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科研机构管理,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学术人才,推动科研创新机制体制改革,从而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学科建设,根据中央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研机构的类型1、科研机构分为四个层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部)级。
其中,校级和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统称为校内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等。
2、科研机构按其管理体制分为两类:(1)直属的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直接管理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部分校级科研机构(跨学院的科研机构)。
(2)挂靠的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学院(系、部),由院(系、部)进行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和部分省部级、校级科研机构。
3、科研机构的命名:(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名。
(2)校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
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侧重于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
工程中心侧重于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开展新技术及其工程化等成果研究,推进成果转化。
实验室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3)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校内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合作单位名)×××联合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
二、科研机构的设立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设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校级及以上的科研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立。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长江大学学籍,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院系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奖学金。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研究生的奖励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1、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只设立一等奖11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2000元/年·人2、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2000元/年·人、二等奖10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6000元/年·人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1、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比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参评人数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数仅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非在职考生)。
《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长江大学文件长大校发﹝2017﹞183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2017年10月12日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奖励,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评奖结果公示制度。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与方式第六条学校设立下列个人奖项:(一)三好学生;(二)三好学生标兵;-2-(三)十佳大学生;(四)优秀研究生;(五)优秀学生干部;(六)优秀毕业生;(七)校园明星;(八)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个人奖项;(九)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成员设立的个人奖项;(十)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一)先进班集体;(二)标兵班集体;(三)文明寝室;(四)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集体奖项。
(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基层组织设立的集体奖项;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学校以下列方式对先进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章(奖状、奖牌、奖杯);(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3-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学生个人获得奖励,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奖时间范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4.关爱同学,群众基础好,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强;5.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良;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长大发〔2016〕47号(2016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以及我校举办的独立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校党委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安排,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和办学基本规律,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和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二)专职管理岗位人员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或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或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江苏大学考核

江大校…2015‟315号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2015年11月16日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2014年,学校在实施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了奖励性绩效工资。
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考核与分配办法,现就做好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年度业绩考核中超教学、科研奖励酬金等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2.统筹协调原则。
修订完善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促进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协调发展。
3.重点突出原则。
学校更加注重对教学、科研中的重大、重点项目及标志性成果的奖励。
4.二级管理原则。
年度业绩考核中教学超工作量业绩原则上由学校统筹;教学研究、科研超工作量业绩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二级单位可按一定比例配套。
二级单位自行制定二级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配套经费来源主要是各单位的奖福基金,或者在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势学科、重点学科奖励经费或其他创收经费。
5.平稳过渡原则。
年度业绩考核要遵循有利于学校稳定、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学校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确保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平稳过渡。
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1.本科生教学业绩考核中适当调整教师数与学生数比例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按师生比1:16和实验教学师生比1:70核定本科教学总编制数。
2.研究生教学业绩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
研究生教学编制按师生比1:24计算,并压缩研究生指导总编制。
学校按照各二级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切块划拨。
3.重大、重点教学项目及国家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一等奖等标志性成果由学校统筹奖励。
长江大学科研管理系统

长江大学科研管理系统用户手册适用对象:科研秘书(系/部级权限) 北京易普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快速入门 (1)2.1功能整体布局 (1)2.2数据的审核 (2)2.3 数据的录入 (2)2.4 数据查看 (2)2.5 导出 (2)2.6 报表 (3)2.7 权限 (4)第三章操作指南 (4)3.1综合办公 (4)3.1.1通知公告 (4)3.1.2 发送消息 (5)3.1.3接收消息 (6)3.2科研单位 (6)3.3 科研人员 (6)3.3.1科研人员新增 (6)3.3.2 科研人员的审核 (7)3.3.3 科研人员查看 (7)3.4 科研项目 (8)3.4.1 项目管理 (8)3.4.2 项目申报 (10)3.4.3 项目中检 (11)3.4.3项目结项 (12)3.4.5 年度工作量 (12)3.4.6年度经费 (12)3.5 科研经费 (13)3.6科研成果 (13)3.6.1论文成果 (14)3.7学术活动 (15)3.8 综合查询 (15)3.8.1 人员查询 (15)3.9退出系统 (16)第一章引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高校办公自动化的建设,使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一个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已显得非常重要。
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学术论著管理、机构人员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编写目的本文档面向科研秘书用于指导《科研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读者为本系统的最终用户。
第二章快速入门2.1功能整体布局进入科研管理系统首页,页面分为LOGO区域、一级菜单区域、主操作区域三部分。
一级菜单区域主要是各个科研业务间功能的切换;而主操作区域主要是某个科研业务内各个操作功能的切换。
如图2.1所示:图2.12.1.1 LOGO 区域:LOGO区域主要是学校的校徽及名称,右边有“首页”、“切换角色”、“密码维护”、“退出系统”功能按钮。
2.1.2一级菜单区域:一级菜单区域显示“综合办公”、“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学术活动"、"退出系统"、单击某一个菜单会展开其子菜单,只有单击其子菜单才能够进入到该科研业务的列表页面或其它相关页面。
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

