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一)
从主体性到交互主体性

从主体性到交互主体性作者:刘宣均来源:《学理论·下》2022年第05期摘要:胡塞尔后期哲学出现了另外一个核心概念——交互主体性。
其思想从主体性到交互主体性的转变意在弥补先验现象学忽视意识之外世界的理论不足,并试图突破主体性哲学长久以来被诟病的唯我论困境,同时也预示着交互主体性理论朝着宽领域、多场景蓬勃发展的局面进发。
对胡塞尔的思想转变过程及意义的探究,为新的哲学理路的开辟提供了借鉴意义。
关键词:交互主体性;主体性;现象学;胡塞尔;思想转变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5-0045-04西方哲学之中有众多核心概念,“主体性”概念在很多哲学理论中都居于重要地位,它指的是“主体凭借和发挥其本质力量,通过对象性活动,按照为我目的,为我倾向去把握客体这样一种特性”[1]20。
在主体性的历史长河中,笛卡尔是一个不可逾越的人物,正是在唯理论的载体中,主体性概念得到了充足发展,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彰显。
然而,无论是康德对二律背反的思想探秘,还是黑格尔式的思辨性的辩证法,都在暗示着历史世界和概念领域的自反性原则不可被忽略。
人类在思考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也开始反思主体性哲学的边界与合理性问题,客观上开启了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变的历程。
在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变的历程中,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理论启发了众多主体间性思想,在思想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胡塞尔为何要驱使现象学从先验主体向先验交互主体转变,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其思想转变究竟有何意义?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方案如何可能,且与其思想体系本身如何自洽?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为研究哲学史的变化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素材。
一、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西方哲学的理论重心转向认识论之后,主体主义哲学在“我思故我在”的响亮口号声中登上哲学的中心舞台。
随着“思维着的我”成为衡量认识的标尺,主体主义哲学天然蕴含着滑向唯我论的危险,这也促使着笛卡尔打开一条新路。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追求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追求“主体间性”作为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门学科。
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同样也需要借鉴“主体间性”理论。
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的涵义和特征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把“主体间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价值追求。
标签: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追求思想政治教育是传达中央政策,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一种教育。
而受教育者能否正确理解、把握中央政策,能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直接关系到受教育者现在及以后的人生路。
因此在高校教育中必须充分发挥思政教育的作用。
但在现实教育中,思政教育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到最大化,究其原因,其中一方面就是受教育者主体性的缺失。
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把受教育者作为教育和认识的对象,并不能正确区别作为人的教育对象与作为认识和实践对象的物的本质区别,没有认识到即使作为教育对象的受教育者与物的不同性在于其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主体性的特征。
因此,正确的应是把作为认识和实践者的人即教育者和作为认识和实践对象的人即受教育者都看做是主体,特别是把受教育者这一对象看做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1]。
这就要求一方面在教育过程中应是“双主体”的,而在二者的关系中也应是“主体—客体—主体”这样一种双向的关系,而非“单向度”的。
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引入“主体间性”有其理论价值和时代价值。
而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也决定了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引入“主体间性”的必要性。
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表现为人本性、开放性、内源性。
人本性特征要求在思政教育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目的”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从受教育者的内在需要组织教学,真正做到通过学习课程使受教育者学有所得,学有所获。
其次,由于现在社会的开放性,受教育者从不同方面受到影响,因此,思政教育要时刻保持对外界开放、信息畅通,了解受教育者的思想动态,以此为基点进行教学,做到因材施教。
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

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聂立泽庄劲2012-01-07 21:57:48 来源:《法学》2011年第9期关键词:刑法解释;主体间性;主客间性;解释目标内容提要: 由于存在决定认知,刑法解释学要平息方法论上的争议,就必须转向本体论,关注刑法的意义如何存在。
在本体论范式上,传统刑法学的预设范式是“主客间性”,将刑法意义视为使用者意识之外存在的客体,但该范式无法合理说明刑法的解释实践。
从诠释学原理和刑法解释实践出发,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主体间性”的本体论范式,这意味着:刑法意义是使用者与文本“主体间”对话的产物,使用者天然是刑法意义的创造者。
据此,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内,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刑法的解释目标,近年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观论提倡恪守立法原意解释法律,客观论主张根据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理解法律。
但如果仔细考察主、客观论者对峙的根据,会发现双方都在遵循价值论证的思路,即都强调己方立场的价值优势。
