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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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拥有一项专利、商标、技术或品牌等知识产权,并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知识产权所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的授权费用,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往往涉及到海关估价的问题。

为了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介绍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即在类似的交易中所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市场价格是根据供需关系决定的,因此不能过多地考虑与买卖双方关系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委托的关系、技术转让、投资、研究发展等。

(二)按照有效期限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有效期限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期限来计算。

(三)按照授权范围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范围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范围来计算。

(四)按照知识产权性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性质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对象来计算,一般分为专利、商标、技术和版权等。

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下面就特许权使用费在不同情况下的海关估价标准作出一些分析:(一)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如果特许权是因实际使用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餐饮连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配方,在该餐饮连锁公司的所有分店都使用了该配方,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二)特许权的技术转让如果特许权是因技术转让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药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研究技术,在许可协议中规定了5年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来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wafer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wafer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wafer完税价格作者:庞雪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8期根据研发需要,国内IC设计厂商会从国外权利人,如IMG、ARM等,购买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下称IP),这些IP均通过非贸易付汇途径获取。

中国海关认为IC设计厂商购买IP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在向国(境)外晶圆厂“购买”晶圆(WAFER)时将其并入完税价格缴纳海关增值税。

那么,中国海关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IC制造过程及IP使用方式简介(一)IC制造过程简介为更好地理解IC设计厂商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并入wafer的价格征收海关增值税,有必要对IC(尤其是Wafer)的制造过程进行简单说明。

IC的制作分为三大块:1、IC的设计。

2、Wafer的制造。

3、IC的封装。

1、IC的设计1)功能描述:要完成一个完整的集成电路芯片,首先要对这一个芯片做完整的功能描述。

2)逻辑设计(以二进制为原理的数字电路)逻辑设计之目的是用已有的基本逻辑单元,将描述电路功能的数学函数进一步的具体化,使所有的功能描述皆能以实际可执行的电路模块来完成,并要经过检验,确定所设计的逻辑没有问题。

3)电路模拟分析逻辑设计完成后,要将每一个逻辑单元转化成实际的电路组件符号(如电阻,电容等),然后将这些组件符号进行组合,形成真正的电路,再进行一次检测(这时会得到一个检测结果)。

4)电路布局(布图设计)所谓电路布局,实际上就是做电路分析及半导体制程的中间桥梁,就像一个房子分为厨房,卫生间,卧室等,设计师需要将这些“组件”进行布局,使房子的功能达到最佳的效果,比如具有通风好,光线好,凉台多用化之类的性能。

当我们做完电路布局后,还要利用电脑辅助设计﹝CAD﹞程序,检测电路布局是否有缺失,检测的结果和先前所验算的结果是否一致(步骤3的结果),如果不一致,就有可能是把厨房做到卫生间去了,则需要重新进行电路模拟分析,再次电路布局。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注释: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为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例如: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这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

因此,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海关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

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行业中知名公司产品,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许权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等行业,特许权费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一、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另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视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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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

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实质上是逃避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监管。

简单来说,若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在境外,对于其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价值的部分海关需要征税。

而相反,只有符合海关规定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的应税项目,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

海关法规中“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构成进口货物的条件”,本质就是说价值已经体现在进口货物中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怎样证明价值实现在境外,对技术许可的定性分析,合同的起草,技术文件的表达,对价格的定量分析,都可能是证明的关键。

当然,与海关的沟通最重要。

举个栗子:某企业从境外进口特质杯盖100元,并以非贸形式单独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元,该企业在境内完成杯子与杯盖的组装并销售。

海关质疑10元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 若授权使用的专有技术与杯盖的生产有关
专有技术的价值在境外实现,该特许权使用费应包含在杯盖的进口价格中税务机关征收:就以非贸形式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0元征收增值税、预提。

案例3海关估价中的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3海关估价中的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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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戴尔案例分析
------ 进口的备份软件的实质-含有著作权的物品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备份光碟
微软
境外 境内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备份光碟
戴尔中国
最终用户
分析:
? 进口的备份光碟仅仅是用作备份用途的含有著作 权的物品.
? 备份光碟的价格仅包括介质的成本价值,不包括 特许权使用费。
? 戴尔中国并未因购买备份光碟而获得著作权的相 关权利(权利并未转移)
? 根据《审价办法》第37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 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 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 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 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 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 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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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戴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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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戴尔案例分析-背景介绍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微软
?
戴尔美国
?
境外
?
境内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戴尔中国
?
?
最终用户
? 微软授权戴尔美国从微软服务器上下载操 作系统软件 ? 戴尔中国从美国戴尔服务器下载操作系统 软件到自己的服务器 ? 戴尔中国复制下载的操作系统软件到生产 线上,在生产过程中把该软件 安装到电脑成 品 ? 获得微软授权的境内复制商进口该操作系 统软件的少数 备份光盘 、正版授权书、及附 加产品材料 (APM) ? 获得微软授权的境内复制商在境内生产该 操作系统软件的大部分备份光盘、正版授权 书、及 APM ? 戴尔中国从 获得微软授权的境内复制商 处 购买备份光盘、正版授权书、及 APM,或者 直接进口备份光盘 ? 戴尔中国销售电脑成品给最终用户时,连 同附加产品材料和备份光盘一同销售 5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第一篇: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从300万到30万:相信专业的力量--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案例分析2016年8月,某汽车配件企业A公司因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受到海关稽查,A公司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企业与专业机构密切配合,始终坚持合理合法应对,最终海关对企业补税30万元,A公司正当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基本情况2016年8月,海关要求A公司对自2013年以来非贸项下对外付汇情况开展自查,重点要求报明有无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以及该费用与进口货物之间的关系。

