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导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沪卫计医〔2017〕015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导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根据《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医〔2016〕14号)等文件要求,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决定开展本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督导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目的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医疗机构在医患纠纷预防与化解、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落实、重点人群安全防范、医警联动快速反应、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升医院安全保卫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督导原则坚持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以查促改,查改结合;坚持督查与“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相结合,督评互补,提高效率;坚持查找问题与指导帮助相结合,扎实深入,注重实效。
三、督导方式(一)医院自查对照《上海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容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自查,重点查找不足,形成自查报告。
(二)现场督查听取受检医院主要负责同志相关工作汇报,现场检查。
(三)反馈整改现场督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撰写督查报告并反馈受检医院。
受检医院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工作组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医院的整改情况择期复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考评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考评结果的通知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工作要点、《201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和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和《2017年上海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计划》等,我委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区卫生计生委现场互评,对各市级专业机构和各区2017年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联合考评。
具体考评结果如下:一、主要成效(一)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成效显著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专业机构和各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方针,各司其职,不断巩固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各市级专业机构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与管理,着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了专业技术优势的发挥。
各区充分依托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巩固强化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规范了服务管理要求,提升了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各单位工作思路清晰,底线意识明确,工作措施有力,管理效果明显,机构之间、区与区之间工作的均衡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年度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确保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安全。
2017年,本市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36.98/10万,继续控制在历史低水平,全年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本市继续保持艾滋病疫情低流行水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4.75‰、规范管理率98.80%,各相关指标均处国内领先水平;2015-2020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继续在全国名列前茅。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6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17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会议精神和要求,我委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附件: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根据国家和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2017年要切实将以基层为重点的工作方针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抓社区基层,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抓“十三五”规划落地,全面完善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一、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一)加快推广与做实试点1.全面推广改革试点,对尚未启动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动员与政策培训,指导有关区尽快启动试点,并按照改革要求稳步推进。
力争上半年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对已开展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区级层面统筹对接、专题培训、实地指导。
使试点社区进一步完善改革模式,促进向改革样板方向靠拢,不断发挥改革引领作用。
3.进一步完善试点评价指标,开展实地评估。
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关键指标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全面衔接。
(二)做精预算与调整机制4.规范标化工作量核定与执行。
各试点社区严格按照全市标化工作量标准模型核定标化工作量,并合理切分由家庭医生承担的标化工作量负荷。
5.开展基于标化工作量的质量考核体系建设,指导各社区建立与标化工作量项目对应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发挥质量考核对标化工作量负性控制作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沪卫计〔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3月24日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稳中求进”为工作总基调,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把“治未病”放在首位,把“抓医改”作为核心举措,把“补短板”作为工作重点,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深入推进健康上海建设。
注重制度创新,寻求重点突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全面推进落实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发展各项任务。
一、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落实深化医改重点任务。
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
加强公立医院病种组合指数研究,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评价、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医保按病种支付等方面探索应用。
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继续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研究,实施第三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配合医保部门实施药品带量采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探索药品采购“两票制”,通过提高采购集中度、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建立健全“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综合医改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开展医用耗材联合采购。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推进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推进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推进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为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积极、深入、有效实施《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现就2020年加强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是《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
各区要进一步提高对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充分发挥各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作用,部署推进打击无证行医工作,认真研判辖区无证行医新形势、新动向、新领域、新手段,切实做到抓源头、抓制度、抓落实,重闭环、重细节、重实效,扎实巩固“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综合治理格局,坚决遏制无证行医势头,坚决防范无证行医涉嫌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确保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目标。
二、广泛排查深挖,保持高压态势1.各区要组织卫生监督协管员根据《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无证行医排摸巡查,对发现涉嫌无证行医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对已查处的无证行医点按要求进行追踪复查。
各区应积极依托基层计生部门人员、城市网格监督员等多渠道收集涉嫌无证行医线索。
各区要不断完善排摸巡查网络,并明确相关人员排摸巡查职责。
