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乞讨权的浅要分析

合集下载

当代乞丐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人们对于乞丐的态度

当代乞丐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人们对于乞丐的态度

当代乞丐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人们对于乞丐的态度【摘要】当代乞丐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心理和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

经济因素导致了一部分人无法获得生活所需,导致乞讨成为他们的唯一选择。

心理因素也是乞丐问题的原因之一,一些乞讨者可能因为心理问题无法融入社会。

社会制度对乞丐问题的制约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人们对乞丐的态度各不相同,有的给予同情和帮助,有的则疏远和歧视。

缺乏社会帮助导致乞丐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理解和尊重乞丐的人权以及个人行为对乞丐问题的影响是解决乞丐问题的关键。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乞丐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关键词】乞丐问题、社会背景、经济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制度、人们态度、社会帮助、社会救助体系、人权、个人行为、理解、尊重。

1. 引言1.1 乞丐问题的普遍存在性当代乞丐问题的普遍存在性可以说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我们都可以看到街头上或商场门口,甚至是在地铁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经常会有乞丐的身影。

这些乞丐可能是老人、孩子、残疾人,也可能是一些健康的年轻人。

他们通常手持一个碗或者一个纸杯,希望路人施舍一些钱或者食物。

乞讨成为了他们谋生的手段,而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中并不罕见。

乞丐问题的普遍存在性背后反映了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人来说,乞讨可能是他们唯一的生存方式。

而对于一些懒惰或者不愿意通过正常劳动赚取生活的人来说,选择成为乞丐也许更容易一些。

乞丐的出现不仅仅是个人生活困难的表现,更是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中一些不完善之处的反映。

乞丐问题的普遍存在性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关注的。

只有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希望当代社会能够重视乞丐问题,加强社会帮助和救助体系建设,为乞丐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平的社会环境。

1.2 社会背景对乞丐问题的影响在当代社会,乞丐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街头乞讨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街头乞讨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街头乞讨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街头乞讨会给城市的形象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乞讨者通常会选择在繁华的商业区或者景点附近乞讨,这会影响到市民和游客的观感,给城市的整体形象带来不好的印象。

比如,乞讨者可能会在街头张扬自己的不幸,甚至有些乞讨者可能会采取一些不雅的行为来引起他人的同情,这种行为会给市容市貌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街头乞讨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一些乞讨者可能会以乞讨为幌子实施犯罪活动,比如盗窃、抢劫等。

而且,一些乞讨者可能会聚集在一起形成乞讨团伙,给周围居民和商家造成骚扰和威胁。

这样的情况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

再者,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乞讨者通常是一些生活困难的人群,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而不应该通过乞讨来解决问题。

如果全面禁止街头乞讨,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更多地关注这些人群的生活困难,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和支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困境。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街头乞讨是有必要的,可以改善城市形象,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乞讨是一种生存方式,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人来说,乞讨是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

如果全面禁止街头乞讨,这些人将失去谋生的途径,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

其次,乞讨也是一种表达贫困和不幸的方式,通过乞讨,一些人可以得到他人的帮助和关怀。

有时候,乞讨者的存在可以唤起社会的同情心,促使人们更加关注社会的不公和贫困问题。

再者,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能会导致乞讨者转移到更隐蔽的地方进行乞讨,这样会增加执法部门的难度,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隐患。

综上所述,不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乞讨问题,同时关注乞讨者的生存和生活困境。

名人名言,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最大的悲剧不是贫困和不幸,而是人们对贫困和不幸的冷漠。

”这句话告诉我们,应该更加关注那些生活困难的人,而不是将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

对于乞讨权的浅要分析

对于乞讨权的浅要分析

对于乞讨权的浅要分析【摘要】乞讨权是否是法定权利,以及它本身的权利性质与权能范围如何,都需要进行分析。

相比之外国诸多关于乞讨权的诉讼案件与乞讨立法,“乞讨”一词第一次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出现是在《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部法律虽不是乞讨权的统一性规定,但也为我国如何救助乞讨者规定做出了性质规定。

