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法(行知)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 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其特点是: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 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 权益。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 处理机制。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 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 制。 (三)公力救济: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 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 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 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狭义--是指国家颁布的关
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广义--除了民诉法外,还 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 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 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2 法律规定适用民诉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对人的效力 1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3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4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 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三)空间效力 中国领域: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4月1
法考知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

法考知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和解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特点:双方自主,私力救济。
2.调解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
包括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这里指诉讼外调解。
特点:(1)仅具有合同效力: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必须当事人自愿。
(2)与非讼程序的衔接: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执行力。
3.民商事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特点: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
准司法行为,但也较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4.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的启动不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而是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
5.诉讼指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法院的受案范围广于仲裁委员会,平等主体之间纯粹的人身权益纠纷不能仲裁。
【小结】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没有第三方介入,故称为私力救济。
调解、仲裁、诉讼均有第三方介入。
调解和仲裁中介入的第三方是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故称之为社会救济;而民事诉讼介入的第三方是国家审判机关,故称之为公力救济。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从低到高:诉讼<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诉讼外调解<和解。
二、民事诉讼的属性: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1.公法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看,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三大诉讼法均为公法)。
2.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地位仅次于宪法,属于基本法(与根本法、一般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比较)。
3.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调整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属于程序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郑中法〔2020〕72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的通知郑中法[2020]72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指标,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法院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物质保障,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加强人民法院与社会法庭、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等多方力量的衔接,积极有序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第三条坚持依法公正原则。
开展多元化解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不得强制调解。
调解纠纷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坚持便民高效原则。
建立诉讼辅导制度,在立案登记阶段对当事人给予纠纷解决方法、诉讼常识的指导释明,为当事人提共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渠道解决纠纷,根居纠纷实际情况,及时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促进纠纷高效分流化解。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 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 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 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 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 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四)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指民诉法在什么时间之内适 用以及民事诉讼法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诉法自 1991 年 4 月 9 日颁布 起生效。 修改后:
三、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 (二)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 (三)民事诉讼法的多元化 (四)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对修改条款的浅析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 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 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 的司法建议。
四、修改条款对照分析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 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原条文为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 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 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 -4略)
程序保障说---从正当程序的观念出发,认 程序保障说---从正当程序的观念出发,认 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 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的保 障”。 程序保障说” “程序保障说”则反映了宪政国家对宪法 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关注。 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关注。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一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解决能够快速解决问题,节约时间和成本;能够维护双 方的关系,避免对抗和冲突;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 减少上诉和再诉的可能性。
局限性
调解解决需要双方自愿参与,可能不适用于强制执行;调解 结果可能不如法院判决具有权威性;调解过程需要双方妥协 ,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一方的利益。
调解解决的程序和技巧
调解解决的程序
调解过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 调解员选定、调解会议、协议达 成和履行等步骤。
调解技巧
调解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 ,如倾听、沟通、协商和引导等 ,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合同纠纷案,双方在调解员的协助 下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诉讼和损失 。
案例二
某家庭纠纷案,通过调解解决了财产 分割和赡养问题,维护了家庭关系。
局限性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限,仲裁裁决可能 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且仲裁费用较高 。
仲裁解决的程序和技巧
程序
提交仲裁申请,选定或指定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
技巧
充分准备证据材料,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注意调解环节的运用。
仲裁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
繁琐的程序
诉讼解决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程序较为繁琐,可能影响纠纷解决的 效率。
诉讼解决的程序和技巧
诉讼解决的基本程序
起诉、受理、审理、裁决和执行等阶段。
诉讼解决的技巧
选择合适的法院和法官、准备充分的证据、 合理利用举证规则、有效辩护等。
诉讼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侵权纠纷案
案例三
婚姻家庭纠纷案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 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四编28 268条 28章 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四编28章268条。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 )
例 题
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为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 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为借款问题发生纠纷, 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 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 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 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 解书送交给孙、李二人。一个月后, 解书送交给孙、李二人。一个月后,李某并未按 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孙某怎么办? 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孙某怎么办?
