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界的“分配正义”之争
三论分配正义_答段忠桥教授_姚大志

第53卷第4期2013年7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53No.4Jul.,2013□探索当代中国哲学的道路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姚大志[摘要]针对段忠桥教授提出的批评做出回应,回答关于“外在的(客观的)分配正义观念”、“平等的分配”和“应得”等三个主要问题。
探讨关于平等观念作为分配正义的两种主要的平等观念,一种是狭义的“平等主义”,另外一种是“优先论”,由于前者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点,所以“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
[关键词]政治哲学;分配正义;平等;优先性[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710011)[收稿日期]2013-04-08[作者简介]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长春130012)我在《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发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文,表达了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一些观点,特别是提出了分配正义的原则。
段忠桥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发表了《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就分配正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我不同的观点并对我的一些观点提出了批评。
针对该文,我又写了《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以下简称《再论分配正义》),在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三个问题上表达了我的观点,此文发表在《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
然后,段忠桥教授又写了《也谈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答姚大志教授》,就我的《再论分配正义》一文提出了批评。
应《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的邀请,我现在对这篇文章做出回应,以推动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深入研究。
尽管我自己更关注关于分配正义的一些实质问题而非琐碎的争议,鉴于段忠桥教授抱怨“他(指姚大志)在文中没有直接回应我的不同意见”①,我下面首先对他的批评做出回应,然后再讨论我们之间存在分歧的实质性分配正义问题。
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正义思想--基于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视角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35 卷 第 2 期双 月 刊 2019 年 3 月出版收稿日期:2018-12-28作者简介:刘仁贵(1976- ),男,湖南平江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哲学博士;辜俊君(1992- ),男,贵州三都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项目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YBA313);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项目(17JDZB014)“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是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平等。
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大多数人认为公平即正义,这主要是一种从同一性来解释正义的维度;但不同社会或阶层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也有着不同的正义诉求,因此有学者认为,正义还应该有一种差异性的维度。
在中国,“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
荀子是我国最早讨论正义的思想家之一,而且在荀子的正义思想中,并不是单一地从同一性的维度来看待正义,他还有着丰富的差异性正义思想。
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对荀子的正义思想关注度上升,但大多数学者关注的是荀子正义思想的辩证分析以及从社会学、人性论或中西比较等视角进行阐释。
虽对荀子“维齐非齐”思想所包含的同一性正义思想也有所关注,但很少有人从差异性的角度来分析荀子的正义思想。
一、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易小明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撰文认为,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以及与人有关的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同一性正义关注的是人们因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正义思想——基于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视角刘仁贵,辜俊君(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摘 要:关于正义研究的诸理论基本可归约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两种正义理论。
荀子提出“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主张在生存资源分配上取长补短,在政治权力资源分配上机会均等,在经济资源分配方面优先百姓,在社会保障方面关照弱势群体等,体现了其同一性正义思想;他还认为国家管理职位要打破世卿世禄制而按能配位、任人唯贤,并且对不同能力的人在权力分配、收入待遇、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也应有所差异,体现了其差异性正义思想。
