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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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一、最新重要税收法规汇编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及相关附加费、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提醒:以下法规请点击“蓝色字体”进入具体内容。

1、征管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3、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5、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6、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7、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8、资源税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税乎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11、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2、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13、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版)(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2019年9月1日止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4、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15、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19年7月1日止废止)

16、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17、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修订)

18、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19、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

20、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21、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22、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中国会计法规汇编(截止至2019年5月29日)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2.财务通则/规则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3.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的通知——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5]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通知——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0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5、其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事业单位之个人所得税法

事业单位之个人所得税法 展开全文 一、个税纳税主体 1.税务居民 (1)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税务居民 (1)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

个人。 (2)非居民个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事项 1.纳税事项——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免税事项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上述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口诀】:补贴救济赔转退,奖金国债免个税 四、减税事项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口诀】:残孤烈灾 【例题】 (单选)下列哪种情形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情形: A.省政府颁发给张某的体育奖金 B.李某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 C.王某车辆受损获得的保险赔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 ㈠工资、薪金的含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各项收入。它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㈡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及分类 1、工资(每月5号发放,固定) 2、岗位津贴(每月15号发放,固定) 3、其他各项收入:科研劳务费、各类奖金(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各类加班费、班主任费、讲课费、监考费、评审费、评卷费、答辩费、翻译费、保密补贴等(每位教师不同,结合自身实际,具有不固定性) 4、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课题组发放的年底科研业绩津贴等、只是有单独计税方法) ㈢我校在职教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性收入 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免税收入,以我校在职人员固定工资(工资条见下表)为例,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为: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垃圾、公积金、医保六项。 ㈣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⒈税率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注:表1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免税收入-3500元 =每月5号发放的工资(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15号发放的岗位津贴+评审费等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扣垃圾 -扣公积金-扣医保-其他免税收入-3500元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⒉应纳税额举例 假如你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那么其中的1500元按3%缴税,为45元,另外的3000元-1500元部分的1500元按10%缴税,为150元,共计195元。 利用速算扣除数方便计算=3000*10%-105=195元。 二者选其一,避免出现1500按3%计税为45元,另外的1500元按1500*10%-105计算的误区。 例:如果你当月张教授12月份应发工资4500元,其中:含政府特殊津贴100元、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50元、医疗保险费50元;应发校内岗位津贴1500元。求其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收入总额-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额-工资、薪金月扣除标准=(4500+1500)-(100+150+50)-3500=2200元 ②应纳税额=2200×10%-105=115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 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英文版)

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Chapter 15 Individual Income Tax ?Who are the individuals liable 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What is the income from sources within China? ?What is the income from sources outside China? ?What income earned by an individual is subject 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How to compute the taxable income if the individual income is in foreign currency, in kind and/ or in securities? ?What does wage, salary income include specifically? ?How are salaries and wages assessed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yable? ?How is the “additional deduction for expenses”regulated for wages and salaries? ?How to compute the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bonus income on the year-end in one payment? ?How to compute the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income of welfare in kind? ?How to compute the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income stock options of employees of enterprises? ?How is severance pay taxed? ?How to compute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received due to termination of labour contract? ?What income is included in the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n income earned by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ow to calculate the taxable income of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What are the rules concerning deductions for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ow to deduct the taxes an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fees paid by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ow do sing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compute and pay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ir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income? ?How to levy income tax payable by the investors of single proprietorship an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by mode of 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 ?How do single proprietorship an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compute and pay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ir interest, dividend and bonus income as return from their investment? ?How is income from contracted or lease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or institutions assessed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How is income from remuneration for personal service assessed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yable? ?How to treat the receivables unrecoverable and the business losses incurred by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What expenses are not allowed for deductions for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一时间,新个税的规定在朋友圈疯转。作为人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税种,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也是正常的。 当然,新《个税法》的修订也让我开启了学习之旅,在学习过程中的些许体会,记录下来与君共勉。 征税范围: 1、新《个税法》将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作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删除其他所得。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总共有9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一直是公认的兜底条款。 也就是说,个人如果取得了不属于前面几项的所得,税务局如果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也无法证实其合理性。 虽然愤愤不平,但也没人敢或者没人有精力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 即使有提出合法性审核的,但也很少被人提及。 敢怒而不敢言,只不过平添愁绪,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此次取消了其他所得这样的兜底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就被限定在列举的9项个人所得之内了。 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新《个税法》列举的9个征税范围内,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无缘无故地被征个税了。看到这,相信大家都很高兴吧。 往年颁布的法规中,一共涉及到11项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因为这些事项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我们一起来看下,以往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1项吧,如果你的个人所得曾经是其中之一的,恭喜你,又省下了一笔税。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我是贫困户,表示从来没有这待遇)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嗯,确认过眼神,和我也没有关系) 3、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这个真的很不合理啊,明明是保费利息,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幸好被取消了)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这个和上条类似啊,都是因为投保取得的,的确不太合理,幸好被取消了)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刚8个月的股民表示没有收到过这样的钱,唉!)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虾米,提供担保原来是要交个税的呀,长见识了。不过,以后也看不到了。)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这个是按照企业收到违约金处理的了) 8、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什么时候让我无偿继承一套房子吧,再也不用担心缴纳个税了,其他税种是否应该跟上?)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好,不会因为我收了礼品,还得担心被税务机关找过去补个人所得税了!)

