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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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豫人社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同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

司法鉴定人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王学银案件涉及法律(3篇)

王学银案件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学银,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

2013年5月,王学银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经过审理,王学银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学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王学银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王学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王学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2. 诈骗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学银虚构事实,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他人办理银行贷款,骗取他人信任,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犯罪分子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

在本案中,王学银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人民币二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学银诈骗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被害人因王学银的诈骗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学银赔偿经济损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解决全省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把握办案原则。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坚持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坚持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二、严格掌握立案标准。

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2.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

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诈骗多少钱才立案

诈骗多少钱才立案

诈骗多少钱才⽴案近⽇,中国警⽅在福建省对涉嫌电信诈骗的35名⽇本⼈依法刑事拘留,据相关⼈⼠介绍,35名⽇本⼈涉嫌从中国给⽇本千叶县打电话进⾏⼤数额的电信诈骗,⽇本警⽅请求中⽅予以合作。

现在诈骗⽆孔不⼊,那么什么是诈骗,诈骗多少才构成犯罪,诈骗多少钱才⽴案,诈骗罪的⽴案标准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与⼤家⼀起来了解有关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多少钱才⽴案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种侵犯财产的⽂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为⼆⼗万元以上。

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的标准。

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全⾯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河南省诈骗罪的⽴案标准: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上海市上海市诈骗罪的⽴案标准:上海市⾼级⼈民法院、上海市⼈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个⼈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个⼈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个⼈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尹建庭案件法律分析(3篇)

尹建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尹建庭,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曾任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9年7月,尹建庭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8月被逮捕。

202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尹建庭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万元;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受贿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万元。

其中,尹建庭收受某公司总经理郭某人民币400万元,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人民币300万元,收受某投资公司总经理李某人民币250万元。

2. 贪污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表现为,尹建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3. 滥用职权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表现为,尹建庭在郏县某重点工程项目中,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成本增加,造成国家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尹建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尹建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本月修正2023简版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本月修正2023简版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诈骗手段日益复杂,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行为,司法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案标准。

本文将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并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2. 最新诈骗罪的定义最新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中获取财物的行为。

最新诈骗罪分为多个类型,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投资诈骗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诈骗罪,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3. 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3.1 虚构危险情况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构危险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谎称受害人面临严重危险,诱骗其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虚构受害人的亲属被绑架或遇险,要求受害人支付赎金;- 虚构受害人欠款被追债,威胁受害人必须偿还;- 虚构受害人涉及非法活动,要求受害人支付保护费等。

3.2 制造紧急情况立案标准之二是制造紧急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利用受害人的紧急心理,故意制造事故或紧急情况,引导受害人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交给自己。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假冒医生,诱导受害人购买高价药物或医疗器械;- 假冒法院、公安等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受害人缴纳罚款或保证金;- 假冒商家,谎称受害人的账户异常,引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号码等。

3.3 虚假认证授权立案标准之三是虚假认证授权,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冒充受害人的身份或他人的身份,以取得受害人财物的控制权。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使用冒名顶替的联系件,冒充受害人申请贷款;- 利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冒充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易;- 冒充他人身份,欺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等。

4.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4.1 虚拟财产交易诈骗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拟财产交易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时采用欺骗、诱骗等手段,非法获取受害人的虚拟财产。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当今社会,诈骗犯罪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预防犯罪以及保障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数额较大”就是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关键之一。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言,不同地区对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在大多数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进行调整。

除了数额标准外,诈骗罪的立案还会考虑其他因素。

比如,诈骗的手段和情节。

如果诈骗手段极其恶劣,如通过网络诈骗大量不特定人群,或者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诈骗,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这些恶劣的手段和情节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即使每次诈骗的数额较小,但累计起来达到一定数额的,也会被立案。

这是因为多次诈骗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销毁、隐匿证据,或者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

因为这些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另外,对于共同诈骗犯罪,立案标准会按照参与共同诈骗的总额来计算。

也就是说,不论每个犯罪嫌疑人实际分得多少赃款,只要共同诈骗的总额达到了立案标准,就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还需要区分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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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9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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