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 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权利人。
善意取得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根据公示内 善意取得人可以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
容确定,即权利外观原则。
求权和其他形式的救济。
风险负担和不当得利问题
善意取得人承担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另有约定。 善意取得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即不得要求原权利人返还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06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完善建 议
国际发展趋势
国际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逐步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国际范围内逐步完善 。
统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统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以 便更好地协调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善意受让人可以向不 当出卖人请求赔偿。
权利人有权请求善意 受让人返还该遗失物 或盗赃物。
基于信赖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对特定交易环境 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所 有权或其他物权。
VS
例如,在二手车交易中,买方信赖卖 方提供的车辆信息,并支付了合理价 格,即使卖方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信息 ,买方仍可以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如果标的物上存在负担或瑕疵,善意取得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如果善意取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 瑕疵而仍然受让,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善意取得人取得的动产与公示内容不符,其 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避免善意第三人受损
在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处分权人处分 他人动产的情况,此时如果缺乏善意取得制 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可能会遭受损失。动 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时所持有的一种良好的心态和态度,是指在处理事务时,主观上的善良和诚实。
而制度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条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推动者。
将善意与制度结合起来,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善意的态度去面对他人和事务。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首先要看到善意不是盲目的好心态,而是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人和事务。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人们不应该只是机械地按照规定去执行,而应该将善意融入明白遵守规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就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要超越个人利益的考量,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纳入其中。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以保障人们在遵守制度的同时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公民道德意识和监督意识,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善意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积极乐观的品质,并将其贯穿于大家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
善意与制度的结合,也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人的精神家园。
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核心,以诚信为核心,这些都是善意与制度的结合的重要体现。
通过加强对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内化这些价值观,将其融入思想深处,才能真正实现善意与制度的良性互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在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都应当引导人们在遵守制度的持有善意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治与仁治相结合,才能使制度得到更好的适用和落实。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程瑶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善意取得制度也由此开始正式的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在我们国家,善意取得制度即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但是现行的《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今后立法的完善来促进实践当中的应用。
关键词: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不动产善意取得概念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指的是在不动产交易的过程中,物权受让人为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和没有处分权限的人进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的交易,交易之后的不动产已经进行了物权的变更登记,不动产的物权确定由第三人取得,从而真实的权利人不能追夺。
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过程中,让与人是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物权人,也就是“登记名义人”,而真正享有物权的权利人,则因为登记错误而被隐藏。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无权处分不动产的占有人是此处的让与人,对于不动产占有人是不享有实际的处分权的。
行为人对不动产进行无权处分表现为其处分的行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允许以及事后的追认。
2.有偿受让所谓有偿受让需要受让人为所取得的不动产支付对价,受让人对不动产的取得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支付合理的对价有偿才能取得,只有有偿受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物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车,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应该进行登记。
由此可知,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中,需要对转让的不动产进行登记。
即便是受让人在满足前述几个条件的话,没有将转让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的话,依然不能善意取得。
4.受让人的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受让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
此处的善意指的是,不动产的受让人基于對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的信赖,由此产生信赖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和出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
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

三、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2019AQ7,2014Q2)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提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基于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等,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提示】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提示1】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提示2】善意的判断时点,是“受让该动产”时,一般以动产交付时为准。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提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物已交付【提示1】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可以,但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占有改定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提示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提示1】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之物、承租之物等。
【提示2】善意取得制度排除遗失物、盗赃物的适用。
7.转让合同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几点存疑的探讨(精)

建立诚信体系:建立交易当事人的诚信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提高交易当事人 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范
建立善意取得制度与其他法律 制度的协调机制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示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 战
PART FIVE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您的观点。根据需 要可酌情增减文字添加文本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程序规定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您的观点。根据需 要可酌情增减文字添加文本
强化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责任
PART SIX
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存疑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谨慎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术界需要加强研究,为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相关法律 法规
建立更加完善的善意取得制 度体系
提高司法实践水平,确保善 意取得制度的有效实施
讨
善意取得制度 中善意判断标 准的完善建议
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存 疑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在实践 中的运用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示方式的选择与适用范围
公示方式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公示方式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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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CONTENTS
PART ONE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和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和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那么,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大体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进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那么,其主旨在于爱惜交易平安、解决民事纠纷、稳固经济秩序、增进经济的进展。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例如,甲将其租赁的海信电脑一台,擅作己有出卖与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信任该电脑属甲所有,遂与其交易,甲将该电脑交付于乙后,电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现在,乙取得电脑即属善意取得。
一样以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时间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进展起来的。
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觉己物,即可收回”的原那么,偏重于所有权的爱惜,受让人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认可一年的短时间取得时效制度,以兼顾交易活动及保护法律秩序。
与罗马法不同,日耳曼法基于“以手护手”观念,偏重对受让人利益的爱惜。
依照日耳曼法,任意将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假设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可对相对人请求补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
因为日耳曼实行占有与权利合一的Gewere制度,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有权利者亦须占有其物。
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劳因此减弱。
动产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拜托于人而未占有其物,遂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正是由于受日耳曼法Gewere原那么的阻碍,并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依照占有公信力在交易平安中的作用,给予信任占有而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成效,近代善意取得制度才应运而生。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照,向有争议。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执行合法程序和标准后,善意获得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个制度中,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即他/她不知道这些物品的源头存在瑕疵或瑕疵的具体内容),他/她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的要件,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源自于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法律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
按照这个原则,善意取得者是指以一定的合法地位和信仰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财物的第三方。
这个原则的基本理念是,法律通过允许善意取得者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既保护了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又稳定了市场秩序。
善意取得的要件:为了确保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运行,法律界对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合法的方式和手段、符合诚信原则、不存在优势地位和获得的方式和手段是普遍认可的。
具体来说,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指的是,善意取得者通过正当途径(如购买、继承等)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通过违法手段(如抢劫、盗窃等)获取。
符合诚信原则是指,善意取得者在获得财产时没有蓄意地隐瞒或歪曲事实,同时也没有恶意地违背交易的基本规则和诚信原则。
