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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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以及现实意义

简谈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以及现实意义

简谈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以及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的思想体系,其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就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进行简要阐述。

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体制下的分配不公进行批判,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具有根本性的矛盾,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工人,导致了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马克思主义认为应当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根本上改变财富分配的不公。

马克思主义对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主张了劳动成果应当归属劳动者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根本力量,劳动者应当享有其劳动所创造的财富。

资本主义下的分配不公是由于资本家剥削劳动者所致,而这种剥削导致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

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其劳动成果,从而实现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强调了社会公平与社会平等的重要性。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这与社会的公平与平等背道而驰。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平等。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为当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

在当今世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等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重新思考财富分配问题的思路,为改善社会财富分配状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指导。

在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被视为构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

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途径。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为解决贫困问题提供了启示。

在当今世界,贫困问题依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重视劳动者权益、实现劳动者劳动成果合理回报的思路,为解决贫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介绍罗尔斯(John Rawls)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多个重要的正义理论,其中最有名的是其“平等分配正义理论”。

这个理论是对社会中不平等的消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框架,使得社会可以更加公平地分配资源,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资源。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基于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应该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社会的经济和资源分配应该符合“差别原则”,即任何不平等的分配都应该有助于最穷困的人群,而不是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

这个理论的关键在于其对所谓“社会公平”的定义。

与传统的幸福或福利理论不同,罗尔斯强调了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原始状态”的概念,即不存在任何先天属性或社会地位的状态,所有人都处于相同的基础之上,这种状态下人们愿意为自己设计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同意一些基本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上述的两条原则。

这样一来,所有人都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资源,而不受先天条件或社会地位的限制。

当代启示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对当代的深化了解朝着特定的方向发展,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的观察。

最近的一些研究表明,社会的不平等程度正在加剧,许多人所面临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

这种情况下,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这个理论提供了一个架构,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看到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以及这些不平等如何阻碍人们实现其潜在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价值观点是居于重要地位:我们不应该将社会不公正视为正常现象,而应该采取行动来消除这些不平等。

此外,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在激励创新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许多人认为,这个理论可能会阻碍创新的发展,因为它要求我们必须将资源分配给所有人,而不是针对特定的项目或组织。

但事实上,这个理论可以激励创新的发展,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去发挥其潜力。

分配正义的困境与对策

分配正义的困境与对策

分配正义的困境与对策在现代社会中,分配正义一直是个引人关注的议题。

无论是国家间的资源分配,还是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都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分配正义的困境,并提出几种应对策略。

首先,一个常见的分配正义的困境是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一些国家、地区或个人往往拥有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国家、地区或个人却面临资源的匮乏。

这种不均衡的分配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扩大,从而削弱了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财富再分配,对高收入者征收更高的税率,用于支持低收入者的基本需求。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来提升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水平,从而缩小资源分配的差距。

其次,分配正义还面临着人力资源不合理配置的困境。

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中,由于人才流动、政策限制等原因,人力资源的配置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教育水平的不足和缺乏职业培训机会,导致高技能人才短缺,而低技能人才过剩。

这种不合理的分配不仅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加剧了贫富差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鼓励年轻人选择适合的职业,从而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改善教育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分配正义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在市场经济中,供求双方往往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不公平。

一方面,卖方掌握了产品的真实信息,而买方往往对产品的质量、价格等情况知之甚少;另一方面,雇主掌握着招聘信息,而求职者往往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了解有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供给方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同时鼓励需求方加强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市场信息交流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提高信息对称的程度,促进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综上所述,分配正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经济、政治、道德等多个维度。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著作。

马克思主义对分
配正义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资本论》一书中。

在这本巨著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
生产和分配关系进行了深入批判和分析,并提出了他的分配正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
的生产关系是一种剥削性的生产关系,通过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来实现资本家的利润
追求。

这种生产关系导致了社会中的阶级分化和贫富差距的加大,使工人阶级处于被剥削
和不公正的境地。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主张通过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来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和剥削的社会,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求进行劳动和分配,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和正义。

在这个社会中,个人的贡献和劳动力将得到公平的回报,
贫富差距将被消除,每个人都能享受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还强调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分配正义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私有制已经被消除,但由于生产力的限制和阶级意识的存在,分配正义仍然需要进行
调整。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分配应该根据个人的劳动和贡献进行,鼓励
每个人付出努力,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渊源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和分配关系的
批判和分析。