【关键词】乞讨权;权利层次;禁讨立法乞讨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也难以深究原因,既有乞讨者自身因素,也有社会制度因素。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在美国之类发达国家,乞讨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本文试图分析并且比较乞讨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求借鉴外国在对待乞讨现象时所采用的制度与办法。

一、乞讨权的法理讨论与法律依据“乞讨权”是否是法定权利,是否有法理依据?事实上乞讨权这一说法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提法,乞讨本身是否是一种权利,这是乞讨权存在的前提。

对于乞讨权的法理讨论,首先应该考量它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权利,其次,它的权利内容是什么[1]。

(一)乞讨权的生存权性质辨析乞讨者在生活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乞讨以求生存,一些学者以此作为出发点提出,乞讨权实际上是生存权的一项支权利[2]。

乞讨权是生存权的一项发展与支权利,是乞讨权存在法律支持的一项重要观点。

我国《宪法》中没有生存权的定义,但《宪法》保障人权,而生存权无疑是人权的一项重要组成。

我国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项公约,将生存权表述成一项“公民获得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体现在具体制度上则是国家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等相应保障制度给予公民生存保障。

但生存权的这些权利内容并不能派生出一个行乞者有进行乞讨的权利。

由此笔者认为,乞讨权是生存权支权利的理论并不充分,乞讨权与生存权不应是种属关系,乞讨权不由生存权派生而出,两者之间是同一层级,都由人权派生而出。

乞讨权不是生存权的一种,但是乞讨权本身具有生存权的性质。

(二)乞讨权的言论自由性质辨析在美国,所谓的“行为”、“商业言论”、“标志性言论”等都曾被用于界定乞讨[3],之所以有所分歧是在于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中“言论自由”的不同理解,是否将乞讨权视为一项言论自由而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街头乞讨给城市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街头乞讨者通常衣衫褴褛,行为举止不端,给市容造成了污染,影响了市民和游客的观感。

这与城市的整体形象和文明程度相悖,因此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其次,街头乞讨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

一些乞讨者可能会利用乞讨为幌子从事非法活动,如盗窃、抢劫等。

这不仅对市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此外,街头乞讨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资源浪费。

一些乞讨者并非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他们通过乞讨获取的钱财可能会被用于不良目的,而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却得不到应有的关怀。

因此,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以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街头乞讨是一种贫困人群的生存方式。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一些人只能通过乞讨来维持生计。

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将使这部分人失去了谋生的途径,加剧了他们的贫困和无助。

其次,街头乞讨也是一种社会问题的表现。

通过乞讨,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他们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支持。

对于这些人来说,乞讨是他们唯一的生存选择,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将使这些人失去了表达诉求的渠道,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最后,街头乞讨也是一种社会关怀的表达。

通过乞讨,一些慈善机构和热心市民可以给予这些弱势群体一定的帮助和关怀。

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将使这些慈善行为受到限制,剥夺了一些人帮助他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街头乞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反,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来解决街头乞讨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所说,“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中体现出来。

” 我们应该以更加人道主义的态度来解决街头乞讨问题。

关于乞讨权

关于乞讨权

关于乞讨权的看法组员:莫婉妮罗诗敏卢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自由,但那些都是在不违背法律前提下的自由。

我们拥有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这些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关于乞讨权公民该不该有呢?一,对乞讨权的看法乞讨是一种只求目的、不问过程的行为,同时,其过程恰恰是与人性尊严背道而驰的,这并不符合作为“行为正当”的权利的要求。

我们前面讲过,权利是用来维护人性的,而乞讨却采取了一种降低人性的做法来达到可能的“维护人性”的目的,即手段的不正当性,所以,将其作为一种权利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从霍菲尔德的理论来看,权利总是对应一定的义务的,那么,如果流浪乞讨是一种权利,它的义务主体是谁?作为个人的权利而言,义务的主体只可能有两个:一个是其他的个人,一个是国家。

如果是前者,承认个人是流浪乞讨权的义务主体,则为了保证流浪乞讨权的实现,只能通过个人的积极给付,因为仅仅是其他人的不予干涉是不够的,乞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施舍,对于乞讨者来说,任何消极的漠然与旁观与拒绝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如此一来,乞讨者可以要求任意的路人给予施舍,而任意的路人对该项要求不能拒绝,否则就构成对他的乞讨权的侵犯,显然,这将是非常荒唐的。

