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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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定参审 、 陪审制度 ; 而后又颁布《 参审陪审条例》 对陪审制度 ,
的规定更为详 细 , 对后来 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人 民陪审 制度的确立影 响较大 。北伐军 占领武汉 以后 , 为配合北伐军 进军上海 , 中共领导下 ,9 6年底 、9 7年初 , 在 12 12 上海工人先 后举行 次武装起 义 , 义 中制定 的《 起 上海 特别市 临时市政 府政纲草案 》 中关 于“ 政治者 ” 8项规 定 ,法 院取陪审制 , 第 “ 由各界陪审。 农 民运动 中的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 , ” 因有各人
中共对人 民陪审制度 的尝试 ,最早可 追溯到大革命 时 审理 的初审案件须用陪审员 ,但终审的案件则不用陪审员 , 而是 由裁判所所长和裁判员所组织 ” ,还规定了陪审员的产 期 。1 2 9 5年 1 省港 大罢工时期 , O月 罢工委员会就提 出陪审 制度 , 作为临时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根据工人 代表大会 3 7次会议决定 , 由各公会派 出干员一人 , 由干事局
具有中国特色 的制度。 陪审制度于清朝来年移植到 中国 , 民主主义革命 时期 , 中国共产 党的领 导下, 新 在 各革命根据
地人民政权结合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 , 实践和探 索中不 断地将这一制度 中国化 、 在 本土化 , 而建 立起具有 中国特色 的 从 人民陪审制度 , 为中国司法制度 的重 要一环。 成
民团体代表参加 , 没有再 规定 陪审制度 。
大革命 时期 , 中共 开始 尝试 人 民 陪审 制度 , 陪 审制 将 度 与工农 运动 结合 , 取得 了一 些 有益 成果 ; 帮助 国民政 并
府实践陪审制度 , 为以后中共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探 索
和实 践打 下 良好 基 础 , 中共 领导 下 的人 民 陪审 制 度开 始

我国选举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我国选举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3 年左 右 。 O
1, / 其余 2 为党外人士 。后来 , 3 / 3 各根据地都推广了 14 年 4 , 96 月 陕甘宁边 区第三届参议会 在延 安 召 开 , 过 了陕甘 宁边 区宪 法原 则 , 次规 定 了陕 甘 通 再 宁 边 区的政 权组 织形 式和选 举 制度 。它 规定人 民普 遍、 直接、 平等、 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 , 各级代表选举
5 8 共选 出基层人大代表 56 万名。 8 6. 9 民代表会 议 , 为各地 人 民政权 的权力 机关 , 后 由 总数的8. %; 作 然 15 年 4 中央选举委员会 、 94 月, 政务院发出了关 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出它的同级执行机关——各级 市 县人 民代表大会 的几个 问题的决定 , 人 民政府 。例如 ,98 , 14 年 华北解放 区选举产生 了 于召开省 、 、 月召开 , 、 省 市人代会在7 月下 人 大代表 , 召开 了华北 临时人 民代 表大 会 , 通过 了华 要求县级人代会在 6
底, 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进行了普选。最终 ,178 24 9
解 放 战争 时期 , 随着 民 主革命 的 深入 发 展 和 革 个基层 单位全 部完成 了选举 工作 。当时 , 国有 全 . 2 登 . 亿 2 占 8 命 政 权 的 日益扩 大 , 解放 区 的选举制 度更 加完 善 , 60 亿 人 , 记选 民 3 4 人 , 1 周 岁 以上人 口 各 在 许 多村生 各 级 人 总数 的9 . %; 71 参加投票 的 2 8 8 . 亿人 , 7 占登记选 民
逐步 发 展完 善起 来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组 织 的选举 制 这一 原则 。


