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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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

监狱作为执法机构,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同时,监狱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改造,改正错误,重返社会。

具体来说,监狱的权利包括:
1. 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
2. 提供罪犯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改造积极性;
3. 提供罪犯劳动的机会,使其获得经济收益,同时加强其劳动技能;
4. 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促进其改造;
5. 有权对罪犯进行调查、审讯、审判和执行刑罚,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6. 维护监狱安全和秩序,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

而监狱的义务则包括:
1.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
2. 严格执行刑罚和管理规定,确保罪犯得到恰当的改造和治疗;
3. 保障罪犯的通信和会见权利,及时给予救助和支持;
4.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保障狱内安全和秩序;
5. 定期进行罪犯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改造积极性
和生存能力;
6. 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交罪犯犯罪线索和材料,协助司法程序的进行。

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改造的特征



1、劳动的法定性。是指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是国家 法律的特定要求 2、劳动的强制性。是指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时, 在管理上使用强制的方法和措施,以迫使有劳动 能力的服刑人员,特别是有劳动能力却不愿参加 劳动的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3、劳动的矫治性。是指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 以改造服刑人员的犯罪思想,矫正恶习,使之成 为守法公民和国家建设的有用之人。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与自由 人身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即劳动权,休息权)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请求权
一、罪犯权利的内涵



(一)罪犯 1.罪犯是人,“人权天赋”,应享有其生而 为人的基本权利。 2.罪犯是犯了罪的人,被国家强制力量剥 夺部分权利,但仍享有国家法律赋予而未 被刑罚剥夺的基本权利,并受国家法律保 护。
罪犯权利的内涵



(二)罪犯权利内涵 1. 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也是社会性、历史性的,永 远不能超出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 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2.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出现,在一定的社会,人享有 权利的同时,具有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才能保障 社会秩序。 3.权利与权力常常是一对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概念, 国家权力应当正确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无限扩 张侵占、妨害公民权利。
三、罪犯的权利内容



3、劳动权。 首先,罪犯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 的 其次,劳动权是实现生存权的必要手段 再次,劳动权利是发展劳改生产力,促进 改造工作的重要因素 最后,承认罪犯劳动权利有利于改造罪犯
三、罪犯的权利内容

4、合法财是入狱后的劳动报酬等; 三是服刑期间通过合法继承取得的财产。

罪犯规章制度范本

罪犯规章制度范本

罪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确保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监狱内关押的罪犯。

第三条监狱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管理,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罪犯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参加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第二章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罪犯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三)参加教育、劳动等活动;(四)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五)其他法定权利。

第六条罪犯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接受教育改造;(三)参加劳动;(四)服从管理;(五)维护监狱秩序。

第三章罪犯的日常管理第七条罪犯应当遵守监狱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用餐。

第八条罪犯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遵守公共卫生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九条罪犯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私占、借用他人财物。

第十条罪犯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侮辱、殴打、威胁他人。

第十一条罪犯不得私藏、传递违禁物品,不得擅自离开监狱。

第十二条罪犯参加教育、劳动等活动时,应当认真履行义务,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四章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知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罪犯应当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听讲,认真思考,认真反省。

第十五条罪犯可以在监狱内参加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五章罪犯的劳动改造第十六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劳动岗位。

第十七条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劳动报酬,并按时支付。

第十九条监狱应当对罪犯的劳动成果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罪犯给予奖励。

第六章罪犯的医疗保健第二十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罪犯有病应当及时就医,不得隐瞒病情。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1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也无
02
法履行其他公民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特定、局限
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
3 2 熟悉内容,领会精神
变刑期为学期 变改造为深造
作业
1.服刑人员的义 务有哪些?
2.服刑人员权利 和义务的特点?
3.谈谈如何处理好服刑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3 不可分割
罪犯的权利越有保障,改造积 极性就会越高,就会更加积极主 动地履行法定义务。
相互促进 权利
01
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越
02
强,监管改造秩序就越稳定,罪
犯享有的法定权利就越有保障。
义务 相互依存
4.4 限制性
特定、局限 权利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无法
享受其他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不对 等性
广泛性
限制性
不可 分割
除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外,享有其他权利
除履行普遍义务外, 还需履行特殊义务
权利越有保障,越 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越自觉履行义务, 法定权利越有保障
4.1 不对等性
有的服刑人员政治权利虽未被 剥夺,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权利基本处于停止行使状态。
不完整 不全面 权利
01
当前错误的劳动观念主要表现形式
好吃懒做,好逸恶劳
01
抗拒劳动,蓄意破坏
04 小病大养,无病呻吟
挑肥拣瘦,怕苦怕累
消极怠工,计较“实 惠” 粗制滥造,浪费原料
四、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享有的权利是 不完整、不全面的
履行的义务是 特殊的、特定的

