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6〕20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京建发〔2021〕372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相关行业协会,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近期,多种混凝土原材料频繁出现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京津冀地区仅水泥价格指数同比上涨20%以上,同时业内竞争加剧以及冬期环保压力等多重因素叠加,加大了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管控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隐患防控预案措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万无一失”的工作标准和“一失万无”的忧患意识,制定冬期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或方案。
针对原材料、试验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各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易发生问题环节,制定相应的预案及防控措施,禁止供应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应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采取措施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和质量风险。
合同中对主要原材料供货范围、价格波动幅度风险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理的混凝土销售价格,防止恶性竞争,禁止以次充好或不按配合比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管理,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完善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鼓励应用信息化技术对原材料从生产厂家到使用进行全过程可视化管控。
倡导采购北京市建筑砂石绿色基地产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6〕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行业评标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6年5月20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5号 2016年)各有关单位:为配合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顺利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规定执行时间(一)2016年4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2016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可按原招标、投标计价依据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当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1. 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
2.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
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本定额中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与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A、应当由,可以由B、可以由,可以由C、应当由,应当由D、可以由,应当由正确答案: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按()论处。
A、危险作业罪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危险物品肇事罪正确答案:A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名。
A、7B、3C、10正确答案:D4.安全帽在佩戴时,头顶最高点与帽壳内侧最高点之间的轴向距离(垂直间距)不大于()mm。
A、20B、50C、40D、60正确答案:B5.依据《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宜就地取材,优先选用()进行运输。
A、柴油车B、清洁能源车辆C、电动车D、火车正确答案:B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规定,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工作由()负责。
A、专业分包B、建设单位C、物业单位D、施工总承包正确答案:D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的规定,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m。
A、6B、20C、24正确答案:B8.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8〕4号),项目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次体验式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长应不少于()学时,新入场和转场人员应于进场后7日内完成体验式安全培训,可将体验式安全培训学时纳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项目安全培训学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北京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北京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2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北京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结果的通报(京建发〔2016〕23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丰富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提高本市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面向全市一线安全监管人员,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经过预赛选拔,全市建设系统共有235名选手参加了6月15日的决赛。
决赛中,他们赛出了风格、赛出了水平,用优异的成绩展现了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的风采。
为鼓励在此次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积极参与和获得优异成绩的参赛人员和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表扬。
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市区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个人奖(具体成绩见附件1)一等奖:杨丰艳、沈同二等奖:薄然、孙萌、唐四海三等奖:田树平、朝泽东、梁义龙、洪少炜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个人奖(具体成绩见附件2)一等奖:吴广勇、柴龙二等奖:吕昊、王强、周建民三等奖:宋贺臣、侯宇、苗智勇、高长山三、市区安全监督机构集体奖(具体成绩见附件3)一等奖: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等奖: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等奖: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企业集体奖(具体成绩见附件4)一等奖: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等奖: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等奖: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怀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市政集团、中铁建设集团、中铁建工集团、中建一局集团、中建二局集团、中建三局集团等单位领导重视,积极参与,精心筹备,特别是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初赛,并组织四家区属企业参加决赛,在此提出表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京建法〔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废止后,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行。
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适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二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二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28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二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6]28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全面掌控全市建设工程状况,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预控管理,切实实现差别化管理,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评价办法》(监督总站〔2014〕23号),全市于二季度开展了在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
一、基本情况(一)测评工作基本情况二季度,全市17个区开展测评工作的在施房屋建筑工程共计3305项工程、16182个单体、在建面积15397.1万平方米,涉及1184家建设开发企业、627家施工企业、221家监理企业。
纳入二季度房屋建筑工程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2008个,涉及施工企业491家,监理企业193家,注册人员2660名(施工项目负责人1719名、总监理工程师941名)。
共计1297项工程因处于施工前准备、停工、完工预验阶段而未纳入工程测评排名,涉及施工企业136家、监理企业28家。
二季度,全市17个区开展测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共计331个工程、2587个单体(单体是指道路、桥梁、雨污水),涉及70家建设开发企业、110家施工企业、75家监理企业。
纳入二季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114个,涉及施工企业57家,监理企业42家,注册人员136名(施工项目负责人79名、总监理工程师57名)。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13
安全管理
GQJZ102021
14
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京建法〔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8〕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8〕383号)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27件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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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20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
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
下简称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
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
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费用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
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概算定额的计税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概算定
额基价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三、要素价格及管理
(一)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均为定额编制期
的市场价格。
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
要素价格执行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编制期的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
(二)概算定额子目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具费,
应按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
行动态调整。
四、计算程序
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时,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
计算程序表》(见附表),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为概算定额各章节费用合
计金额。
(二)调整费用是指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由于价格波动调整
的费用。
调整费用以概算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
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三)零星工程费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
原因发生的一些工程费用。
零星工程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调整费用之和为基数,视图纸设计深度,按 1%~3%计取。
(四)费率应当执行概算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
五、措施项目费说明
概算定额中措施项目费未包括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费用,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
六、项目补充
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需要补充的项目,由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补充。
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与概算定额的口径保持一致。
七、通用安装工程相关规定
通用安装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等内容,应当按 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相应项目组价,人工乘以 1.05 系数,机械乘以 1.10系数。
八、执行时间
概算定额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含)起执行。
2017 年 2 月 28 日(含)前,已按 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并批复的设计概算,如发生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算程序表
(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基数)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工程、市政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轨道工程)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算程序表
(以人工费为基数)
2.通用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京建发〔2016〕56 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4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 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825-2015,代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11,自201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凡在 2016 年 4 月 1 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评审。
该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