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
三种不同的教育公正观_罗尔斯_诺齐克_德沃金教育公正思想的比较

什么是教育公正,怎么判定公正,都要受到一定哲学观的指导。
不同的哲学观会产生不同的教育公正观。
罗尔斯(J.Rawls)、诺齐克(R.Nozick)与德沃金(R.Dworkin)是当代西方最具代表性的公正(justice)论者,他们的公正思想对我们构建理性的教育公正观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平等即公正罗尔斯是自由平等主义者,他认为,正义的一般观念是:“所有的社会益品———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1]在这一观念指导下,他提出了两个具体的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为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每一个人对于一个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之安排相容的、完全足够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安排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二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2)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根据自由平等主义的正义思想,教育的公正主要表现为:(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自由权利和机会罗尔斯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
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3]受教育权利作为人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的。
罗尔斯指出:“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当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所以,学校体系三种不同的教育公正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教育公正思想的比较冯建军(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7)[摘要]本文分析了三种不同的教育公正观。
自由平等主义主张教育资源在所有人中的平等分配;自由至上主义主张教育资源的分配要依据个人的天赋进行选择,不能为了平等而牺牲个人自由。
伦理与社会责任

2014.2.27 马云
“市场竞争的原则是要 让市场受惠、让用户受 益。不怕烧钱, 更不怕 竞争, 但最怕伤害用户 的利益, 特别是老人孩 子的利益。
打车软件给社会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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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及时到达性, 提高体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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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侧重于平等, 正义意味着平等;诺齐克侧重于自由(奠基在权 利理论之上), 正义意味着尊重权利。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权利的基础;诺齐克认为权利优先于正义。
罗尔斯侧重于主动的权利;诺齐克侧重于被动的权利。
罗尔斯认为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方式是再分配;诺齐克认为再分配将 不可避免地侵犯人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电调出租的伦理问题
使用小费形式破坏市场次序 需要打车人群无法及时获得服务 助长出租司机不正当竞争
包括: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获取的正义);2) 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转让的正义);3)对最初持有和 转让中的不正义进行矫正(矫正的正义 )。
2、否定性的“道德边界约束”理论
“其他人的权利决定了对你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依据是康德的“人是 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3.非模式化历史原则的程序论
veil of ignorance(无知的帐幔)假定。
正义三原则:
(1) Maximize human rights
(2) Equal opportunity
(3)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三、诺齐克的公正观(代表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1.资格理论(entitlement)为核心的“持有正义”(justice of holdings)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正义补偿问题是资源正义分配问题。
做好正义补偿要求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在“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究其原因是二者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义务的假定上存在根本区别。
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方案在理论上无法满足真正做好正义补偿的要求。
标签:正义补偿;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1986年,我国首次制定贫困户的贫困标准,后随物价不断调整。
同年起,我国陆续确定了331个重点扶持贫困县,后又进行了三次调整。
随着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扶贫转向精细化。
扶贫政策需要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
扶贫政策的转变指向了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的人性化、精准化要求。
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分配问题,而建立人性化和精准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即是要确保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国家和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要实现全体成员基本生存保障、社会福利等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并驾齐驱,就要在对社会中的受损者和弱者进行补偿时,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会损坏社会成员的感情,保证资源的正义分配。
因此,首先应解释的问题是: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其次,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罗尔斯与诺齐克对此类问题持不同的观点,分属于不同的理论流派。
一、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分歧(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要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应该对处于劣势的人进行社会补偿,同时要求政府介入资源分配过程。
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财产权等自我所有权的不可侵犯。
此外诺齐克推崇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弱的政府,这种政府无权对人们的财产提出要求,政府只具有保护性功能,承担一种“守夜人”的职责。
在论证各自的理论时,罗尔斯假设人们在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地位之下完成社会契约,诺齐克则追溯一种初始获得的正义性和之后的转移正义性。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诺齐克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穆勒(John S. Mill)为界,可以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穆勒的自由主义,正好是二者之间过渡的桥梁。
古典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
前者主张政府祇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能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尽管当代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彼此见解不尽一致,不过大致上分布于上述两个系谱之下。
以诺齐克而言,他是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在当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当代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现代自由主义之转向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深致不满。
因此,为了表示与现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之区别,他们根据"liberty"的拉丁字源"libertas",另创"libertarianism"一字,代表他们的自由主义。
在此一自由主义观点之下,论述的主题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他们基本上以一种彻底的激进方式,来回答此一问题。
如同上述,当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义运动,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
其倡导人之中,颇多主张自由经济的重镇,诸如密塞斯(Ludwig von Mises)、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罗斯巴(Murray Rothbard)诸人。
他们强烈主张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与契约自由原则。
由于认为财富重分配不啻强制某些人为其它人劳动,乃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
此一运动在二次大战之后,于美国此一标榜自由立国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获得重大的伸展。
