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XX市诚信 “红黑榜” 发布制度(试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64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3日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红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办法所称诚信黑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中山广播电台等市属媒体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时公布诚信红黑榜信息。
各行政机关做好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等工作。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闽质监质〔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闽质监质〔2016〕1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已经1月18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局相关处室、行政服务中心分别指定一名专人负责,人员名单于1月28日前报送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人:林文钦。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月21日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为落实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诚信“红黑榜”信息联合发布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文明委〔2015〕16号)和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现就建立质量诚信“红黑榜”信息发布提出如下工作机制。
一、发布内容(一)失信名单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
发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日用消费品、农资产品、建材产品、汽配产品等领域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信息。
主要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具体信息如下:1.涉及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名单(1)近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
(2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生产企业名单。
(3)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被撤销证书的生产企业名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被依法吊销证书的生产企业名单。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津城管监〔2019〕209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209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政务服务处、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19年9年20日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审核、公示、报告。
第四条红名单发布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
诚信红黑榜制度范本(2篇)

第1篇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为了弘扬诚信文化,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特制定本诚信红黑榜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 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升企业竞争力。
3. 揭示失信行为,惩戒失信主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4. 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四、诚信红黑榜的构成1. 红榜:记录市场主体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业。
-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企业。
- 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
- 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的企业。
- 在行业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企业。
2. 黑榜:记录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
- 逃避债务,恶意逃废债的市场主体。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
- 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市场主体。
五、诚信红黑榜的发布1. 发布渠道:- 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网站等。
- 社交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2. 发布频率:- 红榜:每年发布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发布。
- 黑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
六、诚信红黑榜的管理1. 信息收集:-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市场主体诚信信息。
-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助收集信息。
2. 信息审核:- 建立信息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信息发布前,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 信息更新:- 定期更新诚信红黑榜信息。
- 对失信市场主体,可根据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七、诚信红黑榜的应用1. 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方面,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 对失信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2.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一、办法制订的背景、目的及意义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南宁品牌形象和声誉,提升城市软实力和影响力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要“加强商务诚信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为首先在全市商务系统内部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进而推动对优秀守信者给予多部门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者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我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了《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加强本地区商务信用管理立法和基础制度建设,指导完善商贸流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规范”;(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各部门要在2017年完成行业红黑名单制度的建立。
三、制订过程为做好《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工作,市商务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集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会讨论、落实分工。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统一的信用监管。
三、红黑榜管理机构1、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公开。
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公布和更新诚信红黑榜。
2、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的信用记录、红黑榜评定以及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
四、信用记录的采集和整理1、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等内容,采集来源包括企业自主申报、政府监管、第三方评估等渠道。
2、企业信用记录的整理: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档案。
五、诚信红黑榜的评定1、红黑榜评定标准:红黑榜评定应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企业的诚信等级和信用评价。
2、评定程序:审议委员会应根据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定期的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完善的评定程序和流程,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六、红黑榜的公布和更新1、公布方式:红黑榜的公布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更新频次:红黑榜的更新应定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红黑榜的激励和惩戒1、红榜激励政策:对于诚信企业,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包括给予税收减免、信用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政策支持。
2、黑榜惩戒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政府补贴、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融资渠道等处罚措施。
八、诚信红黑榜的监督和投诉1、监督机制: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和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诚信红黑榜的公正和客观。
诚信红黑榜制度范本
诚信红黑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市场主体和公民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诚信红黑榜,是指将诚信守法的主体列入红榜,予以表彰和奖励;将失信违法的主体列入黑榜,予以惩戒和限制。
第三条诚信红黑榜制度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红榜认定标准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以列入红榜:(一)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二)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三)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四)其他可以列入红榜的情形。