如果是后者,则流浪乞讨权成为一种对抗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我们知道,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或者只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才符合这种性质。

虽然2004年的宪法第24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种概括式的人权表述为现行宪法所没有列举的、但却值得保护的其他基本权利得到宪法保障提供了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流浪乞讨权”就可以借此成为基本权利。

因为概括式的人权保护绝非没有条件限制的“一揽子保护”、“一概保护”,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很多,几乎每天都可以发明几种权利出来,比如前些年有人以“亲吻权”、“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这些都可以说是新型的权利。

但是,至今得到各国宪法普遍承认的基本权利却没有多少,数量基本上保持稳定,那么,导致这种稳定状态的原因就是“人性”的标志,一种权利要成为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就必须是对人性的维护所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甚至人失去它将不能成其为人的,对照一下,显然与我们前面讲过的原因一致,“流浪乞讨”这种以个人的人性降低为手段的活动根本谈不上是可以用来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

是否应该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乞讨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乞讨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乞讨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乞讨。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公共场所乞讨会给人们带来不便和困扰。

乞讨者通常会选择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出现,如商业街、地铁站等,这会影响到市民的正常出行和生活。

同时,乞讨行为也会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给游客和外地人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声誉。

其次,乞讨行为也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一些乞讨者可能是犯罪团伙的一部分,他们利用乞讨行为掩盖其真实目的,从而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此外,一些乞讨者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成为犯罪的帮凶。

因此,禁止在公共场所乞讨可以有效减少社会治安隐患。

最后,乞讨并非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途径。

乞讨者通常是因为生活困难才选择乞讨,但乞讨并不能解决他们的根本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和就业培训等手段,帮助他们摆脱贫困,重新融入社会。

名人名句,孟子曰,“民无食,力不足也;无衣,寒无衣也;无居,寒无居也。

是故君子不得其食于民,不得其居于民,不得其衣于民,民之力不足也。

”。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乞讨。

首先,乞讨是一种贫困人口的生存方式,禁止在公共场所乞讨可能会使一些贫困人口失去谋生的途径,加剧其生活困难。

在缺乏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就业机会的情况下,禁止乞讨可能会使一些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其次,乞讨也是一种表达贫困和社会不公的方式。

通过在公共场所乞讨,一些贫困人口可以让社会关注到他们的困境,促使政府和社会更加重视贫困问题,推动相关政策的改善。

禁止乞讨可能会使这些声音被压制,导致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最后,禁止乞讨可能违反了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尊严,而禁止乞讨可能会侵犯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使他们失去了谋生的途径。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贫穷不是一个美德,而是一种社会的罪行。

”。

综上所述,应该考虑到贫困人口的生存需求和基本权利,同时也要注意到乞讨行为可能带来的不便和社会问题。

是否应该禁止街头乞讨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街头乞讨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街头乞讨给城市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街头乞讨者通常会选择在繁华的商业区或景点附近乞讨,这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也给游客和市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像是在《纽约时报》上曾有报道指出,街头乞讨给纽约市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其次,街头乞讨也会影响社会治安。

一些乞讨者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法手段来获取钱财,给市民和游客带来安全隐患。

比如在中国,一些乞讨者会利用假残疾或伪装成孩子的方式来进行乞讨,这不仅欺骗了好心人,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利影响。

最后,街头乞讨也会加重社会福利负担。

一些乞讨者可能并非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而是利用乞讨来获得不劳而获的收入。

这样一来,政府和慈善机构的负担就会加重,而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援助。

综上所述,街头乞讨给城市形象、社会治安和社会福利都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应该予以禁止。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街头乞讨是一种贫困人口的生存方式。

一些乞讨者可能是因为生活无法自给自足,才选择了街头乞讨。

如果禁止街头乞讨,这些人将失去了唯一的生存来源,可能会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其次,街头乞讨也是一种人权问题。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而街头乞讨是一种贫困人口争取生存权利的方式之一。