监狱法讲座

监狱法讲座
狱法的立法背景、经过及意义 〈三〉立法意义 1、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 制建设 2、有效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 设 3、确立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 狱制度 4、充分展示了我国监狱制度的文明人 道与进步,适应了国际司法交流和人权斗 争的需要
5

监狱法的主体内容、重点及修正本要点
16
监狱人民警察的25种职权:
6、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权(第26条) 7、对罪犯的考核权(第29、32、56条) 8、对罪犯的减刑建议权(第30条) 9、对罪犯的假释建议权(第32条) 10、对罪犯的刑满释放、假释释放权 (第33、35条) 11、对罪犯分押分管权(第39条)
17
监狱人民警察的25种职权:
31
三、监狱法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监狱工作的主 要内容解读:
5、修改了假释案件,扩大了取保、 假释罪犯的范围。 6、对黑社会性质罪犯加大惩戒力 度,提高了刑期。 7、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和老年犯从 宽。
32
三、监狱法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给监狱工作带来的 重大影响: 1、押犯人数增加。 2、重刑犯比例增加。 3、监狱管理压力增加。 4、教育改造难度增加。
12

监狱法的主体内容、重点及修正本要点
〈三〉监狱法内容重点
1、我国监狱的性质 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3、改造罪犯工作的原则 4、罪犯的权力与义务 5、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及纪律
13
1、我国监狱的性质 把握四点:
监狱只能是“国家的”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性质的单一化 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14
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
监狱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侦查期间,犯罪嫌疑⼈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本民族的语⾔⽂字进⾏诉讼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侮辱的⾏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员、鉴定⼈、记录⼈、翻译⼈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申请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次。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为⾃⼰辩护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6、犯罪嫌疑⼈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相关法律知识刑事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代理委托合同范本<刑事篇> 犯罪嫌疑⼈、被告⼈的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就是罪犯吗我们的是交通事故私了取保候审为什么还会收到犯罪嫌疑⼈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在犯罪嫌疑⼈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上签字会怎样犯罪嫌疑⼈犯罪嫌疑⼈在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7、在侦查⼈员讯问时,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8、犯罪嫌疑⼈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没有阅读能⼒的,侦查⼈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有权⾃⾏书写供述。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不可分割性
局限性
特定性
罪犯行使法定权利,并不意味 着可以滥用权利,更不意味着可以 消极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
一、要知道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 和履行的义务的内容。 如:对《监狱法》《刑法》 《宪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等要认真学习,明确 它们的严肃性、特定 性和服刑人员改造的 重要意义。总之,就 是从规范自己的言行 开始。
二、服刑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要依法进行。
如: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时,要在 监狱的管理下依法申诉,不能认为自己 “冤”而采取违法过激的行为,特别要 防止一时冲动而重新犯罪。
案例
三、服刑人员行使权利时不能提出不切实 际的过高要求,不能忘记应履行的义务。
四、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注意 从小事做起,并持之以恒。 案例
(一)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过当的维权即 是侵权,其行为所损害的实质是社会的公 平正义。 (二)不利于稳定监管秩序。
(三)不利于提高执法质量。 (四)不利于捍卫法律权威。
5
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罪犯应该履 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 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
《四川省监狱服刑 人员行为规范》 《四川省监狱管理 局服刑人员二十 条禁令》
2
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罪犯主要有哪些权利?
3
合法财产不受侵占的权利
罪犯的合法财产包括:入监前的合法收 入、储蓄及其它合法财产和生活资料;入 监后带进监狱的合法财产和生活资料; 改造期间的合法收入和依法应得的合法 财产及劳动报酬、奖金等。
案例

罪犯权利

罪犯权利

一、罪犯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罪犯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

在我国宪法和刑法中,都把罪犯表述为犯罪分子,而没有使用罪犯一词。

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是犯罪分子名词在宪法和刑法中的首次出现。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此后的所有条款都把犯罪的人表述为犯罪分子。

严格意义上的罪犯概念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正式使用的。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此后的条款均以罪犯一词表述被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刑诉法虽然没有罪犯概念的定义性条款,但其在执行编专门针对被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使用罪犯一词,已经在实质上界定了罪犯的具体含义。

综上所述,广义上的罪犯概念也是宪法学意义和刑事法学意义上的罪犯概念。

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也即我国长期以来所称呼的“劳改犯”。

刑法第四十六条前段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前段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上述规定表明,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机关,在监狱执行的罪犯是我国罪犯的主体部分。

