样品随机检验或成品库抽样检验代替市场样品的核查试验。第四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这种认证制是第二、三两种认证制的综合。从产品样品核查试验来看,样品来自市场和工厂两个方面,因而要求更加严格。第五种:型式检验加工厂质量体系评定加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加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这一型式的认证,既对产品作型式试验,又对与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供方的质量体系对其生产设备、材料采购、检验方法等能否进行恰当的控制,能否使产品始终符合技术规范。第五种型式试验的认证通过后,可证实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供方,确能控制其生产活动,确能在标上合格标志前明确鉴别出不合格产品,将它们从合格产品中分离出来并加以纠正。第六种:评定供方的质量体系。这一认证型式已逐渐被国际上所接受。ISO导则48 《供

方质量体系的第三方评定和注册导则》规定,对供方质量体系作评定的依据是ISO9000标准系列,但对供方质量体系的评定不能代替对产品的认证,因此通过质量体系评定的企业的产品不能使用合格标志,认证机构只给予与该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注册登记,发给注册号和注册证书,表明该体系是根据ISO9000标准系列中某一个质量保证模式作过评定,取得注册的权力。第七种:批量试验。这是依据统计抽样试验的方法对某批产品进行抽样试验的认证。其目的在于帮 助买方判断该批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这一认证型式,只有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有效地执行。一般说来,这种型式的认证较少被采用。第八种:全数试验。对认证产品作百分之百的试验后发给认证证书,允许产品使用合格标志。在某些国家只有极少数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进行全数试验。以上八种认证型式中,第六种是质量体系认证,第五种认证型式是最复杂、最全面的产品认证型式。这两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也是ISO向各国推荐的认证制,ISO和IEC联合发布的所有有关认证工作的国际指南,都是以这两种认证制为基础的。但是,上述八种类型的质量认证制度所提供的信任程度都是相对的,即使是比较完善的质量认证制度也会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很难做到对全部出厂的产品由认证机构逐个地检验其是否符合标准。然而,一个比较完善而又普遍可行的认证制度可以保证产品实在最佳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使买主买到不合格品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B 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异同由于质量体系认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人们对它们的实质了解不深,甚至有些人将其与产品质量认证混为一谈,因此,

产品认证常识_图文.

CE标志 CE标志 ?CE一词为Conformity of European的缩写。?CE标志是制造商和供应商对其产品符合欧盟标准的自我宣告。 CE标志 ?在欧盟市场,CE标志是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它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 标志,CE标志并不是达到一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还是由其它国生产的。 CE标志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贴。制造商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所承担的责任。 CE标志 ?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辨,不易涂改。 CE标志 ?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须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到达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 CE标志?CE标示的高度 不得少于5mm,

各国电子产品认证标准

各国认证标准-图标 进入欧盟国家产品强制性标准符合标志,包括EMC 和LVD 两条指令。 TUV 是德国技术监护委员会的简称,产品除了需符合TUV-EMC 和TUV-GS ,同时要求生产体系亦需符合一定的规范。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电子产品EMC 的认证标志。 澳大利亚C-Tick 对电子产品EMC 的国家标准认证标志。 Voluntary Control Council for Interference1 [6 J! z: T5 O 日本国内的EMI 标准,VCCI 主要监管信息技术设备,其规定与CISPR 的标准相对应,目前没有抗 扰度方面的标准。 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 ),简称VDE ,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VDE 标志只有VDE 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 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 外同样也可核发EMC 标志以及VDE-GS 标志。 中国3C ,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批强制性认证19类132种产品。 美国****标准认证标志,非强制性,产品除了需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以外,同时也对生产体系有一定的要求,尤其对生产的一致性跟踪。 挪威NEMKO****标准认证标志。 E/e-Mark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具体体现为E-Mark 和e-Mark 认证。FDA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署的英文缩写,英文全称为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CB 制度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 )建立的一套全球性的相互认可制度,以英文CERTIFICTION BODY 缩写表示,CB 检验为一个全球性相互认证。 澳大利亚****标准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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