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点与缺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浅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是中国政府为解决我国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使少数民族能够自主管理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它的实施是基于对中国的国情和民族特点的充分了解和尊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少数民族,分布在广大的地域范围内。
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独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特点。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和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权。
该制度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享有自治权的范围和权力。
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机关的设立和职权、地方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
通过赋予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地区能够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区的各项事务,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础。
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能够满足各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民族团结的力量。
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并满足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需求,从而增强了各民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和归属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发展滞后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滥用职权、腐败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解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
这一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政策保障、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三个方面,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策保障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主管理、自治权力和管辖范围内的自治权。
他们可以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治条例、规章和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字、安全和发展。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是以民主、协商的方式组成,确保少数民族的代表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事务。
这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满足自身的经济、教育、卫生、文化等各方面的需求,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经济发展方面也具有显著的优势。
中央政府为民族自治地方提供了各种政策和经济支持,包括财力保障、税收优惠、产业扶持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扶贫、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福利,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文化传承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中国拥有56个民族,不同民族之间拥有独特的语言、文字、习俗、节日和传统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通过教育、文化活动等手段传承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
自治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学院、研究中心,开展民族语言教学和民族文化研究,加强青少年对本民族文化的了解和认同,保护和弘扬本民族的文化特色。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策保障、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这一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同时,通过政策支持和经济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满足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浅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浅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
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
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
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
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保障少数民族各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措施。
它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的自主自治权。
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区内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可以进行自己的文化、教育、语言和宗教等方面的活动。
此外,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也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有利于少数民族的发展和繁荣。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中
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民族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涉及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能够重视和尊重各民族的特点和文化,同时保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
融合。
通过建立自治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得到了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为中华民族的交流和融合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国家的和谐发展。
通过
自治区的建立,国家能够在不同区域推行差别化和符合实际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平衡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不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提高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为国家的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不
仅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也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的和谐发展。
当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管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管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摘要本文以【管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标题,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目的和优势。
首先,本文介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分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最后,总结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和未来发展方向。