如果禁止街头乞讨,就是剥夺了这部分人的生存权利。

最后,禁止街头乞讨并不能解决贫困问题。

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禁止街头乞讨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改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扶贫政策等途径来解决贫困问题。

综上所述,街头乞讨是贫困人口的生存方式,禁止街头乞讨会剥夺这部分人的生存权利,并不能解决贫困问题。

因此不应该禁止街头乞讨。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内容提要:笔者在阅读了不少有关乞丐的文献和专著后发现,就全国范围而言,虽然乞丐在行乞原因、乞讨方式、生活状态以及乞讨收益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城市乞丐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我们看到的乞丐是这么一类群体,他们放下尊严伸手向路人索要财物,不管其对过路人乞讨态度如何行为如何、不管他们丢掉自尊背后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的大小如何、压力真实性如何,他们选择乞讨这种行为方式将自己展现在世人面前,一定程度上是价值观的沦丧。

当然乞丐之所以成为乞丐,不是单一的因素造成的,其背后的压力包括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影响或个人家庭的变故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才有利于我们有效解决乞丐问题。

本文主要从乞讨这种行为方式的选择,对乞丐的价值观做一尝试性探讨,并由此提出的一些想法和对策。

关键词:乞丐问题“人的问题” 社会价值导向社会控制机制一、城市乞讨者现象的分析1 、城市中的乞讨者数量较多。

从我们的问卷答案可以得知,有将近70%的大学生认为他们经常在城市中见到乞讨者。

就从北京的情况来看,乞讨者主要而且经常出现在城市的天桥、商场、车站等地方,同学们游玩、逛街等都能发现城市乞讨者的身影。

最近几年,各种媒体也广泛关注城市中乞讨流浪者等社会问题,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城市乞讨者问题的严重性。

2、人们对城市乞讨者的关心和关注程度。

调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在碰到这些乞讨者时会偶尔去施舍他们,而且大约有72.7%的同学认为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同情他们。

这说明了当代大学生对这些城市乞讨者还是充满了悲悯和同情之心,积极地关注他们。

3 、城市乞讨者的欺诈行为以及人们的态度。

上面第2点提到大约有77.3%的同学去偶尔施舍,而不是经常,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城市乞讨者中存在着许多乞讨欺诈行为,他们充分利用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心和关爱来骗取广大人民的钱财。

从我们的调查中也可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认为不去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他们是骗子。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街头乞讨给城市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街头乞讨会让城市显得不安全和不稳定,影响市民和游客的心情和体验。

例如,曾有名人说过,“一个城市的繁荣与否,可以从它的街头乞讨现象看出来。

”这说明街头乞讨会对城市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以保护乞讨者的权益。

街头乞讨者通常处于贫困和无助的境地,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关怀,而不是在街头乞讨。

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以促使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贫困群体,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比如,马丁·路德·金曾说过,“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程度看出来。

”这说明全面禁止街头乞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乞讨者的权益。

最后,街头乞讨也存在安全隐患。

一些乞讨者可能会采取不法手段,对市民和游客进行骚扰和抢劫。

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以减少这种安全隐患,让城市更加安全和有序。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街头乞讨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保护乞讨者的权益以及减少安全隐患。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街头乞讨。

首先,街头乞讨是一种贫困群体的生存方式。

对于一些贫困者来说,街头乞讨是他们唯一的生存方式,全面禁止街头乞讨会使这些人失去谋生的途径。

正如《论语》中所说,“赐也何必大乎?欲罢不能也。

”这说明贫困者需要街头乞讨来维持生计。

其次,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能会导致贫困者更加绝望。

如果没有街头乞讨这个渠道,一些贫困者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来帮助贫困者摆脱困境,而不是简单地禁止街头乞讨。

最后,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能会违反人权。

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能会侵犯贫困者的人权。

正如尼尔·波兹曼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不应该受到社会的限制。

”这说明全面禁止街头乞讨可能会违反贫困者的人权。

_乞讨权利_的法理分析

“乞讨权利”的法理分析□陈聪(解放军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14)摘要:部分城市颁布的在“地铁、旅游区、繁华街区”禁止乞讨的地方性法规引发了学界和媒体关于“乞讨权”是否成立以及“禁乞令”是否合理的争论。

