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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要有自己的新闻法(原创)

中国为什么要有自己的新闻法(原创)

虽然我国《刑法》、《民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涉及新闻业的相关规定。

但是,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更能起到规范、完善新闻行业,监督、保护记者的作用。

”究其原因,首先就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涵括内容很多,和新闻业相关的部分大多还是宏观的、抽象的。

并且,《宪法》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如此就更加需要细则的法律予以落实。

除此之外,法律之中也只是将新闻工作者作为一般的公民,只能保证其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不能针对其职业身份的特殊性进行特别保护。

对于指定新闻法最迫切的两个需求,要从两个看似对立的方面来看,一者是保障,一者是规范。

而新闻法的内容,即要针对这两个方面而制定。

首先,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宪法已经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确立新闻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的其中一个方面。

而新闻自由更加是言论自由的深化,但是因为没有新闻法的保护,记者在采访和工作当中的言论自由权利经常不能得到保证。

确立了新闻法可以使得言论自由权的作用得到深化,引起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足够的重视。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之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充当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人民喉舌的功能。

很多公民面对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投诉无门,最终都会选择求助于媒体。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也是公众们了解事实真相的最主要手段之一。

现代的大众媒体使得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外面的世界。

保障新闻自由,对于公众意义重大。

新闻法的确立,可以使之得以保障,让新闻媒体成为有力的监督者。

再者,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规范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但是绝对不是无边际的放任。

无限的新闻自由必将会造成一种秩序混乱的状态,所以需要有新闻法来作为规制新闻活动的量尺。

我们现在除了一些条例之外,对新闻工作者最重要的一点约束就是新闻道德。

但是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其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强制性的,有些新闻工作者为了抢新闻、求新奇,不惜作假、或者草率的进行报道。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作者:林琳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

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

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

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

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

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

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孙妍(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摘要][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

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

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

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

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

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

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

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

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

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了三个《新闻法》文稿。

最新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精品

最新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精品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新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业,立法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

新闻立法的呼声很大[1],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主张对新闻加以立法,此后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都会有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立法的相关议案或提案。

特别是2014年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立法,新闻法治化将提上日程。

30多年来国务院法制部门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新闻理论的研究仍明显滞后、新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理顺,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出台。

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新闻立法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加强新闻立法不仅是新闻事业发展所需,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与法律相互依赖、不可分割,新闻传播对法治起着宣传和促进作用,法治则可规范和制约新闻传播。

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会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正常运行。

新闻工作影响力大、影响面广,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它是社会最重要的宣传渠道之一,在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应有效应;它是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驾护航。

立法就成了保障新闻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应有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新闻立法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新闻工作特殊性较大,媒体从业者需与各类人员打交道,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不免有极个别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衍生“灰色地带”,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封口费、版面费等“潜规则”不时发生,不仅丢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荣誉感,而且也给全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立法,因此缺乏追究新闻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制造者责任的机制,不少时候仅由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很难真正纠正不良现象,不利于净化新闻业界的风气。

因而亟需新闻立法对不良现象进行他律,通过立法规范媒体机构的从业人员。

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制定新闻传播政策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来探讨新闻传播政策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一、制定新闻传播政策的必要性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对于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传播政策可以规范传媒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政策来规范传媒行业的发展,防止媒体的滥用和过度商业化。

其次,新闻传播政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正确的新闻传播政策可以引导公众的舆论和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政府可以引导媒体的报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过程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过程应该是一个民主、透明的过程。

首先,政府应该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各方面的声音。

政府可以通过专家论证、公民听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新闻传播政策的看法和需求。

其次,政府应该充分研究各国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新闻传播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各国都在探索和实践新闻传播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与各国政府和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学习他们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新闻传播政策。

最后,政府应该在制定新闻传播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权益,形成一种平衡和谐的政策方案。

政府可以通过与传媒界、学术界、公众等各方面的对话和协商,形成共识和共同参与制定新闻传播政策。

三、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效果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传媒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

通过规范传媒行为,鼓励传媒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高传媒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加真实、客观的信息。

其次,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正确的政策引导,政府可以宣传先进的科技成果、社会事业和文化活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文化水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毕业论文-试论《新闻法》立法

毕业论文-试论《新闻法》立法

试论《新闻法》立法目录摘要 (1)引言 (1)1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1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1.1.1制度不完善 (2)1.1.2新闻侵权与隐性采访 (2)1.1.3司法不公正 (2)1.1.4新闻不自由 (3)1.1.5传统思想消极影响 (3)1.2新闻立法的可行性 (3)1.2.1政府的政策支持 (3)1.2.2全社会维权意识提高 (4)2 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4)2.1 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4)2.2宪法中的规定及评析 (5)3国外新闻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6)3.1德国新闻法的启示 (6)3.2意大利新闻法的启示 (6)3.3.英国新闻法的启示 (7)4 我国新闻立法的设想 (7)5结语 (8)致谢 (9)参考文献 (9)英文摘要、关键词 (10)[摘要]本文主要从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外新闻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以及我国新闻立法的历程、现状和初步构想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其中,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即我国新闻立法存在的问题,它包括制度不完善、媒体采访方式界限不明、司法审判不公正和新闻报道不自由等问题。