部门法 基本法 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等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性质不同;目的、 性质不同;目的、任务不同等 (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不是 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接受的, 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接受的,可以直接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2.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2.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民诉第一章绪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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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 的群众性组织。
•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 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 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 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 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 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 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 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 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商定, 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l 问题: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 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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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 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 就合同纠纷达 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 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如果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可以寻求何种救济? 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 序是否正当?为什么? 6.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10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 厂没有自行履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7.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 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思考:
1.我们应当如何认识民事纠纷? 2.试论现代社会中的自决与和解。 3.试述当代我国的调解的种类? 4.试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三、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式
(一)自决。自决是纠纷主体运用自身实力直接 进行相互较量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和解。和解是指纠纷主体以平等协商、相 互妥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解的特点在于:
1.纠纷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 2.具有最大的自治性。 3.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4.拘束力较弱。
(三)调解 调解,第三方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 之间居中进行调停,促成纠纷主体互谅互让,从而 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1.调解的特点:(1)第三方居中调停; (2)纠纷主体合意的结果; (3)一定的规范性。 2.调解的种类 (1)民间调解;(2)行政调解; (3)社会调解;(4)仲裁调解。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主性。 4、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 方式进行; 5、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强制性、终局 性和权威性。 民事诉讼具的强制性:诉讼启动的强制 性:执行强制性:民事诉讼规范上的强 行性。
(四)仲裁 指纠纷主体达成进行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 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将纠纷交由民间的第三方 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1995年的《仲 裁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初步接轨。 1.仲裁者具有民间性。 2.解决的民事纠纷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3.仲裁具有较强的自治性。 4.仲裁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5.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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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生人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1、生人社会的纠纷:熟人社会存在的最基本
前提是人群长时期的生活在一定范围的地域上,
而一旦人口在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加强,熟人社会
的形态就会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疏远,
社会逐渐陌生化。农村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
发展,物质产品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出现剩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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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人,在相对封闭 而国家权力触角远未能及的环境中,内部的民间 力量往往比“天高皇帝远”的国家力量更容易获 得信赖,获得成本亦更低廉,解决的结果亦更符 合实际。而且,由于共同体道德等的有效约束, 纠纷解决结果的实际执行也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费孝通先生指出的状 况,“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不需要或仅需要很少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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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生人社会中,彼此关系生疏的纠纷当事人, 在其纠纷解决过程中,一方面,难以在国家公权 力之外找到共同信赖的第三方力量介入纠纷解决, 另一方面,纠纷当事人最看重的是现实的利益分 配,而不像熟人社会的人那样,还要考虑彼此的 友好关系、亲情、乡情以及共同体的和谐秩序等 重要因素,双方也很少存在共同的地方道德、习 俗和规范,此时,具有严格程序性和高度权威性 的国家法律是最合适的纠纷解决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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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学者则认为:“纠纷(dispute),或争 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 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双边)的对抗行为。纠纷不 仅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
国内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了纠纷的本质所在: “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和 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与既 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具有 反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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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废除某一社会关系 状态或某一解决模式,而是正视这种事实, 进而认识这些社会关系状态下典型纠纷类 型及其解纷模式,并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 与规律,从而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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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纠纷解决机制历史发展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和谐的价值具有极高的地 位,司 法诉讼等被视为对这一价值的反叛,受到整个社会的负面 评价。 在民间,明清时期的很多家族的族谱中就有息讼的规 定,如清代浙江萧山告诫族人:和乡里以息争讼,居家戒 争讼,“讼则终凶”,诚笃言也。如族中有因口角细故及 财帛田产至起争端,妄欲涉讼者,家法必先察明本房房长 处理,或处理不明方许伊赴祠察告祖先,公议是非,令其 和息。
此相伴,居民储蓄快速增长,而对外开放政策又
使得大量的外国投资涌人,为工业的发展准备了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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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随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 “以前大家都工作在一个单位里,由于福利分房, 大家长期生活在一块,这样就形成了‘城市村 落’。但是,福利分房取消以后,大家可能根据 自己的情况购买房子,距离拉开以后,关系便逐 渐陌生化了。”城市拆旧建新,原有社区解散, 新的小区正在逐渐形成,这也在一程度上导致了 城市里熟人社会的陌生化,总之,大量的“生人 社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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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论》: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 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 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 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 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 礼之所起也。”(原始的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按历史上产生的大致顺序可分 为三种形式: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 (区别在于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主体力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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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纠纷及其特点(法律) 1、民事纠纷(争议),是指平等主体