一亩三分地历史典故

一亩三分地历史典故一亩三分地,是一个古老的中国谚语,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词语,更是一种思想的哲学意味。
这个典故源自于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讲述了一个关于土地分配的故事,也蕴含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和努力的追求。
在古代的中国,土地是财富和权力的象征,它代表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然而,土地的分配却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富人和权贵往往占有大片的土地,而普通农民却只能得到一小块三分地。
这种土地分配的不平等引发了人们的不满和抗议,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不公和压迫。
一亩三分地的故事也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命运和未来不完全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而更多的取决于自己的努力和奋斗。
即使只有一亩三分地,只要付出足够的努力,也可以获得丰收和成功。
这个故事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那就是人人平等,努力就会有回报。
在现代社会中,一亩三分地的精神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土地的分配已经不再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但人们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和挑战。
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需要找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寻求机会和发展,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梦想。
一亩三分地的精神也提醒着我们,要抱有积极的态度和坚定的信念。
生活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困难,但我们不能放弃希望和努力。
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取得成功。
除了这个具体的典故,一亩三分地还有更广泛的含义。
它代表了人们对自由、平等和公正的追求,也是对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期望。
在当代中国,一亩三分地的精神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价值观念,鼓励人们勇敢追求自己的梦想,同时也提醒着社会各界要关注和解决不平等问题,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总而言之,一亩三分地历史典故是一个富有哲学意义的故事,它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土地分配的故事,更是一个关于公平、正义和努力的追求。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这个典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醒着人们要坚持努力和追求,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梦想。
同时,它也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不公和压迫的思考,促进了社会的改革和进步。
中国哲学语境下的善与正当问题

中国哲学语境下的善与正当问题【内容提要】围绕善与正当的关系,西方后果论与道义论长期争论却又莫衷一是。
相比之下,中国古代哲学虽然很少从理论思辨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却结合现实生活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见解,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元伦理学的结论:正当既不像后果论所说的那样在于达成总量更大的善,也不像道义论所说的那样与善恶无关,而是首先在质的维度上防止不可接受的基本恶、确保不可或缺的基本善。
【关键词】善和恶/正当/中国哲学/后果论/道义论/元伦理学善与正当的关系是西方道德哲学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20世纪以来更成为元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因此,近几十年国内学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也主要是诉诸西方哲学的概念架构,却不重视中国哲学方面的思想资源。
这应该说是一个严重的理论缺失。
本来,善和正当作为人类生活中两种基准性的价值,任何伦理传统都不可能回避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所以,中国古代哲学尽管没有运用“正当”的术语、也缺失自觉的元伦理学维度,但仍然通过“是非之分”、“义利之辨”等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
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哲学虽然不太擅长理论思辨和概念分析,却又具有关注日常生活的优点长处,并且因此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见解,有助于我们解答这个目前在西方学界依然是众说纷纭的难题。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中国古代哲学尤其是先秦哲学的文本资源,在元伦理学层面对这个问题做一些考察,以期得出一个既不同于西方后果论(目的论)、也不同于西方道义论的结论。
