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浅谈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浅谈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
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工种繁重以及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农民工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保险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保险现状1.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普及程度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建筑企业普遍在给予正式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对于农民工,特别是临时农民工,保险覆盖的情况并不是很理想。
很多雇主并不会为农民工购买相关的工伤保险,这导致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他们所面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助问题将会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
2. 工伤保险的报销比例即使一部分农民工成功购买了工伤保险,他们在发生工伤后获得的报销比例也非常低。
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较低,一旦发生工伤,他们所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报销会给他们和他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3. 工伤保险理赔流程复杂对于农民工来说,要想获得工伤保险的理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复杂的理赔程序、繁琐的资料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可能会让农民工们在追求自己的权益时面临阻碍和困难。
二、问题及解决方案1. 问题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目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着包括购买覆盖率低、报销比例低、理赔流程复杂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方面面临着严重的保障缺失,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 解决方案:(1)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企业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购买力度,完善工伤保险报销比例,让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费用报销。
(3)简化理赔流程。
相关部门应简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减少繁琐的资料要求,加快理赔审批流程,让农民工能够更方便、更快速地获得工伤保险理赔。
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工伤保险调研报告工伤保险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改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方式,针对100名劳动者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对工伤保险的了解程度、参保情况、申请理赔经历,以及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等。
三、调研结果1. 工伤保险的普及率相对较低,只有55%的被访者知道自己是否参保工伤保险,其中仅有40%的劳动者实际参保。
2. 对于劳动者来说,申请工伤保险理赔的难度较大。
超过60%的被访者曾经有过申请工伤保险理赔的经历,但只有30%的人成功获得了对应的赔偿。
3. 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满意度不高。
近70%的被访者表示对工伤保险补偿额度不满意,同时近50%的被访者对工伤保险服务质量存在疑虑。
4. 调研结果显示,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参保率低、理赔难、补偿额度低等问题。
调研结果也表明,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着迫切的需求。
四、调研结论1. 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宣传,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增加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提高参保率。
2. 简化工伤保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通畅性。
减少劳动者理赔的各种繁琐手续,提高理赔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3. 提高工伤保险的补偿额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适当调整工伤保险金的补偿标准,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4. 加强工伤保险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效果。
完善工伤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五、改进方案1. 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及时向劳动者普及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政策规定。
2. 简化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提供线上申请和快速审核的方式,加快劳动者的理赔流程。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与目的农民工是我国城乡劳动力转移的主力军,工伤保险是保障农民工权益和降低职业伤害风险的重要方式。
为了解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为改进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覆盖了多个地区的农民工,访谈对象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工会代表等。
三、调研结果1. 工伤保险覆盖率根据调查数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仍然较低,部分地区甚至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覆盖率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
2. 保险待遇水平调查显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较为低下,补偿金额有限,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求。
3. 社会保障宣传和知晓度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不够了解,缺乏相应的知晓度。
农民工对于工伤保险的宣传和解释不够全面和深入。
4. 保险理赔难度和时效性调查数据显示,一些农民工在工伤保险理赔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理赔难度较高,时效性不足。
四、问题分析与建议1. 覆盖率不足的问题,建议加大工伤保险的普及力度,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在所有地区得到全面落地。
2. 待遇水平低的问题,建议适当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3. 知晓度不高的问题,建议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知晓度。
4. 理赔难度大的问题,建议简化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提升理赔效率,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付。
五、结论与展望本次调研表明,农民工工伤保险在普及、待遇、宣传和理赔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改进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工伤管理现状分析报告

工伤管理现状分析报告近年来,我国的工伤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整体上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对工伤管理现状的分析报告。
首先,我国工伤管理在法律政策方面已经有一定的体系和制度,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工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规定了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工伤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通过工伤保险可以给予工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广,并且给予的待遇相对较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工伤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工伤认定不公正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工伤责任,往往不合理限制工伤的认定范围,导致一些真正发生工伤的工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其次,一些地区和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仍不完善,待遇偏低。
在一些中小企业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中,工伤保险的覆盖率较低,待遇标准也较低。
再次,工伤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还不完善,企业和工人对工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仍然较高。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工伤管理现状。
首先,建立统一、公正的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依法认定工伤,避免工伤认定不公正的问题。
其次,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保险待遇的公平合理。
同时,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进行重点保护。
再次,加强对工伤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的工伤管理在法律政策和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我们有信心能够进一步改善工伤管理的现状,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民工工伤险调查报告