我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包括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全社会维权意识的提高。

本文的第二大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主要内容有,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相关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宪法)。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的新闻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笔者主要介绍了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成功经验。

文章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新闻立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引言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

我们国家的媒体在国际舞台上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我国媒体和我国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是否产生了影响、又是何种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新闻法的重要性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

新闻法的重要性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

新闻法的重要性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备受重视。

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新闻法不仅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了法律的保护,还为公众提供了可信赖的新闻信息。

本文将探讨新闻法的重要性以及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

一、新闻法的重要性新闻作为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的重要媒介,其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新闻报道往往涉及到各种社会问题,对于一些重大事件的报道可能会引发争议甚至诉讼。

而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面临着信息采集、编辑、发布等多个环节的法律风险。

新闻法的出台和执行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了法律的保护,明确了其权益和责任。

这既能保障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激励他们积极参与新闻报道,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2.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公众对于真实、客观的新闻信息有着追求和依赖。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关系到公众对事实的认知和对社会问题的判断。

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打破信息垄断,防止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对公众产生不良影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3.规范新闻行业秩序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规范新闻行业秩序,减少不负责任的报道和违法行为。

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传媒形式,其行业的规范性和道德性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可以引导从业人员遵循职业道德,厘清新闻报道的底线,提升新闻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二、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为了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新闻法的实施和完善,新的措施也在不断地被提出和执行。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新措施:1.加强对新闻发布平台的管理新闻发布平台是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

加强对新闻发布平台的管理,有助于防范虚假新闻的传播。

要求新闻发布平台建立健全的信息审核制度,对发布的新闻内容进行严格审查,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3700字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3700字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3700字一、新闻立法时代背景我国在1980 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 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

目前,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加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给新闻业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突出问题。

新媒体发言随时随地,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逐渐黯淡。

一样传播两个尺度,这让传统媒体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感慨环境不公。

目前我国现有的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传媒产业的发展。

而《新闻法》的出台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封建时期,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着名的"焚书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

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始于清末,如1906 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1908 年的《大清报律》。

辛亥革命后,一些新闻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闻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后又因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2015 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闻立法,学界和业界又开始热烈讨论新闻立法工作,新闻立法工作重新进入人们视线并被提上日程。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全球视角看我国新闻法在世界上一般分有两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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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结语/】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一)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主权,这就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而公民想要实现其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的监督权利,最为常用的方式便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

1989 年,李瑞环同志就曾在新闻工作研讨会议上表明,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的监督。

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从业人员来实现,更需要通过人民群众来实现。

因此,舆论监督被认为是公民实现监督权的最为有效的方式。

通过上文对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三种权利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宪法承认公民享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而公民想要实现这一权利,最为有效的办法便是借助新闻媒体。

因此,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

2. 制定《新闻法》符合法治理念2007 年,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5其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

而要将这一理念贯彻到底,必须对人权的概念有清晰的了解,人权,顾名思义即使指人应该享受到的权利。

目前,国家社会普遍认为人权乃是所有的人都应共同具备的基本性权利。

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当代人类的文明已经进步和发展到了通识性的认为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的手段来对这一脆弱的私人权利加以保障。

与此相适应的,当代的法律所着力于建立的制度体系,便是这种旨在保护人权的规范体系。

这一切,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不谋而合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下社会建立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其实,归根到底就是要做到依法执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人权。

如上文所言,制定《新闻法》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尤其是以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主的政治权利。

这些,都是保障人权的最为直接的体现。

除此之外,制定《新闻法》,也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新闻事业可以朝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进,符合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因此,《新闻法》的制定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二)制定《新闻法》符合中国国情1.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媒体审判,并不是像其表面意思那样指新闻媒体拥有和法院相类似的司法审判权,具体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舆论压力,这种舆论压力会对法官的判案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的行为。

媒体审判在我国主要以这样的形式存在: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或夸大、或煽情式的报道,使公众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出现一边倒的倾向,并且在报道中使用一些有损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词语,甚至歪曲当事人的原意,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胡乱猜测评判结果,进而影响公众的独立判断,为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除了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伤害了他们的隐私权,还会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无疑已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威胁。

但也有人直呼媒体审判只不过是媒体在履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其实,这是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事实上,《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对媒体的监督权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16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媒体并不“满足”于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而是喜欢对案件本身大肆渲染,并且毫不顾忌的使用一些可以煽动民意的词汇,使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比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控方的指控认定为真实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的运用各种带有煽动性的词语,等等。

