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模拟法庭剧本完整

开庭陈述:一个寡妇,一个单身母亲,她处于正当防卫杀死了自己的儿子。
她杀死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一个经年吸毒的野兽,一个长期毒打她的人。
每一次来自山姆的暴力,都使她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她别无他法,无处可逃,只能杀死山姆。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扪心自问,你们会不会这么做。
我们的法律是要使公民更幸福,而不是面对暴力只能忍受。
一、控方律师:谢晨辩方律师:张文(韩梦雪)证人(山姆女朋友伊丽莎白):控方第一位证人控方:控方律师:我要请出控方第一个证人,受害人SAM的女朋友伊丽莎白,用以证明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可能,而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
请问你和受害人SAM的关系是?伊丽莎白:我是SAM的女朋友,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的,他虽然性格比较安静与人交流不多,但是很多想法和事情都会跟我讲的。
控方律师:那请问你知道SAM平时是怎样对他母亲吗?伊丽莎白:知道一些的。
SAM很爱他的母亲,绝不会伤害她。
控方律师:请问案发前SAM有跟你说一些有关于他自己或者是家人的、什么特别的事情吗?伊丽莎白:SAM贩毒都是因为他母亲的原因。
但他不想再贩毒了,也不想他母亲再这样下去。
所以偷偷录下了KELLEN 讨论贩毒事业的对话。
山姆那天打电话给我。
他说他要告诉凯伦那卷录音带的事,他觉得那会让她停止贩毒,他自己也会停止吸毒,他知道他犯有毒瘾,但那是因为他整天与毒品为伍。
控方律师:你说SAM帮他母亲贩毒,那你知道他们从中赚了多少钱?伊丽莎白:他每天帮他妈妈,在派对或夜店里贩毒,他帮她赚了很多钱控方律师:伊丽莎白,你曾经听过山姆和他母亲讨论有关毒品交易的事吗?伊丽莎白:是的,他告诉她他们应该退出贩毒行业他告诉她一切都会没事的,但她就是不听,所以他才录了那卷录音带。
逼迫她听话。
但。
他却惨遭杀害控方律师: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倾向,相反,他很爱他的母亲,甚至还帮她贩毒。
但是当被害人欲阻止被告人贩毒时,被告人HELLEN却残忍地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这是确信无疑的、有动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辩方:辩方律师:你没提到你自己的吸毒行为以及你非法持有毒品的前科伊丽莎白:我不否认它们辩方律师:山姆以前会给你一些他贩毒赚的钱对吗?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伊丽莎白:并不是我跟他要的辩方律师:你只是没有拒绝因为你爱钱这是辩方物证41号这是书本的合约你正在计划出一本有关本案的书你也把这本书的内容卖给电影公司了是不是?伊丽莎白:我说的是实话辩方律师:但你没告诉陪审团这些合约的事你也没告诉他们你写的故事你把我的委托人写成了杀人犯如果她被无罪释放你的书就会一文不值这个理由足够让你说谎那卷录音带也是个谎言吧?伊丽莎白:录音带是真的山姆告诉我的辩方律师:他告诉你?你亲眼见过或听过那卷录音带吗?你能形容它的内容吗?伊丽莎白:不行辩方律师:你在山姆死前利用他来赚钱现在他死了你还在利用他控方律师:抗议法官:抗议无效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辩方律师:你在卖出了书本版权后才出面是因为你想要宣传如果你卖了更多书你就能有更多的钱买更多的毒品因为你还在吸毒伊丽莎白:你说谎!辩方律师:那就现在做毒品测试控方律师:我反对,被审的不是这位证人辩方律师:对,目前还不是。
509模拟法庭剧本(最终版)

