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正义视域下我国利益调控机制的动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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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丁亮【摘要】《破产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体现了民法对个人本位、形式平等以及效率优先的追求:它将劳动债权未能同金融债权一样获得担保的原因归结为“合同自由”;它浸透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体利益的呵护,却低估了群体问题可能引致的社会动荡;它甚至无视劳动债权中包含的生存利益而执守着“物权优先效力”的路径依赖———担保物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结论让人质疑。

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以社会利益、实质平等以及公平效率兼顾为内容,它正视而不是忽视劳动者的弱势缔约身份;重视而不是漠视破产财产分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珍视而不是藐视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生存利益。

因此,以经济法分配正义观为逻辑起点,基于对民法的功能矫正,我们进行了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解读。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5(000)010【总页数】6页(P143-148)【关键词】劳动债权;担保物权;分配正义【作者】丁亮【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413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颁布——这部难产立法的孕育过程几经利益择选之痛。

而在这其中争议最大、最受关注的就是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尤其是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两者究竟谁应就已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谁具有受偿优先性的问题。

而根据这部新的《破产法》第109条,可以看到立法者最终将天平倾斜到了担保物权人一边,肯定了担保物权就其所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立法方案。

尽管该法第132条规定了在《破产法》颁布前的劳动债权依照该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依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物权人而获得清偿,但这只适用于《破产法》颁布前,这一特定时期内发生的劳动债权,对其他劳动债权并没有普适性。

法律的颁布不一定是“一锤定音”式的完结,更不能终结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分配正义概念解析

分配正义概念解析
分配正 义这一 概念最 早 由亚里 士多 德 提 出。他
安排……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 的分派, 决定社会生活 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 这些定义虽然提法不 同, 但它们 的共同点都强 调分配正义是分配 中的恰当性、 合理性。我们知道 , 任何一种分配都涉及以下几个 问题 : 分配什 么?分
配给谁 ? 由谁 分配 ?怎 样分 配 ?分 配正 义 的含义也
在《 尼各 马可伦理 学》 书 中说 :正 义 亦 即成 比例 , 一 “ 而不 正义则 是与 比例 相 抵 触 : 个人 有 了过 高 的利 一 益 , 的行 为是不 正义 的 ; 他 一个 人 拥 有 的利 益太 少 , 他受 到 了不 正义 的对 待 。… … 以上 是正 义 的一个样 式 。另一个 正义样 式 是 纠正 正 义 , 应 用 于 自愿 的 它
其含义的理解多有分歧, 它们 的共 同点是都强调 但
分 配正义是分 配 中的恰 当性 、 理 性 ; 出其 实现 的 合 指 关键是 找到其 中借 以分 配 的原 则 和标 准 , 不 同社 在
会标准 和原 则是不 同的 , 种 不 同是 由各 种 因素决 这
定 的。
义虽然是一种平等 , 不正义也是不平等, 却不是按照
得到 , 该得 到的却 得到 了 , 不 就是 非正 义的分 配 。
或非 自愿的调解案件 中。这类正义与上述样式的正 义相比, 有其 自己独特 的性质。分配共 同财 富的正 义通常是依据上面提到过的 比例 的( 因为分配合伙
收稿 日期 :o 8—1 2o 2一O 1 作者简介 : 马永华 (9 2 , ( ) 内蒙古赤峰 , 17 一) 女 汉 , 博士 , 讲师
上 述 的 比例进行 的 , 是 依据 的算 学 比例 。 亚 里 士 它 ” 多 德讲 的“ 纠正 正义 ” 是 指 人 与人 之 问经 济上 的交 , 往 和制度契 约所 遵循 的原 则 , 利 害均平 ” “ 偏 即“ ,不 不倚 ” 。而 分 配 正 义 是 指 社 会 的财 富、 力 及 其 它 权 可 以在个人 之 间进行 分 配 的东 西 的分 配 原则 , 时 有 要平 均分配 , 时要根 据 比值进 行分配 。 有 后 来 的许 多 思想 家 , 特别 是 近 现代 的一 些 思想 家, 也都提 出 了 分 配 正 义 的概 念 。如 汤 姆 ・ ・ L 彼 彻姆在 《 哲学 的伦 理 学 》 中说 : 分 配 正 义 一语 比较 “ 精 确 的 意 义 是 指 社 会 利 益 和 社 会 负 担 的 合 理 分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走向分析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走向分析

