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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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立 与分 离 , 义 理 论 在 政 治 哲 学 中 的 地位 日益 突 显 。美 国 当代 政 治 哲 主 制 度 与 民 主 的 财 产 所 有 制 ,规 定 了 社 会 发 展 的 长 期 目标 一 社 会 公 正 学 家 罗 尔 斯 与诺 奇 克 的正 义观 最 引人 注 目。 文 试 分 析 罗 尔斯 与 诺 齐 平 , 革过 程应 当 朝着 这 个 规 定 的 方 向发 展 。 尔斯 相 信 . 义 论 可 以 本 改 罗 正
不 知 道 自己 的 地 位 、 力 , 至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心 理 倾 向 和 善 恶 观 念 是 能 甚 什 么 。人 们 在 制 定 规 则 时 不 可 能 从 一 己 私利 和 特 殊 情 况 出发 , 能 根 只 据 公 平 协 议 和讨 价 还 价 达 成 正 义 原 则 。 在这 种 原 初 状 态 下 , 们 不 能 人
都 然 而 怎 样 才 能 得 到 正 义 原 则 ?罗 尔 斯 使 用 了 两 个 重 要 的 、 来 引 异 曲 同工 之 妙 , 是 对 于 美 好 社 会 追 求 的理 论 说 明 。 我 们 不 难 看 出他 后 正 他 就 起 争 论 的 概 念 : 原 初 状 态 ( iia p s i ) 和 无 知 之 幕 (elo 对 平 均 主义 和 功 利 主 义 的超 越 , 因为 如 此 , 的 理 论 一 出 现 , 引 起 o gnl oio r tn vi f 在 经 法 政 社 ig oac) 原 初 状 态 是 为 了 获 得 正 义 观 而 假 设 的人 类 所 处 的最 初 的 了 世界 的轰 动 性 反 映 . 伦 理 学 、 济 学 、 学 、 治 学 、 会 学 等 广 阔 n nrn e。 平 等 状 态 。在 这 种 状 态 下 , 们 被 无 知 之 幕 所 隔 离 , 不 知 道 别 人 , 人 既 也 领 域 里 受 到关 注 。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与诺齐克之对话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与诺齐克之对话

如果 说 古典 自由 主义 的首要 政 治价 值是 自由 ,那
么美国新 自由主义的首要政治价值是正义。罗尔斯就 是美 国新 自由主义的一个典型代表 ,他注重的政治价
值 即正义 ,突 出表 现在 平 等方 面 。 ( )罗尔斯 的正 义理 论是 对 功利 主义批 判 的基 一
础上 提 出 的。
的基础 上 ,罗尔斯 建 立 了他 的正 义原 则 。他力 图 找到
传 统 的 功 利 主 义者 强 调 最 大 多数 人 的 “ 大 利 最
益”同时也就演绎 出其最大的弱点是它无法解决资源 ,
的公平 分 配 问题 。它 只关 心 能产 生最 大满 足 的分配 ,
任何个人都没有理 由为他人或团体利益牺牲 自己的权
利 。他 注重 个 人独立 的主体 ,坚 决捍 卫合 法财 富 的应 得 ;他希望 拉 开差别 ,看重 效率 ,论功 行 赏 ,尊重 市 场 的 自发机 制 的调节 作用 。诺 齐 克 就是 通过 以上独 特

的基本观点作为有效 的理由来辩解罗尔斯的正义分配
理论 。 罗 尔斯对 分 配正 义 的 见解
定 的社 会存在 ,依 托一 定 的社 会 现实 。在 现 代西 方
社 会 , 配正 义受 到强 烈 的关 注 和热 情 的探讨 。 《 分 在 正 义 论 》中 ,罗尔斯 指 出正 义 的 主题是 通 过建 立适 当的 社 会基 本制度 ,对 公 民 的基本 权利 和义 务进 行合 理的