如客观论认为,客观解释有利于使法律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法治,[1]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缺陷,[2]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与保护功能;[3]主观论则认为,主观解释更有利于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4]客观解释易导致解释的任意性和多样性,不利于实现罪刑法定,[5]尤其是在当下中国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主观解释更有利于实现法治。
[6]尽管还存在折衷论,或认为在主观解释会导致荒谬结论或者客观解释有利于被告出罪时,可以客观解释为补充,[7]或认为应在立法意蕴的范围内客观地解释,[8]但不难发现,折衷论不过是试图调和、兼采两种方法论的价值而已。
所以,诚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主、客观分歧的实质,其实是在法律的安全价值(人权保障)和公正价值(社会保障)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
[9]然而,这些执著于价值取舍的方法论思路,似乎都存在重大的前提性疏忽—它们都忽略了本体论上法律意义的存在可能。
教师培训的范式转型: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教师培训的范式转型: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作者:朱广清来源:《教育界·中旬》2018年第12期【摘要】将教师培训中学习者与培训者的关系置于哲学视野下考察,从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是两者关系變革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当下教师培训的范式转型的理论依据。
J省极具影响力的教师培训项目从“名师送培”到乡村教师培育站,折射出培训范式变革的路径,证明了哈贝马斯的那句话:主体间性比主体性更根本。
【关键词】教师培训;范式转型;主体间性教师培训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教师发展,以丰盈教师生命,形成一个完整的人和完美的师。
因此,不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上来讲,教师培训都应该将当代教师的转型视为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当下乡村教师培训领域存在诸多弊病,表现在培训旧的上,培训不是关注如何使教师成为一个完整的人和师,而是专注于精致的教学技术的获得与养成;在培训过程上,表现为一种单向度的技能训练和知识灌输,将教师视作孤立存在的“单子式”个体,缺乏彼此间的绵密的交往;表现在培训课程上,内容被淹没在教学技术的洪流中,专注于教师教学技能的改善却忽视了教师专业领域和精神世界的协调发展,无法实现人与人之间精神的相互滋养。
诚然,在过去的近二十年间,主体性哲学思想深深影响着教师培训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行为,教师在培训中的主体性得以日益彰显,主要表现为对培训的自主性、选择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如此不断地张扬教师主体性,强调教师在培训中个人权利和自由,相对于传统培训对个人主体生压制而言,这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在张扬个人主体性的同时,却忽视了教师在培训中的共在、共生和共享。
培训课堂控制和被控制的基本特征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呈现的仍然是培训者和学习者的不平等的交往关系。
如此窒息的培训课堂几无可能生成相互尊重、理解、融合的氛围,教师培训因而无法抵及“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的意境。
一、名师送培:折射出主体性教师培训的困境培训者与学习者关系是教师培训中最基本、最经常、最活跃的人际关系。
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转向对教师专业化的启示

的知识 观 ,强调 知识 的建 构 性 、社 会 性 、情景 性 、
复杂性和默会性;倡导研究性学习,反对 接受式 学习;生命教育观 ,等等。虽然有研究者在有 限 理性教育观的框架内强调 了一些传统教育观念 的
教师专业化对教师提 出了更高要求 ,教师不
再是 教 的工具 ,学 生 不 再是 学 的工 具 。在 新 一 轮
基础课程改革 的大背景下 ,教育观念中的反本质 主义、反理 性主义、反霸权主义 ( 如科学霸 权、
主体霸权、教师霸权、知识 霸权 )使得有 的教师
无所适从 ,也 难 以适应相对应 的新 的教育理 念: 如倡导教学中的体验和感悟 ;倡导教育 回归生活,
中介 ,包括文化 、语言、社会关系的中介。因此, 主体间性 比主体性更根本 。由此 ,教育 的一个根 本问题就是要关 注主体与主体 的关系,把对象世 界 ,特别是精神现象不是看作客体 ,而是看作 主 体 ,并确认 自我主体与对象 主体 问的共 生性 、平
等性和交 流关 系。另 一方 面,哲 学范 畴的生存 ,
学的向内转 、张扬人 的主体性 的时候 ,殊不 知西 方思想精英界已经在警惕 “ 主体性的黄 昏” 延 着 , 尼采等人开辟的道路 ,在后现代 主义 的语言运 动 中,追问主体性和其他诸 多现代性 问题 的合法性
了。
作为 自由的存在 , 不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或征服 ,
而是主体间的共在。世界只有不再作 为客体而是
20 08年第 5期
No 5, 0 8 , 20
从主体性控制到主体间性控制——现代性的控制图式转换论纲

从主体性控制到主体间性控制——现代性的控制图式转换论纲I. 引言- 现代社会的控制问题- 研究现代性的控制图式转换II. 主体性控制的阐释- 主体性控制的概念- 现代性中的主体性控制- 主体性控制的限制和问题III. 主体间性控制的提出- 主体间性控制的概念- 主体间性控制的理论基础- 主体间性控制的意义和优势IV. 从主体性控制到主体间性控制的转变- 现代性控制图式的转变- 主体间性控制的实践案例- 主体间性控制的挑战与应对V. 结论- 主体间性控制的意义与未来发展- 现代社会中的控制图式研究的启示I. 引言现代社会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控制问题。
控制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事物或行为按照既定的目标或方向发展的过程,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控制方式逐渐失效,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如何实现更加有效的控制便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论述现代性的控制图式转换现象,探讨主体性控制与主体间性控制两种控制模式的内涵、特点和转换过程。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对现代社会控制方式的深入思考与反思,为实现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II. 主体性控制的阐释主体性控制指的是通过某些手段或手段来控制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和思想,实现既定的目标。
主体性控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例如政府通过法律、制度等方式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企业通过管理和激励机制对员工行为的控制、家庭通过父母或长辈的权威对年幼者的教育等等。
主体性控制可以有效实现对某个特定目标的实现,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主体固着性问题。
主体固着性问题指的是主体性控制过程中个体或组织思想固执和惯性行为造成的问题。
