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划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022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最新消息2022年税收政策

2022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最新消息2022年税收政策2022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2022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2022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一、背景和目的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1.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定条件》,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1 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100万元,或者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1.2 小型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者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1.3 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或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2. 根据企业性质和经济指标综合考虑,将企业划分为以下六个类别:2.1 制造业企业;2.2 服务业企业;2.3 商业贸易企业;2.4 农林牧渔业企业;2.5 建筑业企业;2.6 其他行业企业。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具体规定1.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1 制造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1.1 年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1.1.2 食品加工类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3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5人以下;1.1.3 纺织品加工类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8人以下。
1.2 服务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2.1 年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1.2.2 餐饮类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2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5人以下;1.2.3 教育培训类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3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8人以下。
1.3 商业贸易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3.1 年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1.3.2 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3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5人以下;1.3.3 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8人以下。
1.4 农林牧渔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4.1 年营业收入小于3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5人以下。
1.5 建筑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5.1 年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或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取消、停征和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通知》涉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收的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征和免征。
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征地管理费;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是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免征的是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小微企业范围)。
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要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在2015年1月1日前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对已经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项目,凡已征收的,应全额退还缴款人或缴费单位。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安排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2014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2014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所谓小微企业,根据此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划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行业划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财政部、发改委决定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发改委决定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焊接》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根据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总页数】1页(P4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J],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3年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J],
3.财政部、发改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J],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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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尊敬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为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一、划型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就业、增加税收、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划型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自身规范经营,提升竞争力。
二、划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1.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规模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具体标准为……(此处应详细列举具体标准)。
2.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年营业额、年利润等指标,具体要求为……(此处应详细列举具体要求)。
3. 企业行业分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将中小企业按照行业分类,具体要求为……(此处应详细列举具体要求)。
三、划型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各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划型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1. 宣传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中小企业对划型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2. 培训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划型标准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划型标准。
五、划型标准的未来展望。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逐步完善。
我们期待通过划型标准的规范,能够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划型标准的有效实施,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谢谢!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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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发改委:免征小微企业22项收费2011年11月17日17:07财政部网站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