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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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河北省献血条例》解读

2024版《河北省献血条例》解读
《河北省献血条例》 解读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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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2024/1/24
• 条例背景与意义 • 献血者权益保障措施 • 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 • 临床用血管理要求 •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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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背景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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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工作现状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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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人数不足
当前,河北省献血人数相 对较少,难以满足临床用 血需求。
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等权利,以及受血者的安全用血、优先用血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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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献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献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血液中心、
医疗机构等的职责和协作机制,以及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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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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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招募和保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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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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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临床用血来源合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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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来源必须合法
临床用血的血液必须来源于合法的采供血机构,严禁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
血液安全检测
采供血机构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血液安全,防 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液信息可追溯
建立完善的血液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每袋血液的采集、检测、储 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可追溯。
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储存、制备、检验、供应或使用等,将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违反规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病历调查与分析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病历调查与分析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病历调查与分析贾桂丛;刘建辉;石翠芳【摘要】目的了解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病历存在问题,为质量改进提供理论依据.方法于2013年4月~2014年4月,在河北省11个地市范围内分别选取三级、二级、一级各10家医院各10份临床用血病历进行调查与分析.结果临床用血病历9项指标中,三级医院合格率最高,一级及民办医院合格率最低.各项指标记录水平不均衡,尤以输血后疗效评价、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合格率最低.结论相关管理部门应强力推行统一的病历记录标准,大力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等,以规范临床用血病历记录,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期刊名称】《中国卫生质量管理》【年(卷),期】2014(021)006【总页数】3页(P95-97)【关键词】临床用血病历;临床输血;医疗机构【作者】贾桂丛;刘建辉;石翠芳【作者单位】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71;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石家庄05005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71【正文语种】中文First_author′s addressBlood Center of HebeiProvince,Shijiazhuang,Hebei,050071,China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

病历书写也是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重要体现。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师应将患者输血适应证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记入病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近年来,因用血记录缺陷导致医疗纠纷越来越多。

认真、规范书写临床用血病历不仅是维护医务人员、患者及血站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科学、合理输血的需要。

本文对河北省2013年4月~2014年4月的不同级别医院的临床用血病历进行调查与分析。

按照年用血量选取不同级别医院,抽取相同科室、相同数量的临床用血病历,对照标准分析合格比例,找出存在问题。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把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是指血液制剂进入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所进行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的要求,成立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承担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级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的作用,确保临床用血过程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中。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9]15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2009〕150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血液质量,确保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抓好《通知》的学习贯彻
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卫生部《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血液安全意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血液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通知》精神和要求的有效落实,保证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0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0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献血。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文艺团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公安、交通、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做好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第七条提倡公民个人储血和家庭互助、单位互助及社会互助献血。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冯志山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背景2006-4-27颁布 2006-6-1实施2006-10深圳细则2007-3月讨论稿2007年 6月委员会扩大会议定稿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处科教处厅领导审查批准2008-4-1颁布6章 5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须报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需要准入的临床检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准入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的费用等):(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的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

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的试剂进行严格的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的试剂进行检验的,将据实降低血液的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医疗安全教育


《侵权责任法》
《传染病防治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解释:如果不执行 制度也就是未按规定实施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 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存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根据《河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相关要求,所有孕产妇死亡 案例均需要进行县级、市级的死亡评审。这个案例经过市级的死亡评 审,专家认为我们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1.患者病情评估不到位,对 于分娩方式的选择缺乏系统评估。2.术后观察不到位,对于出血量评估 不准确。3.未及时做相关化验检查。4.采取救治措施不及时。5.转诊不 及时。6.科室沟通不及时,相应的应急预案流程不合理。
案例三
患者李某,在功能科做孕24四维彩超,检查报告面部未见明显异常。 胎儿出生后面部出现唇裂,患者及家属认为检查过程中存在漏诊,引发纠 纷。
此案例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我院的医技科室质量管理一直未形 成系统的、全面的体系。在很多工作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个案例直 接反映出来的是报告审核制度,我院的报告要求双签字,在落实过程 中到底是真正审签,还是两层皮?科室对于报告审核制度是否有相应 的质控?院级质控中医技科室的管理又涉及哪些方面?以点带面,我 们还有大量的工作去做,有太多的工作需要做细、做实。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

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

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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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把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是指血液制剂进入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所进行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的要求,成立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承担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级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的作用,确保临床用血过程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中。