1. 背景和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为了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充分发挥各民族自治区的主体作用,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政府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发展各民族特色经济和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独特文化特征,还可以推动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2. 特点和运行机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2.1 管理层级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中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四个层级组成。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自治区负责政府事务的管理,自治州则是自治区内的管理单元,自治县则是自治州内的管理单元。
不同层级的政府在实施自治制度时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2.2 权力划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中央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和全国性的民族事务,而自治区政府则负责本区域内的事务管理。
这种权力划分保证了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各自的作用,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行。
2.3 决策机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用了集体决策机制。
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州、自治县政府也是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种集体决策机制可以保证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3. 优势和未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有优势:3.1 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前言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在其治理体系中,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充分参与国家治理并发挥其自身特色。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讨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等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实行自治可以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地位,促进全国各民族各方面的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实行自治也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尽快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使其形成与其他地区间的发展协调性和整体性。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对于国家整体和各少数民族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拥有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比如,他们可以制定和实施本地方的民族自治条例,并将相关的问题交付他们自己的官员来负责;同时,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内还可以使用自己的亲民族语言,并按照当地民族习惯开展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
这些都是在其他地区不太可能实现的。
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和谐稳定性。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享有比其他地方更大程度的自治权利,其自治权力的实现可以使得当地的民族关系更加平和、有序。
同时,通过自治地方推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交流,进而促进各族人民的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与发展。
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在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官员腐败等问题。
这些问题非常容易引发民族矛盾与不稳定情绪,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的发展进程。
因此,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应该完善制度,提高官员素质。
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多听取当地民族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
同时,政府应该提高官员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严格审查官员的资质,打击官员腐败问题。
其次,还应该注重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弘扬。
政府应该加大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快城市硬件设施建设,通过加强教育等多种方式,融合各民族的文化因素,发展多元化文化,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了解。
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祖国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能够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共同决定本地区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务。
这有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合理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国家也会给予民族地区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帮助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再者,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文化。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开展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各民族独特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得到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和弘扬。
这不仅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也增强了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框架下,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
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不断加深,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充分尊重了历史。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划分,充分考虑了各民族的分布特点、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浅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状况——以西江苗寨为例子【摘要】我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义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从这句话中,我找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他们,我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我的理解得出以下结论。
关键词:少数民族、统一领导、区域自治、西江苗寨一、民族区域的形成首先,我认为要弄清楚一个事物的本源,必须从它的源头或者根源找到答案,从历史的角度去分析。
纵观历史发展,我国在政治制度方面长期存在两大主要特点:一是它的统一性,二是中央集权。
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在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
国家分裂则国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
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
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
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二、通过对西江苗寨的调研之发现(一)西江苗寨的概况西江千户苗寨,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东北部的雷公山麓,距离县城36km,距离黔东南州州府凯里35km,距离省会贵阳市约260km。
由十余个依山而建的自然村寨相连成片,是目前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苗族聚居村寨。
传说西江有千年以上历史。
西江苗族和苗族先祖蚩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林荫记》中记录的西江苗族子连父名的世系谱,从蚩尤到1732年间共有284代,说明生活在西江的苗族是蚩尤的直系后裔。
(二)西江苗寨的民俗文化西江苗族是黔东南苗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主要居住的是苗族的“西”氏族。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苗寨,西江千户苗寨拥有深厚的苗族文化底蕴,这里的苗族建筑、服饰、银饰、语言、饮食、传统习俗不但典型,而且保存较好。
