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I类)部分)

合集下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类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类部分)
工业萘(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萘馏分,经洗涤、精馏或结晶等工序制得
9

59
焦化苯酚*
焦化苯酚:(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工业酚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60
工业对氯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苯酚直接氯化法和氯化硫酰法生产
61
工业用合成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氧化法
2
工业用甲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煤、焦油、天然气、轻油、重油为原料合成
3
工业正丁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合成法、发酵法
4
工业用异丙醇*
合格品
丙烯经直接水合法、硫酸酯化法或丙酮加氢法
5
工业合成乙醇*
优等品、一等品
乙烯直接水合
6
工业丙酮*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异丙苯法、发酵法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0
工业40%二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1
工业30%三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注:1.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 产品涉及产业政策;标注“☆”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
2.表1所列生产工艺为各产品标准所适应的生产工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41
工业用三乙醇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5
硝基化合物
42
工业用硝基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

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I类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I类部分

编号:(X)XK13-01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8)(有机产品(Ⅱ类)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应执行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2 5.3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企业出厂检验项目195.4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5.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36 证书和标志246.1 证书246.2 标志2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68 监督检查269 收费2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711 附则28附件1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29 附件2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1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4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6 附件5检验报告47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I类部分)

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 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1.2 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的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1.3 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 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符合☐不符合2.2 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或企业工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非典型生产工艺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符合工艺设计文件规定。

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不符合1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准确度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2.3 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0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和“产品等级”栏填写。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0723
电 话: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孙 琳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2)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 (2006年);(3)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3.7.1.2 限制类:(1)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2)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3)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0
工业亚磷酸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
氟化合物
11
工业无水氟化氢#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2
工业氢氟酸
Ⅰ类
70、55、40
Ⅱ类
55、50、40、30
13
工业无水氟化钾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4
工业氟化氢铵
——
优等品、一等品
15
工业氟硅酸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6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2 根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3.7.3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
1
氰化物
1
工业氰化钠★#
溶液
一等品、合格品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氰化亚铜★
——
优等品、一等品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工业氟硅酸镁
——
一等品、合格品
17
工业氟硅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5
氢氧化钾
18
工业氢氧化钾#
固体Ⅰ类
优等品、一等品
固体Ⅱ类
一等品、合格品
液体
一等品、合格品
19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
——
优等品、一等品
20
工业离子膜法氢氧化钾溶液#
Ⅰ型
优等品、一等品
Ⅱ型
优等品、一等品
注:标★的为剧毒品,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编号:(X)XK13-00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
(无机产品(Ⅱ类)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Ⅱ类)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4.1.1.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9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0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