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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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
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时,英国、法国等国家要求潜在的环境侵权 人购买保险或是具有足额的财务担保,以保证履行可能发生的损 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并没有一个能够准确测量环境损害具体数 值的技术,保险公司不能够利用精算工具进行定价。到2000年, 英国、法国等国家对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允许有关企业在自 愿的基础上购买保险或是寻求相关金融机构出示的担保,对企业 具备的经济损害赔偿能力不做强制的规定,但是核反应堆责任保 险目前是以强制保险形式存在。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 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 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 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 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
如何破解“绿色保险”面临的困境?
一、强制实施
有关人士建议,修改立法将参保环境责任险由非强 制上升为强制是根本之策。目前试点地区政府可采取强 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在环境污染严 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 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 一些环保专家建议,政策应尝试引入一些“激励机 制”。如环保部门设定一个参保期限,对当地在期限内 主动参保的企业,可在排污费里拿出50%给予补贴;如 在期限内未参保的,不仅不能享受补贴,同时还会在申 报环保专项基金以及新项目审批等方面被“从严把关”, 并在违规时被“从严处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从___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

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公共责任险的法律规定(3篇)

公共责任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责任险,又称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公共责任险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共责任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共责任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承担责任。

”(2)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提供多种保险产品,满足不同风险保障需求。

”(3)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建立保险责任准备金,确保保险金的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其中对公共责任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因违反合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其中对公共责任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等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共责任险的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公共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保险人:指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重污染企业绿色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重污染企业绿色

工作研究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2年第11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赖明明,马绍东(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的背景下,通过对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以沪深重污染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其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

研究发现,投保环责险能够提高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技术创新;产权性质0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主要依靠的是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这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威胁人民的健康,阻碍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如2019年的江苏盐城化工企业爆炸事故,而且企业的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受害群众人数众多,波及范围广,受害群众向其索赔,也往往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企业面对的诉讼理赔费用,也会影响其正常经营生产和研发活动,使其绿色转型升级进程大大减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被保险人(企业)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严湘桃等,2009)。

已有研究发现,投保环责险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沈飞,周延,2021)、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李敏鑫,王江寒,2021)和企业金融化(胡珺,穆颜如,2022)等。

赵阳等(2018)发现,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的累计超额收益更高。

在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重污染企业尤其需要进行绿色转型升级,而绿色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助力。

同时,绿色技术创新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环责险作为绿色金融的组成部分,也应受到企业的重视。

一方面,投保环责险,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能够分散转移给保险公司,同时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能够积极完善环境治理,并且增加管理层承受风险的意愿,能够更好地去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另一方面,企业能够有一个更良好的社会形象,改善外部融资环境,缓解融资约束,能更好地进行绿色创新活动。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以便应对因其经营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产生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责任和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法律费用。

2.2 环境监测与管理保险被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测与管理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维护及修复费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咨询费用;•环境培训和意识提高活动的费用。

3. 免除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情况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非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未履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程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4. 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赔偿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定额赔偿: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混合方式: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约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5. 报案和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进行理赔评估,并于评估完成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信息;2.材料准备: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3.理赔评估:保险人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理赔评估,确定赔偿金额;4.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法律经济领域案例的摘要(3篇)

法律经济领域案例的摘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商业地产市场需求旺盛。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看准了这一市场机遇,决定在某市某区域开发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总投资约30亿元,预计建设周期为3年。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政府、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各方产生了诸多法律经济纠纷,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推进。

二、案例争议焦点1. 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引发的纠纷在项目立项阶段,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为商业用地。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商发现该地块周边已规划为住宅区,且项目周边配套设施不足。

为了满足项目需求,开发商向当地政府申请将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然而,当地政府以规划为由拒绝变更用地性质,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2. 施工合同纠纷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此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导致工期延误。

开发商多次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供应商合同纠纷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多家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商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等。

然而,在供货过程中,部分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或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开发商多次与供应商协商,但部分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4. 环保纠纷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施工,导致项目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开发商虽积极配合整改,但项目进度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三、案例处理过程1. 项目用地性质变更纠纷开发商委托律师向当地政府提出用地性质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经多次沟通,当地政府同意对开发商提出的用地性质变更申请进行审批。

然而,在审批过程中,当地政府以规划为由再次拒绝变更用地性质。

【优质文档】污染保险案例-精选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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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污染保险案例篇一: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近日,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代表的见证下,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范杰民将20万元支票递交至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深圳市自201X 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第一笔赔款宣告完成支付。

记者从深圳市主要险企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8年,推进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推行的现状。

分析人士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意图,但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一段路要走。

案例: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环责险理赔支付20万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26日晚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生产场所大面积烧毁。

由于该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火灾以及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若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火灾发生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于当天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开展查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也及时出动执法人员组织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

企业按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采取封堵排口、收纳生产废水和消防水、加强外围布控等措施对火灾现场进行处理,使得厂内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得到了有效控制,避免了因突发火灾而可能形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由于该公司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次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而造成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支付。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是深圳最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之一。

近年来,该险企在提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摸索和创新,不断设计和推出新的产品,形成了包括自有场地清污费等10个项目的一系列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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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
近日,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代表的见证下,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范杰民将20万元支票递交至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深圳市自2008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第一笔赔款宣告完成支付。

记者从深圳市主要险企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8年,推进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推行的现状。

分析人士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意图,但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一段路要走。