革命根据地 的选举制度及其实践
政府人员; 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各级人民代表会 参议会 ) 乡级一年改选一次 , , 县级 两年改选 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 13 年 , 9 1 中央苏区 议 ( 边 年 每 对 颁 布 了 中华 苏维 埃 共 和 国宪法 大 纲 和 暂行 选举 法 , 次 , 区 一级 3 改 选 一 次 ; 届选 举 时 , 各 级 政 权 的 T作 进 行 大检 查 。后 来 , 各抗 日根 据地 也 都 推 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和政权机关 的选举制度 , 规定 了

00223中国法制史-2008年至2014年真题与答案

00223中国法制史-2008年至2014年真题与答案

2008年10月中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23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古代“刑起于兵”,“内行刀锯,外用甲兵”之语出自[A]P--10A《商君书·画策》B《周礼·秋官》C《尚书·吕刑》D《左传·昭公六年》2、商朝为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制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称为[C]P-17A《国宪》B《九章》C《官刑》D《法经》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C]P-26A律B格C诰D科4、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C]P-25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5、西周的五刑制度中,“死刑”称之为[B]P-28A具五刑B大辟C弃市D孥戮6、中国古代的法律由秘密状态变为向民众公开,这一转折发生于[C]P-47A商代B西周C春秋战国D秦代7、公元前513年,晋国主持“铸刑鼎”的大臣是[C]P-45(赵鞅、荀寅)A范武子B赵盾C赵鞅D邓析8、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贼罪”是指[A]P-51A“害良”B“窃货”C强奸D“诈伪”9、在秦代,知情人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的案件,称为[A]P-72A公室告B非公室告C州告D诣阙告诉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B]P-86A淳于公上书B缇萦上书C萧何上书D张汤上书11、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A]P-78A萧何B赵禹C张汤D叔孙通12、解释唐律律文的“疏”始作于[B]P-137A唐太宗时B唐高宗时C唐玄宗时D唐敬宗时13、唐太宗时期制定的“律”,称为[D]P-136A《武德律》B《开皇律》C《开元律》D《贞观律》14、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夫妻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称为[A]P-175A命继子B立继子C嫡子D庶子15、中国古代地方享有司法审判权的是[A]导论-5A地方行政长官B专职法官C军事长官D监察官16、唐律中相当于现代刑法典总则的是[A]P-143A名例律B卫禁律C户婚律D断狱律17、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在唐代称为[B]P-134A律B令C格D式18、入赘婚盛行于[C]P-197A唐代B宋代C元代D明代19、《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称为[B]P-239A卖B典C买D赎20、清末“礼法之争”中“法理派”代表人物是[A]P-279A沈家本B张之洞C劳乃宜D梁启超21、清末预备立宪始于[D]P-267A修订法律B设立议院C召开国会D官制改革2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C]P-270(1911年11月03日)A1902年B1906年C1911年D191223、清末《大清商律草案》体例上共分为[D]P-278A二编B三编C四编D五编24、“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最早出现于[B]P-277A《唐律疏议》B《大清新刑律》C《大清现行刑律》D《中华民国刑法》25、《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完成于[B]P-277A1908年B1911年C1912年D1919年26、“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修律原则,产生于[B]P-274A唐代B清末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A]P-294A责任内阁制B中央集权制C君主立宪制D总统制28、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肯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D]P-327A立法制度B司法制度C行政制度D监察制度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原则中,提出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机构为[D]P-351A人民代表会议B资政院C参议会D工农兵会议(苏维埃)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于[D]P-361A1931年B1932年C1933年D1934年二、多项选择题31、《周礼》记载的“三赦”包括[ACE]P-27A幼弱B不识C老旄D遗忘E愚蠢32、秦代的契约形式有[CDE]P-66A寄托契约B典当契约C买卖契约D借贷契约E租借契约33、清末修律过程中,先后颁布或起草了[BCDE]P-275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D《大清商律草案》E《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34、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包括[BCD]P-306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C《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E《钦定宪法大纲》35、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P-361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D保护军婚E保护妇女儿童三、名词解释36、《茆门法》P-44答:1)春秋时期楚国制定。