其在现实政治上的展现,则是英国首相余契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与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on),在1980年代的执政期间,达到了顶峰。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PPT讲课稿(超级详细版)

〃看不见的手的解释 (通过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出来并得以维 持的,即这个过程没有对这个总体模式 或计划进行任何构想)“隐蔽的手” 讨论:如果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与国 家有不同的话,究竟有什么不同? 〃两种类型的看不见的手的过程 1.过滤过程 2.平衡过程
〃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是一个国家 为什么说私人的保护性社团不满足最低 限度的国家观念? 1.允许一些人强行他们自己的权利。 2.看起来并不保护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所 有个人。 垄断权
〃边界约束
在私权领域,“边界约束”表现为一个人的权 利对他人权利的制约作用,一个人的权利构 成了他人权利的边界。在公权领域,“边界约 束”表现为一个人的权利决定了国家公权 力的边界,禁止权力侵犯权利。
〃边界约束
从权利、权力、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 出发,论证了诺奇克公权领域的“边界 约束”。诺奇克认为,是权利“催生” 了国家,权利高于权力,权利决定权力; 并主张建立一个职能仅限于保护个人 权利免遭暴力等行为侵犯的“最低限 度的国家”,从而体现了权利的“边界 约束”作用。
第一部分
探讨无政府状态即“自然状态”,探讨国家 是否有必要并有可能以不违反个人权利的 方式从中产生,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肯定 的,他认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 家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的。
第二部分
进一步探讨国家是否还能管更多的事, 即管比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 行契约更多的事情,在此,诺齐克得出 的结论是否定的,即国家不能管更多的 事,而只能到此为止,再管就要侵犯到 个人的权利,因而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证 明的。
〃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是一 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 国家意义最弱但有还是国家的国家,除 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 古典自由主义说为“守夜人”是的国家。 • 国家最低限度满足的两个条件: 1、它拥有在一个地区使用强力的独 占权 2、对这一地区内所有人提供保护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一、诺齐克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
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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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巨着:《正义论》[②]。
此书中他采用了一种体现为反思平衡的融贯论方法。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根据这种方法,他认为一种正义原则应该具有两种能力,首先,正义原则应该具有能力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的信念;其次,在我们缺乏这种确信的地方具有能力为我们的行动和道德判断提供指导。
粗略地说,他的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就体现了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信念的能力。
第二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正是试图在一个缺少确信的地方,特别是在分配领域里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提供指导。
但正因为这个方面是我们缺乏确信的地方,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到的正义原则也各不相同,因而对于此也有着诸多的争论。
罗尔斯自己也明白这一点,因为基本的自由总是相互平等的,有一个机会的公平平等;一个人不需要相对于别的价值来衡量这些自由和权利。
而那些在其分配中有变化的主要的社会善是权力和特权、收入和财富[③]。
不仅如此,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这些权力、特权、收入和财富等都是社会制度与法律的产物。
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
[④]这也就是说关于控制人们生活前景的社会经济框架而言,它做某事与仅仅允许做某事在道德上并不具有根本性差别[⑤]。
因此,我们具有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并据之形成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与法律结构,对于人们的生活将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由于这种根本重要性,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了各种分析与探讨的焦点,诺齐克更是认为《正义论》是自密尔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着作现在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么做的理由。
在这种论争之中,托马斯伯格[⑥]和约叔华科亨[⑦]等人站在了支持的一方,但是G.A.科亨[⑧]、罗纳德德沃金[⑨]、理查德阿内逊[⑩]和诺齐克等人则站在了反对的阵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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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证的路径选择
罗尔斯:契约论路径 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诺齐克:非契约论路径 由保护性社团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二、分配正义与资格理论
罗尔斯------分配正义
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 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 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 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 更大程度的平等。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
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
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
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 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 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少承受这一重负 的人们的负担。
正义观点总结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 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 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强迫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劳动,是对人们权 利的侵犯。 对于诺奇克,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 分配或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财产权。 捍卫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比较
争论核心:自由与平等
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 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 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 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 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 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 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 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 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 决于限制他选择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是自 然的事实,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
持有的矫正原则
如何矫正? 美国的不正义是没有办法矫正的。 历史很可能是一本糊涂帐 现实中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持,关于持
有的矫正原则具有不可操作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这三个正义原则,那 么他对其持有就是有权利的。
原始状态的必然结果
“原初状态”存在着人们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须 的条件:人们利益既一致又冲突。
利益的一致在于人们的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都 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 活更好的生活;
利益的冲突是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 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较大份额 的利益自然比较小份额的利益要好。这样,一 些原则(正义原则)的出现成为必要,只有一 个得到广泛接受的原则才能抑制冲突,实现一 致。
对“最坏”的定义?怎样理解自己占有与他人 状况变坏之间的关系呢?