案例: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环责险理赔支付20万
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26日晚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生产场所大面积烧毁。

由于该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火灾以及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若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火灾发生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于当天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开展查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也及时出动执法人员组织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

企业按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采取封堵排口、收纳生产废水和消防水、加强外围布控等措施对火灾现场进行处理,使得厂内废水、废气等污染物
得到了有效控制,避免了因突发火灾而可能形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由于该公司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次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而造成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支付。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是深圳最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之一。

近年来,该险企在提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摸索和创新,不断设计和推出新的产品,形成了包括自有场地清污费等10个项目的一系列新产品。

平安产品经理李雪告诉记者,传统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只承保企业因意外污染事故
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注重的是事后保障;而此次平安推出的新产品则将传统的保障功能前移,对防范污染事故而发生的费用也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盈利达五金制品公司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附加自有场地应急处置清污费责任,所以他们在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发生的费用都由险企来买单。

”李雪说,“这既有利于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现状:企业违法成本低试点8年推进困难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007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2月保监会和环保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但记者从深圳市主要险企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8年,环责险推进速度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不少险企的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深圳市场推行的现状。

以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为例,平安深圳在环责险的市场占有率目前居深圳第一,达到51%。

即使市场占有率第一,其投保率逐年也在增加,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产品经理李雪坦言,“我们的投保率只是小幅增加,
每年大概在5%—10%之间,与责任险总体的增速相比,环责险的增长仍处于偏低的水平。

而据我们了解,不少险企的环责险投保率还在逐年下降。


李雪告诉记者,环责险在深圳市场面向的企业主要以中小加工企业为主,这些企业成本压力大,保险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对环责险知之甚少。

此外,目前行业对污染的界定标准也不统一,导致鉴定困难、问责困难、索赔困难,因此,即使了解环责险重要性的企业往往也不愿投保。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环责险推广之所以缓慢,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于违规成本较低,加之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认为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主
要由政府埋单,企业仅需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即可,导致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责任认定和定损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纠纷,不少保险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巨大风险有所顾忌,不同企业的风险状况也不同,从而在费率制定时存在困难,这就导致产品研发和推广比较缓慢。

未来:环境问题受重视环责险大有可为
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已成为高度威胁环境安全的“定时炸弹”。

有专家在去年的广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峰论坛上曾指出,在必要的时候设立“污染环境责任强制保险”,针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环境风险,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

专家指出,通过强制保险方式,目的是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主体,从而给予受害者以补偿。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其中指出,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随后,环保部明确污染必须投保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鼓励部分危险行业投保“强制责任保险”。

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但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指出,最好是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其他企业要鼓励引导。

“由于现在法律层面仅是‘鼓励’,强制性不足,加上执法不力、赔偿不到位等因素,企业一旦觉得违法成本低,企业一定会觉得不投保也可以。


虽然结果与之前的期待还有距离,但多数保险业内人士对环责险的前景还是乐观的。

太平财险总经理陈锦魁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研究修改,随着人们对环境、食品安全的重视,深圳险企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还大有可为。

在险种挖掘方面,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职业责任等险种都具有巨大潜力。

记者获悉,截至2014年8月31日,广东环污险共保体已为113家企业提供了2.35亿元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保障。

李雪告诉记者,新的环保法还提出了责任追查制。

一旦发生污染,从管理层到企业主都要被追责。

“新的环保法还提出推行公益诉讼,公益组织可以联合受害方发起集体诉讼,这个索赔额度将会很高。

此前南京有一个污染案例,经过公益诉讼,肇事企业最后赔偿2个多亿。

这对于企业来说,处罚力度无疑是大大提升了。


李雪分析认为,随着环保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一项保险产品,环责险的市场潜力会不断被发掘出来。

深圳相对于其它城市而言,重度污染企业较少。

此外,相较于其它城市,深圳市政府一直对环责险的治理力度较强,监管的力度也较大。

“按我
们的估测,未来深圳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绝对数不会太大,但投保率仍有增长空间,因为它跟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生存质量的重视度密切相关。


业界声音:环责险该不该强制?
环责险因为关乎公众利益备受关注,是否需要“强制”也一直是业内讨论的焦点。

记者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发现其名称已改为“环境污染责任险”,而并非此前相关文件中提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强制”二字被隐去,意味着其强制地位仍有待明确。

“强制是一种有效手段,但并非所有责任险都要强制,环责险一旦强制,必然涉及定价问题。

因为产品的公共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容易让公众产生像交强险一样‘暴利’的质疑。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说,“现阶段来看,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环境去引导企业投保比较适用,这也算是一种间接强制。


“比如新环保政策中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按日连续计罚
规则,高额的赔偿将促使企业积极投保。

”朱铭来表示。

有专家建议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模式,鼓励大多数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而对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因为针对性较强,污染该怎么定义,如何估损相对容易界定,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

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多数企业都不投保,只有一些风险突出的企业买保险,在保险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充分分散和分担。

实际上,2013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未来企业是否投保环责险,将直接关系到其建设项目相关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

但作为部门性文件,其强制性有限。

“我认为还是应该从法律层面提高环境责任险的强制性。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强制与激励措施并重,比如给投保企业保费补贴,给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等。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

针对新修订的环保法,庹国柱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释放出国家鼓励利用保险手段化解环境风险的意图,但这种强制没有法律依据。

“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来源:南方日报记者:谭冰梅
申明:本文部分文字图片素材,采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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