在主体性控制的过程中,个体或组织往往会固化在既有的惯性行为和思想模式中,对于新的环境和变化无法做出有效的应对和调整,导致控制效果减弱或失效。
公民生态道德养成逻辑理念:从主体性、他者性到主体间性

Logic Behind Ecological
Morality:Subjectivity,Otherness and Inter-
subjectivity
作者: 赵唱[1,2];薛勇民[1]
作者机构: [1]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师范大学
出版物刊名: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25-13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4期
主题词: 生态道德养成;主体性;他者性;主体间性
摘要:近代以来,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历经了三种变化,相应地,公民生态道德养成也经历了三个彼此勾连的逻辑阶段:自启蒙运动之后,人类对自身“主体性”的过分追捧使得“人为中心”理念成为诠释人与自然关系的指导理念,国家与公民围绕这一理念形成了不同的道德规范条例以及具体执行模式;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重以及越治越乱的现实情状,人类开始重估自身价值,一些学者通过确立“他者”在交往过程中的优先性而赋予了自然以核心地位,由此,国家与公民形成了与此理念相应的“生态乌托邦”式的道德规范条例以及具体执行模式;而在以“主体间性”为特征的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的理论阶段,公民生态道德养成则需要通过教育、训练和反省等方式来增强,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哲学经历了由前主体性到主体性再到主体间性的历史过程。
古代哲学是本体论哲学,属于前主体性哲学。
近代哲学是认识论哲学,建立于主体——客体二分基础之上,属于主体性哲学。
现代哲学是主体间性哲学,存在被认为是主体间的存在,孤立的个体性主体变为交互主体。
主体间性哲学因时代需要而产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主体性哲学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
随着时代的发展,主体性哲学的历史局限性日益凸现出来:第一、建立在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主体性哲学不能解决人的生存本质问题。
主体性哲学将人的生存活动界定为主体对客体的征服和构造,导致唯我论和人类中心主义,进而导致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生态恶化等全球性问题。
第二、作为主体性哲学的认识论哲学,局限于认识论,仅仅关注主客体关系,忽视本体论,忽视存在的更本质方面——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正因如此,人们在现代条件下扬弃了主体性哲学而建立了主体间性哲学。
下面分析主体间性的意义。
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
主体间性不是反主体性,不是对主体性的绝对否定,而是对主体性的扬弃。
主体间性具有哲学本体论和方法论的意义。
主体间性首先涉及人的生存本质,生存不是主客二分基础上主体征服、构造客体,而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互活动。
主体间性还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关系。
康德、黑格尔直至马克思、哈贝马斯等都在社会学领域涉及到主体间性问题。
它关涉的问题是人的社会统一性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
他提倡交往行为,以建立互相理解、沟通的交往理性,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主体间性理论都具有乌托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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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一)
摘要:主体性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应有之义,主体性发展的内在诉求就是通向主体问性。
随着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哲学转型,以人为本思想不仅在理论上具有超越单子式的主体性的必然性,而且在实践中也具备了通向主体间性的现实必要性,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展现的是真实的主体间性,它对引领主体间性哲学观的实践生成、普适化与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以人为本;主体性;主体间性
一、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分析
由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是近代西方哲学的第二次伟大转型,在这次转型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由孤立的人向现实的人转型,也可以看到由虚拟的社会关系向现实的社会关系转型。
主体间性哲学思想的提出,不仅在哲学主题上意味着“现代哲学扬弃了近代主体性哲学”,“而且在哲学使命上也引发了由主客对立的主体性哲学向关注主客关系依存的交互主体哲学的迈进”。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经历了由神本到人本、由人本到以人为本的过程。
但是,单子式的以人为本并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追求。
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社会交往的广泛,一种更具体的以人为本思想彰显出来,这就是主体间性的以人为本思想,它超越了单子式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单子式的人引向多维式的人。
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就是这种主体间性的以人为本思想,科学发展观是这种以人为本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具体
的理论表现形态。
(一)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确立
以人为本思想深刻印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命题,彰显了人的主体性特质。
毛泽东曾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这里表征了一个深刻的含义,即人的主体性概念,而且这个论断是从认识论的维度上所得出的事实上的认定,它是在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来界说主体和主体特质的,即人的主体特质是行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和创造的特性。
不难看出,这种认识的确立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长期斗争的结果。
哲学史上曾出现精神主体论,黑暗的中世纪就以“以神为本”来漠视人的存在,到德国唯心主义大师黑格尔那里将“绝对理念”这一纯粹精神属性的东西发展到极点。
这种撇开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和客观必然性把主体看作是某种观念的、精神的本体,其理论观点必然是浓厚的唯心主义的注脚。
与精神主体论相对立的是物质主体论。
