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信和履约能力调查表
投标书履约能力证明

投标书履约能力证明尊敬的招标人:我公司对贵公司所发布的招标项目表示浓厚的兴趣,并有信心能够胜任该项目的履约能力。
本投标书旨在证明我公司在技术能力、实力和经验方面的优势,以及具备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一、公司介绍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的知名企业。
我们专注于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建设与服务,秉承“诚信、质量、创新”的经营理念,以客户至上为宗旨,以不断追求卓越的品质为目标。
二、技术能力1. 设备与技术:我公司拥有先进的设备和高素质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承接各类工程项目的能力。
我们与国内外知名的供应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可以确保项目的设备及材料质量。
2. 技术方案:我公司的技术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专家组成,具备独立研发和创新解决方案的能力。
我们将根据贵公司的项目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技术方案,并确保合理的施工周期和质量标准。
三、实力和经验1. 资金实力:我公司拥有充足的资金实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工程项目所需的投入和费用。
我们与多家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能够灵活调动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成功案例:自成立以来,我公司已成功承接并完成多个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住宅楼、商业综合体、道路桥梁等。
这些项目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客户的高度赞扬,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3. 人员素质:我公司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
我们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每个项目都能有专业的团队予以支持。
四、质量保证我公司一贯注重质量管理,秉承“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理念,确保每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都能达到最高标准。
我们严格按照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ISO9001认证。
五、安全管理我公司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措施。
我们注重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确保每个项目都能安全可靠地进行。
六、合规合法我公司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与履约能力评审

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内容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内容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内容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商誉、管理状况、市场表现、企业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估,以提升企业履约能力,以便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1. 财务状况: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财务收益水平、利润分配情况、支付能力,财务杠杆,财务结构等。
2. 商誉:对企业的品牌、声誉、信用、质量、服务、社会责任等进行评估,以便了解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口碑。
3. 管理状况:评估企业的管理能力、经营风险控制情况、内部控制能力、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管理流程、管理人员的能力等情况。
4. 市场表现:评估企业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竞争力、市场发展潜力等。
5. 企业合作关系:评估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责任、经营成果等,以了解企业的供应和需求情况,以及企业的合作意愿。
公司参加招标的资信证明(3篇)

第1篇尊敬的招标方:我单位【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我公司”)经充分了解和审查,特此出具本资信证明,以证明我公司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的资信状况。
一、公司简介【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年份】,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总部位于【总部所在地】,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平方米,员工总数【员工总数】人。
公司秉承“创新、品质、服务、共赢”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
二、企业资质1. 营业执照:我公司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营业执照注册号】。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我公司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
3. 税务登记证:我公司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号为【税务登记号】。
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公司已通过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为【认证范围】。
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我公司已通过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为【认证范围】。
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我公司已通过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为【认证范围】。
三、财务状况1. 资产总额:截至【截止日期】,我公司资产总额为【资产总额】万元。
2. 净资产:截至【截止日期】,我公司净资产为【净资产】万元。
3. 营业收入:截至【截止日期】,我公司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万元。
4. 利润总额:截至【截止日期】,我公司利润总额为【利润总额】万元。
5. 税收情况:我公司依法纳税,无欠税、滞纳金等不良记录。
四、信用状况1. 商业信用: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 信贷信用:我公司信用等级为【信用等级】,无不良信贷记录。
3. 诉讼信用:我公司无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不良记录。
良好资信及信誉承诺书

良好资信及信誉承诺书
兹有本公司(以下简称“承约方”),在与贵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为确保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特此提供如下良好资信及信誉承诺书:
1. 资信承诺:承约方承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活动。
承约方保证其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2. 信誉保证:承约方承诺,将秉持诚信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3. 合同履行:承约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及时和正确执行。
4. 信息披露:承约方承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影响委托方利益的重要信息,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披露,保证委托方的知情权。
5. 违约责任:若承约方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委托方遭受损失,承约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
6. 持续改进:承约方将不断审视和改进自身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委托方的需求。
7. 保密义务:承约方承诺,对于在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将严格保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披露。
8. 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承约方将积极与委
托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承约方将严格
遵循本承诺书的各项条款,以期建立和维护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本文档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合同履约评估制度

合同履约评估制度合同履约评估制度篇一:合同评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一)目的为了加强和完善评审程序,防范合同风险,确保公司各项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草本及相关文件,再按流程送审。
2、特殊/重大合同(订立价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股权收购、并购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均必须提请公司合同评审小组评审。
(三)职责1、公司成立合同评审小组。
合同评审小组由总经理、分管副总、(总监)、财务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PMC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及承办部门(当事部门)负责人组成,合同评审小组的组长为总经理。
2、合同承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合同草本,提交相关资信资料,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3、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产品质量要求和单元产品的生产能力、交货周期以及技术协议的可行性的审查,并参与单位产品成本的测算。
4、销售部负责评审新产品/项目的开发能力及市场前景的评估。
5、工程部负责评审工程项目的生产能力、安装进度以及技术协议的可行性,并参与工程项目成本的测算。
6、PMC部负责审核采购能力和采购周期,并参与材料成本的测算。
7、财务部负责评审付款与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确认成本及利润指标,票据提供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8、法务部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签订的一切书面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9、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负责公司所有合同的审批。
二、评审原则(一)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专业性审查。
(二)法务部对所有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三)紧急采购、特殊原因的物资采购,或其他原因特批的采购(商务)或销售的项目订单或合同,可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依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招标文件中资信分

一、前言在招标过程中,资信分是评价投标企业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
为规范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招标文件特对资信分进行详细规定。
以下为本招标文件中资信分的具体内容。
二、资信分定义资信分是指招标机构根据投标企业的信誉、实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的一个量化指标。
资信分越高,说明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越强,信誉越好,履约能力越强。
三、资信分评定标准1. 企业资质(1)投标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
(2)投标企业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2. 企业信用(1)投标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程款、偷税漏税、骗取工程款等。
(2)投标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企业业绩(1)投标企业近三年内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且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均达到合同要求。
(2)投标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4. 企业财务状况(1)投标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真实、完整,无虚报、瞒报等行为。
(2)投标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流动比率不高于2.5。
5. 企业信誉(1)投标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2)投标企业无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四、资信分评定方法1. 资信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2. 各项评定标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1)企业资质:20分(2)企业信用:20分(3)企业业绩:30分(4)企业财务状况:15分(5)企业信誉:15分3. 评定方法:(1)根据投标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信用报告、业绩证明、财务报表等材料,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分。
(2)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招标机构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评分。
(3)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将扣除相应分数。
五、资信分应用1. 资信分作为招标评审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标企业的中标概率。
2. 招标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信分进行加权处理,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与履约能力评审

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