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校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包含各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中心、研究基地(院、所)等。
学校分为四个层次的科研平台,即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校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科研平台的建设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五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1.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2.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3.聘任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4.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5.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2.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3.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4.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5.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七条科研平台所依托的院(系)主要职能是: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2.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3.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4.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5.遴选、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6.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1.编写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2.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3.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4.制定科研平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术科研能力评分细则2023

1、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每项第1排位科研、论文满分。第2-3排位科研满分,第4-5排位14分;第6排位后每位12分;
2、获得省级奖项二等奖,每项第1排位,科研、论文满分。第2-3排位科研满分,第4-5排位10分;第6排位后每位8分;
3、获得省级奖项三等奖,每项第1排位,科研、论文满分。第2-3排位科研满分,第4-5排位7.2分;第6排位后每位5分;
查看现职称获得时间后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发布的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1、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或省教育厅立项课题。
2、每获得一项省级科研项目,第1排位16分,第2-3排位8分,第4-5排位4分,第6-9排位1分;
2、市级是指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立项课题。
3、每获得一项市级科研项目,第1排位8分,第2-3排位4分,第4-5排位2分,第6-9排位0.5分;
2、每项科研项目鉴定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1排位3.2分,第2-3排位1.6分,第4-5排位0.8分;
3、每项科研项目鉴定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第1排位2分,第2-3排位1分,第4-5排位0.5分;
4、每项科研项目鉴定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1排位1.2分,第2-3排位0.6分,第4-5排位0.4分;
1、查看现职称获得时间后公开出版的专著。
2、国家级出版社及规划教材包括国家级出版社即人民卫生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军医出版社、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规划教材是专科、本科及研究生规划教材。
3、按参与者人数平均计算分计算。
科普及专业专著
每部科普或专业专著,主编20分,副主编15分,编者7分。
成果获奖
国家级奖项
1、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每项第1排位,科研、论文满分。第2-5排位科研满分;第6排位后每位14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客观评价科研机构的工作,促进科研机构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30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
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院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与方式:
(一)科研机构提交书面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科学技术处进行核实;
(二)科学技术处成立科研机构考核专家组,召开考核会议。
专家组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确定专家组考核意见;
(三)科学技术处将专家组考核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科研机构的异议并进行核实;
(四)科学技术处将公示后的考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五)学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一)定量考核:专家组根据科研机构书面材料和汇报情况,对照《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对科研机构进行量化评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确定量化评分结果。
(二)定性考核:专家组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设立的条件,
结合量化评分结果,最终确定专家组考核意见。
第五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时,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1、立项主持1项国家级研究课题或2 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课题;
2、被SCI、El (期干刊)、SSCI、A&HCl CS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或在国内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人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1 项;
4、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 部;
5、获批国家发明专利2 项,或者转让发明专利1 项;
6、通过省级以上动植物新品种审定1 个,或获批国家新药1个;
7、获批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1 个。
以上项目或成果,要求以长江大学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机构研究人员为第一(负责)完成人。
第六条科研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名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2、有严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第七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专家组由校内外的9 名左右学术与管理专家组成:学术专家主要从校学术委员中遴选,管理专家由科学技术处从校内外聘请。
第八条参与年度考核的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机构批准时确定的人
员为准。
需要增加或变更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应于考核年度第一个月底内报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审批。
在 2 个科研机构兼职的研究人员,
其科研成果按研究领域和方向划分归属,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科研机构纳入年度考核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学术交流、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等,必须与科研机构设立时确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任务密切相关,无关的不能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时,实行“代表作”制度。
科研机构在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创新团队申报、高级别科研平台建设、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及其获奖、科研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成绩突出,经专家组评议,可作为机构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XX年度)科研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