西江苗族过去穿长袍,包头巾头帕,颜色都是黑色的,故称“黑苗”,也称“长裙苗”。
西江苗族的语言属于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中部方言的北部次方言,这里现使用的文字是通用的汉语言文字,尽管汉语言是西江苗族与外界交流的必备语言工具,但苗族之间的语言交流仍然使用传统的苗语。
也是重要的苗族之一,这也是黔东南的重要的代表之一。
一个民族的文化就是从它的语言开始的,所以,苗语是苗族内沟通的一种交流工具,是族内、寨子内进行日常生活重要手段。
(三)西江苗寨的自治管理方式在清雍正以前,地方事务多由自然领袖管理,与汉族地区有显著差别,实行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西江苗族的自然领袖主要包括“方老”、“寨老”、“族老”、“理老”、“榔头”、“鼓藏头”、“活路头”等,不同性质的自然领袖其职责也不同,相互之间具有分工协作的性质,共同维护苗寨的安全与利益。
“方老”是自然地方的最高领袖,每个自然地方下辖若干相互有密切联系的村寨,“寨老”是每个苗寨的最高领袖,“族老”则是某一家族的领袖,“理老”一般由德高望众、学识丰富的人担任,主要负责民间纠纷的调解、裁断,“榔头”主要负责刑罚,维持地方治安,“鼓藏头”负责召集和主持祭祀、祭祖活动,“活路头”则主持安排农业生产,是苗寨“农业部部长”。
其中,鼓藏头和活路头是世袭的,而其他自然领袖一般是群众选举出来的。
“议榔”是苗族社会为了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由方老、寨老、榔头等组织的群众议事会,以对内部的各种重要纠纷和外敌入侵进行商议、决断。
议榔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果社会安定,无争无议,也可两、三年举行一次,遇外敌来犯时则临时召开。
西江的议榔一般是分头在各寨子的风景林中举行。
清政府在苗疆实施“改土归流”后,西江苗寨接受中央政府的管辖,方老、寨老等自然领袖已基本不存在了,但负责祭祀和生产的鼓藏头与活路头仍得以世袭保留至今。
长期以来,农业一直在西江千户苗寨产业结构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
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虽能养活生活在这里的数千人口,人们过着世外桃源般自给自足生活,由于与外界联系甚少,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
这次来到西江苗寨,这里的人们大部分还是保持着传统的风俗习惯,虽然地方也有治安管理等机构,但是西江本身的习俗还是按照先辈们传承下来的去执行,一位姚姓的“鼓藏头”告诉我们说他是第36代传人,目前在寨子里面的中学教书,是一名教师。
(四)我对西江苗寨的感受和见解通过两天的对西江苗寨的走访,我最大的感受是,在这个偏僻的苗寨中,首先人们的精神面貌非常的好,老人们悠闲地晒着太阳,中年妇女在打着当地的一种饮食(糍粑),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或是在家做着旅游的生意,反正整个苗寨我的印象就如陶渊明笔下的桃花源那般: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
阡陌交通,鸡犬相闻。
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
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
这里是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内,所以适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但是,在我看来,不断的商业化和汉文化的冲击,除了重大节日或者其它一些风俗类的生活行为,真正用自己民族自治的列子也不多见,族内的一些习惯在慢慢地消失,那些更加原始的、富有民族特色的寨子有些因为人口少,或者地理位置、自然灾害等原因都在悄然转变,因为苗族是个喜欢群居的民族,所以小的,非常有特色的寨子也不多见,而大点的寨子都因为旅游商业化或者其它原因已经少有民族独有的特色。
这不仅让我考虑到一个问题,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实是正确的,那么,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点是什么?三、少数民族自治的优点经过查找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证明,我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主要体现了以下两点:(1)保证了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状况。
(2)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
(3)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民族政策。
(4)处理民族关系的三原则是制定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基础和理论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有利于贯彻民族原则。
(5)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从而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各民族人民的利益,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事物总是在矛盾的进行中发展起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这又让我看到优点下的对立面,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弊端。
四、少数民族自治的缺陷从现实情况来说,其一,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其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
其三,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经过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至今,其传统文化已经被汉文化冲击得所剩无几,这种现状是无法改变的。
民族自治制度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文化与自治权,但也导致中华民族格局固化,不利于民族融合。
1.最大的弊端在于人为设立了某一个行政区域,造成民族“领土”意识,比如某藏族自治州同胞会误认为这块地“本来”是属于藏族的,视汉人进入好象是抢了他们“本来的”领土一样,里面原有的汉人也误以为自己是外人而陆续迁出去,导致区域独立分化倾向,不利团结。
而实质上中华民族至汉朝逐步形成就散布全国,大杂居,小聚居,东部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西部地区很早也有汉族人聚居,领土属于全体中华民族,不存在也不应该有这块区域本来属于谁,只能让谁住的问题。
2.当前民族融合是世界潮流与趋势,设立严格的民族自治后,少数民族必须学本族语言与文化,这样不方便与汉族通婚,不利于学汉语,不利于在汉族区域内求职生存,只能限定在特定民族区域内生活,导致与汉族文明发展不同步。
资源比较好的区域能吸引外来投资,经济还能得以发展;一些资源比较差的区域则长期得不到发展,这也是不应该出现的现象。
上面所说的是我国一些民族宗教文化比较厚重的地区,如西藏,新疆,内蒙等地。
现在我想谈谈我们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面临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五、我的一些思考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说过: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少数民族人和汉族人在后者种的繁衍上肯定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前者,生产力方面却是有着区别,中原北方的汉族群居地,其经济肯定是优先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
我所想要表达的是,人类都有一个共同的天性,那就是去追求更美好,更优质的生活,这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所以当外界的生活质量优于本地时,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肯定会被吸引,从而参与到外界更为广阔的物质世界中去,这和世界上所有其他种族或是民族的迁徙是一个道理,即使北美地区不属于大英帝国,他们还是决定要驱赶其原住民——北美印第安人。
少数民族带来的是外界先进的东西,看起来是历史的进步但相对的也是一种退步,因为少数民族本身传统的文化也被侵蚀了,这也是民族自治制度所不能顾及或是无法干涉的。
换句话说,这种对于少数民族本身传统文化的伤害,制度是保护不了的。
虽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字眼上很是醒目,但是那些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还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他们都是带着汉族思想的少数民族人群,除了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的籍贯那一栏不一样外,他们的声音,长相早已褪去了少数民族的特性。
所以,我国的民族自治制度,从这些方面看来,虽然已是在竭尽全力地去保护它们,但是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各个民族文化的融合,是不是我们最终的文化习惯都要归为大同?这是好还是坏?未来的事情我们是不得而知的,也不必去多想,至少我们今天的晚餐还是很丰盛的。
小结:最后,就让我以摩尔根《古代社会》第552页那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吧: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
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
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摘自:1.《民族旅游发展中的展演机制研究——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为例》[期刊论文]《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杨柳2.《关于我国少数民族区域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