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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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3.12.21
•【文号】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施行日期】2023.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
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结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深国税发[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各区局,各基层分局: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汇总申报企业财务核算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内跨区(指跨征收区域)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二)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资料《汇总申报申请表》(ZG11WS003)四、审批标准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商业企业,其总、分支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商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深国税告[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告(深国税告[2004]21号2004年9月29日)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纳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电话报税、网上报税、储蓄扣税等电子申报纳税业务,并推行配套的手机短信服务,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尽量采取电子方式申报纳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电子申报纳税适用范围电子申报纳税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被委托代征的纳税人除外。

各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一)电话报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储蓄扣税的双定户除外)在申报期限内的申报纳税。

(二)网上报税适用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季度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储蓄扣税的双定户除外)申报纳税。

(三)储蓄扣税适用于个体双定户增值税申报纳税。

二、手机短信服务我局向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免费短信息服务,短信息内容包括:国税通告、个体双定户储蓄扣税提示、业务办结通知、退税成功通知以及逾期申报提醒等。

请纳税人及时登记手机号码。

三、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开通办法符合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均已赋予电话报税、网上报税资格,纳税人只需在第一次使用时,确认电子申报协议即可进行电子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在核定税额后采用储蓄扣税方式报税,电话报税和网上报税方式自动停止。

四、办税服务厅自助报税我局各办税服务厅设置自助报税区,提供电子报税系统设备及操作指南,纳税人可在自助报税区内进行电话报税或网上报税。

五、银行网点报税我局与部分银行签署了设置自助报税区的协议,纳税人可以到设置了自助报税区的银行网点进行网上报税。

设置自助报税区的银行网点名单可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厅索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纳税异常通知函

纳税异常通知函

纳税异常通知函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我司在近期进行的税务审核中,发现您提交的税务申报存在异常情况。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异常情况概述根据我司税务部门审核,您在最近一次的税务申报中,以下方面存在异常:1. 税务申报收入与实际经营收入不符;2. 税务申报中部分支出项目缺乏有效凭证;3. 其他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真实、完整、准确地申报纳税义务。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我司已依法启动税务核查程序。

三、处理措施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 提供最近一次税务申报期内实际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2. 提供税务申报中涉及支出项目的有效凭证;3. 如有其他涉税问题,请一并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如您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我司将依法进行审核。

如审核通过,将不影响您的税务信用及正常经营。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或审核不通过,我司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 依法调整您的税务申报;2.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对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3.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温馨提醒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您在今后的税务申报中注意以下事项:1. 认真核对申报信息,确保真实、完整、准确;2. 妥善保管涉税凭证,以备不时之需;3. 定期关注税收政策变化,确保依法纳税。

五、联系我们如有疑问或需协助,请随时联系我司税务部门,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相关问题。

电话:XXXXXXXXXXX邮箱:*****************地址:XXXXXXXXXXXXXXXXXX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我司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祝商祺!敬请关注并重视此事。

顺祝商祺!XXXXXXXXXXXXXXXXXX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及软件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

通告如下:一、组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二、参评单位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自愿申请参加评测。

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开发服务商需符合以下资质要求:(一)较强的综合实力: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

(二)软件开发管理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达到3级以上。

(三)软件支持服务能力:拥有集软件升级维护保障、远程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本地化上门服务于一体的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具有参与税务信息化或国家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

三、评测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为“检测中心”)承担本次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具体评测工作。

四、报名方式报名时间: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金三环宾馆。

联系人:杨文钧,电话:158****6774。

五、报送资料(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附件1)。

(二)参评资质审核报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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