它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阶段的分
配正义理论,并强调了按劳分配原则在这些社会阶段的重要性。

这一理论为我们认识和解
决分配正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浅谈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建构

浅谈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建构

浅谈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建构马克思是19世纪思想家和经济学家,他对分配正义的思考给予了深刻的理论探讨。

马克思主要从剩余价值理论和阶级斗争的角度来阐述分配正义的问题。

本文将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建构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主要以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过程中的剩余价值是工人被剥削的体现。

资本家通过掌握生产资料和雇佣工人,从他们的劳动中获取剩余价值,进一步扩大自己的财富和权力。

这种剥削的存在导致了社会不公平,分配正义的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取消剥削关系,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他主张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劳动者的真正解放。

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将社会化,人们将共同协作,分配将按照每个人的实际需要进行。

在当代社会,资本主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技术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增加,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斗争变得复杂多样化。

社会中的多元利益和身份认同的多样性也在挑战马克思的阶级分析。

当代对于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建构需要考虑到以上的变化和挑战。

从经济角度来看,当代的分配正义需要关注到全球化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使得低技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下降。

当代分配正义需要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

当代分配正义还需要考虑到身份认同的多元化。

传统的阶级分析仅仅从经济方面来看待社会不公,在当代社会已经不再适用。

除了经济资源的分配,当代社会也需要关注到其他的不平等因素,比如性别、种族、性取向等。

分配正义的建构需要更加综合地考虑到不同身份群体的利益和权利。

当代分配正义建构还需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全球化和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

分配正义的建构需要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可持续发展考虑在内,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未来世代的利益。

《哥达纲领批判》的分配正义思想对新时代共同富裕的价值

《哥达纲领批判》的分配正义思想对新时代共同富裕的价值

《哥达纲领批判》的分配正义思想对新时代共同富裕的价值一、引言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撰写的《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石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在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实现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本文将以《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配正义思想为基础,探讨其对新时代共同富裕的价值。

二、《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配正义思想《哥达纲领批判》首次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理念,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这一思想强调了劳动者在创造财富时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分配常常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少数人拥有巨额财富,而大多数人沦为贫困。

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就是要消除这种不平等,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

具体而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导致了剩余价值的产生和积累,而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公造成了社会阶级的分化。

资本家通过占有剩余价值获得了财富积累,而工人阶级却只能获得微薄的工资,从而造成了社会不平等。

为了实现分配正义,马克思主张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消除剥削关系,使得每个劳动者都能按照其能力工作,而收入则根据个人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哥达纲领批判对分配正义思想的启示《哥达纲领批判》的分配正义思想对于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它要求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马克思主义强调的分配正义实质上是要消除阶级差异,关注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新时代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要特别关注贫困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改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

其次,它提醒我们要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

资本主义社会中,少数人占有绝大部分财富,而大多数人只能得到残余的部分。

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推动财富的公平分配,通过税收政策、财产权保护等措施,减少财富的不平等现象,使财富更加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

此外,它倡导实现劳动者的自由和平等。

《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配正义思想强调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平等地位,要求消除剥削关系,使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相应的回报。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其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代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两个原则构成了其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个原则的内涵、特点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

二、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强调在公正的社会制度下,每个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自由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的特点在于其普遍性和无差别性。

它要求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些不平等应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二是这些不平等应被合理地解释为对才能和贡献的认可。

这一原则旨在解决社会财富和资源分配的正义问题,强调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同时,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差异原则的特点在于其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强调社会不平等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它要求在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时,应考虑到每个人的能力和贡献,以及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境遇。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两个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实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时,应遵循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公正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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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虽然正义具有流变性,但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各得其所。

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古至今,分配正义一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并争论不休。

古罗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平等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并专门探讨了分配正义问题,认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分配正义就在于合比例,即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

而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曾把正义分为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并指出分配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到了近代,政府如何实现分配成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争论焦点,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

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其中,罗尔斯主义明确提出了“正义即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认为分配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机构和基本制度安排,并提出了平等的自由和公平两个原则。

可见,分配正义在现代社会逐渐演化为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分配某些资源,以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一定水平的物质待遇。