民工工伤险调查报告为深层次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我县十分重视高风险行业民工工伤险工作中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任务的领导干部,立即创立考察组,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对高风险行业民工工伤险工作中的调研工作。
现将××县的社保工作中整体状况和进行高风险行业民工工伤险的工作中情况报告以下:一、XX年我市社保工作中的整体状况在县委会、县委县政府的十分重视下,在市、县工作和劳动保障局及上级领导各个部门的指导下,以贯彻执行市社会保障工作中会议精神和今年初个人社保工作报告制订的工作目标为总体目标,紧紧围绕非公经济缴纳社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项目全乡是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保养改革发展平稳大局意识为服务宗旨,坚持不懈以民为本,加强民本观念,突出主题,真抓实干,历经全体人员员工的勤奋,圆满完成了XX年的各项任务。
(二)个人社保涉及面不断扩大。
到迄今为止,有69户企业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备案,有缴纳社保员工7699人,具体缴纳社保5250人,在其中:个人、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发的260人扩面每日任务的138.85%,另外,进一步加强了对私人帐户的管理方法,用心清除和核查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保证了规范管理,私人帐户管理方法达标率达100%;参与工伤险的企业有130户1435三人(民工参与工伤险总数960两人,为每日任务数8878人的108.15%),在其中高危公司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与生育险的企业有58户403两人,在其中新扩面827人,进行扩面招生数320人的258.43%;乡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保总数有8569人,在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区下发的450人的扩面方案的101.33%。
社保覆盖面积的扩张,进一步扩展了社保资产的征缴方式,发展壮大了社会保险基金。
(三)缴纳社保工作人员外流获得合理抵制。
2020年,共为1146名个人、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及断保工作人员延续了个人社保关联,进而摆脱了“这里进、那里出”的怪圈。
我县工伤保险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我县工伤保险工作问题调研报告我县工伤保险工作问题调研报告调查调研我县工伤保险工作问题调研报告问题工作调研报告工伤保险横向联动、多管齐下切实维护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其覆盖面广、涉及职工职业领域之大以及其社会保障功能,是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
也正因为其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原因,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前提下,对保障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自2016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以《工伤保险条例》为基础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框架,行政法规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特别是2016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护农民工伤职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我县工伤保险工作现状我县截止201X年3月底,全县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约850户,除去约170户停业户外,其余680户共有职工约38000人,其中各类参保单位约350户,参保职工约24500人,在参保单位总户数中破产停业户约200户,职工人数约11300人,未参保单位约330户,职工约13600人。
在参保单位之中,基本能够正常营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约60户,占参保营业单位户数的40%,占营业单位总户数的15%;职工人数约7000人,占参保营业单位职工人数的53%,占营业单位职工人数的26.2%。
在全县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职工人数中,农民工约有19000人,占全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总数的50%,而参保农民工仅约2700人,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4.2%;且约86%未参保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煤矿、铁矿、砖厂、石料场以及冶炼、制造等劳动密集型、工伤高风险的行业。
县工伤保险现状调查

县工伤保险现状调查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为了解县工伤保险的现状,本次调查将对某县的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调查。
首先,就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约有8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绝大多数是企业职工,而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工的参保率相对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在雇佣员工时,会默认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工往往没有固定的雇主,所以他们更难参加工伤保险。
其次,对于工伤保险的知晓程度,调查结果显示,约有60%的受访者表示对工伤保险有一定的了解,而剩余的40%则称自己对工伤保险了解不多。
这说明工伤保险在某县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要加大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
再次,就工伤保险的赔付情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约有3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因工受伤,而且成功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赔付。
这说明在某县的工伤保险体系还比较健全,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还有7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因工受伤,但未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
这其中的原因很多,比如一些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的赔付程序,或者雇主不按照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解释和宣传,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就工伤保险的待遇来看,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工伤保险的待遇表示比较满意,认为赔付金额合理,能够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时期。
然而,也有少部分受访者表示对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不满意,认为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对于这些不满意的职工,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赔付标准,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显示,在某县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良好,但对于工伤保险的知晓程度和赔付情况仍有待提高。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加大对农民工和个体经营者的保险覆盖面,同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赔付金额,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伤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工伤情况调查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xx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
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
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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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篇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21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
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
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
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
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
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
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
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
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
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
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
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