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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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托付代理人,沈明月,女,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长现,男,生于1971年11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郝岗乡官路陈行政村汪庄村六组。

被告白长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别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张风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婚证、商水县郝岗乡民政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普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别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别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别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勉

审判员王松

审判员胡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阮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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