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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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知识产权资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的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在公司内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紧密结合,知识产权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资产的形成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

第四条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一)本制度中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及软件著作权。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知识产权资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

(三)本制度中所称的决策层主要由公司总经办成员组成。

第五条权利归属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人为公司或子公司。

本制度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公司

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的归属。(三)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的归属。

(四)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

第七条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技术研究中心科研管理部。

第八条技术研究中心科研管理部知识产权专责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多方协调工作,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专利、商标及软著的申请、维持、放弃的提议,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二)专利、商标及软著的评价、评估;

(三)知识产权资产运营申请,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作价投资、专

利权质押;

(四)制定和落实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的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五)制定和落实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六)落实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保护;(七)落实有关专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协助专利发起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专利的申报;

(九)对借阅专利证书进行记录备案,并实时跟进专利证书归还进度。(十)及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专利进行维护和专利相关文件进行汇总备案;

(十一)提出修改本制度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决策层。

第九条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帮助公司开展专利工作,并对该方面工作实施管理。

第十条知识产权专责每月按时收集汇总公司各个部门的创新意见和建议,通过网上检索查重、筛选,形成《创新金点子汇总分析报告》(附件1)为公司的新产品研发和专利申报提供参考。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技术创新的专利管理

(一)公司内部技术创新包括新产品的研发和内部科技项目的研发。(二)在技术创新活动立项之前,应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检索,以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和避免侵犯他人专利。通过专利检索了解竞争对手所处的技术水平,向决策层提出预立项项目应采取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的建议。

(三)技术创新活动立项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向决策层提出后,由知识产权专责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国内的专利文献检索(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国际专利检索)。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的基础上,提出专利检索报告。

(四)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技术创新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由知识产权专责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及时向决策层提出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方向性建议。

(五)在研究开发完成后,知识产权专责提供涉及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领域的全面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并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出对该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形式的建议。

(六)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专责应及时做出分析评价,提出该成果的知识产权方式建议。

(七)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数量和类型应由新产品发明人/项目负责人和知识产权专责共同商定;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应由研发部经理、新产品发明人/项目负责人和知识产权专责共同商定。决定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创

新成果,应该在提出申请后再进行成果鉴定、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八)对于有必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由知识产权专责提出建议,公司决策层做出决定。鉴于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费用支出巨大,周期长久、获权不确定因素强等原因,在做出国外申请决策前应进行论证,可委托知识产权事务所代为进行检索并提供意见。

(九)对于开发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经过论证不适于申请专利的,要根据该成果对公司的作用和意义,除从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以外,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十)公司申报的所有核心专利都应以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进步奖作为专利储备为申报目的,因上述两个奖项对专利的第一完成人有申报年限的限制,故公司专利的第一完成人应由知识产权专责依次提报不同人选,最终由技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确认专利第一完成人的人选后,方可进行专利的申报。

第十二条外部科技项目中的专利管理

(一)公司与外部单位合作的科技项目中涉及的专利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其归属权。

(二)知识产权专责有责任对外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方向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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