抗战时期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

抗战时期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

○党史论谭抗战时期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成国银 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敌后开展了广泛的游击战争,创建了大小19个抗日根据地。

在这些根据地建立了包括各党派、各阶层及爱国人士参加的民主政权。

这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和形式创建的民主政权。

这种政权不仅在当时是全国政权建设的典范,而且也为全国解放后的政权建设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其中有许多经验对我们今天建设高度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仍有借鉴意义。

一实行民主政治是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革命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

民主政治的实质,在于人民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

人民管理国家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其本质就是保证人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把自己信赖的、有能力、有经验、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推选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

在抗战期间,各个抗日根据地的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普遍参加选举活动,真正履行自己最神圣的民主权利,建立起共产党人和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合作的政府,这是实行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

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的负责人,都是从民众中选出来的。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二条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

”第三条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及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只有卖国者,经法院判决有罪、被剥夺公民权者,精神病患者,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根据这些规定,所有抗日的阶级,无论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所有的党派,无论共产党、国民党以及其他党派;所有的民族,无论汉、满、蒙、回……等等,在抗日根据地里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及参加一切政治活动的权利。

选举中,各党派各团体或个人都可以自由发表竞选演说和竞选纲领,从事竞选活动。

不仅劳苦群众积极参选,地主、富农也同样热烈地投入了运动。

据1941年胶东区的统计,参选的地主与富农的比例,在专署级为0.5%,在县级为2.6%。

国民党政府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 – – 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 权能分治理论与五权宪法 建国三时期与训政保姆论 立法思想的本质:以党治国
• 一、立法体制: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 委员会为最高立法机关。凡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或 直接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公布,或由中央委 员会制定颁行。实际上中央政治会议掌握了立法批 准权。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 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1912——1949)
本章学习重点
1、马锡五审判方式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 特点及意义 3、抗日民主时期《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和 意义 4、《陕甘农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5、解放区主要刑事立法 6、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 三、解放区的主要刑事立法
(一)主要任务和原则:
1、主要任务: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肃清土匪、恶霸、反 动组织的势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保证解放战 争的胜利 2、原则 (1)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 方针,提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的政策; (2)以犯罪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30明确规定刑事立法和审判工作不得援引国民党的《六 法全书》,而应以党和政府的纲领、政策、条例、命令 为依据。
•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法规的制定 (二)刑法原则的发展变化
– 1、提出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 2、贯彻保障人权的原则 –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三)主要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 壁清野罪。
(四)刑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1、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 当庭训诫 – 2、从刑:褥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
– 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 2、从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通知出发,对危及国 民党政权及其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犯罪从重处罚。 – 3、增设保安处分制度; – 4、维护封建宗法和礼教原则。 • (三)刑事特别法:主要包括《暂行反革命治罪 法》《共产党人自首法》《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国家总动员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 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913-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913-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B、《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C、《五四指示》D、《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2、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是()。

C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3、《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

AA、1947年B、1937年C、1946年D、1948年4、在政权组织方面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B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5、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工作的范围是()。

AA、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B、民事纠纷C、刑事案件D、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二、多项选择题1、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种类有()。

ABCDA、死刑B、监禁C、没收财产D、剥夺公民权2、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的主要罪名有()。

BCDA、反革命罪B、汉奸罪C、破坏坚壁清野罪D、盗匪罪3、抗日民主政权刑罚中的从刑包括()。

BCDA、训诫B、没收C、褫夺公权D、罚金4、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ABDA、取消诉讼费B、确定刑事复核制度C、一审终审D、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5、土地革命初期(1927年--1931年),根据地制定的土地法规有()。

B C DA、土地法草案B、井冈山土地法C、兴国土地法D、土地问题决议案三、问答题1、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答:(1)土地革命初期(1927——1931年)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