本文对学界关于“乞讨权”争论之主要焦点进行了整理归纳,在区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生存乞讨和职业乞讨的前提下,从社会分工、社会契约和无知之幕三个角度论证了“乞讨权”作为道德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并对“乞讨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进行了实证分析。

关键词:乞讨权;道德权利;法律权利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9-0098-04收稿日期:2008-07-07作者简介:陈聪,男,江苏大丰人,解放军理工大学社科系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军事法学。

一、学界关于“乞讨权”争论之主要焦点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出台或积极酝酿在“地铁、旅游区、繁华街区”禁止乞讨的地方性法规,引发了学界和媒体关于“禁乞令”是否合理的热烈的争论。

争论进路方式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但论证的论点或得出的结论大体可分为两类:公民有“乞讨权”和公民无“乞讨权”。

争论的主要焦点如下:(一)乞讨权在我国现行法中有无根据一类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有“乞讨权”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行乞的实质就是那些处于弱势的公民向社会要求帮助,这样的要求是宪法精神所支持的。

当公民由于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惠及每个需要帮助的公民时,公民有权向社会、向其他公民寻求物质帮助。

寻求物质帮助的方式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是依立法本意应不排除乞讨方式。

同时,对于身处法治社会的公民来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既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乞讨为非法或禁止乞讨,那么乞讨行为就是被允许存在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于乞讨权的浅要分析作者:宋陈铃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乞讨权是否是法定权利,以及它本身的权利性质与权能范围如何,都需要进行分析。

相比之外国诸多关于乞讨权的诉讼案件与乞讨立法,“乞讨”一词第一次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出现是在《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部法律虽不是乞讨权的统一性规定,但也为我国如何救助乞讨者规定做出了性质规定。

【关键词】乞讨权;权利层次;禁讨立法乞讨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也难以深究原因,既有乞讨者自身因素,也有社会制度因素。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在美国之类发达国家,乞讨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本文试图分析并且比较乞讨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求借鉴外国在对待乞讨现象时所采用的制度与办法。

一、乞讨权的法理讨论与法律依据“乞讨权”是否是法定权利,是否有法理依据?事实上乞讨权这一说法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提法,乞讨本身是否是一种权利,这是乞讨权存在的前提。

对于乞讨权的法理讨论,首先应该考量它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权利,其次,它的权利内容是什么[1]。

(一)乞讨权的生存权性质辨析乞讨者在生活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乞讨以求生存,一些学者以此作为出发点提出,乞讨权实际上是生存权的一项支权利[2]。

乞讨权是生存权的一项发展与支权利,是乞讨权存在法律支持的一项重要观点。

我国《宪法》中没有生存权的定义,但《宪法》保障人权,而生存权无疑是人权的一项重要组成。

我国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项公约,将生存权表述成一项“公民获得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体现在具体制度上则是国家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等相应保障制度给予公民生存保障。

但生存权的这些权利内容并不能派生出一个行乞者有进行乞讨的权利。

由此笔者认为,乞讨权是生存权支权利的理论并不充分,乞讨权与生存权不应是种属关系,乞讨权不由生存权派生而出,两者之间是同一层级,都由人权派生而出。

乞讨权不是生存权的一种,但是乞讨权本身具有生存权的性质。

(二)乞讨权的言论自由性质辨析在美国,所谓的“行为”、“商业言论”、“标志性言论”等都曾被用于界定乞讨[3],之所以有所分歧是在于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中“言论自由”的不同理解,是否将乞讨权视为一项言论自由而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将乞讨认定为一项言论,但却未必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言论对象。

所谓的“言论自由”包含着这样一种内涵:所发表的言论必然追求信息交流、提供有用的信息或是接受他人信息。

有学者曾写文章讨论乞讨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并引用了美国阿尔莫案中审理法院的一段话:“对与发言、书写、出版或传递信息或观点自由没有必然联系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不侵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

乞讨和募捐并不必然包含信息或观点的交流,因此,为上述目的而接近他人不应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并且在文章中段这么说道“法院应当将毫无价值或具有很低价值的信息排除在第一修正案之外。

