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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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科研机构管理,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学术人才,推动科研创新机制体制改革,从而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学科建设,根据中央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研机构的类型

1、科研机构分为四个层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部)级。其中,校级和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统称为校内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等。

2、科研机构按其管理体制分为两类:

(1)直属的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直接管理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部分校级科研机构(跨学院的科研机构)。

(2)挂靠的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学院(系、部),由院(系、部)进行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和部分省部级、校级科研机构。

3、科研机构的命名: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名。

(2)校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

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侧重于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工程中心侧重于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开展新技术及其工程化等成果研究,推进成果转化。实验室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3)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校内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合作单位名)×××联合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

二、科研机构的设立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设立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校级及以上的科研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立。

2、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

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机构建设评审活动,按规定条件与程序评审设立校级科研机构。

(1)设立条件

①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②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人员的总数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得少于5人,其它学科不得少于8人;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40%,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40%;研究人员未在两个及以上的同层次科研机构中任职。

③在研究方向上有科研项目的支撑。在研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其他重点纵、横向科研项目3项及以上;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其它学科不少于100万元。

④已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研究方向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近三年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及以上,或者有1篇及以上论文被SSC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及以上;其他学科近三年获省部级成果奖2项及以上,或者有2篇及以上论文被SCI、EI(期刊)、CPCI 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⑤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开展科学研究的场所等必要条件,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

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审批程序

①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交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规划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行政的批准后,报科学技术处。

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学校发文。

3、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的设立

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机构建设评审活动,按规定条件与程序评审设立院(系、部)级科研机构。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的建设期为三年,设立后即进入建设期。

(1)设立条件

①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明显;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②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人员的总数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得少于3人,其它学科不得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研究人员未在两个及以上的同层次科研机构中任职。

③在研究方向上有科研项目的支撑。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重点纵、横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近三年年平均科研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5万元,其它学科不少于50万元。

④已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研究方向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近三年有1篇及以上论文被SSC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及以上;其他学科近三年有2篇及以上论文被SCI、EI (期刊)、CPCI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⑤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开展科学研究的场所等必要条件,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

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研究机构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审批程序

①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交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规划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行政的批准后,报科学技术处。

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学校发文。

三、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

1、直属的科研机构,按校属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挂靠的科研机构,由院(系、部)进行管理。

2、校内科研机构为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实行科研机构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对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规模,可聘任1-2名副职。校内科研机构负责人不设行政干部级别,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3、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科研机构原则上应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副主任可由校内及合作单位人员担任。

4、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应设立学术(技术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课题,讨论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参与机构人员的聘用与考核等。

5、科研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管理按学校规定执行。

四、科研机构的人员管理

1、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

(1)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管理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和管理秘书岗位,负责科研机构运行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校级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管理秘书岗位,负责处理科研机构日常事务;院(系、部)级科研机构不设管理秘书岗位,日常事务由机构聘用兼职人员进行管理,聘用人员报科技处、人事处备案。

(2)研究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专职人员集中在机构工作,可少量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但以承担机构研究工作为主。兼职研究人员按需求承担机构研究任务。

(3)建有实验平台的科研机构,根据其规模与任务,设置专兼职实验技术岗负责实验平台的运行与管理,岗位职数由人事处核定。

2、科研机构实行全员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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