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1.自由主义者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
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
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
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四、资格理论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第十二讲 当代自由保守主义思想家:诺齐克

• 所谓“持有”,诺齐克指的是人们对某物的拥有,实际上就 是人们常说的“所有权”或“财产权”,所以,诺齐克也 把他的持有正义的原则称之为“权利原则”,这种“权利 原则”所捍卫的权利,主要是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
• 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持有的最初 获得是否正义,二是持有的转让是否正义。 • 第三个原则“矫正的原则”,诺齐克认为持有的正义必须 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 后即使每次交易都是合乎公正,其结果也是不正义的。而 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 正。
• 后来在普林斯顿读研 究院时,受到哈耶克 和弗里德曼等人思想 的影响,观点发生180 度转变,由支持社会 主义转为完全拥护资 本主义,成为一位自 由主义思想家。
• 1969 年回到哈佛,出 任哲学系正教授职位。 1981年-1984年担任 哈佛大学哲学系主任。
• 令诺齐克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留名的,是1974年出版的第一本书《无 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 伦理学家辛格(Peter Singer)评论说,诺齐克的这部著作是当代政 治哲学中的重要事件,从此以后,国家以累进征税来进行再分配的权 利不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需要辩护和争论的。
四、对分配正义的批评
• • (一)社会合作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二)自然资质对分配的影响问题
• • • •
(二)关于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思考 1、“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方法 2、最弱意义国家的后果是可怕的? 3、一种典型的“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
三、个人权利与“持有正义”
• 个人权利是诺齐克理论的另一个基本概念,诺齐克从洛克 的自然权利理论出发,反复强调一个社会肯定个人权利的 重要性。诺齐克认为, 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 道德界限和道德约束,任何扩大政府职能的企图都会侵犯 个人权利,从而失去道德的根据。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国家权力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话题,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诺齐克(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提出了“权利”视角对国家权力进行解读,他认为,国家权力的存在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的权利。
在这种视角下,国家权力将被解读为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本文将根据这种视角,分析其特征,并通过五个例子来说明。
一、“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的特征在“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是一种保护人民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一种用来操纵人民意志的工具。
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保障,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表现在其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力度较小,它更多地是一种公共协商机制。
国家权力一般是由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国家权力本身是一种代表民意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不是说它没有实际效用,而是它不应该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主要力量。
人民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惯,国家权力不能过度干涉,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言论自由、组织结社自由等。
二、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的五个例子1、美国联邦政府美国联邦政府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最弱意义”特征的政府,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架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
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几十年间并没有大幅增加,其权力由参议院、众议院和总统共同掌握。
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是分立的,它可以保证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
2、新加坡政府新加坡政府在退休金、公共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采取了类似于中国的“市场化政策”。
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自由竞争,在布局国家发展时,总是为企业提供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