”[4]笔者的理解是,“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言论是有限制,美国宪法保护的是出版、发言、书写等以传递信息与观点为目的的表达行为,并且这些信息与观点应具有一定传播价值。

在这些法院的讨论中,乞讨行为所传递的信息是无效用的信息或者根本没有传播信息,但是否对乞讨进行言论自由范围内的保护仍然没有定论。

尽管乞讨权在大部分的讨论之中都无法被证实是一项传播有效用信息的言论与行为,并且处在一个争论的过程之中,乞讨现象的存在却不容忽视,并且在实际上美国也对乞讨行为施以保护。

美国的许多关于乞讨权的诉讼中,乞讨被通过以各种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三)乞讨权的权利层次笔者认为,在我国乞讨权的权利内容应当是分层次的。

第一层次是乞讨权根源性的内容,行乞者乞讨的目的在于获得继续生存的条件,因此笔者将生存权特性定性为乞讨权第一层的内容。

生存权的内容以行乞者其能够进行乞讨为表现,权利的主体是行乞者,而客体则是政府。

政府应当以作为的形式提供帮助,保障行乞者的乞讨权利;以不作为的方式来限制政府对乞讨行为的规制。

该第一层次作为乞讨权的根本是乞讨权必备的内容,只有具备这些内容才有所谓的“乞讨权”。

第二层次是乞讨权的自由,主要是指乞讨者自由行乞与妨碍他人自由之间的界限。

乞讨需要有施舍者,因此乞讨或多或少的将对施舍者造成一定干扰,这也是许多外国法律中将“侵犯性乞讨”界定为违法的原因。

乞讨权的自由应该是指在施舍者可接受范围之内,行乞者才享受乞讨的自由。

乞讨自由有界限,但是这个自由的界限划定却难以定论,这也是许多美国关于乞讨诉讼案件中争议的焦点。

但在本文中不展开讨论,笔者只描述乞讨权权利内容的轮廓。

第三层次是政府的救济。

在我国200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是包括在城市生活无着落乞讨者与流浪者,但在该法与之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对乞讨现象实施救济的方式而不是对乞讨行为进行界定。

在外国的诸多立法中也将乞讨与救济认为是同一项内容,例如英国的济贫法制度等。

这些立法不难看出乞讨权具有政府救济这一层次权利内容。

从权利与义务对应的角度可以更好的理解政府救济属于乞讨权的权利内容。

乞讨者有权利进行乞讨,必然对应着政府主体对乞讨者的乞讨权利进行保障,除了采用不作为的形式(指政府不对乞讨进行过多限制)保障乞讨权、作为的形式(主动立法划定乞讨区等行为)保障乞讨权之外,在乞讨者自身无法行使乞讨权的时候政府也应当保障乞讨者行乞权利,这便是政府救济。

政府救济是乞讨者的被动行乞,在乞讨者无法乞讨导致无法继续生存的状况下,由政府对其救济对其施舍。

这也是政府保障乞讨权的必然义务。

二、对乞讨的规制在中国主要由各级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乞讨进行规制,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5]:(1)政府对城市中的乞讨者采取容忍的态度;(2)政府已经放弃了全面禁止乞讨;(3)政府坚持对乞讨施加时间、地点或方式方面的限制,并且认为侵犯性乞讨是违法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在我国通常由各级行政机关自行设置禁讨区,并实施相应的禁讨管制,包括在一些重要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虽然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管制,但中央对乞讨管制确定了边界与方向。

旧《收容遣送办法》废除,《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便是中央对待乞讨问题的方向转变。

当初在对待乞讨者方式上有所不公造成孙志刚这样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如今在《救助管理办法》中,由收容遣送乞讨者转变为救助救济,这是我国中央政府发出的一个重要信号,地方各级政府对待乞讨问题也将由过去的禁止转变为救助。

另外是否能将乞讨视为违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做出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对“侵犯性乞讨”进行处罚,而不能超出“侵犯性乞讨”的范围对其他乞讨行为进行处罚。