①2005年3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Mar.2005第26卷 第2期I NNER M ONG O LI A S OCI A L SCIE NCESV ol.26 №.2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走向分析宋兴义(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是出于稳定和减少改革阻力的考虑,在1994年的制度中有明显的维护既得利益的特征,1994年改革前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1994年前的体制运转。

这使得分税制改革没有完全实现“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指导思想,中央财力集中度仍然不理想,地方间财力不均衡的程度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拉大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关系;财政体制[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5281(2005)022*******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是出于稳定和减少改革阻力的考虑,在1994年的制度中有明显的维护既得利益的特征,1994年改革前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1994年前的体制运转。

这使得分税制改革没有完全实现“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指导思想,中央财力集中度仍然不理想(图1),地方间财力不均衡的程度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拉大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为了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增加中央财政对收入增量的分享和增强平衡地区财力差距的力度。

但是这些措施带有很明显的行政性特征,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财政制度演变的特点。

一、1994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政策的主要变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奠定了我国分级财政体制的框架,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改革之初确定的各项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而且,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在这期间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利益均衡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_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视角

利益均衡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_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视角

利益均衡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视角路向峰摘要:利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

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利益差异、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但正是这些差异、矛盾和冲突构成了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力。

因此,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出发,研究应对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对利益矛盾及冲突的协调方法———利益均衡机制意义重大。

构建体现包容性的利益均衡机制是深化改革与推动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利益;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机制;历史唯物主义中图分类号:B0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1)05-0043-04哲学利益问题是人类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都与利益及对利益的追求有关。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①“‘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

”②我国著名思想家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也曾明确表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没有人类的逐利行为,以及为调节各种利益要求而形成的合适的利益关系均衡的格局,人类社会的进步便不可想象,利益可谓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

因此,从哲学角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视域来研究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问题,进而构建真正具有包容性的利益均衡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利益均衡机制的科学内涵作为一个在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率先提出的范畴,哲学理论工作者理应立足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给出相对恰当的定义。

我们认为利益均衡机制是指一国政府为确保每一个群体、阶层真正享有相对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权利,在相对合理、均衡的利益分配的前提下所形成或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设计和安排的总和。

(一)利益均衡机制形成中的主体作用总所周知,利益是一个主客辩证统一的范畴。

在这一对矛盾共同体中,利益客体的稀缺性往往成为利益主客体关系中的制约因素,造成利益主客体之间关系的紧张乃至中断。

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及其制度安排

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及其制度安排

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及其制度安排和谐社会最根本的问题足利益关系问题,是利益分配和调节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让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

没有利益共享,社会和谐就是“空中楼阁”,就实现不了。

因此可以说,利益共享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和基础,加快建立利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是当前理论界实践界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利益分配思路,是分配制度改革和实现共同富裕新模式、新路径的理论探索。

构建“利益共享”分配模式,是达到共同富裕目标的现实选择,既有现实改革进程的实践必然性,又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利益共享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研究利益分配和共同富裕的文献很多。

在2004年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之后,尤其是2006年5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之后,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一个理论“拐点”。

在此之前,尽管也有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但总体上看,学术界大量的研究文章是更加关注收入的初次分配,更多就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先富”到“共富”的路径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依据:晏智杰(2001)认为价值分配在“深化和扩大”劳动价值论上做文章没有出路,应从劳动价值论转向包括劳动在内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张雷声(2001)、卫兴华(2002)认为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但劳动价值论不能决定任何一种分配制度,决定某种分配制度的依据,首先或决定性的因素是生产资料所有权。