一、善与正当的语义分析按照美国哲学家弗兰肯纳的界定,①与规范伦理学主要讨论“什么东西或行为是善或正当的”这类实践性的问题不同,元伦理学主要讨论一些语义性和逻辑性很强的问题:善和正当的概念本身是什么意思?人们是在哪种共通的意义上理解并运用这些概念的?从这个角度看,《墨子•经上》指出的“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孟子•尽心下》给出的“可欲之谓善”定义以及朱熹的解释“天下之理,其善者必可欲,其恶者必可恶”,②已经含有元伦理学的因素了:尽管不同的人对于各种事物的善恶评判在规范性层面上彼此不同,但有一点却明显是相通的:他们都会把自己认为有益处、因而值得意欲的东西视为善(好),把自己认为有害处、因而觉得讨厌的东西视为恶(坏)。
正义与平等的哲学辩证

正义与平等的哲学辩证正义与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观。
正义是一种对公平、公正的追求,而平等则是在分配资源与机会时对所有人平等对待的原则。
这两个价值观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被讨论和思考,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哲学上的辩证问题。
首先考虑正义的问题。
正义是一种道德伦理观念,试图解决社会中权力、资源的分配问题。
正义的标准有很多种,例如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和道德相对主义等。
尽管存在不同的正义理论,但绝大多数理论都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公平与公正。
公平是正义的基石,它强调在分配资源与权利时对每个人进行平等对待。
公平不仅仅是平均分配,而是要根据个人的需求与贡献进行合理的分配。
然而,公平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平等,因为不同的人在需求和贡献上有差异。
因此,在分配资源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与需求,追求合理而公正的分配。
另一方面,平等是指在社会中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参与的机会。
平等追求的是公正的机会而非结果的平等。
平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平等是追求幸福和公正社会的重要基础。
然而,平等和正义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追求正义可能导致不平等,而追求平等可能会忽视个体的差异和特殊需求。
例如,对于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比如残疾人或老年人,特殊的照顾和资源分配可能是必要的,而这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追求正义需要权衡情况,不能一刀切地追求绝对的平等。
在现实世界中,正义与平等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正义和平等的定义和追求目标也不同。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的不平等往往引起了对正义与平等的批评。
一些人认为财富的不平等是不公正的,而另一些人认为财富的分配应该取决于市场的自由选择。
然而,正义与平等也不仅限于经济领域。
在社会、政治和法律等方面,对于正义与平等的追求同样重要。
在社会中,对于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化人群的关怀与照顾也是正义与平等的重要体现。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辨析(一)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辨析(一)内容摘要:“中国哲学的合法性”是当前中国哲学界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在围绕着这一问题的众多争论中,许多学者往往忽视“中国哲学史的合法性”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之间的区别。
作为当前争论的核心,“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具有产生的时代背景、认识论根源以及历史根源。
其中,当代中国哲学未能承担起为化解时代问题提供意义诠释基础的责任是造成“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化解这一危机,应该在中国传统学术资源的基础上,在以形而上学为核心的作为共相的“哲学”学科规范下,通过化解中国乃至全人类所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来创制新的哲学学说,在建构“中国哲学的主体性”的过程中,最终实现对“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的超越。
关键词:中国哲学;合法性;主体性;形而上学;创新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哲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在郭店楚简研究、经典诠释学以及儒学的普世价值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是,与此相伴的是,中国哲学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愈来愈多地面临着世界范围内的冲击和挑战。
这些冲击和挑战在西方哲学的背景下逐步浓缩并进而凸显为“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即“中国哲学”作为当代学科体系中“哲学”的一个分支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众所周知,“合法性”是一门学科进入当代学科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中国哲学”作为一门学问不具备“合法性”,那么,它将被拒绝在当代学科体系的范围之外。
可见,“合法性”问题是事关“中国哲学”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出于自我辩护和重新定位的需要,中国哲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围绕“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以及新世纪中国哲学的走向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在此,笔者也谈一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为中国哲学的定位和研究走向再提供一个视角。