新加坡政府的这种“最弱意义”的政策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政府,其权力由瑞士联邦政府、瑞士议会和瑞士法院三大机构共同掌握。
诺齐克生平著作简介

诺齐克生平著作简介诺齐克生平著作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的阿瑟••金斯利•波特(Arthur Kingsley Porter)哲学教授,并于1998年被授予约瑟夫••佩里格雷诺(Joseph Pellegrino)驻校教授职务。
驻校教授的荣誉职务首创于1935年,按惯例授予哈佛大学在跨学科领域间做出了开拓性贡献的最杰出的学者。
1998年,诺齐克因为他“不仅对于当代哲学具有重要影响,而且以其观念超越了他所在的学科,乃至于学术的真实而深刻的影响”而获得这一荣誉,在此之前总共只有17位哈佛大学的教授获此殊荣。
哈佛大学前校长路德斯泰因(Neil L. Rudenstine)评价道:“诺齐克是我所见到的最为渊博、锐利和敏捷的头脑之一,当他加入到心智、脑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项目中来,就立刻入侵了生物科学的领域,并吞噬着神经元科学。
他对于严肃话题或趣谈都有纯粹的兴趣。
我几乎好像从未跟得上他的思路,但是我对能够和他同场共事感到愉快,即便是只有一两次机会。
”诺齐克于1981-1984年担任了哈佛大学哲学系主任。
诺齐克于2002年1月23日凌晨逝世,享年63岁,在此之前,他已同癌症进行了长达7年坚强的抗争。
在2001年10月,诺齐克的生平最后一部著作《恒在:客观世界的结构》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前言中诺齐克首先感谢的是昔日同窗好友,胃肠病学专家克劳德耐(Marvin Kolodny),以及哈佛大学医学院的华萧(Andrew Warshaw)和迈尔(Robert Mayer)教授。
诺齐克动情直言道:“如果没有这三个人的技艺,这本书及其作者,现在都不会存在”。
他同样感谢了他的妻子莎更堡(Gjertrud Schnackenberg)的“爱,奉献和钢铁般的意志”,以及父母所给予他的爱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精湛的医术最终没有能够挽救诺齐克的生命,然而,正如他生前在学术思想界的地位及其对当代社会的不凡影响所预示的,他在身后当之无愧地倍享哀荣。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一、诺齐克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
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诺齐克

二、契约论与权利说之比较
原则上“独立者”有权利进行报复。但是,一个 独立者应被禁止由个人强行正义,因为普遍的个 人强行正义往往给人带来恐惧。关键在于,支配 性社团认为自己的程序是可靠的和公平的,并强 烈地倾向于认为所有其他的程序,甚至由别人实 行的“同样”程序都是不可靠的或不公平的。它 将不允许任何人抵制自己的程序,亦即它将惩罚 任何抵制者。所以,尽管它并不提出程序的独占 权,但这一支配性保护机构通过它的力量占据了 独一无二的地位,即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权,而非 权利上的独占权。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式 的自然状态的特征是自由、平等和被自然法所统 治的,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自然状态。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的。 其次,这种状态下人是平等的。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如果没有政府我们现在会怎样的?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如果能够从自然状 态中引申出国家存在的必要,则说明无政府主义 是不可取的,并由此确立政治哲学的必要;另一方 面,从自然状态开始探讨政治哲学具有一种解释 性的目的,即从非政治解释政治。
自然状态
诺齐克一方面试图恢复洛克的理论传统,即以自 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而构建国家起源;另一方面,他 对国家的目的和功能上所持的观点与洛克基本上 一致。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首先他认为,悲观的无政府的描述(如霍布斯)是 很难让人信服的,因为这种论据既缺乏心理学和 社会学材料,且有赖于不提出有关国家状态的类 似的悲观假设,而后者显然是可能,甚至是现实 存在的。取的,因为生硬的乐观主义也是缺乏 说服力的。
二、契约论与权利说之比较
最初,有几个不同的保护性社团或公司将在同一 地区提供它们的服务。当不同机构的委托人之间 发生冲突时,不同机构对案件的裁决往往是不同 的。这些不同的机构或者进行实力较量,失败机 构的委托人由于得不到好的保护,而离开它与胜 利者发生关系;或者形成各自的势力范围,像国家 一样;或者二者同意建立第三个裁判机关或法庭并 服从其决定。不管怎样,它最终会导致一个支配 性的保护社团。从许多的保护性社团再到支配性 社团并不需要订立契约,这种社团的诞生就象货 币一样,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的。
当代政治思潮 第六讲 诺齐克、德沃

三、非模式化分配
• (一)什么是模式化分配
• 如果一个分配是根据某个模式化的原则而得到 的,这种分配就是模式化分配。例如:根据x x 原则,某个人应得到多少分配结果 一种分配是否公正,与该分配是如何发生的, 这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
• 历史性的分配模式,也有可能是一种模式 化的分配模式。例如,按照各人所作的贡 献进行分配,就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模式。
• 我们都独立生活、独立存在。为了另一个人而 牺牲某个人,这是错误的。一个人绝不能作为另 一个人的工具。我们决不能强迫某个人遭受损失 或不利而使另一个人从中获利。
• (二)与功利相对的个人权利
• 功利主义认为:我们应该最大限度的增加幸福 的总量而不必考虑幸福是如何分配的。
• 只有一辆自行车的阿尔伯特从普丽西拉的 轿车上得到的快乐要比普丽西拉从轿车上 得到的快乐多,因为普丽西拉有了更加高 档的轿车以后,原来的轿车对他没有太多 吸引力了。因此,按照极端功利主义者的 看法,应该将轿车从普丽西拉手里剥夺来 给阿尔伯特,这样可以增进世界的快乐总 量。
断权; • 第二、保护该地区中所有人的权利。
• 2、最弱意义国家的权力范围
• “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即将自己限制于防止暴 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少功能的国 家,被证明是合理的。”
• 用“最弱意义的国家“来审视现代国家之能功: •