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中国革命法制史》内容介绍

《中国革命法制史》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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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列强入侵与不平等条约签订
导致中国主权丧失,社会性质发生变化。
封建统治腐朽与民族危机加深
促使民众反抗意识觉醒,寻求救国救民道路。
3
资产阶级改良与革命思潮兴起
推动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革。
辛亥革命后法制探索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与《临时约法》颁布
标志着中国法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北洋政府时期法制混乱与黑暗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选拔优秀干部担任司法工作,提高司 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对后世影响与启示
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为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借鉴。
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决心和能力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领导法制建设,展现了其坚定的决心和强大的能力。
对当今法治建设仍有启示意义
革命法制体系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人民利益 、打击敌人等。
革命法制体系的历史作用与意义
革命法制体系在保障革命战争胜利、维护人民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02
土地革命时期法制建设
土地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
土地政策的演变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01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
02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 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
03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 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 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
04
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推 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提高全民法治素 养。

法律硕士法制史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6

法律硕士法制史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6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编纂体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均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B.《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均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C.《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中华民国民法》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D.《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中华民国民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2.(2014年真题)抗日战争时期,规定“三三制”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3.(2015年真题)革命根据地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最重要的土地法是( )。

A.中国土地法大纲B.兴国土地法C.井冈山土地法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4.(2015年真题)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内容与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重主义”B.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C.继受了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D.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5.(2015年真题)依照《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规定,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的训政者是( )。

A.国民全体B.国民大会C.国民党D.立法院6.(2016年真题)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

A.三级三审制B.四级三审制C.三级二审制D.四级二审制7.(2016年真题)“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C.人民民主政权时期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8.(2017年真题)中国近代以来首次确认无过错责任的民事法律文件是( )。

A.《钦定大清商律》B.《大清民律草案》C.《民律第二次草案》D.《中华民国民法》9.(2017年真题)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在解放区的刑事立法中创设的新刑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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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
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成熟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
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
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
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
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教材P497)
1、制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2、内容:①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②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③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
针。
3、评价: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制宪活动提供
了有益的经验。但有一些“左”的政策原则,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1、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
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2、内容:①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
②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三三制”(见教材P501)在政权机
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
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
③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④确立了边区政权关于土地、劳动、经济、婚姻、文教、民族、侨务、对外
关系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3、评价:抗战总方针和策略的具体化、法律化。对抗日政权的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解放战争时期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制定: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
2)内容:①政权组织方面,准备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逐步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
制度;
②人民权利方面,规定人民行使政治上的各项自由权利,受到政府的指导和
物质帮助;
③司法工作方面,规定司法独立;
④经济方面,为土地改革作准备;
⑤文化方面,提高一般人的文化水平。
3)评价:边区政府的临时宪章,具有过渡性。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制定:解放战争的转折关头发布。
2)内容:“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
3)评价: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为新中国的成立打下了基础。
3、《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争取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
2)在政治方面,确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3)在经济方面,着重阐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
4)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努力发展文化教育工作。
5)评价:是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一)土地法(见教材P506)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
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些立法是进步的,但有“左”倾成份。
2、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
3、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部成熟的土地法,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土
改产生积极影响。
(二)刑法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严惩反革命分子,但有“左”倾情况。
2、抗日战争时期:重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打击危害抗日战争的犯罪
3、解放战争时期:重点打击战犯;创立管制;使用“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
者受奖”的原则
(三)婚姻法
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2、确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3、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法(请自己阅读)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1、禁止肉刑,反对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实行公开审判、审判合议及陪审制度;
3、回避制度;
4、采用辩护、上诉和复核制度;
5、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审判方式。(见教材P533):抗日战争时期,
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教导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经党携带案卷深入基层,联
系和伪造群众,研究,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公平合理地处理了一系列长期缠讼不清的案件,
处罚了违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了群众。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民事纠纷为限;②抗战时期扩大到轻微的
刑事案件。
2、调解形式:①民间自行调解;②群众团体调解;③政府调解;④法院调解。
3、调解原则:①双方当事人自愿;②遵守政策法令,适合善良风俗;③不是诉讼必经
程序。
4、评价:加强了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团结,使司法机关得
以集中主要力量处理其他重要案件。为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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