安排 ,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
的分配 。关 于正义 如何 来 有效 地 分 配 ,罗尔斯 认 为社 会合 作与 和谐 论有 道德 的一 面 ,注 重 社会关 系 。他 同 情弱 者 ,关 心 处境最 差 者 ,强 调平 等 ,希 望尽 量 消除 天赋 差别 ,只要 保证基 本 社 会需 要 ,社 会 和经 济 的不 平 等 是被允 许 的 ,从 而在 结果 上 实 现总 体利 益 的最大 化 。诺 齐 克在 《 无政 府 、 国家与 乌 托邦 》中 , 自始 至 终 强 调 了天 赋 自由权利 的至 高无 上 和不 可侵 犯 ,认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针对正义如何来分配,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赞同正义首要*,但罗尔斯更为强调平等.他通过设定"原初状态",在此基础上借助正义的两个原则来解除"无知之幕",使得最少受惠者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平等;诺齐克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不在平等,而在于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他借助"持有正义原则"通过"最弱意义的国家"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尽管二者对如何分配正义分歧很大,但他们都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的矛盾反映了西方社会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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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

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

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

”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

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资格理论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

(获取的正义原则)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

(持有的正义原则)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

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

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

(矫正原则)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

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是正义的。

历史原则与目的——结果原则分配正义的资格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依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

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状况与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和不同应得。

但由一种分配变为另一种具有相同结构的分配,这也可能造成不正义。

因为第二种分配尽管外形相同,但可能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

它可能不符合实际的历史。

而正义的即时原则主张,分配正义是有东西如何分配决定的。

而对此的判断则是由某种或某些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做出的。

按照即时原则,在判断分配正义的时候,需要关注的全部东西就是谁最终得到了什么的;在比较任何两种分配时,人们只需要关注显示该分配的模型。

这种正义原则不需要馈入任何其他信息,这样的正义原则所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两种结构上相同的分配是同等正义的。

而几时原则只看持有现状的结构。

(功利主义者,福利经济学)模式化如果一种分配原则规定分配随着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自然维度的词典式序列而变化,那么让我们把这种分配原则称为模式化的。

如果一种分配按照某种模式化的原则进行,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模式化的。

在诺齐克看来,以往人们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几乎都是这种模式化的:按照一个人的道德功绩、需要、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者前面的各项权重总合对每个人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化的分配就是按照一个或多个固定的标准,例如对社会的贡献,功德等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不同的分配。

这些分配方式看似是体现出了一种正义原则,实际上是对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严重的干涉甚至侵犯。

他还就此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张伯伦论证”,即在一个进行了以模式化原则为分配方式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获得了一份平等的财产,同时该社会允许自由进行交易。

如果存在一名著名球星张伯伦,而每名观众都愿意为了欣赏张伯伦的球技而付给球队1 美元球票钱,而球队就会从每张球票中为张伯伦提成25 美分。

这样,看过张伯伦比赛的人越多,他就越富裕,原本平等的收入原则反而出现了问题。

那么是平等的原则出现了问题,还是自由交换的原则出现了问题呢?想要继续保持平等的原则,要么禁止自由的交易,要么就要定期地对获利者张伯伦进行剥夺,而这两种方式分明都是对自由的侵犯,更何况如果要求政府通过制度的方式强制地进行利益剥夺后再分配,还有可能会成为国家扩大其权利和功能的借口,有可能导致专制或暴政。

资格原则却不是模式化的。

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维度、一些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联合能够产生出按照资格原则所得出的分配。

因为这种原则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它注重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权利,它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即它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它允许人们采取任何他们愿意采取的合法的转让和交换方式。

不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持续性地干预,任何最终——状态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不能得到持续的实现。

任何一种模式化或者是不稳定的,或者能够为资格体系所满足。

再分配与所有权模式化的分配原则并不给予人们以资格原则所给予的东西,而仅仅是追求更好的分配。

因为他们并不给予人们选择的权利,即选择用其所拥有的东西去做什么的权利,选择追求某种目的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包含了另一个人地位的提高。