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纠纷。它由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引 起,即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 民事权利导致权利被侵害方与行为实施方 关于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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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纠纷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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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法治国家入宪法到一元钱官司出现, 法律至上的观念渐渐成为社会主流。但法治并不 是社会秩序唯一的保障。本世纪开始后,一方面, 和谐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另一方面,处在社会转 型时期的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突显,正所谓“改 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而法院诉讼却难以满足 各种纠纷解决’的需求,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各 种弊端与局限正日益暴露出来,于是,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又开始得到了学界与实务界的重新审 视和研究。
平等的地位;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
务分配的争议;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
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纠纷主体对纠纷
的处理具有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民事自
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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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 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与该县居美家 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 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 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 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 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 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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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 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 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在生产力水平和人类 抵御自然的能力比较低下的传统农业社会中,地域、血缘 相近的人们为了更好的生存下来,从实际需求和亲情的角 度出发,自然地联合起来,成为生存共同体,在这些共同 体中,人情、血缘、道德、习俗、共同的价值观以及其他 共同体规则是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基本纽带,共同体和谐 的秩序是所有人的重大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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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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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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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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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与民事纠纷(纠纷=冲突) (一)纠纷 1、概念:法国学者涂尔干认为:“纠纷意味 着失范,代表了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规范失衡的 反动倾向。” 英国学者迈克尔·努尼认为:“冲突是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公司或者集团之间,因为 一方利益、需求或者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的利益、 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而产生的,源于 此类冲突的人际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 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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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即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包括避让与和解。 (1)避让(利他心理、得不偿失心理、蔑视对方心理
以及畏惧对方心理等)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 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一方主动放弃 争执,在程序上没有诉求,在结果上争执消灭)。
(2)和解,则是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在获得双 方均可接受的处理结果时,纠纷自然消除的一种纠纷解决 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方便快速的特点,也最能反映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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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2、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会出于保持友好关系的考虑,努力寻求
平和、双赢的纠纷解决方式,合作往往胜于对抗,双方当事人比陌生 人社会中的对抗当事人更加关注和谐关系的价值。从共同体道德上考 虑,为了不背上破坏共同体和谐环境的“罪名”,成为大家“道义谴 责”的对象,或者避免“被视为搅乱和谐的行为而遭人厌弃”,他们 往往设法寻求迅捷、保密的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共同体以及与 纠纷当事人关系密切的成员,也会出于维护和谐秩序的目标考虑,努 力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实际、符合共同体规则的解决办法。
从民事争议的法律特征和争议解决的不同途径及 其差异着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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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社会纠纷产生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分析 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研究发现:如果将社会 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状况的普遍 变量看成为关系距离(relation distance ),那么关系距离与 法的变化之间存在曲线相关: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 诉诸法律和诉讼会尽量被避免。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 作用会相应增大,但关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 状态时,法律又开始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决定 着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的使用频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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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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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定义: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 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
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 态调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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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人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1、熟人社会的纠纷: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性
质决定了以家庭为最基本单位的农民,长期固守 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上,生于斯、养于斯、死 于斯,世代相传,逐渐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相 对独立的社会圈。传统中国以广大农村的社会形 态也是由小农经济这一基础决定的。在这样的社 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以人为中心,以血缘、 亲缘等为尺度,逐渐发散开来的,“我们的格局 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好像是把一块石头 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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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纠纷的类型(概括性内涵宽)依纠
纷涉及的宏观领域来看,有政治纠纷、军
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依纠纷主体来看,
有国家之间的纠纷、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以及公民之间的纠纷;依是否属于法律调
整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纠纷与非法
律纠纷。纠纷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
之间或者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身、财产或
其他法律关系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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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共同体的国家,出于国家政治统治秩 序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考量,十分重视对大社会和 谐关系(秩序)的维护,也会积极主动(行政性 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被动地(司法性纠纷解决机 制)为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提供帮助。“传统的 熟人社会开始陌生化,关系距离拉开,社会公众 对法律和诉讼的诉求增加。纠纷发生后,当事人 通常选择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力救济手段解决纠纷, 现实中主要指行政调处和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