一众所周知,“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建立是通过引进西方的“哲学”观念及其学术范式完成的,其标志是由传统经学模式向现代哲学模式的转换。
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在国人大规模移植西方文化的早期阶段,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和严复等一批学人以中学来附会西学,以期达到对于新鲜的异域文化的理解,进而促进国内政治、社会和学术思想的变革。
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

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中国哲学源远流长,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体系。
在中国哲学中,社会正义与公平观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古代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以及现代中国哲学角度探讨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
一、古代儒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之一。
在儒家思想中,社会正义与公平观贯穿于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
儒家强调以仁爱和道德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强调个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首先,儒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强调凡事应均衡公正。
孔子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格言,将人们对待他人的行为规范化为一个基本原则。
这种原则要求人们始终以公平的态度看待他人,并尽量保持平衡和公正。
其次,儒家思想中的公平观注重照顾弱势群体。
孟子提出了“养正勿幼,宽过勿困,力行勿怠”的观点,强调了社会公正需要对贫穷和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这种公平观体现了儒家对社会弱者的责任感和关怀。
二、道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并存于古代中国哲学中,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的多元性。
道家思想认为,社会正义与公平观需要在自由与自然之间寻求平衡。
首先,道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强调个体与自然的和谐。
道家强调人与自然的联系,认为人应当顺应自然的规律,追求自然的平衡与和谐。
在社会中,这种和谐表现为对每个个体的公正对待,不被外在的规则和利益扭曲。
其次,道家思想中的公平观注重以非干预的方式维护社会公正。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最好的治理方式是让事物自然发展。
这种观念对应着道家的公平观,即让每个个体按照自己的本性和天赋实现,不被社会 institution 所束缚。
三、现代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中国现代哲学在传承古代思想的同时,也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当代中国哲学家对社会正义与公平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
在现代中国哲学中,社会正义与公平观已经与法治和人权等现代观念相结合。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得对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追求变得更加复杂。
中国古代哲学的三个基本命题

中国古代哲学的三个基本命题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有三个主题,即“天民合一”、“天德合一”和“天礼合一”1.注重“德”在政治领导上的作用在中国,从西周至春秋时代,并没有出现以“正义”为中心的讨论,而是提出了一些特有的论述,如天和民、天和礼、天和德的关系等。
这些虽然还未形成为政治哲学的体系,但无疑已经是具有政治哲学意义的论述和命题;这些论述和命题构成了儒家古典政治哲学的背景和前提,和古希腊前期政治哲学形成了对照,对后世中国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天民合一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在古代政治哲学中,围绕统治与服从的问题,为了保持统治,始终注重君民关系。
如果说君臣关系的问题属于怎样统治,那么君民的关系问题就不仅是怎样统治的问题,而是关涉政治的终极合法性问题。
所谓“天民合一”的观点,认为任何君主或王朝的统治合法性来自天命,而天命以民意为其实质内涵3.天德合一“天德合一”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又一重要主题。
“天德合一”的思想以“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为代表,指天以德为其意志,天对人世的眷顾和影响完全以“德”为转移。
孔子后来说“为政以德”,把西周以来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以更为明确的形式表达了出来,即道德和德性成为政治的基点。
在前孔子时代,这种把道德置于政治中心的立场是借助“天”的权威加以实现的,而天的权威又是被“德”所规定了的。
4.天礼合一“天礼合一”的思想,体现为“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按照这种看法,人世社会的秩序与原则“礼”来自更广大的自然(天地),合乎自然界的本性和秩序,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所制定的“礼”是模仿、依照天地及五行六气的结构属性而形成的。
这一事实显然意味着,人的社会世界是广大自然世界的一部分,是受天地阴阳五行六气的普遍法则所支配或制约的,人应当自觉仿照自然世界的本性和节律制定制度和原则来生活。
