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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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摘要]在刑事裁判推理中,演绎推理是逻辑筋架,法律论证是学理肌体,价值判断是融贯其中的正义灵魂。层出迭现的热点案件印证,纯逻辑式推理裁判,确已跛足难行。对此,裁判不妨先用“涵摄·衡平法”塑造大小前提,再用“衡平·演绎法”展开推理路径,实现逻辑方法和法律方法的交融耦合。

[关键词]刑事裁判推理方法衡平演绎

引言

学界通说认为,刑事裁判推理是法官以刑法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演绎推理裁判结果的过程。此观念不证自明,在罪刑法定原则辐射下,推理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逻辑理性思维,抗御经验感性侵扰。

然而,这一颠破不灭的公理受到“惠阳于德水盗窃案”的挑战。主流观点赞许,这是一份让国人泪流满面的伟大判决。逻辑与经验,理性与感性,诸此推论,让公众能感知、能理解、能信服。诚如判词写道,我们不能保证判决唯一正确,我们唯能保证:这份裁判是基于我们对人性良知的叩问,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正义的追求。

由此观之,此案裁判具有“一体两面”特质:一面是形式推理,基于刑法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行逻辑理性的演绎推导;另一面是实质推理,基于人类良知和公平正义,进行经验感性的价值判断。可惜,就笔者目光所及,此案的裁判推理尚未获得足够回应,关注焦点过度汇聚在判词说理上,此种落差耐人寻味。

本文无意对判决结果作是非判断,而是围绕裁判推理集中论述。由于此案与“广州许霆案”同属类案,亦被称为“惠阳许霆案”。为行文便利,下文将两案简称为“广案”和“惠案”,适时比较研究。

一、价值判断:刑事裁判的隐性前提

在中国的众多判决书中,惠案可谓是特立独行的另类。全文用字9286个,推理论证用字6751个,占全文用字量70%以上,共19次使用“我们”代替“本院”作为裁判主体。笔者认为,惠案的“最伟大之处”莫过于此。用“我们”替代“本院”,既是一种将自己视为社会存在的自我认同,亦是一种将裁判思维内嵌于生活情境的范式转换,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崭新视角。

(一)惠案裁判的相关概况

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机)故障,实际存钞千元,账户增加千元,随即出钞千元。于某反复存取17次,非法占有存款9.28万元,一审认定盗窃罪成立,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期间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由于惠案充满同情的裁判推理,慈爱温存的判词说理,丰盈人性的从轻处罚,被公众誉为一份让国人泪流满面的伟大判决。

有学者指出,“伟大判决”并不等于“正确判决”。说它“伟大”,是指惠案的判

词说理打动人心,这与中国的多数判决拙于说理,或是不屑说理形成对照;要说它“正确”,惠案的裁判推理还有待推敲,不能一味追求结果公正,忽略推论的逻辑性。

广案法院分析,惠案的裁判推理,吸收过广案经验。诚如没有“广州许霆案”就没有“惠阳许霆案”这个称呼,法律人必须在前人的经验基础上发展自己的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感受”,就是经验和情感。

惠案法官坦言,惠案是一次经验审判,亦是一次良心审判。不仅裁判时曾与广案比较研究,而且判词说理非常主观。从逻辑上分析,裁判推理并非无懈可击。只不过是因为自己当上院长,才有机会展示不被圈改的判词,展示自己裁判思维的全部过程。

概而言之,惠案的伟大之处,不只在于逻辑理性的演绎推导,更是在于经验感性的价值判断。而这种判断的效力渊源,正是“我们”作为交往共同体,共存在生活情境中互动,悄然内化的价值共识。

(二)惠案裁判的推理路径

在惠案中,我们的价值共识潜藏在推理路径中,成为断定争议的隐性前提,表现为理智直观、司法前见和公众判意。为呈现裁判路径,行文按判决书的标题展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衡量。

1.理智直观感知“主观目的”

