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讲义——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守则-fashuo.doc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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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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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
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
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
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
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
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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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
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
件。
•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
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
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
• 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 史意义
•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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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
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
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
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各界人民共同抗日。
•
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
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
件。
•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
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 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 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 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 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 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 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 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 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法制史讲义——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

法制史讲义——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
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
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它肯定了革命胜。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的主要内容
①惩治汉奸特务。对汉奸罪处以有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 没收财产。在严厉镇压的同时也注意感化教育。对因不得 已而加入伪军、伪政权及汉奸组织者,均予以自新机会。 有功者奖励,并分配适当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保护人民坚壁财产。凡勾结敌伪盗毁空室坚壁财物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③惩治贪污行为。凡挪用公款、浪费公共财物供私人挥霍, 收受贿赂等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多少,可处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追缴赃物。 ④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惩治盗匪、禁烟 禁毒、取缔伪币等。 ⑤刑罚种类。如陕甘宁边区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以 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三种附加刑。
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 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其决定将抗战时期的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它 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 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的内容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规定未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不再进 行土地改革,承认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 ②二五减租。规定未经过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 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比抗战前减少百分之二十五的地 租。地主依法减租后,农民要依法交租。 ③保护租佃权。规定只有契约期满,承租人非因不可抗 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 取利,承租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承租人自愿放弃等原因, 地主才能收回土地。 ④减轻债务利息。禁止高利贷,规定债主利息无论新债 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百分之十。按此利率计算,还 息累计已超过原来者停息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 本利停付,债务取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章节题库-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抗日战争时期,规定“三三制”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答案】A【解析】《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中在加强民主建设方面,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政治制度是()。
A.人民代表会议制B.参议会制C.人民委员会制D.工农兵代表大会制【答案】D【解析】1931年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主要内容有:①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②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③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⑤该大纲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文;⑥该大纲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3.人民代表会议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该政权组织形式确立于()。
A.土地革命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争时期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答案】C【解析】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来源于《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政权形式上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4.1947年成立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即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法律依据是()。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答案】A【解析】l947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文规定,划分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府。
根据该原则,1947年5月创立了中国第一个省一级的自治单位——内蒙古自治政府。
法制史讲义(DOC)

《中国法制史》主讲:王华寿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一)概念(历史、学科)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法律制度的创制、内容、特点与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并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的法学分支学科。
(二)研究范围1.纵向而言,主要研究自法律产生以后四千年来,历代国家政权制定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横向而言,主要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立法概况、法律内容,其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立法及司法诉讼制度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1、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学基础课程之一。
也是立志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人员的必考科目。
(基础法学)2、是教育部明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全国所有的法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将取消办学资格。
(核心课、主干课)3、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
既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
(交叉学科)二、中国法制发展概述(一)奴隶制法制奴隶制法制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这三个时期。
夏商是奴隶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西周则是奴隶制法制成熟与完备时期、春秋是奴隶制法制衰败与解体时期。
习惯法是基本形态,秘密状态--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二)封建法制(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各王朝的法律制度)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迅速发展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
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也因此达到最高水平。
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也是封建法制再度发展时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PPT共47页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4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42、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 43、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44、欲言无予和,挥杯劝孤影。 4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 当勉励 ,岁月 不待人 。
谢
中国法制史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一)立法文件 1937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l940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1942年《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 1944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 其中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
中国法制史
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
革命圣地延安
1
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了解 1.革命根据地法律的性质 2.了解法律制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 间的关系。 3.与以往社会制度下法律的本质区别 二、掌握 1.各个时期的重要立法 2.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阶段背景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 命人民同蒋介石反革命集团继续进行战斗。毛泽东同 志于1927年9月领导了秋收起义,开辟了井岗山革命 根据地。这是中国革命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光辉实 践。根据地迅速发展,赣南、闽西地区逐渐连成一片。 为了适应统一领导革命的需要,1931年l1月,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一一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宣告成立。工农民主政权进行了许多立法活动,创 建了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揭开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 新纪元。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二、土地立法 1、1928年《井岗山土地法》 2、1927年《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议决 案》 3、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4、1935年到1937年先后发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 策略》、《土地政策新的改变》等命令 三、劳动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2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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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规定了苏维埃
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
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
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
政的伟大纲领。
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
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土地立法(一)《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
该土地法共9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
这些都是原则错误”。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
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
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
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
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
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
地主不分田。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
该条例共41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并列举了组织反革命武装侵犯苏维埃领土、组织反苏维埃暴
动等28种反革命罪行。
该条例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存在着一些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等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大作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积累了丰
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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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一)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
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
“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
化。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