两种解释: 1.使别人失去通过一种或另一种特殊占有而改
善自己处境的机会。 2.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利用他先前可以自由利
用的东西。
持有的转让
“转让”实质上是一种交换。 只有当交换是 自愿的时候才是正当的。
什么样的交换是自愿的?“自愿”与“被 迫”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主张福利国家
诺奇克------资格理论 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群体
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共同决定如何将 他们施舍出去 。
主张“最小国家”,交由市场分配。
三、模式化与非模式化的分配
模式化分配 作为结果显示了人们收入上的巨大不平等,但
它并不是不公正的。 怎样维持一种模式? 1.不断进行干预不准随意转移自愿 2.不断夺走某些资源 但这都是侵犯人们的权利的。 普遍意义:如果没有对人们生活的不断干预,
个人权利
权利理论
“个人拥有权利。”。诺齐克开宗明义,以权利 理论作为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础。他继承了传统自 然权利理论,认为权利首先是人的生命、自由和 财产权,权利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 又进一步认为权利是一种道德边际约束,国家的 产生、延续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都应以个人权利 作为道德边际约束。
自我所有权
自我所有权即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
权
由和财产权。
利
否定的权利
否定的权利是指不被伤害的权利,或者
理
是不被干涉的权利,从根本上涉及不
论
侵犯、不杀戮、不攻击、不强制等。
程序权利
程序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使
他的定罪由某种最少危险和众所周知
的程序来决定。
权利理论
作为道德边际约束的权利
1、权利不是行为趋向的目标,而是一种约束。 诺齐克“把权利作为要采取行动的边际约束来看待,
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 对你的行动的约束。” 2、权利是评价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是否道德的标 准。 权利的边际约束是个人的行为界限;个人行为如果 冒犯了道德边际约束,这时个人就应当受到惩罚; 诺齐克坚持用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来建构自由主义 理论,作为国家存在和实现正义的理论基础。
调节经济、社会权力分配的原则,国家的再 分配
各原则间的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 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 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 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 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 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 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逻辑起点:最弱意义的国家 核心概念:个人权利 持有的正义:三原则
逻辑起点: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自然状 态”
一般保护 性社团
支配性保 护机构
超弱意义 的国家
最弱意义 的国家
诺齐克不仅反对无政府主义者,而且也反对福利国 家的主张,认为福利国家由于功能太多而侵犯了个 人的权利,国家的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 骗和自愿订立契约,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个人权利, 实现社会正义。最后,他还设想了一种乌托邦结构 的理想模式,包含多个共同体的多元乌托邦结构
持有正义
持有正义:
原则: 1、“获取的正义原则” 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获取 2、“转让的正义原则” 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关于不正义的“矫正原则” 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持有获取原则
什么东西能够使一个人对所获得的物品 拥有合法性?
这些保护性团体具备了相互提供保护和解决 内部争端的双重职能。诺齐克认为,一个拥 有一定地域和人口的支配性保护社团,实际 上就是一个国家,因为它满足了国家存在的 两个条件:
(1)它拥有一种在这一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 占权;
(2)它对这一地区内的所有人提供保护。
国家的形成是经历了保护性社团、支配性保 护社团、超弱国家、最弱国家四个层次而自 然建立起来的
(1974年)
罗尔斯“公平正义论”
假设前提(正义原则的来源): 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公平的正义
具体原则: 第一原则是 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原则是 差别原则
初始状态
罗尔斯对“初始状态”的界定借鉴了洛克的观 点,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初始不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一个弱 肉强食和不可忍受的状态,而是一种完全自由、 完全平等的状态,每一个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 在理性的支配下,互相尊重彼此的生命、自由、 财产。
洛克:(劳动获取理论)施加在无主物上 面的劳动使人产生了对它的所有权。人的 劳动溶入了物品之中。
诺齐克:施加于某物的劳动会改善此物, 使其更有价值;任何人对一件事情都是拥 有产权的,如果此物的价值是他创造的。
获取的限制
限制条件:只有当对一个无主物的占有没有使 他人的状况变得更坏时,这种占有才是被允许 的。
初始状态的两个条件
客观条件:是指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许多个 人等,罗尔斯强调客观条件的“适度的匮 乏”,因为自然资源非常充足使得合作计 划成为多余,而太过贫乏致使怎样合作都 将归于失败,这样便都不能达成契约(社 会合作的必要,契约论国家形成的基础);
主观条件:是指涉及合作的个体,他们有 着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其要点在于 “相互冷漠”,即每个人都对其他人的利 益不感兴趣。
关于政府职能
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 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 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是一种道德必然— —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即从伦理 道德层面论证国家有义务通过再分配手段 来时社会达到平等(主要指经济财产方面)
诺齐克“权利正义论”
关于天赋
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 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从道德观点看这是偶然任意的因素,因而 分配不能受天赋的影响,应当从分配中尽 量消除天赋差别的因素,应当把天赋看成 一种集体资产,在处理天赋差别时采用这 样的办法,即遵循差别原则:在社会经济 利益领域中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 (常常是贡献较少、天赋较低者)的利益。
而作为非模式化原则的权利原则,则可以简化为这 样的公式:“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诺齐 克这里实际上是在强调给予者,强调他的意愿和选择, 尊重他自愿给予的对象和方式。
罗尔斯则认为原初状态中博弈各方都是自私的, 无视别人的利益,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冷淡的关 系。
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 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 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 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 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 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 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 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 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因为每 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 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 最好的保护。
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 平等的权利。
作为政治权利享有的原则
具体原则:第二原则
差别原则(两个子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