A公司自查发现,2013年以来共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500万元,对照海关提供的相关依据,初步估算需补交税款300余万元,将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极大困难,对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造成严重影响。

A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的海关业务团队寻求专业支持。

我们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如实提供支付情况。

海关在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稽查前,已经通过外汇、商务、银行等部门获取了企业实际支付的情况,任何隐瞒的行为都将使企业遭受加重处罚;二是全面梳理费用相关情况。

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合同条款、对应权利载体、进口货物等情况都将影响最终处理结果,需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分析梳理;三是与专业机构密切合作。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补税款的具体确定牵涉到定性、定量、分摊和计算等诸多方面,专业技术性强,企业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准确把握和应对,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A公司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聘请龙旭海关团队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作。

在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协助企业制定整体工作方案;2.审查相关的合同、技术资料、财务报表等数十份文件;3.梳理全部进口货物情况并确定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关系;4.代为起草提交海关的答复文件;5.准确把握应补交税款情况并核算具体金额;6.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会谈等多种方式解答A公司及其国外母公司的咨询;7.针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提供多份《法律意见书》。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少协调、 统筹。 在 “ 双特” 价格管理方面, 税管局、 现场验估、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 后续稽
查、 反价格瞒骗等力量尚未形成系统、 科学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机制。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 (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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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 二) 重税款补征, 轻信用评估
海关对 “ 双特” 企业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大量的精力集中对企业漏税风险的防控工作
方面, 催缴企业在货物进口后需补缴的 “ 双特” 税款, 甚至个别纳税义务人反复通过主动披露
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 试图逃避缴纳滞纳金, 海关对相关公告等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性研究,
现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
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但在入世之前, 海关长期使用 “ 正常到岸价格” ③ “ 以成交
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④ 等审定包括涉及 “ 双特” 问题在内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其 “ 到
岸价格” 等术语的规定更多来自商业惯例; 1992 年 3 月 18 日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报的依据。
随着特许权使用费价格管理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国际贸易实际的发展,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规定。 2019 年第 58 号公告⑦ 增设 “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 代码
9500) 监管方式, 规定纳税义务人需在每次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的 30 日内向海关申报,
以及与申报行为相当的滞纳金征免规定, 便利纳税义务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 引导企业守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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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

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

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

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

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

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

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

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

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

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

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

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综上,该特许权费符合上述三个关键点,应被纳入完税价格。

关于2万美元安装调试费、3万美元保修费。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一)款“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2万美元安装调试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而3万美元保修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5万美元技术服务费。

企业提供的发票、付汇凭证等资料显示该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

因此,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五)款“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的规定,该5万美元技术服务费不应被列入完税价格。

关于进口替换零部件1万美元和维修检测费1万美元。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一)款“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

如果零部件费和维修检测费是分别列示,则维修检测费不计入零部件进口完税价格,如果在进口申报单据上仅列总额,则两者可能均会被纳入完税价格。

驱动程序升级费1万美元。

虽然《审价办法》没有规定驱动程序等软件升级费,但鉴于该升级费是对原进口仪器驱动程序进行的,即与进口货物有关,且该升级将提升原进口仪器的实际价值。

因此,应计入完税价格加以征税。

实操建议
规范签订特许权转让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部分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如境内复制费、技术援助、培训费、管理费、安装费及境外考察费等)无需计入进口完税价格,而与货物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计入完税价格。

因此,企业在签订进口合同或特许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分列特许权使用费和与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并进一步分列与进口货物有关与无关的费用,以避免或减少因海关质疑引发的风险。

此外,对于按照营业额或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建议企业对其进行最大化细化,如以书面协议方式载明具体细目和相应比例,以便利海关核查、提高通关便利性、降低通关成本。

注意进口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海关在货物通关过程中,发现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会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即向企业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向海关说明其价格申报偏低的理由。

其中,是否存在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海关关注的一个重点。

因此,企业在进口申报时,就应如实申报特许权使用费,防止因未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导致申报价格过低而引发海关稽查,降低通关便利化,延长通关时间和增加通关成本。

妥善保存合同、发票、报关单据、付款凭证等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货物通关进口后,海关可对企业进行后继稽查,稽查时,海关有权对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

因此,企业应注意保存特许权使用费协议、货物买卖合同、生产加工工艺及与境外企业的资金往来财务资料等。

积极组织证据与海关沟通。

如果特许费使用权与进口货物无关,则无需将其纳入进口完税价格,而这“无关”需企业举证。

因此,企业在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或《海关稽查通知书》后,应先自查,即参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本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无关,是否无需计入完税价格,并根据自查结果准备证据材料,及时向海关说明情况、解释原因,争取海关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调查手段。

但鉴于企业“举证”并获得海关认同存在极大困难,企业应会商海关明确哪些证据(如特许权受益人提供的表明该特许权使用费和进口货物无关的书面证词)可被海关接受为充分
有效的证据,以为企业举证指明方向,降低企业举证难度。

充分利用合法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实践表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海关也不能保证计入完税价格的决定完全正确。

因此,如果企业认为海关“计入完税价格”的决定存在问题,可充分利用合法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如可对此决定以及衍生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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