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无论学术界还是政界,基本共识是分配制度应当贯彻“初次分配讲求效率、再分配讲求公平”的原则。

关于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于海峰(2002)的(WTO 规则下公共财政政策选择》、李力(2002)的《公共财政转轨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研究》、朱志刚(2004)的《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等文章,认为新时期财政工作要把促进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作为指导思想,更加倾向和强调公共财政的经济建设职能。

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机制与正义的四个原则

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机制与正义的四个原则

特区实践与理论 二〇二二年 第四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1]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这明确了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目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各自对应着不同的政治价值追求,其背后蕴含着按辞典次序排列的正义原则,聚焦三次分配机制背后的正义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指导意义。

本文尝试对三次分配机制背后的四个正义原则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文明社会的常态与正义的第一原则当我们探讨正义的第一原则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我们以什么样的视角来看待人类社会,如何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如何把握文明社会的演进方向。

(一)“公共性”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常态马克思认为,国家“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3],强调国家的本质根植于市民社会。

关于国家的职能与作用,马克思强调,国家职能“既包含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含由各种特殊的因政府与人民大众互相对立而起的职能”[4],强调的是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的二重性。

无论是阶级社会还是非阶级社会,公共性始终是市民社会决定的国家属性。

哪怕到了国家消亡的最终阶段,其消亡也是作为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机制与正义的四个原则秦远航摘 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按辞典次序排列的起点平等、程序公平、机会公平、崇德向善是共同富裕的价值逻辑,分别对应着平等补偿、程序公平、机会公平、自愿无偿的正义原则。

论新时期分配正义的实现-文档

论新时期分配正义的实现-文档

论新时期分配正义的实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而分配正义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方面,为了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协调社会关系,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正视现阶段我国的分配正义问题及其实现。

、分配正义问题的当代厘定总体上来讲,我国的分配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调整正趋向合理,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变化主流是积极而有效的,市场也在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合理化作用。

但同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收入不平衡、分配差距扩大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社会矛盾相当严峻。

尤其是近20 年来,我国从已经从过去一个分配差距很小的国家跨入分配相当不平衡国家的行列,分配差距拉大的速度之快,为全球少有。

人们在享受经济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同时,也在承受着社会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带来的巨大落差和巨大压力。

特别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已经越来越接近民众心理承受的最大限度和社会稳定的最低临界点。

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分配的严重公平,严重影响了人们积极性的发挥、阻碍了劳动效率的提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甚至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市场经济的沿革和发展表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固然离不开因素复杂的经济基础,但与正义精神相关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丰富的物质基础、丰富的资源条件和技术条件,更需要民主的社会政治条件,需要良好的文化道德资源,更需要丰厚的社会伦理基础。

所以,要改变目前我国社会的不平衡现象,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必须要有公平合理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必须实现社会经济活动运行中的分配正义。

1.分配正义概念的梳理分配正义的内涵是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和不同社会制度而有所不同的。

这是因为,人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人类对分配正义问题的内容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协调经济利益关系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首要问题

协调经济利益关系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首要问题

协调经济利益关系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首要问题口蒋广庭摘要:利益问题的核心是经济问题,它历来是关系到社会是否公平正义、是否和谐稳定的首要问题。

协调利益关系的实质,就是要正确合理处理好人们在经济利益上的分配问题,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结构整体转型时期,也是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对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本文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未谈实现公平正义雏护社会和谐问题。

关键词:协调利益公平正叉和谐稳定首要问题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5675(2010)03--123一03一、协调经济利益关系,是实现公平正义、至少有两个重要的区别:一是传统的和谐社会往往是以牺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个人的经济利益来换取社会和谐局面。

二是传统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少数社会群体和少数人剥夺大多数社会群体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利益问题始终处在整个社会的核心大多数人的基础之上的。