不存在优势地位是指,善意取得者(包括公开市场上的购买者)没有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对卖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普遍认可指的是,善意取得者通过一般认可的交易方式和手段获得财产,而非通过特殊的或具有争议性的方式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有很广泛的应用。
在物权领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土地、房屋和车辆等动产的转让。
在市场经济中,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增加交易的合法性和确定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有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原有所有权人的权益受损,但考虑到整个市场经济的需求和效率,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公平、增加市场活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
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摘要】在近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促使市场正常的运行。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加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善意取得;完善建议;物权法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内容,但是在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方面,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接手了该动产,并且受让人取得该项财产是善意的,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让人所有。
从这个方面来讲,只有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笔者认为,在其他的不动产领域以及其他物权方面,也可以应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了物权法之中,不仅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方面。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国外的其他规定,笔者认为要想实现善意取得,需要达成这些条件:一是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构成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指的是非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上,他对于所转让的物品没有转让权。
第三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方可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转让人可以处分其转让的标的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是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其他制度来进行处理。
二是第三人是善意的:善意指的是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了解,转让人没有处分所转让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第三人并不知道;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论善意取得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论善意取得制度(英文标题)姓名:班级:学号:学院:专业:年月论善意取得制度(英文标题)作者姓名:专业名称:指导教师:学位类别:答辩日期:年月日中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物权变动中保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即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公信原则的必然结果,其对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本文首先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成立要件、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比较研究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善意取得制度的异同基础上,论述了法律天平倾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的逻辑依据及实践依据。
最后,对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善意无权处分第三人取得Abstract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about protecting the safety of trade in charge of real right has been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that is, the system of acquire in good faith. It's an inevitable logical result of public summons in change of real right.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and economic stability. This paper take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of acquire in good faith as a start, including its concept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conditions of recidivism, applicable scop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have been reviewed. The paper also discussed the log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basis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bona fide assignee that the legal balance tend to protect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of this system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system of acquire in good faith in the real 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doctrines.Key words: good faith unauthorized position third person real right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目录 (II)引言 (1)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1)(二)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2)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一)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争论 (3)(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5)(一)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6)(二)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7)(三)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7)(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7)(五)转让的标的物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 (8)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标的物适用范围分析 (8)五、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9)六、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不断,世界各地贸易往来频繁。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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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还请求权,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适用善意取得,我们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四个要件: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一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
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如不能举证,第三人则为善意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
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作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物权的变动,即使受让人占有财物,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之例外规定
对于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各国立法有所不同。
德国民法规定为被盗、遗失或其他丧失之动产,瑞士民法规定为被盗、遗失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之动产,日本民法规定为盗赃或遗失物。
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赃物及民法理论认为,基于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动产善意取得的例外应当适用于赃物、遗失物。
(一)法律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黄金、烟草等,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即使不是赃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赃物
赃物是由其取得方式非法决定的。
关于赃物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不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
赃物作为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丧失其占有的物,排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赃物的适用。
从立法政策出发,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排除,有利于制约各种销赃行为的功效,从而从源头上抑制犯罪的发生,实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我国司法实践历来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持否定态度,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对保护所有人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一定作用。
(三)遗失物
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失而由他人占有的物,该遗失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且并非无主的财产。
对于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是将其与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一并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既然此类物应归还失主,因而不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
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遗失人丢失其物后,只要没有经过消灭时效,无论何时都可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取回之诉,拾得人在返还原物的同时可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遗失人返还费用。
德国民法典规定:从所有权人处盗窃的物、由所有权人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发生根据是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条件等,同时也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明确规定了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亦即是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
因此,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受让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抗原权利人,而只有“要求权利人在
取回遗失物的同时支付自己所付费用的请求权,即遗失物所有人对遗失物的返还请求只要未超过法定消灭时限,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赃物、遗失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赃物、遗失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
1.《法国民法典》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窃盗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2.《日本民法典》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3.《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因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五年期间内请求返还。
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同类物商品的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补偿已支付的价款,不得请求返还。
(二)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19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的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不知是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赃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返还,而可协议赎回。
但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为失主时,对不知情而又无过失的买者,有返还原物之权。
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指出: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但如果失主愿意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得取得所有权。
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三)我国理论界对赃物、遗失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研究
1.学者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136条规定:受让的动产若系被窃、遗失或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
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
2.学者王利明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7条规定:受让的动产如为盗窃物、遗失物……。
但前款规定的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时,必须向受让人偿还支付的价金。
可见,我国理论界有关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主流观点也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结合国外立法及当前理论界的研究可以看出,认为盗窃物、遗失物不管在什么场合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对赃物、遗失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当代立法的趋势。
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赃物善意占有人保护不力的状况,应该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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