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政府设立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
下面来看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的申报的相关内容。
一、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对象上两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①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②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③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④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应满一个会计年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3.项目单位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4.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2号)《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条件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对初创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导向每年发布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申请创业投资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二)被投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五条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
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
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50万元。
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章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创投企业申请风险资助的,须从http://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二)入资凭证复印件;(三)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深府[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一)提升产业层次。
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
(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二)提高发展质量。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
深圳市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项目

深圳市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深圳市的科技创新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和支持企业的研发工作。
该委员会设立了一系列的企业研发资助项目,旨在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一、项目背景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和企业研发工作。
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地企业的研发工作,科技创新委员会设立了一系列的资助项目,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技术研发能力,提升创新成果转化效果,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
二、项目内容1.创新研发项目资助:该项目主要针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资助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研发工作。
资助范围包括研发费用、试制样品、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
2.产业技术攻关项目资助:该项目主要面向产业技术领域,资助企业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资助范围包括技术攻关费用、专家顾问费用、技术合作等方面。
3.孵化加速项目资助:该项目主要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加速发展,资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商业模式设计等工作,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4.创新券项目资助:该项目为企业提供“创新券”,用于购买科研设备、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提高研发效率。
三、项目申请流程1.申请资格:申请企业必须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研发能力,且研发项目符合深圳市的重点产业方向。
2.项目申请: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书,明确研发内容、目标、预期效果等,经过初审后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3.资助审批:通过初审的项目将进行进一步评审和审批,委员会将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产业意义等因素进行评分,确定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
4.项目执行:获得资助的企业需按照申请书规定的研发计划进行项目执行,完成研发任务,并定期向委员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等。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补贴对象: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三)登记失业人员;(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随军家属;(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项目及标准:(一)创业场租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深圳小微企业帮扶计划政策

深圳小微企业帮扶计划政策背景深圳经济发展迅速,小微企业作为市场和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是,小微企业面临在融资、人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帮扶计划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措施深圳市政府制定了多项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如下:贷款深圳市政府设立了小微企业专项贷款,以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
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低利率贷款,以满足日常经营、扩大规模等需求。
租金减免对于小微企业所在的场所,如果属于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房产,深圳市政府将为小微企业提供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这样,小微企业将获得经济实惠的场所,减轻企业负担。
合作开发区政策深圳市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前往开发区发展,开发区有特定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只有经过审核认证的企业才能进入开发区。
在开发区内,小微企业将获得政府更多的支持和帮扶。
市场化培育深圳市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为小微企业搭建更为广阔的平台,可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市场化培育的政策包括增设展览、推介、合作等商业模式,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主题活动深圳市政府定期举办多种主题活动,如招商、节日、展览等,旨在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应的帮助、支持和机遇。
这些活动也为深圳市政府与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沟通和交流的机会。
人才引入深圳市政府支持小微企业招揽人才,支持人才的培训和留用。
假如企业招到人才,政府将会为企业提供资金、平台等方面的支持。
总结如上所述,深圳市政府的小微企业帮扶计划涵盖了许多方面,从财务、劳动力、场所等各方面对企业进行了充分支持,以达到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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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开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
一、支持项目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对其在专精特新方面的投入费用给予补贴;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上两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①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②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
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③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④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如有需要)、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请条件
(一)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应满一个会计年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
3.项目单位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4.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
5.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6.满足以下“专精特新”条件:
①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
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②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
成核心竞争力。
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③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
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④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
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
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二)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四、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流程协助。
减免企业税收,获得国家财政补贴,促进产品转型,提高企业价值,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