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的倡导者只关注确定谁应得到什么的标准,他们只愿意考虑那些支持某些人应该拥有某些东西的理由,以及那些支持总体持有图景的理由。

无论给予是不是比接受更好,模式化原则的倡导者都完全忽视了给予。

在考虑物品、收入以及其他东西的分配时,他们的理由是接受者的正义理论,他们完全忽视了一个人拥有把某些东西给与某人的权利。

即使在每一方都同时既是给予者又是接受者的交换中、模式化的正义原则也只关注接受者的角色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

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必然需要再分配的行为。

再分配是一种包含了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

正是从强调个人权利不容侵犯出发,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

他把国家的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方面。

他指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因此,他反对国家为了平等而对于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在他看来,再分配的确是一件涉及到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劳动所得税与强制劳动是等价的,“拿去几小时的劳动所得就跟从这个人那里拿走几小时一样,就跟强迫这个人为另一个人工作几小时一样”所以他强调,不能够径直认定必须把平等放进任何正义理论。

洛克的获取理论获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也是最基础的原则,指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或途径获得对无主物正当持有的权利。

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建立在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之上,并对其进行了改造。

洛克把对一个无主物的所有权看作是由某个人把他的劳动同无主物相混淆而产生的。

并在一番论证后指出,对于洛克的这种观点应当这样的解释:“施于某物的劳动使它得到了改善,使它更有价值了;任何人在一个物上面创造了价值,那么他就有资格拥有这个物。

”同时,这里有一个附加条件:个人劳动排斥其他人对某一事物的共同权利,应该发生在“至少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

”这就是“洛克条件”。

诺齐克对洛克的观点有所质疑,第一个质疑是:洛克式劳动过程确立财产权的权利边界问题。

即为什么不是占有有所增益的部分而是占有整个无主物呢?但同时也表示,“任何可行的、连贯的增加价值的所有权方案迄今为止还没有发明出来,而且任何这种方案迄今为止还没有发明出来。

”诺齐克在此通过列举极端的例子是想将洛克“劳动确立财产权”命题推向极端,来拷问由洛克式劳动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并以此彰显、放大洛克论证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欠缺。

诺齐克的第二个疑问是“洛克条件”的有效性问题。

按“洛克条件”,如果没有为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的话,任何人都不可能正当地从自然界获取任何资源。

而在诺齐克看来,所有的私人持有权利都不可能通过这个条件的检验。

为了说明“洛克条件”这种无法被满足的不可能性,诺齐克设计了一个逆向推理链条来进行否定性验证。

通过这个论证,诺齐克想表明,“洛克条件”的限制性是如此强烈,以至于每个占有者的行为都将与之发生冲突,任何私人占有的自然权利都无法通过这一正义条件的检验。

因此,他对“洛克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和弱化,然后纳入到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之中。

第二节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判:罗尔斯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是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

也就是设定人们在最初选择正义原则时对自己的天赋、出身等偶然因素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也即设想处于“无知之幕”这种自然状态下的人,除了是具有理性、正义的观念之外对于自己的出生、天赋能力等全然无知。

换句话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使合作成为多余。

并且,人们之间的关系处于“相互冷淡”之中,也就是人们进行原则认可和选择的基本推理是基于互不忌妒、各尽可能的无偏激心态。

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必然地会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应该符合“词典式序列”的方法,当正义原则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框架之下的。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自足的个人联合体,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人与人之间不仅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

因此,人们需要一套原则以决定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划分达成关于适当分配份额的协议。

而这种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

而罗尔斯分配的社会正义问题就是合作的利益应如何分配或分派。

通过对社会正义理论的建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使得禀赋不同的各方都自愿参与到社会合作中来。

诺奇克对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他认为社会的普遍合作并不是必然存在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利益,社会中天赋较好、在社会地位方面处于优势者可以选择与其同样天赋较好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合作,而那些天赋较差、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也只得与禀赋较差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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