天地四时五行所代表的自然的法则是更高的、更普遍的,支配一切的,这种古希腊后期称为自然法的普遍法则,在中国古代称为“天地之经”,亦称“天道”,人世间的政治规范、伦理原则和行为必须与之相一致,符合天之经、地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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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界的“分配正义”之争作者:吉林大学教授王立当前,政治哲学开始成为世界哲学的显学。
在这股强大思潮的驱动下,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正义”的使用、关注和聚焦从没有像今天这么频繁、炽热。
中国哲学界的政治哲学研究也是如火如荼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由早先的著作译介和阐释性研究转向独立性思考和创造性探索,由纯粹的理论研究开始转向社会现实,并尝试建构适应中国社会的正义原则。
这些进步和变化在学界发生的关于“分配正义”的学术争论中体现得分外鲜明。
关于“分配正义”的学术争论,吉林大学姚大志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是直接的发起者和有力的推动者。
一些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也积极参与其中。
这场争论从2011年开始持续到现在,引起学界的强烈关注,并在学界形成了广泛的影响。
这场争论的亮点是少见的真诚的学术批判。
正因为是真诚的学术批判,所以,理论才能在这场争论和批判中向前推进,参与者的学术立场和观点才得以清晰完全地呈现。
南京大学张亮教授把“分配正义之争”视为“2014年哲学界的争鸣大事件”之一。
总体来说,分配正义理论之争可以从三个维度来透视分析:一是姚教授和段教授之间的全方位的理论争锋;二是相关参与者对姚教授建构的正义原则之论证逻辑进行批判;三是部分学者尝试提供新的正义原则以挑战姚教授的正义原则。
全方位的理论争锋基于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贫富差距增大和改革开放成果没有惠及全体成员的现状理解,姚教授开宗明义,“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
”就社会现实而言,社会存在不平等,福利改善最少的人是弱势群体。
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
通过分配正义所依赖的道德理由以及正义原则达成共识所必备的理论条件之“可欲性”和“可行性”分析,姚教授得出当前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安排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
姚教授和段教授之间的分配正义之争可以归结为三个大问题:分配正义的阈限、正义的标准和正义原则问题。
分配正义的阈限直指姚教授的基本立场:分配正义关注人们的平等对待和福利改善。
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应该“只涉及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而不涉及人们在福利上不断得到改善”。
对于段教授来说,福利不断改善属于社会生产领域的事情,也可以说是社会事实问题;分配正义则是社会利益划分方式问题,属于规范价值问题。
表征社会生产的福利改善只能作为分配正义的事实背景而不能作为正义原则,二者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和内容。
因而,在正义原则的理解上,姚教授理论的逻辑起点就存在问题。
正义标准之争实质是“何谓正义”之争。
不同的正义标准会导向不同的正义观和建构出不同的正义原则。
一方面,段教授认为这里面会出现理论循环的问题。
人们的正义观来自于社会现实的基本判断,但是人们又依据正义观来检视社会现实,在此基础上提出正义原则来修正和改造社会现实。
这会造成正义观及其正义原则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另一方面,段教授认为姚教授在对正义标准的理解中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姚教授的推理思路是:社会最好能做到平等分配,平等分配符合正义的要求,但完全的平等分配社会根本做不到,因而人们应该考虑,在社会已经存在不平等且无法很快改变的情况下,哪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会为所有人认可而被视为正义的。
段教授认为这里面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平等分配是正义的;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
正义原则的争论贯穿于两位教授争论的始终。
姚教授的理论立场是平等主义,但里面存在对其他正义原则如应得以及优先主义解释不清晰的情况。
姚教授在对平等主义的“拉平式”反驳中使用了应得原则和效率原则。
而且,分配正义的考虑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使弱势群体收益更大改善。
应得、效率和分配正义的目的决定了任何公平正义的分配都不应该违反应得。
但是,姚教授本人并没有对应得做出更多正面的阐述,相反,他却认为应得不能作为分配正义原则。
段教授认为姚教授没有清晰区别平等和应得;而且,姚教授的“强”平等主义立场后来出现了松动,转而承认优先主义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为合理的“弱”平等观。
段教授则进一步指出,“优先论不是一种平等观念,而只是一种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平等主义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一种为平等主义者所认可的正义原则——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在优先论和平等主义之间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
”理论批判:分配正义何以生成两位教授的争论直接推动了学术批判的进程。
特别是段教授在不同的学术会议和讨论场所呼吁就分配正义之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学术讨论和批判。
一部分学者从政治哲学的规范性角度对姚教授的理论论证展开批判。
在他们看来,姚教授的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现实情怀致敬并对其正义观抱有同情性理解。
但是,在其理论中存在诸多论证上的缺陷。
其中,华东师范大学葛四友教授的“正义的原则还是策略”和中国人民大学秦子忠博士的“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何以生成”两种批判视角最具代表性。
