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路运营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建设和运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绿色环保、智能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促进公路建设和运营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建设与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高速公路建设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路线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建成后运行安全、顺畅。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合理开发。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对周边居民群体的社会责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员工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道路运行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公路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公路运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智能化建设,提高运营效率,方便用户出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规划建设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建议

关于规划建设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建议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地区间的联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高速公路连接线的规划建设同样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以下是关于规划建设高速公路连接线的一些建议。
一、充分考虑区域发展需求在规划高速公路连接线时,应深入调研和分析所连接区域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规划。
了解当地的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城镇规划等情况,以确保连接线的走向和设置能够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区域发展。
例如,如果某地区正在规划建设大型工业园区,那么连接线应尽量靠近该园区,并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以方便货物运输和人员通勤。
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连接线的规划要考虑到游客的出行需求,加强与景区的连接,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同时,要考虑到季节性旅游高峰的交通流量,预留足够的通行能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线路走向线路走向的选择是高速公路连接线规划的关键。
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尽量选择地势平坦、地质稳定、生态影响较小的路线。
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满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连接线的长度,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
同时,要与周边的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形成良好的衔接,构建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公路网络。
对于山区等地形复杂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走廊,合理采用桥梁、隧道等工程措施,确保线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注重交通流量预测和分析准确的交通流量预测是确定连接线规模和技术标准的重要依据。
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对未来的交通流量进行预测,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产业升级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预测结果,合理确定连接线的车道数、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技术指标。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要适当提高技术标准,预留足够的通行能力,避免出现建成不久就拥堵的情况。
同时,要考虑到不同车型的比例和交通组成,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
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连接线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管养,列入地方道路管养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
第九条在建、新建高速公路连接线按上述规定补办和办理相关手续。
已运营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未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的,按本规定完善管养手续。
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提高高速公路连接线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定义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
二、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一)以下连接线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高速公路连接线;.未确定公路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中,从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至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相交点的路段。
(二)列入国道、省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接收养护管理。
(三)列入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四)列入专用道路、城市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三、养护管理移交条件(一)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高速公路连接线可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管养护。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接管养护单位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
(二)已建成运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公路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技术资料齐全,路面使用性能指数()、路面损坏状况指数()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在()及以上,无四、五类桥梁、隧道,无危涵,可按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相关接收养护管理单位签订养护管理协议。
四、养护管理移交内容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移交,只移交高速公路连接线公路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养护站及附属设施(含用地资料与路政管理资料),其他建设债权债务、养护人员、机械设备等不作移交。
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冀交规字[2005]403 号
![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冀交规字[2005]403 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32b40316fc700abb68fc0f.png)
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冀交规字[2005]403号各设区市政府、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和效益,完善我省路网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自执行之日起,以冀交规字【2004】478号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二○○五年九月八日主题词: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规定通知为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公路网及高速公路的投资效益,带动和促进全省路网建设、完善,指导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通过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连接通往市(县)级及以上城市或其他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连接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连接通往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
其规模原则控制在高速公路每侧20公里以内(公路与城建管养界以外)。
二、每条(段)高速公路所有连接线项目的总投资一般控制在该条(段)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的1 5%以内。
具体投资数额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三、由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有关设区市交通局(设区市独立承担业主的高速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交通局)依据本规定及公路网规划提出连接线项目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厅并抄报厅公路局,公路局依据本规定及公路网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定。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依据交通厅的审定意见,将连接线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全部投资及土地使用等在该条(段)高速公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同时办理土地、环评、文物、安全、水土保持及地震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建设资金由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数额以审批的预算划分。
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的承担投资包括:连接线工程建筑安装费(扣除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税金)、土地开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和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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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
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
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连接线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管养,列入地方道路管养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
第九条在建、新建高速公路连接线按上述规定补办和办理相关手续。
已运营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未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的,按本规定完善管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