模拟法庭剧本时间:2010年6月地点:道里区人物:审判长-----白玉饰审判员-----宋学潮、王丽桦书记员----杨天元(友情客串)原告代理律师---王丽、宿欣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周雨良、戴伦蓉原告、被告----相关人士友情客串案由:王五与哈尔滨市搪瓷厂劳动纠纷案。
案情梗概:原告于1990年8月参加工作,系国营合同制职工。
1990年11月28日晚,原告在车间上夜班时,被同车间的职工刘四,误伤致残,原告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被告单位对原告比照工伤处理,并按工伤人员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2006年12月6日被告对原告做出了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
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收到了该决定书后,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无过错,因原告属于与企业最后一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其生活费也应由企业按院标准最晚发放到2005年11月份,合计三个月的生活费。
原告主张补发2005年8月至2007年2月拖欠工资8526元,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
一、开庭前的准备1.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善,标志牌、桌椅是否齐全、摆放到位;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是否到庭)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座。
2.书记员(站立):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⑶不准发言、提问;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主审法官:首先声明一下,本案的原告是小李,被告是小王。
庭审现在开始,请原告小李发言。
原告小李: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我是原告小李。
我提起这个诉讼是因为我与被告小王在租房方面存在争议。
我们的租房协议上明确写着每月房租是2000元人民币,但是在我入住后,小王要求我每月要额外支付300元的水电费,这不符合我们的协议。
我希望法庭能判决小王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夺取我应享有的权益。
主审法官:好的,原告小李的主张清楚了。
现在请被告小王发言。
被告小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小王。
我认为在租房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水电费的支付责任,所以我向小李提出了每月额外支付300元的要求。
我认为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提供的房屋住处的水电费是由我全权管理和支付的。
我希望法庭能判决小李支付每月的水电费。
主审法官:明白了,被告小王的观点也已经表述清楚。
现在我会请原告小李先提供相关证据。
主审法官:谢谢原告小李提供的证据。
现在请被告小王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小王:法官,我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但我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小李每月付款时都是将2300元汇到我的账户里。
这就是我每月额外支付300元水电费的证据。
主审法官:好的,被告小王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将作为证据。
现在我们进入询问环节。
主审法官:原告小李,请问你对被告小王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有何解释?主审法官:原告小李,请你提供相关的证据。
主审法官:好的,你提供的证据将被考虑。
现在我给被告小王最后陈述的机会。
被告小王:尊敬的法官,我承认小李每月会支付300元的水电费,但是这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
我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是真实的,也是双方之间的约定。
我希望法庭能判决小李每月支付300元的水电费。
主审法官:好的,我会将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并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庭审到此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月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模拟法庭剧本

一开庭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梁国才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梁国才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梁国才:我叫梁国才,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鸡西人,大学文化程度,鸡西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梁国才,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梁国才: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梁国才,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梁国才:2010年04月6日收到。
审判长:鹤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国才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贾延迪,人民陪审员张承成组成,由许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贺妍婷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庞敏、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梁国才委托,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媛、石小光出庭为被告人梁国才辩护。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模拟法庭民事剧本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黄令军,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李丽霞,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张兰英,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黄小巧,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秋霞,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萧朱,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的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的异议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4.模拟法庭庭审总剧本

4.模拟法庭庭审总剧本本案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为李先生,被告为张女士。
此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一、开庭仪式主审法官:法庭宣布开庭。
出庭人员请起立!(全体在座人员起立齐礼)主审法官:(示意所有人坐下)请法庭工作人员宣读开庭须知。
法庭工作人员:法庭须知:本案为民事纠纷案件,请出席人员根据法庭规则,遵守出庭礼仪和问答方式。
请审判长宣布庭审程序。
主审法官:本院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判本案:第一步:听取原告陈述第二步:听取被告答辩第三步:阅读相关证据第四步:当庭调查第五步:宣布审判结果请原告李先生发言。
二、原告陈述原告李先生:尊敬的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我是本案的原告李先生。
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
2019年,我和被告张女士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按照合同,我每月需支付房租2000元,同时需要提交5000元的押金。
合同结束后,押金应予退还。
但是合同到期后,张女士没有按合同要求退还我押金,并将合同视为续签。
尽管我提出多次要求,张女士依然不退还押金,因此我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我的押金。
三、被告答辩被告张女士:尊敬的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我是被告张女士。
我承认曾与原告签订过一份租房合同,但该合同到期后,我们进行了续签协商,原来的押金将用于抵扣新合同的租金。
因此,退还原押金的请求并不合理。
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起诉要求。
四、证据阅读法官:根据合同,原告应该交纳5000元的押金。
请双方提供证据。
原告:我这里有一份合同复印件,证明我从一开始就是按合同要求交纳的押金。
法官:请张女士提供证据。
张女士:这是我们新合同的复印件,其中包括了租房抵扣款项的处罚条例。
法官:根据该新合同,半年内提前退租需要支付罚款,但并未证明押金用于租金抵扣的情况。
五、当场调查法官:据证据证明原告交纳了5000元的押金,而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说明押金已被用于新的租房费用。
所以我决定支持原告的起诉要求,被告需要无条件退还原告的50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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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我同意。 [审判长]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号起诉书。内容: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公诉人:张鸿军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 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 [审判长] 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 [被告人] 陈述完毕。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死得? [被告人] 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 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 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 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