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银行押品管理应重视的风险点

(1)保证金: ①风险点:一是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二是质押的有效性。②控 制措施:调查核实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办理合法、足额、有效的质 押手续。(2)房地产:①风险点:一是房地产抵押真实性风险;二是 抵押的有效性风险;三是房地产价值足额性风险。②控制措施:一是 核实、检查抵押物的真实信息;二是办理合法、合规、抵押登记手续; 三是选择权威、公正的抵押物评估机构,保证价值真实、合理;四是 建立抵押物定期重估、检查和市场分析制度,持续关注抵押物价值变 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缓释措施。(3)经营收益权质押:①风险点: 一是政策性风险;二是价值不确定性风险;三是执行性风险。②控制 措施:一是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经营收益权的影响,并做好预警分析; 二是加强与权益登记部门沟通,确保质押合法、合规、足额、有效; 三是加强对客户的账户管理,掌握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律,保证对现金 流的有效控制,并做好风险控制预案;四是加强对客户综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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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①贷后检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押品管理岗位人员日常检查(管 理),二是押品管理部门组织的押品专项或跟踪检查。第 l,日常检 查:对公业务,押品管理人员为管户客户经理,对押品每月现场检查 一次,主要查看押品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零售业务, 押品检查主要是资产质量控制岗人员,现场检查抵押权证,对于没有 抵押登记证明,或贷款发放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的,向抵押登记岗询问抵押登记证明办理情况,判断原因是否合理, 并将情况反馈个贷中心负责人;如存在须马上报告的重大情况,质量 控制人员立即向上一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抵押登 记情况检查清单。第 2,跟踪检查:建立了押品贷后管理跟踪检查机 制,及时采集、分析、处理抵押人及押品风险信息,有效识别、评估 押品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和控制。②押品重估第 1,重估频率:一 是对公司类贷款项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 的押品,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二是在贷后检查和十二级分类工作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银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对信用风险的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交易、表内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本指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仅指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在资本计算时的抵减作用,具体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实施或拟实施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运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资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施的风险缓释技术才允许按照本指引处理。
(二)有效性原则。
即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各类风险缓释技术的手续必须完备、确实具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处理风险缓释时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增加风险的因素,进行保守估计。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自行测算折扣系数,则所有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工具都应使用自己的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风险缓释工具自身的风险与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风险缓释处理的一般要求:(一)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进行确认。
(二)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信用风险缓释的效果不应重复计算。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产生的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第四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第五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6781078_完善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01 Gold Master 2015 中国房地产金融110C 当前房地产抵押是商业银行普遍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也是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文阐述了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属性和重要意义,并深入分析商业银行实际业务中房地产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从完善银行管理、监管措施和优化市场环境等角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一、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属性和重要意义(一)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属性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房地产抵押的基本性质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权利的内容、实现方式和范围等方面有别于债权。
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是指抵押权人对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支配权,其所支配的对象不是房地产实体,而是其价值。
2.房地产抵押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
一是优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房地产抵押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等。
二是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三是对其他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
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完善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思考和建议饶承波、陈斌因此有可能在同一个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对信用风险的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交易、表内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本指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仅指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在资本计算时的抵减作用,具体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实施或拟实施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运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资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施的风险缓释技术才允许按照本指引处理。
(二)有效性原则。
即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各类风险缓释技术的手续必须完备、确实具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处理风险缓释时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增加风险的因素,进行保守估计。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自行测算折扣系数,则所有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工具都应使用自己的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风险缓释工具自身的风险与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风险缓释处理的一般要求:(一)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进行确认。
(二)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信用风险缓释的效果不应重复计算。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一、资产证券化概述及我国发展现状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众说纷纭。
何小锋、来有为认为目前我国国内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王旺国认为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贺敬之则认为应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综合分析现状。
这里,我主要从银行的角度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已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银行业竞争激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对消除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有着较强的欲望和动力,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具备资产证券化的和成功经验。
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表现出一级市场活跃而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冷清的特点。
总之,我国资产证券化可谓:刚刚起步、前途无限、问题多多。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及风险分析从法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便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无处不在。
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等次贷发放机构退出市场,使得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融资关系,商业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的同时也转移了风险,然而综合化转型后的银行全面覆盖了信贷发放、信用增级、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杠杆授信等市场环节,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承担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种风险循环改变了证券化设计的基本功能,把银行推入全面市场风险之中。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这次次贷危机为例,银行承担的全面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信贷资产的系统性风险美国银行在经济的繁荣周期发放的大量次级贷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价下跌后就难以偿还,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证券的价值,从而动摇了证券化市场的根基。
1996~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从650亿美元攀升至16700亿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国抵押贷款拖欠比率已高达5.82%,为1985年以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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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jìliàng)指引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fēngxiǎn)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quèdìng)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zhǐyǐn)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shěnchá)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zuòyòng)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合格(hégé)抵质押品第六条合格抵质押(zhì yā)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yǐjí)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应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七条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一)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五)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一)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
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
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的调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四)商业银行应对抵质押品定期监测,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
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五)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fāngjiāng)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guǎnlǐ)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商业银行(shānɡ yè yín xínɡ)认定存货(cún huò)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yāoqiú)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
2.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
存货价值评估应采用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
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检查。
(八)商业银行认定应收账款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1.确定应收账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坏账准备。
2.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认定过程,包括定期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类别等。
商业银行通过借款人确定应收账款风险时,应检查借款人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包括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
商业银行还应定期检查贷款合约的履行情况、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
4.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清收应收账款的程序,如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商业银行应有权不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出售或转让该质押的应收账款。
即使一般情况下通过借款人清收应收账款,也应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
(九)商业银行认定出租资产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残值风险。
第九条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其中: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其中(qízhōng):为风险(fēngxiǎn)暴露的调整系数;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dāngqián)价值;为金融(jīnróng)质押品的折扣系数;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bàolù)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计算,其中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e H 、c H 及fx H ,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
e H 和c H 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
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fx H 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fx H 。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
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
第十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比当前风险暴露的期限短时,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
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对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错配按下式调整:其中: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为信用保护的剩余(sh èngy ú)期限与T 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二)期限错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净额结算(ji é su àn)、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采用(cǎiyòng)初级(chūjí)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shānɡ yè yín xínɡ),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下降程度取决于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和抵质押水平。
在使用单种抵质押品时,违约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如下:(一)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低于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的贷款,视同无抵质押处理,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二)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超过了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贷款,采用相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三)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介于最低抵质押水平和超额抵质押水平之间,应将风险暴露分为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部分。
抵质押品当前价值除以超额抵质押水平所得到的为风险暴露全额抵质押的部分,采用该类抵质押品的最低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的剩余部分视为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不同抵质押品的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以及最低违约损失率见附件3。
第十二条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形式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
金融质押品处理后的风险暴露价值*E分成完全由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完全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部分、完全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部分及无抵质押部分。
在确认合格的金融质押品和应收账款质押作用后,另外几种抵质押品价值的总和与扣减后风险暴露价值的比率低于30%时,贷款对应部分视同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该比率高于30%,则由各抵质押品完全覆盖的部分,包括合格应收账款,分别采用对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