理智直观指无须推理论证,就能直接洞察事物本质的正确认知。斯宾诺莎分析,它源自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观念,是一种从一般到个别的感官直觉过程。如惠案中,查明于某17次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就能直观其主观故意和目的。

争议焦点一:于某明知“实际存钞千元,账户增加千元,随即出钞千元”是ATM机故障,利用故障占有银行存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不是不当得利。判决理由是:产生不当得利的原因虽然包括事件和行为,但本质上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由获利人意志决定获取。在惠案中,手机短信提示存款入账后,于某明知ATM机吐出现金是机器故障,却17次故意操纵故障转移存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主动故意侵权,再从严重侵权转化成刑事犯罪。

2.司法前见识别“窃取行为”

在裁判中,司法前见表现为一种前理解式的经验预判。伽达默尔分析,它源自法官的理性自觉,理性反思到自己的局限,从而承认他人经验对自己裁判的影响。惠案的前见有:界定“秘密窃取”的通说,认定“许霆盗窃罪成立”的先例。

争议焦点二:于某以“刷真卡、输密码、被监控”的方式占有银行存款,是否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法院认为,是秘密窃取。判决理由是: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指主观上行为人采用“自认为”未被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占有财产。客观上行为是否已被他人发现,不影响盗窃罪认定。在惠案中,于某连夜转移资金表明,他自认为行窃尚未被银行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主观特

征。同时判决书写到,裁判时曾将此案与广案对比,可见“许霆盗窃罪成立”是认定“于某盗窃罪成立”的隐性前提。

3.公众判意指引“从轻处罚”

公众判意指公众对司法裁判表达看法,进而形成的主导性意见共识。心理学上解释,它源自“移情效应”,公众基于人性的共同弱点,假想自己是下一个许霆,将重判许霆的感受迁移到自身,将自我的同情延伸在案中。惠案表明,于某便是另一个许霆。

争议焦点三:于某盗窃9.28万元应否判处徒刑3.5年?因为根据广东标准,在惠阳盗窃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数额每增加3万元,至少增加刑期半年。

法院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理由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案中情节。若无ATM机故障,就无犯意产生,因此于某主观恶性有限;以和平方式行窃,比常态化盗窃危害性小。二是案外情节。怜悯于某父母早亡,兄妹相依,生活困顿,心存良知。同时援引“许霆获刑5年”存有争议表明,公众判意是从轻处罚的隐性情节。

概而言之,价值判断潜藏在刑事裁判中,成为推理的隐性前提。它的主观能动性,既让法官具有善断的能力,使推理成为可能;亦让法官具有擅断的倾向,使推理成为必要。

二、演绎推理:刑事裁判的逻辑筋架

必要性体现在演绎推理和法律论证交融耦合,共同推导裁判结果:于某行为不是不当得利,于某行为是秘密窃取,于某应从轻处罚。推导它们的逻辑结构是:

推理I

大前提:不当得利,不由获利人意志决定取得

小前提:于某具有占有存款的故意和目的

结论:于某行为≠不当得利

推理II

大前提:秘密窃取,行为人认为行窃未被受害人发现

小前提:于某认为行窃未被银行发现

结论:于某行为=秘密窃取

推理III

大前提:从轻情节,在法定刑内处判较轻刑罚

小前提:于某具有从轻情节

结论:于某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刑罚

(一)惠案裁判的推理瑕疵

推理I是直言三段论的反驳格,大前提不周延,推导不出必然性结论。不当得利“不由获利人意志决定获取”并非全称判断,因为不当得利“由获利人意志决定获取”的情况俯拾即是,这意味着“于某故意占有银行存款的主动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诚如王泽鉴先生举例,甲赴国外进修一年,任其海滨别墅闲置不用,乙知情后故意占而用之,构成主动谋取不当得利。因此,根据反驳格“大前提不周延,结论不确定”的逻辑规则,“于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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