因此可以说,狭义的罪犯概念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概念。

(本文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是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的,对罪犯的法律地位应当有如下理解:(1)罪犯是公民,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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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黄绍彪
学号:42082115
论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论文摘要:罪犯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是一个时代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法治环境下不容回避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罪犯权利保护问题,更事关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直接影响到行刑效益与行刑效应。

目前大量存在于刑罚执行实践中的执法随意性问题,都与罪犯的权利问题相关。

深层次分析起来,近年重新犯罪率的逐步攀升,也与罪犯的权利问题解决不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往往会加深其反社会性。

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

本文试就罪犯的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征阐明几点意见。

关键字:罪犯权利义务保障实践
正文:首先我认为罪犯应当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一、罪犯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
罪犯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包含其权利与义务。

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可概括为权利的不完整性和义务的特殊性。

所谓“权利的不完整性”,意指由于罪犯被剥夺了自由,从而导致其在权利上与普通公民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突出表现在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上。

罪犯作为被剥夺了自由、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其权利是依据法律被限制和约束的公民权利。

将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罪犯与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而从具体权利来分析,罪犯与普通公民的部分权利是平等的,部分权利是不平等的,此外还有部分权利是特有的。

从这样的分析出发,将罪犯的权利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完全享有的权利
所谓完全享有的权利,是指根据宪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罪犯享有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

如:人格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罪犯同样享受这项权利。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规定,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分。

又如:人身安全权。

罪犯虽然在监狱服刑,但其生命和健康必须得到保护,禁止对罪犯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再如:合法财产权。

罪犯对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还享有合法财产继承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占有罪犯私人所有合法财产。

2、部分享有的权利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罪犯因其身份特殊,有些权利只能部分享有。

3、罪犯身份特殊,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罪犯享有的部分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较受到一定的限制。

4、罪犯基于其特定身份所享有而普通公民不拥有的权利。

认为罪犯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与一般公民有很大的区别:
(1)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2)罪犯必须服从监狱机关的管理;
(3)罪犯必须接受监狱机关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
(4)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

因此,对罪犯的法律地位明确与兑现应进一步强化制度构建。

首先,在理论层面,应该加强对于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的研究,为监狱法典的修订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理论研究应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能仅仅注解现行法律。

其次,在立法层面上,要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努力做到科学、严密、准确、明晰界定罪犯的权利义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因标准不一造成的执法不公。

将来修订《监狱法》时,可以考虑以现行《监狱法》第七条为基础,确立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另设“罪犯的权利义务”专章,放在第二章“监狱”之后。

第三,在目前监狱法未修改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对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和罪犯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罪犯的法律地位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罪犯的法律地位,就是罪犯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保障。

当前关注罪犯法律地位问题,应以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为重点,这既是我国目前行刑实践的需要,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在监狱行刑活动中,监狱警察的执法意识对严格执法并保护罪犯权利起着最直接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监狱警察对严格执法和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思想认识冲突,表现为以严格执法排斥罪犯权利或者任意扩大罪犯权利而损害严格执法。

因此,不仅要积极推动罪犯权利保护制度建设,而且还要确认罪犯权利主体地位,赋予罪犯完整的法律人格,保护其合法权利。

同时,要严格依法管理罪犯,监督罪犯充分履行服刑义务。

三、对保障罪犯权利的思考。

保障罪犯权利在监狱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取得了无可争辩的进步与发展。

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罪犯权利不仅凸现为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命题,而且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怎么使这些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难以实现的权利得到实现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保证监狱经费的来源,使监狱的经费能够按时到位。

都能够在解决罪犯问题上出一点力。

(2)加强狱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监狱法制建设。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在这种背景下,全国各地、各行业相继提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等等,监狱机关也提出了依法治监,这些都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形式。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条重要战线,监狱的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进一步加强对监狱理论的研究。

虽然我国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了。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省、市、自治区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的监狱问题的理论研究活动广泛开展起来,在短短的数十年时间里,出版了大量的专著、教材、辞书,发表了大量的理论文章,创办了几十中监狱理论研究刊物和报纸.
4)加强公正执法意识,保证罪犯权利的实现。

执法公开,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执法科学,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执法责任,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保障罪犯的权利,是实实在在、严肃认真的执法活动。

强化责任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执法监督,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首先,积极强化内部监督。

其次,主动服从外部监督。

再次,自觉接受罪犯监督。

四、保障罪犯权利的意义。

保障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因而保护罪犯权利的实现,是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

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角度看,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一个人沦落为罪犯,被判刑入狱,无疑是悲惨境况中最悲惨的了。

这些罪犯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被判刑入狱,这是罪有应得,对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怀疑。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监狱学基础理论》,王耿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10月。

.《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王明迪
.《中国监狱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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