基于分配正义的内涵,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分配正义是否可能及如何实现的问题。

就前者而言,在于分配正义成立的三个前提性条件是否能够满足:第一,分配之客观基础可能的,即分配作为一种统一设计的制度安排是可行的;第二,分配之道德基础是可能的,即影响人们生活的非可控因素所导致的不公正应该被矫正;第三,分配的资源基础是可能的,存在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某种分配物品。

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罗尔斯主义从“原初状态”和“理性构建主义”、对非个人可控运气进行校正以减少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基于的任意影响、整个社会存在共同欲求的目标并且社会能够就此达成一致三个方面对以上问题做了回答,坚信能够通过实施“分配正义”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

作为公平的正义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则从“无知状态”和“进化主义”、自生自发秩序、整个社会没有实质性的目标和“普遍利益”等方面出发,否认“分配正义”的可能性。

笔者以为,制度是一种直接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状态的描述和结构性存在,它既具有演化的特征,又带有理性参与的特征,表现为自然环境作用的社会结果,具有“自我复制和内卷性”。

理性不仅是制度的必要因素,而且能够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促进其功能的发挥。

再者,“自然进化主义”和“理性构建主义”的冲突和不可通约,并不妨碍理性对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制度功能的发挥,相比之下,制度发生的动力是制度可能性的源泉。

制度发生的动力在于现实的社会需求,在于维持与增加社会的福利,分配也不例外。

任何分配都是在一定社会语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并在当时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其目的在于增加社会的福利。

基于此,共同体是其内部成员理解各种领域之正义原则的基础,社会的福利则是整个社会所欲求的目标,分配制度就是通过对某些资源的再分配矫正不合理的因素以增进社会的福利。

对分配正义的评价[2]1.支持分配正义要求分配正义的道德呼声主要来自于穷人或者弱势人群,对这部分人生存和发展的伦理关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举动。

因为“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存。

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

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

”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论述了福利经济学的两个主要论点:一是国民收入总量起越大,则社会福利越大;二是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也越大。

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方式的影响。

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说来将增加经济福利。

为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必须将国民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那里转移。

“这种转移是最重要的,它代表着分配向着有利于穷人的一方的改善。

”庇古将分配的公平,尤其是有利于穷人生活改善的分配与整个社会的福利结合起来讨论,明确地说明了对社会成员公平的伦理考虑,有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

近代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主张,在一个经济体制下应该关心那些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

在他看来,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均,尽管没有人们经常描述的那样厉害,但也确实是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严重缺陷。

因此,“在不伤害人们自由创造精神与原动力,从而不会大大妨碍国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对这种不均的任何减少,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

虽然通过计算提醒我们,要把所有收入都提高到现有特别富裕的手艺人家庭已达到的水平之上,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低于这一水平的收入应该有所提高,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要以降低此水平以上的人的收入为代价,也的确是值得想望的。

”马歇尔希望通过改变分配的现状,改善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这样的伦理关怀表现了他对分配正义的关心。

即便是崇尚市场自由主义的斯密(Adam Smith),也对有利于社会下层的分配正义表达了肯定的意见。

他说,“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

……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

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

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

”斯密的意思是很明确的,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符合公正的,虽然对于如何改善,他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但他赞同分配正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反对形式上的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的保护,这就是说,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时候,要照顾社会上处境最不利者。

他认为,“经济功利主义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把贫穷当作效益的手段而使之永存,”而一个社会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应有助于使所有人受益,“分配应使任何一个种族或人种集团并不比其他集团更差。

”为了减少不平等,德沃金支持对弱势群体采取的优待“补偿行动”和所谓的“反向歧视。

”他认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没有侵犯公民“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同等对待的权利”,而“一个优惠少数民族申请人的政策可能由于它有利于整个社会而合理地得到支持”,因为它“使社会上全体更为平等。

”罗尔斯(John Rawls)分配正义理念中引人注目的一个特点是提出了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建立在差别原则基础上的。

由于存在着差别,而要消除差别就应该给予处境不利者以补偿,从而达到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认为,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在伦理上属于不应得,所以,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

补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罗尔斯承认,提出补偿原则并不是要把它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或者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目标。

但无论采取什么原则,都要考虑补偿的要求,因为它被看作是代表着正义观念中的一个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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