依从这种观点,则逻辑地归结为:自然物质归根结底是最终的主体,甚或是唯一的主体,人往往被湮没或消融于自然物质世界中。
物质主体论完全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与意志的力量,或充其量认为人只有无条件地承认外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并严格遵循其中的必然性,才能在活动中显示出有限的主体性。
这种观点充斥着浓厚的形而上学唯物论和机械主义唯物论,这正如马
克思所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实现了哲学史上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与理论的辩证综合。
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观出发,经由辩证的综合,阐明了相对于“神”与“物”而言,人的主体身份和主体特性是在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生成的本质特性,是从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中理解和把握人的主体性的。
人的主体特性反映在社会历史领域集中地表现为人对历史的创造上:整个历史发展是一个物质运动的过程,是必然到自由的发展过程,作为物质运动的驾驭者、有意志的能动的主体的人,其实践过程就是对人类历史创造的过程。
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实践的观点和人的主体观是浑然一体的,实践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人是从事物质运动实践的人。
正是人作为实践的人,以主体地位自居,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人类自身,创造了人类历史,并使其成为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
(二)以人为本的主体性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之中的“本”,不是从本体论维度来界定的,而是从价值论维度来界定的。
“以人为本”并非解释人是世界的本原,是派生其他物质形态的第一性,而是解释在物质世界中人是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
从
价值伦来讲。
“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人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与价值目的上。
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从马克思对价值的界定可以看出,价值本身是个关系范畴,是一种完全的属人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外界物通常为价值客体,而人被称为价值主体。
在这一视阈下,价值与人的主体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价值的产生,是在价值客体(外界物)满足价值主体(人)的需要过程中实现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本旨,或者说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做到价值的生成与创新。
以人为本的主体性体现在价值取向上就是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塑造人;体现在价值评价标准上就是以满足价值主体(人)的需要和维护价值主体(人)的利益为根本评价尺度,当然包括受尊重、受理解、解放自我的需要;体现在价值目标上就是遵循价值取向的实践路径以追求价值的最大化。
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中所说的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塑造人等,此中的主体的人,按照马克思主义人的存在理论,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主体性的个人。
具有主体性的个人,是主体存在的最根本形态,其他社会群体主体性和类主体性存在都是在个人主体性存在的基础上形成的。
因此,人的主体性首先是个人主体性,尊重人、理解人、解放人、塑造人首先是指尊重、理解、关爱、塑造具体的个体的人。
具体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塑
造,这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在独立的人格和个性的个人之间的一种价值取向。
从理论形态上讲,这本身已经涉及到主体际问题,一个真正理解自身作为主体的意义的人,同时也应该理解他人作为主体的意义,这本身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内核中的应有之义。
美国哲学家大卫·雷·格里芬在《后现代精神》一书中指出:“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被看作一个‘你’,而不仅仅是一个‘它’,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
”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所揭示的是独立人格的个体之间的一种互为主体关系,它是对传统主客体关系的严峻挑战,这个挑战要求我们在当今社会中要以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引导主体间性哲学观的构建与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主体间性分析
主体间性理论是针对主体性过强或主体性异化而提出来的。
主体间性并非是对主体性理论的彻底颠覆,在某种意义上,主体间性理论是在对主体性理论作出认同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发展,因为不承认主体性,主体间性理论就会丧失立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它的真正的主体间性思想,这对引领主体间性哲学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从类存在角度论证主体间性
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马克思所论述的类特性不仅有生物学意蕴,更包含了深刻的社会意蕴,这种社会意蕴强调了人的类本质必然产生于社会关系中,必然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必然
体现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必然是一种有别于动物的有意识的本质。
只有把人作为一种类的存在,才能真正凸显人的社会特性,才能把人的交往纳入到社会实践与生活中,从而创造出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人作为类的存在来考量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在诸多关系中彰显人存在的意义与地位。
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思想主要强调了人的类存在的共同性、实践性与目的性。
共同性是类存在的社会人的行为纽带,实践性是类存在的社会人的条件,而目的性是类存在的社会人的旨趣。
马克思所说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物。
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
”正是这种意义上的主体间性是以人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