• 第一、保护公民不受侵犯:国防部保护公民免受外来侵犯, 警察和法庭则保护公民免相互侵犯; • 第二、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道路、消防、图书馆, 其目的在于改善每个人的生活质量; • 第三、照顾那些因某种原因如疾病、贫困、失业而不 能照顾自己的公民; • 第四、政府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监督个人的生活。如 影片审查制度,对违禁药物的禁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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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穆勒(John S. Mill)为界,可以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穆勒的自由主义,正好是二者之间过渡的桥梁。
古典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
前者主张政府祇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能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尽管当代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彼此见解不尽一致,不过大致上分布于上述两个系谱之下。
以诺齐克而言,他是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在当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当代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现代自由主义之转向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深致不满。
因此,为了表示与现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之区别,他们根据"liberty"的拉丁字源"libertas",另创"libertarianism"一字,代表他们的自由主义。
在此一自由主义观点之下,论述的主题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他们基本上以一种彻底的激进方式,来回答此一问题。
如同上述,当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义运动,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
其倡导人之中,颇多主张自由经济的重镇,诸如密塞斯(Ludwig von Mises)、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罗斯巴(Murray Rothbard)诸人。
他们强烈主张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与契约自由原则。
由于认为财富重分配不啻强制某些人为其它人劳动,乃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
此一运动在二次大战之后,于美国此一标榜自由立国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获得重大的伸展。
其在现实政治上的展现,则是英国首相余契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与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on),在1980年代的执政期间,达到了顶峰。
诺齐克这一本着作,基本上可以说是将此一以捍卫市场经济为主调的运动,推向一个严格底哲学论证层次。
诺齐克的论证系统,以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为核心,逐次展开,而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份。
第一个部份是根据洛克式的(而非霍布斯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溯自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个人权利的维护,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诸多不便。
不过,他没有遵循洛克契约论的模式,而以一种现代市场的观点,来解释国家的形成。
他设想由个人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既有诸多不便,则必有提供保护权利服务的机构(protective associations)出现。
这些保护机构彼此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最后可能祇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佳的强势机构(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
我们可以设想最后剩下两个强势机构,则可能的情况有三:一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彼此争战,则常常赢的一方逐渐将输方的委托人吸走,使输方终归淘汰;二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分属不同地理区域之强势机构,则委托人将会移居自己委托之保护机构所在的区域之内,形成一个地理区域之内一个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这两个保护机构争战不已,而又相持不下。
于是,他们同意设立一个仲裁者,并由此一仲裁者拥有最后决定权。
如此一来,亦形成了一个唯一的强势机构。
要之,不论是上述的任何情况,最后都将形成在某一个地理区域中的人们,在一个裁判彼此争执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共同体系之下,国家之雏形于焉形成。
诺齐克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虽然对无政府主义者主张个人有权管理自己,其权利不容侵犯深有同感,却不认可无政府主义者所强调任何政府的存在,都是对个人权利之侵犯。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
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ultraminimal state),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诺齐克这本书的第二部份,主要在揭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entitlement theory),据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国家的各种观点。