第十一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机构临床用血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并跟踪问效;(三)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四)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临床用血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发和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五)组织开展临床安全用血知识的全员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六)每年召开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不少于两次,研究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预警信息和医院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定、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和指导;(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准入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在满足第十二条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输血前乙肝五项、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肝功能、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等输血感染性疾病血清学标志物检测能力,具有能处置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的急救条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必须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临床用血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拟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提交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资质审核申请书,经组织专家评估合格后,与供血机构签署供血协议后方可开展输血服务,并执行三年校验制度。

第四章输血科(血库)管理第十六条输血科(血库)应当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合理制定临床用血储备计划,确定安全库存量,并按照当地供血机构计划用血管理的要求定期申报用血计划。

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七条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功能定位满足其开展业务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输血科(血库)房屋功能分区至少应设:入库前血液处置室、血液标本处理室、储血室、发血室、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值班室和资料保存室。

第十九条输血科(血库)应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人员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输血科人员数量应按照人床参考比例1:100(床)或以红细胞成分1:1000(U/年)计算,血库人员至少4人。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接受临床用血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三级医院输血科主任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输血工作五年以上,二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输血工作五年以上,其他医院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资格,从事输血工作三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级医院输血科应配备医师参与临床用血会诊。

第二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评估,并建立业务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制定与实施清洁和消毒规程,配备消毒灭菌设施,并持续监控和记录。

工作场所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并建立健康档案。

应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的员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和标准操作程序,关键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明确责任人,标明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输血科应建立关键设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输血科应制定并持续改进覆盖临床输血全过程的管理文件,包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标准操作程序)和记录表格。

血库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标准操作程序)和记录表格,并纳入所归属科室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输血科(血库)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数量、规格;(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

对核对合格的血液,应按核对的内容做好入库登记,经办人要签字。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二十九条输血科(血库)应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必备设备:2-6℃储血专用冰箱、-20℃以下专用低温冰箱、2-8℃试剂冰箱、标本冰箱、血小板保存箱、融浆机、血型血清学离心机、标本离心机、恒温水浴箱、热合机、显微镜、传真机、专用取血箱、计算机及用血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输血科(血库)应配备专用储血设备,有可视温度显示和温度超限声、光报警装置。

血液保存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控制在20-24℃。

冰冻血浆和冷沉淀凝血因子的储藏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

管理人员要做好储血设备温度24小时监测记录:使用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时,应至少每日人工记录温度2次,记录间隔8小时以上;使用人工监控时,应至少每4小时监测记录1次。

储血设备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对临床科室提交的输血申请单进行审核,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输血适应证的申请和不合格申请单,并通知主管医师。

第三十二条输血科(血库)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不规则抗体筛查和其他输血相关实验室检测等服务,输血相容性检测项目应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有效的室间质量评价。

第三十三条冰冻血浆等血液制剂输注前应由输血科(血库)使用专用融浆设备进行融化,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融浆。

第三十四条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与取血人员(医务人员)双方共同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科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和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五条输血科(血库)应指导临床科室医护人员使用专用设施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的冷链保护,告知血液运送和输血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出:(一)标签破损,字迹不清;(二)血袋有破损、漏血;(三)血液中有明显凝块;(四)血浆呈重度乳糜状(中度乳糜及以上)或暗灰色;(五)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六)未摇动时血浆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七)红细胞层呈紫红色;(八)过期或其它需查证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在2-8℃标本冰箱保存至少7天,以便输血不良反应的原因追踪。

第三十八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并实施输血记录保存管理规程。

采用临床用血信息管理系统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与控制,确保临床用血相关信息可追溯。

三级综合医院及年用血量在10000(含)单位以上,或用血制剂(包括红细胞、血浆、冷沉淀、血小板等)总袋数在10000(含)袋以上的医院,均应建立数据传输系统(中间库),以实现血液信息的全过程记录。

血液从入库、配血到发放的所有信息记录应完整,内容真实、项目齐全。

纸质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更改应留有原始记录痕迹并有更改者签名、更改日期及更改原因。

血液入库、发出、配血过程、输血申请单等有关记录(含电子记录备份)保存十年以上(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开展血液治疗相关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为临床科室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撑。

第五章临床用血过程管理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其制剂,禁止床旁分离血液成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和发放工作。

全血、成分血和其他血液制剂应从输血科(血库)取出后30分钟内开始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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