常用公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8f17717008.html,)/其他范文/常用公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 见(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修正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个税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8-12-18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 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 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 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 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

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培训(20210201073004)

个人所得税法培训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熟悉)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 人。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1999年)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案】AD 第二节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熟悉) 应税所得项目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4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 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结合免税项目 3?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新增内容)要结合税收优惠,有些工薪所得是不征税的); 【例题】 下列个人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有()。 A ?公司职工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B ?集体所有制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预分配获得的股息。 C ?内部退养的个人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 D ?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答案】ACD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0%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共29项); 五、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例题】 国内某作家将其小说委托中国一位翻译译成英文后送交国外出版商出版发行。作家与翻译就翻译费达成协议如下:小说出版后作者署名,译者不署名;作家分两次向该翻译支付翻译费,一次是译稿完成后支付一 万元人民币,另一次是小说在国外出版后将稿酬所得的支付给译者。该翻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两笔所得中的第一笔申报为劳务报酬所得,第二笔申报为稿酬所得。()(1997年) 【答案】x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 八、财产租赁所得;关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政策(新增内容) 九、财产转让所得;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第四节税率(掌握)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新个人所得税法论文修正变化论文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法论文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提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经历了五次修正。相比较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变化,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变化、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变化。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变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修改,也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我国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正。修正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较之前的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变化 新税法对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后的新税法一个重要方面即减除费用的提高,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经历了一个变化阶段:1987年为400元,1994年为800元,

2006年为1,600元,2008年为2,000元,2011年为3,500元。这也是因为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居民职工工资增长也较快,同时物价水平也上涨较快,费用减除标准也随之做出了调整。新税法对境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做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800元调整为1,300元,境外人员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保持每人每月4,800元不变。 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影响到计税依据,影响了个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经过调整以后,工资阶层纳税比例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纳税人纳税负担将普遍减轻。因修正案是从9月1日实施,今年减税规模大概在530亿元左右。以武汉市为例,据武汉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2010年武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5.25元。以此推算,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之后,预计92%以上的武汉工薪阶层无需缴个税。 二、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 财税[2011]62号文件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做了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

个人所得税最新解读2019会计继续教育

一、单选题 1、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元。 A、3000 B、3500 C、4800 D、500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5000元。 2、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年内不得变更。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1年内不得变更。 3、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元。 A、500元 B、1000元 C、1100元 D、1200元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1000元。 4、李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李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李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李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个税专项扣除中的首套房贷款夫妻共同可扣除额度为每月1000元。 5、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6、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元。 A、3000 B、3600 C、4000 D、4500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3600元。 7、大病医疗的个税专项扣除金额标准为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至()元部分的医药费支出。 A、60000 B、70000 C、80000 D、100000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务指南

目录 I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版-2012] (2) II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12年]5 III个人所得税实务指南[最新版] (11)

I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版-2012]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讲解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熟悉)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 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 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 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 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 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 )。(1999年)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案】AD 第二节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熟悉)

应税所得项目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4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结合免税项目 3.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新增内容)要结合税收优惠,有些工薪所得是不征税的); 【例题】 下列个人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有()。 A.公司职工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B.集体所有制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预分配获得的股息。 C.内部退养的个人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 D.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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