这些观点,基本上本乎要求财富重分配之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理念,主张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之规划与实践。
诺齐克批评分配正义是一种模式的正义观(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而其赋予权利理论则是一种历史的正义观(a histor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模式的正义观站在社会资源形成的结果处,完全不问这些资源是如何形成的(资源形成的历史过程),即根据某一特定模式(诸如需要、才能、功绩或平等分配等等),做为正义的衡准,据以讨论资源应该如何分配始能符合正义原则。
他认为探讨资源应如何分配始合乎正义的问题,应该考量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始为合理。
根据此一历史的正义观,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包含三项原则:一、占取原则(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of holdings),即对于无主物的占取,来自我们的劳动力(属于人身的一部份)对无主物的改良,使我们对该无主物取得独占的所有权。
例如对于无主荒地之开垦,因而取得独占的土地所有权,即是一例。
诺齐克的财产权观点,基本上承袭自洛克,他在论占取原则时亦特别提出「洛克的但书」(Lockean proviso)——即当一个人透过其劳动力而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时,应以「足够并且使其它的人与以往一样好」(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为条件。
换句话说,对无主物所有权的取得,因其排他性的独占而使他人无法再行占有,其合乎正义与否,系乎他人是否与其未占有时一样好。
如其排他性的独占,却能对所拥有之生产工具开发利用,使他人不但未蒙受损失,甚至因而获益,亦即他人之情况与原基点相同甚或更佳,则此一占取即合乎正义原则。
二、转移原则(principle of transfer of holdings),即资源之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交换或赠与,皆必须基于彼此自愿的同意。
三、矫正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未依据上述二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此二原则。
诺齐克认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充份考量资源形成的历史过程,而非诸如罗尔斯及当代其它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s)仅根据某一时间切面结果之原则(end-result principles or end-state principles),即据以论断分配之正义。
要之,根据赋予权利理论,批判罗尔斯及当代其它平等主义者分配正义之模式的正义观,构成本书第二部份的主要内容。
透过这些批判,诺齐克接续第一部份唯有最低限度国家才是道德上合法(morally legitimate)的论题,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的国家,皆无法在道德上被证成,并且无可避免地将侵犯了个人的权利。
诺齐克本书的第三部份,则在提出一个乌托邦的架构。
诺齐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国家为基本蓝图,描绘一个可以容许每一个人根据他自己所认定良善的生活观,去追求他自己的乌托邦之乌托邦架构。
就此而言,诺齐克所谓的乌托邦架构,可以说是一种后设的乌托邦(meta-utopia)。
他强调要所有的人在某一种乌托邦社会中,快乐地实现生命,实为不太可能之事。
原因在于,每个人良善的生活观可能不同。
因此所谓乌托邦应是一种追求各种乌托邦的架构(utopia is a framework for utopias),亦即任由人们自由地自愿结合,尝试寻求在一个理想的社群中,去实现他们自己良善的生活观。
于此,不容任何人将他自己的乌托邦观点,强加诸他人之上。
诺齐克认为在最低限度国家之中,我们是以不容侵犯的个人被看待。
任何个人不会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做为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视为拥有权利与尊严的个人。
最低限度国家,容许我们个别地或与我们自己选择的人们,在彼此皆为拥有同样尊严的个人自愿的协调合作之下,去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价值目标。
要之,他认为最低限度国家,才是一个真正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的最低限度国家,乃是一个尊重多元价值的自由国家。
诚如库克萨斯(C. Kukathas)与贝悌(P. Pettit)所指出:「自由主义可以视为对形塑现代世界之多元主义(pluralism)一项重要的哲学响应。
在现代社会中,赋予宗教与道德价值多样性,诸多善的观点(conceptions of the good)竞存,若干人对产生一种为所有人所接受之善的理论已经绝望。
对此,自由主义的响应,在于倡导对不同生活方式尽可能地宽容。
」自由主义此种尊重多元价值,强调自由国家之价值中立性(liberal neutrality of state)的基本论旨,并非祇是展现在诺齐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最低限度国家之中而已。
尽管在自由主义的论旨上颇多不同,然而就此一国家价值中立性之基本论旨而言,德渥金(R. Dworkin)、罗尔斯与诺齐克可以说颇为一致。
德渥金认为政府应该以平等的关照与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对待每一个国民,然而如果政府本身有其价值偏好,即无法对价值观点未必相同的国民,做到平等的关照与尊重。
罗尔斯则为了体现在政治界域中对多元价值的尊重,在代表后期思想之《政治的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中,以「交叠的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概念为核心,对其正义理论进行重构。
做为当代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之一,诺齐克这本书所要捍卫的自由,诚如若干论者所指出,主要是个人拥有不容侵犯的财产权之自由。
盖诺齐克论证的基础,既非功利主义者的「幸福」,亦非其它自由主义者的「自由」,而是绝对的财产权——对自己以及世界的事物之所有权。
除非是在个人自愿同意,或因侵犯他人权利而致个人权利受到剥夺的情况之下,否则此一所有权绝不容他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