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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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客观评价科研机构的工作,促进科研机构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30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院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与方式:

(一)科研机构提交书面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科学技术处进行核实;

(二)科学技术处成立科研机构考核专家组,召开考核会议。专家组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确定专家组考核意见;

(三)科学技术处将专家组考核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科研机构的异议并进行核实;

(四)科学技术处将公示后的考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五)学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一)定量考核:专家组根据科研机构书面材料和汇报情况,对照《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对科研机构进行量化评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确定量化评分结果。

(二)定性考核:专家组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设立的条件,

结合量化评分结果,最终确定专家组考核意见。

第五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时,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1、立项主持1项国家级研究课题或2 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课题;

2、被SCI、El (期干刊)、SSCI、A&HCl CS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或在国内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人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1 项;

4、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 部;

5、获批国家发明专利2 项,或者转让发明专利1 项;

6、通过省级以上动植物新品种审定1 个,或获批国家新药1个;

7、获批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1 个。

以上项目或成果,要求以长江大学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机构研究人员为第一(负责)完成人。

第六条科研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名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2、有严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第七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专家组由校内外的9 名左右学术与管理专家组成:学术专家主要从校学术委员中遴选,管理专家由科学技术处从校内外聘请。

第八条参与年度考核的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机构批准时确定的人

员为准。需要增加或变更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应于考核年度第一个月底内报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审批。在 2 个科研机构兼职的研究人员,

其科研成果按研究领域和方向划分归属,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科研机构纳入年度考核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学术交流、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等,必须与科研机构设立时确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任务密切相关,无关的不能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时,实行“代表作”制度。科研机构在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创新团队申报、高级别科研平台建设、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及其获奖、科研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成绩突出,经专家组评议,可作为机构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XX年度)科研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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