葛教授的批判集中于两点:一是把平等对待与结果平等等同起来;二是未区分正义的原则和策略。
平等对待与结果平等的等同在于姚教授的论证存在逻辑推理的不一致。
平等主义要求平等对待这没有问题,但能否就能推论出“人们应该拥有大体上相同的财富(其中包括收入)”这种结果平等就存在问题。
平等对待或平等待人,或者把人作为平等者来对待,无疑在道德上是极具吸引力的,但是结果平等显然不是这样的。
因此,葛教授认为“从平等待人到结果平等的直接推理显然就存在逻辑上的跳跃,会把平等待人的直觉吸引力不知不觉地转移给结果平等”。
而结果平等仅仅是我们评判社会是否平等的一种维度而不是唯一的维度。
正义原则和策略两者之间的模糊体现在“弱势群体”的经验判断上。
原则和策略的区分有助于回应正义观来源和社会现实的理论循环问题。
从策略出发,人们不必一定要有清楚的观念,而是从直觉中社会不正义的地方入手,解决当下紧迫的不正义问题。
弱势群体的界定也是从策略角度进行的。
弱势群体对其福利持有最少的合理期望。
这些福利包括资源、机会和收入。
之所以把这些福利作为界定弱势群体的条件,是因为姚教授对弱势群体的经验判断:他们的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稳定,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生活非常贫困,对福利拥有最低的期望。
这就决定了分配正义主要考虑的是具体的策略而不是原则。
问题是,在分配正义的思考中,人们是否能明确地将原则和策略区分开?正义原则的建构必然要考虑策略和原则两方面的问题。
秦子忠博士对于姚教授关于不平等的理论诊断提出质疑。
在他看来,姚教授关于福利不断改善的论述是反对这一不平等的结果而不是在分析社会不平等的原因。
并且,姚教授对不平等原因的分析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呈现出理论和现实的不对应。
在一般性理论中,不平等的原因主要包括人的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的偶然性因素两大方面;但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不平等的原因却主要在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对于私有制,“私营老板的资本收入与打工者的劳动力收入逐年扩大;私营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私企资产集中化”。
对于公有制,国企高管的薪酬与工人的工资逐年扩大;国企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国企资产集团化。
笔者认为,这种分析是很符合当前的社会现实。
通过对不平等原因的考察分析,笔者进一步质疑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生成的问题。
姚教授是在接受不平等无法完全改变的基础上提出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为什么也是正义的分配正义原则。
姚教授的着力点在于对弱势群体的道德辩护。
但笔者认为,姚教授的理由在于道德偏爱。
就正义而言,道德理由的辩护固然重要,但道德理由应该是针对社会整体成员。
每个人或每个阶级都希望分享社会资源,弱势群体并没有比强势群体或者中间群体拥有更为优越的条件来获得正义资源。
仅从道德上来辩护,理由并不充分,因为每个群体都能寻求到支持自身主张的道德理由。
因此,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正义要求,并不单纯只为弱势群体辩护,同样地,它也应该为强势群体辩护。
正义原则的不同主张相对于理论论证的批评,另一部分学者则从正义原则出发陈述不同主张。
有学者主张当前的分配正义思考应该首先建构和实践应得原则。
一方面,平等主义话语左右了人们的思维,以至于人们在考察社会现实时忽略了自身的特殊性。
中国不平等状况的生成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
一个是分配体制的原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另一个是分配政策的原因: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比例失衡。
这两个原因决定了当前的不平等早已超越了平等主义所做的一般性分析,因而,要解决社会整体的不平等,需要首先解决劳动收入增加的问题。
劳动收入是典型的个人应得。
另一方面,不论在理论的优先性上还是在实践的优先性上,应得都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分配正义原则。
理由的优先性在于平等主义的立论需要应得为其提供道德理由。
这从姚教授的论证中可以得到印证。
例如,平等主义的分配不能违反应得原则;某些偶然性因素在分配正义的初始考量中是“不应得的”;等等。
姚教授本人却认为应得不是正义原则。
笔者认为,应得不能以维特根斯坦的“登楼撤梯”式来对待,作为正义原则,它已在社会中发生作用。
实践的优先性在于应得能最大程度矫正当前的不平等。
人们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社会财富的产生和增加根源于劳动创造。
对个人劳动的否认或者劳动的被剥夺显然是不正义的。
我们的社会结构恰恰是依赖劳动收入的阶层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劳动收入的增加对于社会不平等的矫正也最明显。
而且,应得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分配原则,也要优先于作为再分配原则的平等。
所以,当前的分配正义解决之道不是优先建构和实践平等原则,而是应得原则。
充足主义正义观是对姚教授正义原则的又一个挑战。
基于道德理由的考虑,吉林大学晋运锋博士认为体现弱势群体重要性的分配正义不是基于平等而是基于优先性。
弱势群体为什么应该在分配正义中得到重点考虑和关注,不是因为同其他群体相“比较”来说的,而是因为他本身就需要更多的充足的福利资源来改善自身非常不利的境况。
立足于充足主义,对弱势群体的辩护理由就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一致同意的解释,更不在于个人分离性的道德理由,而在于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考虑。
质言之,人们生活得越差,使这些人受益就更为重要。
当然,充足主义的实践同样能带来平等主义的后果,但其理由绝不是平等主义的。
在对弱势群体的辩护上,充足主义同优先主义在基本观点上非常相近,对平等主义的批评也较有力量。
这也是姚教授从“强”的平等主义立场向“弱”的平等主义立场退却的重要原因。
充足主义的挑战理由看似很强,但实际上很弱。
一是充足主义并不能提供明确的分配正义原则,这倒符合葛教授的观点,充足主义更多地是实践策略。
二是充足主义并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