在美国则与中国的情况不同,中国未通过立法来对乞讨进行限制,而美国各个州立法中或多或少提到了禁止乞讨或者是限制乞讨行为。

我国有学者也专门研究过美国的禁讨立法[6]。

根据该学者的统计,目前美国大约有13个州在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乞讨。

其他州不禁止乞讨,但授予地方政府有权予以禁止。

由此也可看出在是否禁止乞讨的问题上我国与美国的最大分歧在于:是否通过立法对限制乞讨进行规定。

这或许也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制乞讨或许能更大程度的体现我国政府对乞讨问题的重视,也为地方政府管理乞讨这样的社会现象提供更多的动力。

美国对乞讨的限制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设置“禁讨区”。

大部分通过了禁止乞讨法的城市都采用了这种限制乞讨行为的措施,具体的措施其实大同小异,将特定区域划分为禁讨区,在该区域内乞讨将被视为是违法行为:禁止“攻击性乞讨”。

指胁迫或以侵犯性姿态迫使他人施舍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式有尾随、侮辱性的言语攻击、不必要的肢体接触等。

这种乞讨行为被视为是违法。

(一)禁止“欺骗性乞讨”。

所谓的欺骗性乞讨是指假装肢体残障、为达到某个目的而乞讨但实际上达到乞讨目的之后依旧继续乞讨等,散发出令人误导的信息从而达到诱使行人施舍的乞讨。

值得一提的是,[7]在美国的孟菲斯市,对儿童乞讨也做了一条规定:“故意将儿童暴露于危险的环境(如寒冷、酷热等)下,以求获得他人施舍”也属于“欺骗性乞讨”。

(二)对行乞者颁发乞讨证。

以许可的方式来限制乞讨是最近在美国逐渐蔓延开来的限制乞讨的方式。

以官方许可的方式来限制乞讨人员人数,无证乞讨将是违法行为。

(三)对民众的教育。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教育民众不要直接施舍乞讨者,而是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形式来帮助乞讨者,以减少街头行乞的人数。

三、构建我国乞讨者救助制度的启发(一)社会主义制度下乞讨权的福利性质相比于美国对乞讨权认定为“言论自由”进行消极保护,我国对于乞讨权应当是更加积极主动的实施救助福利。

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国情所决定的,就像《宪法》中所说的,虽然允许暂时的贫富差距,但最终要走向共同富裕,对于民众的基本生存却必然要解决。

也因此我国对待乞讨者时应该采取主动救济,就像在《城市生活无着落乞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我国县级以上城市要根据需要建立救助站,救助站的救助是一项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以财政拨款维持救助站;而且,对于有需要救助的人,救助站有义务进行救助而不能拒绝。

主动对乞讨者进行救济是我国现实情况下“乞讨权”的真实含义:对乞讨者主动救济。

(二)乞讨权的制度化措施应当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乞讨一词在我国法律中只有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出现,但该法并不是一项针对乞讨的法律,而是一部救济的法律。

笔者认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对乞讨权的相应事项进行规定。

通过立法,直接限制地方政府对乞讨权的管制范围与幅度。

例如对禁止乞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或幅度性的规定;再如对某种乞讨行为是否违法做出明确规定,以减少社会上的违法乞讨行为;再如对乞讨人员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年龄与身体健康情况划分乞讨人员,不同乞讨人员采用不同的救助方案等。

以立法形式将乞讨权的相应内容制度化有一个最大的好处是确定性。

为政府、民众有一个明确的指引规定,行乞行为自然会受到法律指引而规范。

地方政府将不再以“公共利益”之类的模糊标准来实施救助与安置,也更好的保障了乞讨者的人权。

(三)社会救助与政府救助相结合在美国,社会救助是对乞讨权进行保障的重要渠道。

各种慈善组织、救济院等机构都是救助乞讨者的重要组织。

它们以社会资金或者企业资金作为运营来源,以更专业的方式对乞讨者实施救济,救济的辐射面虽然较小,但更贴近乞讨者需要。

相比政府救济则是大范围的辐射,可能救助标准更低也更机械化一些。

社会救助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是我国构建乞讨权制度中的重要救助措施,同时政府应当引导社会救助。

四、总结乞讨权在我国仍然算是一个新颖的理论研究点,但乞讨的现象存在却时间长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