可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地位,决定着社会的走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利益关系协调问题上,促使前者向后者转化,首要的问题,在础,社会和谐稳定是决定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先决条件。

正如于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促进公平正义。

马克思说的:物质财富的生产和物质财富的分配问题,这是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

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

社会主提”。

[1】因此,要把协调利益关系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义和谐社会是—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经济利益会和谐稳定的首要问题来抓。

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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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刊改革与开放论分配正义视域下我国利益调控机制的动态重建穆军全(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河北保定071000)邢彦娟(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摘要:利益结构的调整是转型社会的鲜明特点。

由于利益调控机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分配不公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焦点问题。

分配正义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和最终价值诉求。

重新确立“分配正义”在利益调控机制建构过程中的价值主导地位,并按照分配正义所要求的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原则重构利益调控机制是当前政府制度重新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利益机制分配正义利益调控机制价值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人民内部的一些利益关系与矛盾趋向复杂与紧张,存在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不良因素。

这些社会矛盾主要包括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腐败问题加剧、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等等。

而在所有这些不和谐音符的背后,是一个由于利益调控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

一、利益调控机制与分配正义的内涵与逻辑关系(一)利益及利益调控机制的内涵利益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是个体需求基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个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及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机制”是事物内在具有的原理、规律,它自发的对事物起作用,即机制是事物内在的因果关系。

利益调控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的变化中调整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的行为,调整损害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及其作用方式的总和。

利益调控机制的目标是努力寻求各利益主体间各种利益的结合点,充当利益冲突的“润滑剂”,使利益分配趋于合理。

在现实的政府管理实践中利益调控机制的主要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

(二)分配正义的内涵分配正义是某一群体中的人们进行利益分配活动的理想价值目标和现实分配原则,其要义在于强调和追求物质利益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性或公正性,主要包括利益分配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公平两个维度。

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竞争是人们诉求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因。

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和界定不同,正义的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换言之,没有绝对的所谓的“分配正义标准”,分配正义是人类在分配领域所追寻的永恒价值。

(三)利益调控机制与分配正义之间的逻辑关系利益是利益调控机制的核心范畴,各主体之间以及主客体之间利益的合理配置、利益关系的正确处理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所在。

分配的本质是对人们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决定人们在一定社会群体当中,自身利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

“狭义的分配正义是追求物质财富的公正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正义价值观念,广义的分配正义是追求包括物质财富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正义价值观念。

”[1]由此可见,分配正义与利益调控机制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

利益调控机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必要手段,分配正义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和最终价值诉求。

二、转型时期我国利益调控机制运行失效的现状———分配正义缺失的视角(一)转型时期我国利益分配领域正义缺失的现状1.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现象逐步凸显。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多年的艰辛历程,与改革过程中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大繁荣相伴随的是个人、城乡、地区、行业之间不寻常的收入差距。

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7左右,我国已从一个收入相对均等的国家转变为存在严重收入差距的国家,处于世界上的较高水平,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隐患。

[2]2.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利益被剥夺感加重。

近年来我国社会中弱势群体人数不断增加,与弱势群体相关的就业、社会保障、政治参与、社会稳定等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规模正在不断扩大。

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3]弱势群体中一部分人无法适应“被社会淘汰”的现实,容易对社会和政府产生消极情绪,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3.腐败问题凸显,普通民众的“仇官”心态加重。

政府公务员是人们公仆,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最主要目的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然而,现实中部分政府公务员宗旨意识淡薄,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来捞取个人私利。

权力寻租、腐败现象促使群众中出现了不正常的“仇官”情绪,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二)利益调控机制的建构不合理———分配正义缺失的根本原因1.利益表达机制梗阻,分配政策难以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最终导致分配正义的缺失。

当前我国基层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协、大众传媒、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访等。

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竞争和资源重组给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带来更多“支配”上述利益表达渠道的机会或在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

如现在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不乏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可以同政府官员直接对话,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

这就遮蔽了其他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弱势群体要么由于自身的参与利益表达的意识不强,自身的利益往往“被表达”,要么就采取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

