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 - 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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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有关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关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关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互联⽹中域名是⾮常重要的,在我国境内提供域名服务的,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且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那么有关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有关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境内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互联⽹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或者双⽅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络域名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域名等⾏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注册、使⽤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为商业⽬的将他⼈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为商业⽬的注册、使⽤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站的混淆,误导⽹络⽤户访问其⽹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并不使⽤也未准备使⽤,⽽有意阻⽌权利⼈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自的 范 围 内具 有 唯 一 性 , 并 且 在 标 识 性 、 排 他 性 广 告 宣 有 明确的要 求。许多 国家商标法 修改后都增 加 了保 护驰
传功 能方面具有共 同之处 。但从法律 角度 ,域名和商 标 名 商 标 的 规 定 ,如 英 、 美 、 法 、 德 等 国 的 商 标 法 中均 有
申请 人 以 自己 的 注 册 商 标 、 企 业 名 称 、商 号 、 主 要
8 6 投 资 北 京 IV S EJN N E TB IIG
产 品 名 称 注 册 域 名 的 ,可 能 因 以下 两 种 情 况 而 与 他 人 发 以我们重 点讨 论域 名与商标 纠纷的解决 。 由于现 阶段我
是同一商标 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 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c r, o 将微软公 司的 Mi oot n c sf中的第二个 “ ”换成 了零。 r 0 然而更 能刺激 商家 战略神 经 的是从 资源的 角度 看 问题 , 微 软 公 司 立 即 采 取 了法 律 措 施 终 止 了该 公 司 对 该 域 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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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责编 : 何佳艳 hj@bivs. vo e y j et o .l n g i
随 使的 着各生纠也 用普 域产 纷 鼢 的 越
象 的域名。 同时 ,域名 使用人总 希望选择登记 的域名与
域名 纠纷 的表现形式
域名与商标 或商号之 间的纠纷可 以分 为 由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是 指为 了获取 不正 当利益 、从 事不正 当竞
同的商标 ,但该商 标在一定 的市场 中标识着 不同类的商 这 种行为 ; 一种 是抢注域名 后使 用它来 从事不正 当竞争
品 或 服 务 ,以让 消费 者 识 别 。 又 由于 商 标 制 度 的 地 域 性 , 活动 的行为 。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展示形象、进行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域名抢注、恶意注册等行为也随之而来,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用于其官方网站。

然而,在原告注册该域名后不久,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度极高的“www.某某品牌”域名,并搭建了与原告官方网站内容相似的网站,误导消费者。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域名。

然而,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使用侵权域名。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www.某某品牌”域名与原告的“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法院判决依据(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域名抢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注册域名时,要充分考虑域名与自身商标、品牌的一致性,避免因域名抢注而引发纠纷。

2.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企业维权途径企业遭遇域名侵权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

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

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 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

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

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

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

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

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之初,首先要重点解决这些争端。

但正由于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解决域名争端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2)适用的统一性该政策统一适用于开放注册的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所适用的程序和程序规则也是统一的。

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也采用相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均参考了该政策,并结合本国的某些特定情况,制定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地址:奥地利林兹市沃尔夫大街90号(A-4040 Wolfauerstr 90, A-4040 Linz, AT)投诉人:王晓文地址:中国江苏宿迁市沭阳县贤官镇任庄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北京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4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于2019年5月31日针对域名“”以王晓文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件程序2019年5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9年6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9年6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域名-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

域名-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域名具有唯一性、先占性,不可再生性,它不象商标在不同的领域允许共生,域名一经注册即被独占,全球范围内不可能再出现第二个一样的域名。

比如说国内的“梅花”商标,是应用最普遍的商标之一。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

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

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

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小编今天就以几个域名仲裁案例,来说说域名仲裁。

1、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先注先得、所有权明确的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

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同样,中国国别后缀管理机构CNNIC则制定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可以说,域名仲裁规则,是国际社会在自由开放的互联网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体现。

2、域名仲裁的法律地位案例:2015年12月1日,腾讯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申请仲裁域名,三人专家组根据多数意见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所有,裁决作出后,持有者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li ming”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讼腾讯公司,要求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对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

此案例已明确表明,域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要明显低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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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的法律依据
域名注册是否能注册相同或者是类似的域名?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有哪些依据?域名混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一起了解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的法律依据。

域名混淆的认定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并不适用相似性禁止原则,只要注册的域名存在细微的区别就能够注册成功,而且目前域名注册的负责机构都是非官方机构,显然不具有行政的强制力。

只有当域名使用中对其他权利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时,国家权力方才介入。

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判断混淆性近似的标准涉及到商标与域名本身的比较,以便确定是否具有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为了满足这个标准,相关商标通常在某个域名中应当具有识别性,而增加通用词汇、专业术语、描述性词汇或否定性术语则不足影响这种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

UDRP规则中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通常包括直接对商标与数字字母并用的域名进行音或形方面的比较。

尽管每个具体案件需要依据特定案情进行判断,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商标相当于一个通用词汇或短语,本身包含或被包含在一个通用术语或短语中,从而在争议域名中不具有识别性,比如商标“HEAT”,而争议域名是“”。

域名中的顶级域后缀,如.com通常不是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因素,原因是顶级域后缀是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也即该部分不具有可识别型,在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时候无需考虑该部分。

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顶级域后缀本身可能就是商标的组成部分。

尽管网站内容可能在评价UDRP另外两个要件(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是否具有恶意)时需要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故意制造混淆情形,但网站内容(是否与商标权人经营范围近似或不同)通常在评估是否构成UDRP第一项要件规定的混淆性近似中不予考虑。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总结
以上便是域名混淆的认定的相关的内容,主要简述了商标与域名之间有共通的地方,商标法中对于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是禁止注册的,但域名中则没有相关的禁止注册相似或者带有混淆性的域名,只有在发生域名混淆性纠纷或者是恶意混淆的情况时才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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