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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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情况(“隐蔽的渊源”学说的作用——情事变更案例1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

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

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

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

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案例2: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此批复直接引用宪法条款写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内容。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

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总论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法总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在一份购房合同中,甲方作为出售方,乙方作为购买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然而,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后,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甲方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房屋。

然而,考虑到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正常使用,可以认定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强制履行。

根据本案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例甲是一家餐馆的经营者,乙是一名顾客。

乙在甲的餐馆就餐时,不慎滑倒并受伤。

乙认为是甲餐馆的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了他的伤害,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甲餐馆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乙滑倒并受伤,可以认定甲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侵权责任原则上是需要承担损害的一方请求修复损害后果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三:债权债务关系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后还款。

但到期日,乙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贷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按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出贷了10万元给乙,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归还时间。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案例一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

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

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

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

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

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

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

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一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三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四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民法学案例课件

民法学案例课件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谁承担?
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 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 TEXT TEXT TEXT TEXT 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 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 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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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虎诉罗洁侵犯健康权纠纷案
199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乘坐公共汽车时,因 抢座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顔色看看,陈 TEXT TEXT TEXT TEXT 虎也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行道上撕 打在一起。罗洁顺手拾起地上的一块石头砸向陈虎 的头部,陈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 急忙把陈虎送到医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 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0元,误工损失120元。 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偿,罗洁认为陈虎 的伤是双方撕打中自己采取防卫措施造成的,无任 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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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A怀疑丈夫B与C有外遇。1991年4月一天,B与C商量 公事,被A跟踪。见B上楼后,A拔下B自行车的气门芯, TEXT TEXT TEXT TEXT 然后去找D让她来作证。B谈完事后离开C家时,正遇 上赶到此地的A与D。A上前大骂B,并说要给“奸夫”、 “淫妇”一点顔色看。第二天,在开会之际,A突然 闯进,称C破坏其家庭,是一个品质败坏的者,然后 拿出那个气门芯并称D为证据和证人。C听后,气的晕 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大家议论纷纷,C的丈夫也 对C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 查作出B与C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 论并未完全消除。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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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案
海滨市的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 青山市工作。王瑞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 TEXT TEXT TEXT TEXT 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私房卖给他。二人遂达成房 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 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 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 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天交付房屋。在订立该 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 工作。王瑞告诉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 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 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请对此案作出法理分析。

66例民法典型案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法总论案例

民法总论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有一辆自行车,小红想借用小明的自行车去上学。

于是,他们之间达成了口头借用协议。

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对价三要素。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向小红提出借用自行车的要约,小红接受了这个要约并承诺按时归还自行车,而对价则是小红可以方便地上学。

因此,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

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借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借款提供给借入人,借入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返还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约定将自行车提供给小红借用,并且小红也按时归还了自行车,因此,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得到了履行。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借用自行车的过程中,小红发现自行车的刹车失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受到妨碍时,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修理自行车,或者解除借用协议。

而小明也有义务对自行车进行维修,以保证借用协议的顺利履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小红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如果小红未经小明同意私自将自行车借给他人,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自行车,那么就构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红应当赔偿小明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行车的损坏或者无法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等。

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民法总论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

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

经典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在自家三层小楼的一层开设了一家小餐馆,李某则租赁了张某的小楼二层作为自己的工作室。

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小楼二层,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押金、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在二层房屋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但李某置若罔闻。

张某遂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返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3. 李某是否应返还押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违约行为。

2.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租赁物被占用,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因此张某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3. 关于李某是否应返还押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应当返还,押金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李某应返还押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张某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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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情况(“隐蔽的渊源”学说的作用——情事变更案例1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

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

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

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

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案例2: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此批复直接引用宪法条款写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内容。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

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

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贾国宇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

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

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

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

”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

贾国宇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

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上述赔偿共计273257.83元。

就本案,法官在无任何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创造了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案中原被告于1987年签订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后者主要内容是: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应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0000套。

其中1988年供30000套;1989年供40000套,按月平均供货。

每套散件单价(含包装费)57.30元,总价款为4011000元,后因物价大幅度上涨,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未果,遂于1988年9月起停止向原告供应煤气表散件,至此发生纠纷。

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提起上诉。

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的主要内容为:“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

……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调解协议:一、技术转让合同及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终止执行;二、煤气公司应退还仪表厂实物和材料款,其他损失自负;三、仪表厂一次性补偿煤气公司21万元。

附: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的第一个判例。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案例以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中国公民某甲在中国和日本均有亲属,1990年2月在中国死亡,未立遗嘱,在中国和日本均留有数笔动产。

某甲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中国居住,本案的继承人就继承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美国人甲在泰山上游览时被日本人乙不小心绊倒摔伤,甲起诉到泰安某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差别必须具有特别的理由(消费者、妇女)案例赔偿差别对待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

何源,女,14岁,农村户,父母在重庆卖肉。

去年12月15日凌晨,何源坐三轮去上学。

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

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发生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

与何源同车的还有两个女同学,三名少女在车祸中均遇难。

事发后,3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

不久,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与公司私了,各得20余万元赔偿。

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元。

对此,铺金公司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按此规定,何源属于农村户口,应按2004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那两个女孩是城市户口,则应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据权威统计显示,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一个就是20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

这样说来,铺金公司并未违法。

对此处理,何源父母不服,多次与铺金公司交涉。

最后,铺金公司答应赔偿8万元,肇事司机出于同情,自掏腰包赔偿1万元,何源父母接受了这一结果。

二、自愿(自由)原则的体现(1、甲是国际知名画家,一日,将其自己保留的代表性作品(十余幅,市场价超亿元)全部填进壁炉焚毁。

2、乙爱收集跑车,家有豪华跑车50辆,大部分皆弃置不用。

……1、丙有住房一套,一层,阳台落地窗临街。

丙用该房开一窗帘店。

2、丁从宠物市场买回一猫,对其虐待取乐。

……1、甲经营杂货店,同村乙曾在公众场合批评甲的不赡养父母的行为。

一日,乙家中有客,到甲的店里买食品,甲拒绝买给乙。

2、丙有一旧钟走时不准,请丁修理,丁说该钟现无零配件,可能修不好。

丙丁约定:修好了不要钱,“修坏”了也不赔。

1、戊对当地公交公司不满,多次以造谣等方式损害公交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公交司机都认识戊,一日,戊想乘公交车,遭司机拒绝。

2、甲急需工作,应聘一公司车工岗位,双方约定:“工伤概不负责。

”1、甲年届而立,不结婚,父母及其他亲属逼其结婚。

2、乙丙结婚已10年,一日,乙要求离婚,亲戚朋友问其原因,答曰:就是想过单身生活。

1、丁戊系同性,想结婚。

2、己(男)与庚(女)辛(女)三人均愿意成立一个“三角”婚姻。

3、壬癸准备结婚,但婚姻的“有效期”为10年。

4、子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1、甲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均遗赠照料过他的保姆,未给子女留下一分钱。

2、乙立遗嘱,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大儿子只继承他遗产的20%,只履行了较小义务的小儿子继承80%1、丙立遗嘱,将部分财产遗赠丁,“以报答丁提供的性服务”。

2、已为戊之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戊所立遗嘱中未为已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四、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标准——“诚实商人”标准“好伙伴”“合作者”(在谋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即“合作心”与“公共心”)案例1: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

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

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

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做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

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

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

此后,当李某得知陈某的所作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不同意。

在遭到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甲在南京市有一栋高级别墅待售,上海某乙有意购买,双方从事缔约磋商时发生下列情形:1、乙查看甲的房屋时,因楼梯有缺陷,甲疏于告知,致乙跌落地上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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