第五条红榜主体享受以下奖励措施:(一)在政府项目中优先考虑;(二)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惠;(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评定等方面给予便利;(四)其他奖励措施。
三、黑榜认定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以列入黑榜:(一)违反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三)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四)其他可以列入黑榜的情形。
第七条黑榜主体享受以下惩戒措施:(一)增加监管频率和比例;(二)限制市场准入和资质评定;(三)限制参与政府项目;(四)限制获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五)其他惩戒措施。
四、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和管理第八条诚信红黑榜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和管理,定期进行更新。
第九条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诚信红黑榜发布后,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红黑榜主体的动态管理,确保红黑榜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红黑榜的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列入红黑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黑榜发布制度模板
红黑榜发布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红黑榜发布制度是我市对各领域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的一种制度,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
第三条红黑榜发布制度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红黑榜发布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二、红黑榜评价指标第五条红黑榜评价指标分为守信指标和失信指标。
第六条守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七条失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违约失信、侵犯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等。
第八条红黑榜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市红黑榜发布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三、红黑榜评价程序第九条红黑榜评价程序分为评价、公示、发布和反馈四个阶段。
第十条评价阶段:由市红黑榜发布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根据评价指标对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守信和失信。
第十一条公示阶段:将评价结果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发布阶段:在公示结束后,市红黑榜发布联席会议根据公示结果发布红黑榜。
第十三条反馈阶段:对被列入红黑榜的企业,市红黑榜发布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反馈评价结果,并提供整改指导。
四、红黑榜管理第十四条红黑榜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被列入红榜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结束后申请解除红榜。
第十六条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向市红黑榜发布联席会议申请解除黑榜。
第十七条对被列入红黑榜的企业,市红黑榜发布联席会议应当建立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五、红黑榜的应用第十八条红黑榜作为对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价结果,可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考。
莱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莱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发布制度一、组织分工(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收集、整理各信息提供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组织召开红黑名单发布会议,集中发布全市诚信红黑名单。
(二)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政策、法律、法规、规范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完善所辖行业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及褒奖惩戒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按时向市信用办提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及时将所属行业信用信息向市信用平台推送。
(三)市信用办、市委宣传部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红黑名单,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
二、发布类型与内容围绕企业产品质量、环保信用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纳税情况、发布虚假广告情况和企业对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关情况等,对企业及个人红黑名单进行发布。
(一)行业性诚信红黑名单1.市法院牵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市人社局牵头发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黑名单;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名单;4.市住建局牵头发布建筑工程信用等级评价情况;5.市商务局牵头发布外贸进出口、商贸服务业失信企业名单;6.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刊播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媒体名单、企业产品质量红黑名单;7.市税务局牵头发布企业纳税情况红黑名单;8.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农产品生产企业诚信红黑名单;9.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莱西市支行发布信贷诚信红黑名单;其他单位根据本行业发布诚信红黑名单等。
(二)莱西市诚信红黑名单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提供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内容与名单,组成莱西市诚信红黑名单,并统一发布。
三、发布方式及时间莱西市诚信红黑名单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示栏、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发布。
发布前要严格审批程序,有条不紊地推进。
(一)统一发布。
原则上每半年全市统一发布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机发布。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旅游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旅游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10
•【字号】日政办字〔2018〕37号
•【施行日期】201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旅游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试行)
的通知
日政办字〔201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旅游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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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按照《XX省诚信示范街区测评体系(试行)》相关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宗旨
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宗旨,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诚信“红黑榜”的发布,进一步褒扬守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发布范围
XX市诚信“红黑榜”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四方面重点归集发布以下领域红黑名单:
(一)诚信守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红名单”;(责任单位:市政法委、经信委、市场监管局)
(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红黑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企业安全生产领域信用评价“红黑榜”;(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领域“红黑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食品、药品领域“红黑榜”;(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企业对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黑名单”;(责任单位:市法院)
(七)城市超门窗占道经营、违法户外广告、违法建设“红黑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八)纳税信用领域“红黑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红黑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
(十)消防安全行为“红黑榜”。
(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
三、发布方式
XX市诚信“红黑榜”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公示栏、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发布。
(一)统一发布
市信用办负责归集全市各部门认定的诚信“红黑榜”信息,原则上每半年统一发布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机发布。
整理汇总后定期推送至以下发布渠道:
1. “中国XX”门户网站;
2. “诚信XX”门户网站“红黑榜”专栏;
3. 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街区等线上线下发布渠道。
(二)自行发布
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自行发布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布或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