由于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的“非合法性”和“非正常性”,因此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表利益表达失衡的现状。

利益表达的失衡则会直接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

2.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分配的悬殊,最终导致分配正义的缺失。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我国分配政策的总方针。

当前我国的现实表现为初次分配中存在一些乱象,最终导致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

初次分配的乱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暴富阶层偷漏税监管不严,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二是由垄断造成的分配不公。

部分垄断行业社会道德缺失,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了大大高于甚至几倍于社会平均收入的财富,同时,他们不但不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仍巧立名目收费或随意加价。

三是由于腐败造成的分配不公。

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

再分配乏力主要表现为: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

第二,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注重民生的投入仍显不足,如我国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相当一部分因病返贫,多数工薪基层沦为“弱势群体”。

3.利益补偿机制不到位,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最终导致分配正义的缺失。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

从总体上讲,我们的改革使绝大多数人得到了实惠。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会出现部分群体的利益暂时受到影响的现象。

如部分工薪阶层的收入相对增长缓慢、有些职工的福利待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以致带来暂时困难等。

特别是目前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出现了部分国企工人下岗的问题。

农民的收入增速减缓,尚有少部分人处在贫困线下。

在部分工人和其他阶层部分成员的当前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对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补偿,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现实的政府管理实践中,正是由于利益补偿机制的不到位才出现了弱势群体人数不断攀升的困境。

三、分配正义指引下的利益调控机制构建分配正义不仅是利益调控机制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而且还是指导现实的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必要原则。

利益调控机制构建和实施过程中,分配正义的缺失导致了转型时期各社会群体之间日益严重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按照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重构利益调控机制才是解决矛盾的必由之路。

(一)遵循起点机会均等的价值原则,建构多渠道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调控机制的重构,最关键的是公正、规范、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首先,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力度,夯实人民利益表达的主渠道。

要深入探讨四川省罗江县“专职人大代表”的经验,治理当前人大代表队伍中存在的只享受代表荣誉而不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的乱象。

要完善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如学者秦晓提出的实行人大代表公示制度,将人大代表的活动及时告知选民,实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等。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保证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

其次,要完善利益表达路径,构建多层级、立体化利益表达体系。

建立和规范各种听政会、论证会、行政首长接待日等民主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利益群体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尤其要加强群众信访机构等社会利益矛盾协调机构建设,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基层政权组织中得以表达、解压,防止利益矛盾冲突越级上移。

最后,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政务微博”建设与管理。

“微博”的出现引领整个社会进入“自媒体时代”,政务微博也日渐成为网民与政府互动交流的新平台,为社会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

为此,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部门,如教育、医疗、住房、社会治安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务微博的建设与管理,设专人专岗进行政务微博的维护和管理,第一时间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

(二)遵循结果相对公平的价值原则,建构合理的利益再分配和补偿机制有些人由于自身先天条件的缺陷,使得他们在与别人展开的利益分配竞争的过程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为保障这些人的生存权利,收入分配的天平必须向这类人倾斜。

即在尊重个体差异和合理的收入差异的前提下,社会同时关注低收入阶层和弱势困难群体的福利状况,通过构建相关再分配和利益补偿机制帮助低收入阶层和弱势困难群体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境况,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小康。

首先,加大民生领域的投入,特别是要优先解决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难题。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城市失业群体经济扶持和农村基础教育、医疗机构建设等公共产品的投入,通过政府政策干预改变先天的起始条件不平等导致的后天不平等,逐步缩小区域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分配不平衡的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其次,加强税制改革,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要借鉴国外经验,优化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和间接税(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关税)之间的结构与比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

要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同时,可以考虑在改革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的基础上,试点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其他财产持有环节税如物业税等。

[4]最后,建立一套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推进制度整合、待遇趋同、服务公平的基础上,应优化制度结构和管理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如分别合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高低两档缴费和待遇标准,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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