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环办函[201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促进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但是,经抽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更好地为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和标志粘贴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此项工作情况上报我部。
二、各地要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中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把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关,做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流量(流速)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时,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使之与比对监测数据一致。
企业应将调试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由责任环保部门将调试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烟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制度

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准确,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如下:一、监控中心定期进行数据审核,确定有效数据,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为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保证。
二、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56-2007)》。
三、数据有效性确认办法(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1、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二)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三)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监测仪校零、校标期间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四)废水在线监测仪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法1、废水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无效。
2、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
3、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该数据进行统计时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做处理。
4、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在校零和校标期间,发现仪器零点飘移或量程飘移超出规定范围,应从上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按本规范缺失数据处理。
5、从上次比对试验或校验合格到此次比对试验或校验不合格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按本规范缺失数据处理。
6、有效日均值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COD Cr、NH3-N、)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在国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已经开始,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探讨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实施过程和重点。
标签: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污染源近年来,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环境污染方面还是很严重的。
面对新的历史使命,环境监测迎来了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准、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视到预测预警的全面历史性转变。
由于效性审核在实施过程较为繁琐,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要求,如何抓住效性审核重点,有效性和准确的审核,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以确保准确和有效,成为效益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1定义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审核数据的有效性是指企业污染监测设备定期进行自动监测和评估的环保部门,以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时间。
正常工作条件下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数据源的实时监控,即通过数据验证审核的自动监测污染源。
2内容数据验证审核为规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内容和程序,国家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把有效性审核工作分为企业自查、现场核查、比对监测、综合评审等步骤。
3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问题的讨论3.1现场审核的前期工作准备进入现场前应对污染源企业进行初步了解,包括: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工作原理、监测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范围,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工作原理,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前期是否有整改记录等。
必要时,还可准备现场快速测定仪器、电流发生器等辅助设备。
3.2文件材料的检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涉及的文字性材料较多,大体上可分为制度类文件,如岗位责任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设备校验和比对制度等;资质类文件,如运行商资质、运行维护人员资质及自动监控设施资质等;记录类文件,如日常巡检记录、定期维护、校准校验记录等。
对于制度类文件,应注意制度制定是否全面,其内容是否与国家相关标准有出入,日常工作中是否按照制度执行,对于资质类文件,应注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的有效期及所规定的范围,如从事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工作的需求,是否参加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工作等。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站长会版)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修订)(站长会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3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核查内容与方式 (1)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 (2)四、质控样考核 (3)五、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 (3)六、同步比对监测考核 (4)七、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 (9)附表1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结果汇总表 (10)附表2 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评分细则 (11)附表3 废气国控重点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13)附表4 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14)附录一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内容 (15)附录二抽测企业的监测报告内容 (20)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评估,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地市级监测站和县级监测站开展监测质量核查。
也用于省级监测站对辖区内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站及区县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
二、核查内容与方式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开展质控检查与抽测,并量化评分。
对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由监测总站组织他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进行;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由监测总站核查时,组织所在省份的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进行,由省级站核查时,由所在省份的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进行。
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一)室内核查包括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和质控样考核。
本部分占50分,其中质控检查30分,质控样考核20分。
(二)现场核查包括对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和同步比对监测核查。
本部分占50分,其中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20分、同步比对监测30分。
按附表1对各核查打分结果进行汇总。
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对每个被抽测省站分别随机抽取10份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和相关监测原始记录;对每个被抽测市站随机抽取污水处理厂、废水和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5份,10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和相关监测原始记录,检查如下相关内容:(一)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检查被抽测单位制订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监测质控抽测工作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冀环办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断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用,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责任。
各地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协调联动各职责部门,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8〕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要落实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都要对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完整的有效性审核档案。
对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总分析整理,审核结果按照要求,务于10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合格标志。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管理需要,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应用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使通过审核的数据在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核定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在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要加强培训。
各地要根据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未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的企业报名接受环保部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人取得培训合格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2009-05-11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规程》(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建立情况(1)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2)岗位责任制(3)定期校验制度(4)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2、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3、设施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施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几点思考

环 境监 测工 作 作为 环境 保 护 的基 础 ,当前 已从
行检查和维护 , 并提交相应的 自 检报告。 检报告 的 自 内容包括对设备的运行率、数据的传输率和数据 的
准 确率 进 行分 析 。 企业 在提 交 自检报告 的同时 , 要 还 提供 该 季度 内的产 品品种 和产量 的有 效证 明 。 企业 在 初次 提交 自检 报告 时 ,必 须附 交环 境行
载体 ,搞好这一项工作的最终 目的是建立一套污染
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 自动在线监测相结合 的环境 监测体系 ,从而说清污染源状况和主要污染 物排放 情况 ,为污染减排等核心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强大的 技术支撑。当前是污染源 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从建设
对污染物 自动监测系统 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
监测和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 污染 源 自 在《 动监 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2 号 ) 四条至第八条 ( 8 第
中进一步确定 了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环境监察机构 、 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信息机构的分工。 为确保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 的正常运行发布了 《 污染源 自动监控
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 0 】 号 ) ( 2 8 6 。在《 0 国家重
() 1 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角度来指导 自动监
控 系统 的选用 、 安装 和使用 ; ( ) 自动 监控设 备 进行 定期 比对 监 测 ,就 自 2 对 动监 控数据 有效性 审核 工作 中存 在 的技 术 及 数据 异 常 问题提 出整改意 见和 建议 ;
【精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PPT课件

环境监测司
2011年09月
要内容
一、总则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五、监测数据的管理 六、罚则 七、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监测计划和方案】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 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 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 源监测,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 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 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 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 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监测等。
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 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一条【自动监测的条件】 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 ;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 制度; (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 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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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009-05-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验收合格、日常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五条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放总量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责任
第七条国控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国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第九条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指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或设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或环境信息机构的监控平台等)联网。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国控企业均应在8小时内报告责任环保部门。
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进行人工监测的检测机构需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第十二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第十五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在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正常传输进行监控;
(二)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方案;
(三)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异常情况时,要迅速通知国控企业,同时通知当地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供给环保业务部门;
(五)结合季度考核报告和企业自检报告,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缺失和异常数据,形成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库。
第三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第十七条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应当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机构能够稳定联网,并保持数据一致。