加上我国在处理相关媒体的失实报道时,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所以媒体审判的现象屡禁不止。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具有很强的危险性。

短期看来,它会使某一特定案件的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进行濒临危险,与“无罪推定”、“罪定”原则相悖,威胁到法院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长期看来,则会使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丧失信心。

实际上,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之中,这种媒体审判式的案例并不少见。

以“蒋艳萍案”17为例,这个曾在 2001 年在国内引起极大反响和社会影响的案件,便是个典型的“媒体审判”案件。

在长达 4 个月的审理期限内,媒体究竟是如何对该案进行媒体审判的?通过查阅当时的相关新闻报道,作者对其进行了梳理,发现媒体对其进行“审判”的具体表现为18: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前,检察院只是以涉嫌贪污罪对其进行公诉,可是媒体就开始对该案件进行大肆的渲染,《湖南第一女巨贪》等文章已经屡见报端,经过媒体的大肆报道,俨然蒋艳萍已经是毫无悬念的“女巨贪”了。

检察院虽然指控了蒋艳萍涉嫌贪污,但并未指控其行贿,但媒体已经开始报道蒋艳萍财色双送,甚至在当时某报的一篇报道中,蒋艳萍俨然就是靠着财色双送的手段,才有了步步高升的。

19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蒋艳萍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因而蒋艳萍享有辩护的机会,然而在本案中,这一正当权利的行使,却为蒋艳萍及其辩护人提供了辩解的机会。

蒋艳萍历尽狡辩之能事,要么是把受贿嫌疑硬生生的狡辩为礼尚往来,要么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直接予以否认。

媒体在对其进行报道时虽然站在了公众的立场上痛斥其翻供,但却也有部分失实的报道。

虽然早在该案件进行审理之前,法院就通过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媒体提出了一些报道要求,比如,新闻媒体不得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并且不能为了炒作而进行大肆渲染。

但是,新闻媒体却并能将其落实到位,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大肆使用一些低级趣味的词语,如“财色双送”,还使用一些对案件有判决意味的词,如“女巨贪”……这些都是为了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

但是,新闻媒体在一味地追求收视率或追求销量的时候,忽视了这种做法其实已经侵害到了被告人的隐私权,甚至是人格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通过媒体的大范围报道和转播转载,该案在全国范围内也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对舆论也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

虽然法院最后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是媒体所表现出来的报道方式,完全符合上文所说的“媒体审判”的相关表现形式,在社会上也形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值得我们深思。

随着近年来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审判也有愈演愈烈之势。

如“吴英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无不带有媒体审判的痕迹。

通过这些活生生的媒体审判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媒体审判惯用的手段就是不问证据、不管程序、不顾审判过程,只是凭借着其所肩负的监督权对其进行围观式的报道,由于新闻媒体又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经过媒体的大肆渲染,法官更容易受舆论的影响,而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心里压力,而司法程序也很难保持其独立性。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对媒体公开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更表明了司法愿意接受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同时,也未新闻媒体的审判式报道提供了空间。

近年来保障新闻自由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如果一味的主张新闻自由,则很有可能加剧媒体审判的现象发生,彼时,将会对我国的司法独立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为了将这种可能性杜绝,同时也为了让司法和新闻媒体能够保持良性的发展,必须制定一部《新闻法》,来调整新闻法律关系,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说明,并对违法的行为作出强制性的处罚规定。

2. 新闻官司中“无法可依”的现象频出自 1985 年《二十年“疯女”之谜》20的作者沈涯夫、牟春霜被告上法庭引发中国第一场新闻官司以来,到如今,己经近 30 年了。

这些年来,随着传媒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新闻官司有增无减,几乎年年都会有几起公民起诉新闻机构或者新闻记者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诉讼。

所谓新闻官司,顾名思义就是因为新闻活动而引起的官司,具体是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发布了失实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或者是在报道时的措辞带有一定的侮辱性,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受害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将新闻媒体或者其从业人员告上法庭而引起的官司。

通常说来,新闻官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新闻媒体及其相关从业者(如记者、编辑等)是新闻官司的侵权的主体,受害人在其人身权收到侵害时,可以单独将新闻媒体作为被告,也可以将新闻从业者作为被告,也可以将二者共同作为被告。

(2)新闻官司中的侵权行为是新闻媒体或其从业者在活动中,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了一些虚假信息、或者是对他人带有侮辱性的言辞,从而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其名誉权,有时也会侵犯财产权;(3)因为新闻媒体具有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受众人群广的特点,凡是经过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都会快速的被社会大众知晓,这会让受害人承受更多的舆论压力和心里压力,还会让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一定影响,社会地位也会受到动摇等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加上新闻媒体的传播范围极为广泛,其受众群体也极为不稳定,即便最后确是新闻媒体的过错,即便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赔礼道歉,或者作出了正确的报道,也不能保证完全消除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不能像民法上侵权责任法那样恢复原状,只能要求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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