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2006年第5期总第129期山东社会科学SIiANDONGSO口AI.SC正Na£sNo.5GeneralNo.129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林道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领域里程碑式的理论建树。
通过原初状态及相关程序,它在更高的抽象水平上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论证。
其两大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与差别原则——既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又表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眷顾。
然而,罗尔斯的主要论证手段并不充分,却又多少有些多余。
而且,两个正义原则有可能导致权利目的论,Ak.而违背了其平等自由协调共存的权利法则优先的理论初衷。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原初状态[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4—0087—03一、两个正义原则及两个优先规则《正义论》是罗尔斯二十余年努力思考的结晶,集其思想发展乃至英美近年来道德和政治哲学发展之大成,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崇为二战以来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乃至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及后续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建立的里程碑式的理论体系“呵被概括为契约论和自由论”,…(嘶)当代西方一种比较成功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
这一理论进一步概括和抽象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哲学以及法哲学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高度康德式的”【2](嘲理论基础,为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提供了新的论证。
从其内容来看,它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包括了政治正义论(与第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相合)和经济正义论(与第二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吻合),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法权原则。
它不仅具有普遍的学理意义,而且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以及社会最不利阶层利益的维护尤其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解析其内涵和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应该不受其他人的威胁或侵犯。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自由结婚等。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种自由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它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的利益。
因此,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二、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具体来说,差异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2.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如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差异原则的核心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这种分配应该是基于一种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其著作《正义论》被誉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用以指导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一条正义原则。
它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即最不幸福的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就是要确保社会上所有人的基本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人可以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的好处。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配原则,即所得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且开放机会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这是差异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允许和支持合理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充分考虑了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差异原则的存在,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照顾,从而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公平的资源分配。
同时,差异原则还规定了合理的分配原则,使得社会不同的财富分配是可接受的,这可以缓解社会激烈的财富分化现象,更好地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二条正义原则,它旨在保障个人自由和利益的平衡。
自由原则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完整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结社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自由。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享自由的原则,即所有人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同时限制这些自由只有在遵守其他自由原则和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才可以实现。
自由原则的意义在于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自由,通过平衡不同的自由之间的竞争关系,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平等和公正。
在一个没有自由的社会中,人们甚至很难体验到正义和公正,而自由原则则不仅可以保证人们享有自由,还能够确保这个自由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正是因为自由原则存在,每个人才能在社会上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总之,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为我们搭建起实现社会正义的框架,它们为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述评

都想 得到 较多 的利益 达到 公正
、
而利 益 的有限性 又 不 可能做 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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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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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才 会出现 对不 足 利益 的 竞争 理 论的基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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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社 会 上 不 断 发生 的相 互 冲突的 要求
,
正 义 问 题 仍 然是 一个 焦 点 集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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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美 国当代 著名学 者约 翰
《 正 义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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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a、 l 门
余 年 的 潜 心研究 之成 果
,
出版了
巨著
。
该 书一 出版
很快 在美 国和 西 方学 术界
。
社会生活 领域产 生 了 广
泛的影响
被 当代 西方学 术界誉 为哲 学和伦 理学 的 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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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 三 种 权 利或 利 益是 可 以转让 的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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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和 财富 及 自尊 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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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都 享有 平等 自由权利 的社 会
