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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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1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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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免税销售额计入“年应税销售额”范围 2、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改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3、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 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 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注释: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 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5、缩小了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范围 注释:下列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 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6、实地查验办法尚未公布
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 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 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征税对象-----销项
3、视同销售:流转税与所得税角度 4、买一送一,半买半送 5、价外费用:电力并网发电补贴的价外流转 税之争 6、诺基亚偷税举报案:串货罚款涉税问题。 7、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平销返利与进场费, 佣金的定义与争议
3、视同销售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 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 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 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 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

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

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1.单位购买的电脑,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以下⽂件的规定,如果贵单位购买的电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并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的情况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纳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条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五)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2.印刷⼚⾃⼰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购买纸张,印刷有统⼀刊号(CN)以及采⽤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3.⼩规模纳税⼈企业出售已使⽤过的⼩轿车,是否需要交增值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答:(1)是的。

根据下列⽂件规定,⼩规模纳税⼈企业出售使⽤过的⼩轿车需要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下同)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为收⼊总额。

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 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 2) 。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按 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 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3 月 30日
2015年第 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 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 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

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

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增值税及附征税

2016年4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增值税及附征税重磅消息来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从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增值税了!具体规定是咋样的?和小编一起看看吧!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申报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小心销售额“超标”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税上有些便利,但是也要小心税收风险。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规定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

就目前有效的标准是:(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判断标准50%),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23年公告的格式范文模板

2023年公告的格式范文模板公告的格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__〕71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__〕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在__年11月1日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四)试点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六、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2015.6.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原文地址:/law/5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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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
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
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
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
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
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
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
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
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4

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
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
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
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
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
•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
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
5

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
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
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
(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
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
型商贸批发企业;
6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
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
„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7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受理
意见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查验
意见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
税务
机关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8

附件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
人意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认定
机关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9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8厘米
6厘米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
(宽);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印发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2月25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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