2.各区要加强对排摸巡查人员的培训,提升信息化手段在排摸巡查中的应用水平,做到全面使用打非巡查手机移动端报送排摸巡查情况,提高排摸巡查任务完成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3]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3.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3〕001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军医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六部门决定自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根据全国专项行动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实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13年10月25日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本市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廉政
【发文字号】沪卫计纠[2017]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
点》的通知
(沪卫计纠〔2017〕00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现将《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
2017年,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有关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一岗双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解决群众反映的行业不正之风突出问题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建”为主要核心,全力推进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1.建立和完善行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成立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好群众健康权益和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上海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成就卫生计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和执法比武中获得佳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比例达到88.6%,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3.1%。
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顺利上线。
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队伍。
统一了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完善了分级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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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07.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深入推进《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加大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力度,加强对无证行医的综合治理,我们研究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3日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
《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后,市和各区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无证行医行为进一步得到遏制,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明显减少。
从现阶段来看,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依然面临严峻形势,无证行医总体情况尚未得到持续性的、根本性的扭转,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难度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
有的区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巩固;部分街道(乡镇)和村(居)委对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排摸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行医排摸巡查网络需要进一步完善;无证行医方式日趋隐蔽、多样,“游医”现象突出等。
2017年全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的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要围绕“完善机制、精准打击、有效宣传、奖惩分明”展开。
根据《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为完善机制年。
各区要按照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增强部门联动,特别是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高风险性无证行医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压缩无证行医存量,力争使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数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整治力度。
各区要根据投诉举报、既往发生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数、流动人口分布等因素,梳理辖区内无证行医重点街道(乡镇),以输液、“两非”、代孕、节育手术、医疗美容行为等为重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开展有力整治行动。
(二)完善发现机制。
各区要积极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和外来人口管理网络,充分发挥网格监督员、社区综合协管员、村民组长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人员及群防群治等力量,确定排摸主线,明确排摸责任,加大对无证行医者特别是“游医”的跟踪排查。
建立健全无证行医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证行医行为。
对依法查处的无证行医场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书面抄报街道(乡镇)政府,强化属地对无证行医场所的巡查监控。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利用本市打击无证行医综合整治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移动终端,加强对无证行医者的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提高打击无证行医效果。
(三)广泛开展宣传。
充分发挥基层卫生计生网络优势,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场所,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品和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海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流动人口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规范就医。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见附件1),向无证行医房屋出租人发放《打击无证行医告知书》(见附件2),增强无证行医房屋出租人法制意识。
(四)提高执法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进一步完善无证行医行刑衔接工作,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无证行医犯罪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
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员调查取证、行刑衔接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沪卫计监督〔2017〕13号),做好对查处无证行医责任落实情况的内部稽查。
(五)增强部门合力。
各区应健全辖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机制,每年召开1-2次工作例会。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将已被卫生计生行政处罚2次的无证行医人名单书面通报公安机关。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或者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加强信用监管。
市卫生计生委定期将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记录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依法查询。
(七)疏堵紧密结合。
各区应不断完善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布局,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医疗服务便民措施,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政策,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健康权益。
(八)强化工作落实。
推动落实街道(乡镇)和村(居)委的管理职责,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纳入区域人口调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
对无证行医投诉举报多、发生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较多的区实施约谈。
建立健全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信息报告和现场指导机制,继续开展多部门联合督导,完善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通报机制。
三、工作总结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辖区2017年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总结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做好本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相关信息数据的汇总工作。
请市级相关单位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张震巍
联系电话:
23117904
电子邮箱:
************.cn
附件:
1.公告
2.打击无证行医告知书
附件1:
公告
经上海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下列机构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属于无证行医,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患病一定要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就诊。
无证诊所名单:
诊所名称,执业人员,执业地址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2:
打击无证行医告知书
经查实,你户(镇、街道村(居)、
路号号)于年月日有无证行医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已依法予以取缔。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行医活动的;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无证行医犯罪活动却不报告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