。 ,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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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8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08,2012
第28卷
JOURNALOFEDUCATIONALINSTITUTEOFJILINPROVINCE
Vol.28
(总308期)
TotalNo.308
收稿日期
:2012—06—20
作者简介:王高峰(1977—),男,吉林榆树人。吉林省教育学院报刊社,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
。
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王高峰
(吉林省教育学院报刊社,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自由和平等是近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讨论主题。具有代表性的当代哲学家罗尔斯与诺齐克对这一
主题展开了学术上的激烈论证。罗尔斯是站在社会最不利成员这一边的,强调了社会正义;而诺齐克则是以反对国家出于平
等动机而进行再分配这一核心来论述正义的。本文将对他们持有的不同正义观进行对比,分析他们的论述及带给我们的
启示
。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正义观
中图分类号:B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1—1580(2012)08—0121—02
正义在希腊文中翻译为正直道路的指示,还有公平、公道、公正等译法。从古希腊到现在,对于正义含义的探讨莫衷一是。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个人和社会的自我意识觉醒,正义走向了分离,正义理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在逐步提高。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学说,正义理论基于一定社会政治制度下对人的某些社会行为的道德准则评价。其范畴不仅涵盖了国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的分配方式,还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理论具有代表性,本文将试分析他们的两种正义论。一、罗尔斯的正义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一书,目的是反驳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点,书中提出了能让传统社会契约论更加抽象与进一步概括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的首要价值是通过正义的主题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制度上,只要存在不正义的地方,无论它多么有效率,都要加以修正或摒弃。也就是说,罗尔斯把正义作为衡量和评价某种社会制度的一种价值尺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论述道,之所以把社会的阶级结构问题作为正义的主题问题,是由于它的某些因素由始至终对社会产生及其深刻的影响。受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最初机会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不平等。这种不
平等影响了人们生活中的最初机会,因此,它是一种
很深刻的不平等。在社会结构中实际存在的这些不
平等,构成了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
关于正义原则,罗尔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
明确指出两个用于制度的正义原则:一个是最大平
等自由原则,即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
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每个人都应拥有一
种平等的权利。一个是应这样去安排社会的和经济
的不平等: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
益;并且,使所有人都有获得相同职位和地位的机会
。
在权衡以上两条原则时,我们要按照下面的优
先原则去分清这两条正义原则的先后,第一优先原
则是要以自由绝对优先,要限制自由也只能是因为
无限制的自由。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和优先于效
率的原则是第二优先原则。差别原则在理论上要落
后于机会公平的原则。在具体描述最大平等自由原
则的具体内容时,罗尔斯认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
有基于自然该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哪怕是假以
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超越。公民所拥有的人
权上的基本自由,如去选举别人和被别人选举成为
公务员的政治自由权利、合法言论自由、集会的自
由、合法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信仰合法宗教与道德
观念上的自由、思想不受限的自由、职业选择上的自
121
由、不受的随意逮捕及不被非法的剥夺财产的自由等,应该是每个公民理所当然地拥有的。在罗尔斯的认识中,正义论是一种衡量标准,它应该作为一个标尺去度量和评判整个社会变革。在如今的立宪民主制度与民主的财产所有制背景下,变革应朝着社会公平方向发展。罗尔斯相信他的正义论能使社会分工更有效、更和谐并且达到互利互惠。同时,他也意识到在很多特殊情况下,作为社会的人是不可能完全获得基本权利的。所以他指出,人们应该在社会生活中追求及宣扬平等原则,避免不平等在社会上泛滥,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平等有最大的范围。在不一样的社会背景中,社会人应该拥有各种基本权利,这是平等分配应具有的基本准则。除了要拥有各种基本权利以外,社会还应尽最大可能去平等分配社会分工合作所产生的产品,给所有人拥有各种职务和地位的平等机会。总的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协调矛盾的理论,超越了功利主义和平均主义的范围,它不仅融合了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而且寻找到了绝对和相对、普遍和特殊的交集。他在公正平等问题上有着特殊的见解,在某些追求美好社会的理论说明方面与新古典经济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二、诺齐克的正义论就在罗尔斯的书出版了几年之后,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诺齐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书中诺齐克阐述了自创的以持有正义三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正义论,他用这三原则来反驳先前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平正义论蕴含的平等主义精神。他们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罗尔斯的理论更偏向于平等,而诺齐克则坚决把自由优先、个人权利至上这一原则贯彻到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之中。一个人是否对其持有的拥有权利,关键在判断其所持有的是否是正义的。而去衡量每个的持有是否具有正义就要坚持下面的持有正义三原则: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基于诺齐克所创造的“劳动起源说”。人通过劳动的创造从而对无主物具有所有权,但凡我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的就是对无主物的占有,只要能说明我们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合法的,那么我们所获得的无主物就是正义的。而衡量对无主物占有是否合法的前提是其他人还能占有你留有的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获得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充分条件,要保证持有具有正义就必须符合这一原则。第二,转移的正义原则。根据诺齐克的阐述,转移的正义原则是指每一次都在自由、公正、不存在欺诈和强权现象的情况下,对持有过程进行转让与交
易。通过各种不法的渠道得来的持有和违反正义原
则的持有都是不正义的,因此,仅凭转移的正义原则
不能确保持有的合法性,它还需要获取的正义原则
支撑。由此可见,转让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
的必要条件
。
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在特殊情况下,诺齐克
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持有都符合获取正义的原则和转
移的正义原则,因此他提出了矫正的正义原则去纠
正前两个原则的相悖之处。矫正的正义原则是诺齐
克正义论的约束条件,是对获取和转让过程及其结
果进行矫正的
。
诺齐克的理论帮助现代西方国家解除了某些福
利道德的束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出于平
等的动机而进行再分配。人们曾经质疑过他的这种
理论,都认为对于当今社会状况来说不合时宜和过
于保守。但是除去这些质疑之外,人们还认识到理
论中对于某些问题的阐述可以引发人们更深层次的
思考,就像我国著名学者顾肃先生所说的那样:当
20
世纪末东方计划经济为主的全能政府体制被全
面超越和改制时,人们还是能发现这一理论的某些
先见之处的
。
三、结语
通过对罗尔斯和诺齐克各自论述的探讨,我们
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理论的实质和它们的理论局限
性。虽然对正义的论述方式不同,一个是秉承公平
正义的原则,一个则是坚持权利理论的观点,但在反
对功利主义原则对个人权利忽视方面还是有很多共
同之处的。交集是都想在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方面有
所建树,都坚持把人作为一个目的而不仅仅是一种
手段,以此宣扬每个人的在社会上的主体地位。更
重要的是,它们都尝试去证明自由民主主义作为一
种历史的模式的普遍必然性。作为理论体系,两种
理论都代表相对应的某段历史时期的一个群体的政
治价值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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